统一专利法院(UPC)的等同原则_贸法通

统一专利法院(UPC)的等同原则

发布日期: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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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近期在UPC_CFI_239/2023号案件中就等同侵权问题首次作出了裁决。在该案中,被控侵权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EP2137782)授权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因此,UPC 采用了新的四步法来评估是否构成等同侵权。这些步骤基于不同国家司法管辖区的判例法形成,但同时又与各国的方法有所不同。

要认定某一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必须对以下四个问题均作出肯定回答:

1、技术等同性:被控侵权方案是否(基本上)解决了与受专利保护的发明相同的问题,并在该情况下(基本上)发挥了相同的功能?

2、对专利权人的公平保护: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等同的技术特征是否与对专利权人的公平保护相称?

3、为第三方提供合理的法律确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从专利中了解,发明的范围比权利要求字面限定的范围更广?

4、被控侵权产品较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总体而言,这种方法更倾向于专利权人,并且与部分国家的法院相比似乎认定等同的门槛相较更低。然而,四步法中的第三步似乎与欧洲专利局审查部(European Patent Office’s Examining Division)一直坚持的要求存在潜在的矛盾。即一旦权利要求被认为可授权,说明书必须作相应修改以与权利要求保持一致。EPO审查员通常要求申请人在权利要求获准后对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甚至经常加入声明,明确“本发明的定义见所附权利要求,不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实施方式不属于本发明”。可以预见,此类声明可能会被用来支持第三步问题的否定回答。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并未包含任何关于等同原则的具体规定,而且在UPC,判例法并不具备约束力。因此,上述的四步法仍有被忽略或修改的可能性。尽管如此,这一裁决表明了UPC今后将如何评估等同性,以及在可能涉及单一专利的情况下应规避的潜在申请陷阱。

内容来源: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the-doctrine-of-equivalence-at-the-upc-7154582/

来源: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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