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AI时代的到来,万物互联已成为趋势,虚拟与实体设计的边界愈发模糊,知识产权保护必将迎来下一个主要的保护的对象,那就是网络空间和虚拟世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例如专利、商业秘密,具有和发明人的强联系,而AI时代,虚拟世界的设计,包括其情景、形象或者布局,不一定是人创作的,但是受到人类关注和喜欢的形象、图案、角色、色彩,显然都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要如何保护这些设计就成了一个课题。另一方面,传统的实体经济和供应链的地域属性在虚拟世界中也不再重要,可以说网络空间和虚拟世界是具有浸润性的,更是对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出了诸多挑战。
2025可谓是中国企业的AI时代元年,中国技术和中国设计正在全世界受到高度关注,如何让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2024年底发布的欧盟外观设计制度的改革方案,正是对这一趋势的积极回应,也是一项极具代表性的社会实践。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正加速驶入一个现实与虚拟交融的新时代。在这个万物互联的时代,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在重塑我们对“设计”的传统认知。虚拟世界中的设计创新,不再仅仅是静态的艺术表达,更已成为具有实用价值和产业意义的工业设计。从社交平台的界面设计,到元宇宙中的虚拟时装,再到游戏中的角色造型,这些数字化设计与传统工业产品一样,都是创新思维的结晶,都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予以保护。
本文将为读者针对此次欧盟改革的内容进行介绍,并对其中的亮点内容进行提炼。外观设计制度通过保护原创设计者的合法权益,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同时,激励了设计创新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中国于2022年加入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外观设计的海外布局正在变得更加重要和便捷。2024年11月,欧盟正式发布了外观设计改革方案。
一、工业设计概述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正加速驶入一个现实与虚拟交融的新时代。在这个万物互联的时代,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在重塑我们对“设计”的传统认知。虚拟世界中的设计创新,不再仅仅是静态的艺术表达,更已成为具有实用价值和产业意义的工业设计。
回望中国外观设计保护的发展历程,自1985年中国开始对外观设计创新予以专利权保护。2001年,中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2021年6月1日,中国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生效,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由修改前的10年延长至15年,消除了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的法律障碍。2022年,中国正式加入《海牙协定》,融入外观设计全球化体系,促进了中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创新能力的提升与全球化。
2024年11月18日,欧盟在历经约十年的征询、筹划和准备之后,正式公布了欧盟外观设计改革方案。此次改革旨在对外观设计立法进行现代化更新以应对虚拟世界带来的挑战,使外观设计保护与商标体系保持一致,并协调国家层面和欧盟层面的法规。此次公布的改革方案包含两个法律文件:《欧盟外观设计条例》修正案(Regulation (EU) 2024/282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Community designs and repealing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246/2002,以下简称“《修正条例》”)和《关于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欧盟指令》(Directive (EU) 2024/282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October 2024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 (recast),以下简称“《重铸指令》”)[1]。《修正条例》已于2024年12月8日生效,该条例的实施分为两阶段,包括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作为统一申请机构在内的部分基本条款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另有部分条款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重铸指令》同样已于2024年12月8日生效,各成员国有36个月的时间将其纳入本国法律。
二、省流篇:中国企业需关注的要点
欧盟此次外观设计改革的宗旨之一是将保护延伸至数字领域,从而适配目前数字化产业蓬勃发展的趋势。此外,本次改革还将过渡性的《维修免责条款》转变为永久性条款,以解决维修备件内部市场的中断问题。本节将针对这些对中国企业有较大意义的改革亮点进行简析。
要点一:动画+非实物产品
“Design(外观设计)”是指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外观,这种外观源于产品本身和(或)其装饰的特征。关于被保护客体“外观设计”的定义[2],欧盟在此次改革中明确纳入了“包括这些特征的运动(movement)、过渡(transition)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动画(animation)”。同时,EUIPO官方强调,“动画”是一个广泛的术语,应被理解为设计特征的逐步变化,无论其原有特性是否保留。
此外,欧盟还对“产品”(product)的定义进行了修订[3],强调产品可以是除计算机程序外的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不论是体现在实物中还是以非实物形式呈现”。同时,构成产品的示例清单也进行了重新排列和扩展,目前清单已明确包括成套物品、旨在构成内部或外部环境的物品空间排列、旨在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零部件,以及图形作品或符号、标志、表面图案和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
此前,欧盟传统的外观设计保护聚焦于例如汽车外形、家具结构等物理实体的外观。而此次外观设计条例的改革突破了这一限制,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数字领域,从GUI等数字设计,到元宇宙中的虚拟时装、游戏角色造型,甚至包括动态加载效果等交互设计,都可能落入外观设计条例的保护范围。这一重大突破意味着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体系从传统制造业延伸至数字经济和元宇宙等新兴产业,强化了欧盟对数字创新的法律支持。
要点二:3D打印
欧盟此次还特别规定了3D打印的应用场景中外观设计专有权的范围[4],即“为了复制产品而创建、下载、复制和分享或向他人分发任何记录该外观设计的媒介或软件”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有权。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复制3D打印产品而利用其进行反向工程,从而推得3D打印设计软件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此外,3D打印相关外观设计专有权人可以在侵权行为的早期阶段就进行干预,即在设计被创建、下载或记录在某种软件介质上时,专有权人就可以采取措施,而无需等到3D产品真正被打印出来。
欧盟表示[5],考虑到3D打印技术在不同工业领域内的日益普及,包括该技术在人工智能协助下的蓬勃发展,以及由此给外观设计权利人带来的有效防止其受保护设计被非法复制的挑战,规定3D打印中某些行为需要获得权利人授权是适当的。
要点三:《维修免责条款》
欧盟在本次改革中还将过渡性的《维修免责条款》(Repair Clause)转变为永久性条款[6],明确了复杂产品(如汽车)修理中使用的备件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的例外情况。该条款明确规定,构成复杂产品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如用于修理该复杂产品以恢复其原貌)将不受外观设计保护。这一例外只适用于以修理为目的的情景,同时,替换部件与原部件的外观“必须一致”(Must Match)。作为补偿,欧盟规定制造商和销售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这些部件的商业来源以及制造商的身份,同时还设立了8年的过渡期。对于在《重铸指令》生效之前(2024年12月8日之前)提交的现有注册设计,这类构成复杂产品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在接下来的八年内(直到2032年12月9日)仍然可以受到保护。
这些“必须一致”的部件通常是一些模制部件,例如汽车的保险杠、翼子板或引擎盖,这辆车的外观取决于这个保险杠的外观。因此,保险杠必须与汽车匹配,只有这个保险杠才能恢复这辆车的原始外观。然而,“必须适配”(Must Fit)的部件并不适用于《维修免责条款》。例如,某款轮毂可以被另一款类似的轮毂替换,而汽车的设计并不真正依赖于这种特定的轮毂,因此可以认为汽车的原始外观并不依赖于它。从而,它并非属于“必须一致”的部件,不适用于这一条款。
该条款旨在解决保险杠等维修零配件内部市场的混乱问题。它弥补了以前零配件外观设计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在外观设计专有权持有人与自由市场、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创造了一种更加协调的方法。
以汽车保险杠损坏为例,在欧盟不同成员国之间,由于《维修免责条款》实施情况的差异,可能导致维修成本和选择的显著差异。在未实施该条款的国家,车主只能选择原厂配件进行维修,这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维修成本。相比之下,在已实施该条款的国家,车主可以选择其他品牌的兼容配件,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更经济的维修方案,也避免了附近维修店铺没有购买原厂配件导致无法维修的尴尬境地。随着欧盟统一实施永久性维修条款,这种区域性差异将逐步消除。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修成本,也为配件制造商和销售商提供了更公平的市场环境,使其能够在不违反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合法生产和销售符合标准的替换部件。
三、详解版:欧盟外观设计改革主要变化
作为此次改革的核心目的,欧盟从定义、可见性要求、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以及申请程序等五个维度对《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完成了更新。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欧盟明确了受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在注册申请中清晰可见的设计特征。这意味着,设计特征并不一定需要在使用产品的某个特定时刻可见,才能获得设计保护。与之相配合的,欧盟要求申请者为设计提供足够清晰的图示,以便能够确定寻求保护的主题。
同时,欧盟还明确了外观设计专有权的限制,按目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允许他人做出为识别或引用外观设计权利人的产品而实施的行为,旨在实现产品的互操作性;以及(2)评论、批评或模仿行为,旨在保障言论自由。
其他改革
1. 与商标体系的协同
欧盟对法律法规、法院和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名称都根据《里斯本条约》的措辞进行了调整,同时尽可能与商标中的术语保持一致。例如,欧盟将《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改为了《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将“共同体设计法院”改为了“欧盟设计法院”。
欧盟还模仿商标和版权作品的注册符号推出了外观设计注册标志(Design Notice),允许设计权利人使用符号Ⓓ以表明其产品受到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注册标志旨在告知公众该外观设计受到法律保护,提高人们对外观设计注册制度的认识,减少侵权现象。同时,欧盟希望该标志可以成为一种营销工具,提升受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的价值。该注册标志可以被欧盟外观设计的权利人使用,也可以被获得授权的人使用。
此外,欧盟调整了外观设计申请程序的部分规定,使其与欧盟商标体系保持一致,为企业提供便利、帮助他们节约成本。欧盟将支付申请费改为了确定申请日期的一项要件,申请人必须确保在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费用。另外,欧盟外观设计的基本续展期限计算方法现已与欧盟商标保持一致,基本续展期限现为注册到期日前的六个月(而不是保护期结束当月的最后一天),以此为企业提供便利、节省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权利的成本。
2. 申请与审查程序的简化
欧盟还简化了部分申请与审查程序,以鼓励人们申请外观设计,主要举措如下表所示:
3. 费用结构的调整
欧盟将注册费与公布费合并为单一申请费,并对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实行每项增加的外观设计收取固定附加费用的机制。欧盟还推出了全新的续展费用标准,增加了案件程序延续费和已注册欧盟设计变更费。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对多重申请中的附加设计费用改用了部分梯度优惠措施,同时调降了无效宣告请求和申诉程序的收费标准。
这些举措旨在鼓励外观设计权利人只维持活跃且与市场相关的设计,促进欧盟地区设计生态系统的健康,并简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管理。欧盟知识产权局将使用用户提交续展请求的日期作为计算续展费用的基准日期。对于在新规定生效日期(2025年5月1日)之前收到的请求,适用旧版费用;对于在此日期之后收到的请求,则适用新版费用。
此外,以下费用被取消:注册费或延迟公布费的逾期支付费用;记录和注册转让的费用;取消许可或其他权利注册的费用;查阅文件的费用;文件信息的传输费用;以及签发认证和未认证副本的费用。取消公布费后,外观设计权利人不能再通过不支付费用来阻止公布,而是必须明确放弃他们不希望公布的设计。同时,在申请时未支付延迟费将导致申请被驳回。
四、建议与第二阶段展望
可以看出,目前第一阶段的修改内容为本次外观设计改革确立了以外观设计保护容纳虚拟设计为主要目标,辅以增加欧盟各国法律互操作性、鼓励外观设计申请等分目标的基调。平心而论,第一阶段的改革可能只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想要让这些改革在EUIPO准确实行并在欧盟各国顺利落地仍然需要第二阶段去夯实。根据目前已公开的信息,第二阶段的大部分变化将通过二级立法实施,即实施条例(Implement Regulation)和委托条例(Delegated Regulation)。这些条例仍在制定过程中,因此具体条款目前无法知晓,但可以确定的是,接踵而至的二级立法将涉及申请要求、审查标准的修改,包括优先权文件、上诉规则、快速无效宣告程序(Fast Track Invalidation)以及外观设计图片呈现方式(Design Representation)等事项。
针对第一阶段实施的内容,建议企业在2025年5月1日前续展目前在EUIPO注册的外观设计。同时,企业应该顺应本次欧盟对外观设计、产品、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的扩展,增加、补充在动画、3D打印设计等领域的外观专利申请,以完善企业在欧盟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
在第二阶段改革中,快速无效宣告的设立是最值得关注的修订之一。根据改革方案,欧盟将调整外观设计无效程序,并明确无效程序的各项细节,比如EUIPO对可受理性的审查维度。其中,快速无效审查程序的指定被设置为了优先事项。这一程序的各项细节目前尚未开始起草,但其核心思想在于缩短处理某个文件的时间。同时,欧盟希望在申请人希望快速解决这一问题的利益(比如非法抄袭设计)和设计持有人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设计权作为一种注册权利,不能轻易被剥夺,因此还需要考虑诸如抗辩权等概念。
总结
总体而言,此次欧盟改革令人瞩目,但仍需正视其中一些亟待明确的关键问题。有些悬而未决的细节未能被本次的法案覆盖,但是它们可能会影响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亟待解答,例如:首先,在数字化浪潮下,如何在非实物产品上恰当应用该注册标志?其次,这一注册标志的法律效力边界如何界定?再者,EUIPO在标志使用监管中将扮演怎样的角色?这些问题的明确对于确保新制度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更具挑战性的是,本次改革并未就人工智能生成的设计作出专门规定,这使得诸多基础性问题悬而未决,比如人工智能的设计主体资格,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的设计的可保护性。相较之下,美国等司法管辖区已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人工智能生成设计的规制框架。现行欧盟制度既不要求申请人披露设计者身份,又不要求申明人工智能的参与程度,这使得审查员难以准确评估人工智能在设计创作中的实际角色。毫无疑问,这将是未来欧盟乃至全球知识产权立法领域需要持续探讨的重要议题。
不可否认的是,此次欧盟改革积极回应了虚拟与实体设计交融的现实。改革第一阶段的实施效果,以及后续配套立法的完善进程,都将为全球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经验。我们期待欧盟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也会持续关注欧盟第二阶段的改革内容,为应对数字时代的设计保护挑战提供更多启示。
篇后语:欢迎联系金杜国际中心和金杜智能制造与工业设计组专业人士研讨上述问题及保护AI时代的线上创新成果。
脚注:
[1]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4&id=2789
[2] 《修正条例》第3条 第1款
[3] 《修正条例》第3条 第2款
[4] 《修正条例》第19条 第2款 (d)
[5] 《修正条例》序言(14)
[6] 《修正条例》第20a条
来源:金杜研究院,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楼仙英,金杜国际中心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人;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事务和跨境技术贸易,包括知识产权商业化和运营、知识产权合规与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跨境交易并购中的品牌与技术许可和技术交易合规事务,例如技术进出口审批等;联系方式:cecilia.lou@cn.kwm.com
- 何晓萌,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知识产权部
- 周子尧,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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