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7月12日《欧盟第2022/2560关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外国补贴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外国补贴审查制度成为近年来欧盟在竞争政策领域的重要政策工具。2024年,全球格局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下持续演变,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张力愈发显著,《外国补贴条例》的发展与实施始终是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的关注焦点,其发展不仅标志着欧盟在监管框架上的重大变革,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全球贸易规则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广泛讨论。在这一年中,欧盟委员会(“欧委会”)通过发布工作文件、更新常见问题答复的方式,逐步完善各项详细认定规则,同时运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提供的政策工具强化执法,对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投资与经营活动保持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投资与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本文将对2024年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规则发展与执法情况进行回顾,并根据我们在欧盟《外国补贴条例》领域的实践经验提出展望与建议。
一、《外国补贴条例》制度规则发展
自《外国补贴条例》生效以来,欧委会不断丰富、补充、细化《外国补贴条例》相关规则,相关规则及其生效或发布时间请参见下表:
此外,根据《外国补贴条例》第46条的规定,欧委会将最晚于2026年1月12日发布针对《外国补贴条例》的指引,并将定期更新。该指引将对《外国补贴条例》项下扭曲效果的认定、平衡测试的适用、欧委会要求未达申报门槛的并购交易和公共采购投标进行申报的权力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与澄清。目前,欧委会已开始指引的准备工作,详细内容请见本文第四部分“欧委会就《外国补贴条例》相关指引起草公开征求意见”。
(一)《外国补贴条例》审查框架及标准
根据《外国补贴条例》规定,如经初步审查,欧委会认为有充分迹象表明被调查企业获得了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欧委会有权启动深入调查(in-depth investigation)。在深入调查过程中,欧委会将会评估认定以下事项:
(二)《关于适用<欧盟第2022/2560关于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第4(1)条、第6条以及第27(1)条初步澄清》的欧委会工作人员工作文件发布
2024年7月,欧委会发布了《工作文件》。[1]《工作文件》对《外国补贴条例》项下扭曲效果的认定以及平衡测试的应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澄清,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认定外国补贴扭曲效果需要满足的条件,即:
(1)外国补贴可能提高经营者在欧盟内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2)通过提高经营者在欧盟内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外国补贴对欧盟内部市场的竞争产生了负面影响或者存在产生负面影响的潜在可能;
2、具体说明公共采购申报程序以及并购交易申报程序中“扭曲效果”的认定思路。具体而言:
在公共采购中,认定扭曲效果需同时满足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受补贴经营者提交的投标在相关工作、提供的产品以及服务方面具有不正当优势;
(2)补贴与投标存在关联,该等关联表明外国补贴通过使得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提交具有不公平优势的投标,在一项公共采购程序中产生或可能产生扭曲效果。
在并购交易中,扭曲效果可能表现为补贴使买方在收购中获得更大优势,并利用该等优势提供更高收购价格或使得潜在竞争对手退出收购。
(3)阐述了无限制担保可能产生扭曲效果的原因,即无限制担保涵盖了受益人所有义务,提升其在各种情况下的竞争优势。同时,《工作文件》对无限制担保的形式进行了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向有关经营者提供担保的明确声明或法律行为,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家的政府将在相关企业资不抵债时进行干预,而非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则欧委会同样可能认为该企业获得了无限制担保。
明确在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下已经得到确认的特定积极影响的类型,同样可以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的平衡测试中提出。
(三)关于《外国补贴条例》适用常见问题答复(Questions & Answers)持续更新
自《外国补贴条例》施行以来,欧委会在其官网中多次更新针对《外国补贴条例》适用的常见问题与答复,为相关企业的合规与申报工作提供指引。
欧委会分别于2024年4月9日以及2025年3月6日,对《外国补贴条例》适用常见问题的答复进行了更新。相关更新内容涉及进一步明确了计算财政资助金额是否达到申报门槛的两项详细规则,并购交易申报中有关例外情况申请的两项详细规则,最有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类型,以及外国财政资助申报的详细规则。[2]具体而言:
1、程序和管辖权相关问题
(1)在计算经营者收到的财政资助金额是否达到申报门槛时,在《实施细则》项下可以豁免披露详细信息的财政资助,同样需要纳入申报门槛的计算范围;
(2)在并购交易的情况下,集中发生前三年内,已被出售或终止的公司或业务所收到的财政资助金额同样需要纳入申报门槛的计算范围;
(3)目前受交易方控制的公司集中前三年内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均应在并购交易中进行申报,即使是该等公司在获得该等外国财政资助时尚未受交易方控制,该等外国财政资助也应当申报。
2、《外国补贴条例》实施相关问题
(1) 如申报方希望说明交易符合并购交易申报表(FS-CO表)中表格1说明部分第7点提供的例外情况,并不提供同一投资公司管理但多数投资者不同的其他投资基金(及其投资组合公司)所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在根据说明部分第7点第(a)项证明基金在审慎义务、组织架构、和行为规则方面受到与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同等的第三国法律规制时,申报方应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措施,防止投资基金(及其投资组合公司)之间的交叉补贴;
(2)并购交易申报表中表格1说明部分第6点第(c)项规定,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市场条件提供/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情况无需列入表格1作为外国财政资助进行报告,但是金融服务不适用该项例外。提供/购买金融服务形式的外国财政资助,即使是以市场条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仍应在并购交易申报表中进行报告。该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第三国提供的贷款、担保或信贷服务等可能构成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的金融服务没有落入报告义务的范围当中;
(3)《外国补贴条例》第5(1)条(d)项“直接促进集中的外国补贴”是指直接促进申报的该项集中的外国补贴,直接促进其他集中的潜在外国补贴不在申报集中的调查范围;
(4)在金融机构向第三国发放贷款、第三国为该贷款提供抵押品的情况下,如果该抵押品在贷款期间被转让给贷款金融机构,则该等抵押品的价值应当被考虑在内,并可能作为外国财政资助进行申报;
(5)就与第三国有关的贷款,无论是第三国政府提供贷款、第三国政府作为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行为均可归于第三国政府,申报方应将贷款的全部价值(即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作为外国财政资助进行申报。
二、《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申报情况回顾
(一)整体情况
2023年10月12日,在《外国补贴条例》正式实施3个月后,其项下的申报义务开始适用,达到《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申报门槛的公共采购项目或并购交易需要申报,具体而言:
根据欧委会执法官员于2024年11月20日的公开发言,针对并购交易申报,在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欧委会共收到了超过120件并购交易的申报前商谈请求,其中超过100件交易进行了正式申报,超过90件案件已经审结;针对公共采购申报,截至2024年9月底,欧委会已经收到约1,300份提交文件(包括140份申报和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声明等其他文件)。[3]
(二)并购交易申报情况
根据欧委会于2024年2月公布的《<外国补贴条例>并购交易申报义务实施100天的情况》简报,[4]多数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进行评估的并购交易涉及欧盟企业与非欧盟企业间的交易,并同时在欧盟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项下接受平行审查,半数左右同时也受到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外商直接投资制度项下的审查。
尽管《外国补贴条例》不要求欧委会对在初步审查阶段的案件进行公示,但欧委会已在其网站公布部分案件信息。截至2025年3月12日,欧委会已公布了34起案件,均为并购交易申报,涉及多个行业,包括电信、金融服务、交通运输、地产、能源、制造业、服务业等。[5]
2024年9月24日,欧委会公布了对阿联酋电信集团公司(“阿联酋电信”)收购荷兰PPF电信集团公司(“PPF”)单独控制权在《外国补贴条例》下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6]这一案件是《外国补贴条例》施行以来的首例附条件批准申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链接:阿联酋电信收购PPF附条件批准案
经过初步调查,欧委会初步认定,阿联酋电信收到的补贴类型包括从阿联酋政府收到的无限担保以及从阿联酋国有银行获得的直接用于促进本交易的贷款。由于上述两类补贴属于《外国补贴条例》列出的最可能存在扭曲效果的补贴类型,欧委会决定开展深入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欧委会最终认定,阿联酋电信收到的补贴并没有改变收购的结果,但是可能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竞争。为解决欧委会对本次交易对欧盟内部市场竞争具有扭曲效果的担忧,阿联酋电信和阿联酋主权基金阿联酋投资局主动提出了承诺方案,包括修改阿联酋电信的公司章程并取消无限制的政府担保,保证不为PPF在欧盟内部市场开展业务提供任何资金,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向欧委会申报其未达申报标准的欧盟相关收购交易等。欧委会接受了上述承诺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补贴条例》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欧委会可以施加的限制性条件。而在该案中,欧委会最终同意并决定施加的条件并未严格落入《外国补贴条例》所列举的措施当中。可见,在实际案件中,与欧委会协商达成的限制性条件可能根据交易方、交易类型、补贴类型等具体情况而定。
合规建议:
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企业在其日常经营、具体投并购交易的筹划、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应关注具体融资来源,注意避免取得可能被认定为最具扭曲效果的财政资助,同时,在获得政府或国有机构提供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时,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程序,遵从市场条件;
(2)在筹划交易、准备申报时,企业需根据《外国补贴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对自身收到的财政资助情况进行完整梳理;
(3)在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完整梳理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实施条例》针对不同类型财政资助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具针对性的筛选,重点关注最具扭曲效果的财政资助,尽可能减少信息的报告范围;
(4)在必要时,可以考虑通过事先商谈制度,与欧委会就相关交易是否需要申报以及申报所需提供信息的范围等问题进行沟通。
(三)针对多起中国企业参与的公共采购程序展开深入调查
在2024年,欧委会在外国补贴监管框架下对中国企业的关注度显著提升,针对多起涉及中国企业的公共采购申报程序开展深入调查,涵盖包括交通与新能源等多个行业领域。
案例链接:
某中国轨道交通装备企业保加利亚交通和通讯部公共采购投标案[7]
2024年1月22日,某中国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就参与保加利亚交通和通讯部价值6.1亿欧元的20辆电动机车公共采购投标项目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进行了申报。
2024年2月16日,欧委会经过初步调查认定,考虑到该案所涉外国财政资助的金额,以及该中国企业提交的投标实质性地低于订约实体(contracting authority)测算的项目成本,有充分迹象表明该中国企业获得了可能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因此宣布发起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的深入调查。
2024年3月26日,欧委会发布声明,由于该中国企业已撤出项目竞标,深入调查程序相应终止。
某光伏企业与某电力能源设施企业罗马尼亚光伏产业园公共采购投标案[8]
2024年3月4日,某光伏企业与某电力能源设施企业就参与罗马尼亚光伏产业园公共采购招标项目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分别进行了申报。
2024年4月3日,欧委会经过初步调查认定有充分迹象表明上述两家企业获得了包括政府补助(government grants)、税收返还(tax refunds)、财政激励(fiscal incentives)和税收征管(levies)等形式在内的外国补贴。在此基础上,欧委会进一步认定上述补贴的绝对金额显著超过投标合同的价值,且上述两家企业并未就上述补贴的具体性质、条件、用途等提供任何信息。
此外,欧委会还指出,该光伏企业所获得的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s),以及该电力能源设施企业从其集团获得的财务支持及其海外业务的亏损特性,也构成认定可能存在潜在扭曲效应的迹象。综上所述,欧委会认定有充分迹象表明上述两家企业均获得了具有潜在扭曲效应的外国补贴,因此宣布发起《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的深入调查。
2024年5月13日,欧委会发布声明,由于两家企业已撤出项目竞标,深入调查程序相应终止。
三、《外国补贴条例》项下依职权调查情况回顾
(一)欧委会依职权调查执法情况
2024年,欧委会开展了多起依职权调查程序,并将中国企业作为其关注重点,包括对某中国安检设备企业公司的欧洲子公司发起黎明突袭调查和针对中国风电行业企业发起依职权调查。
1、欧委会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的首起黎明突袭调查
2024年4月,欧委会根据《外国补贴条例》第14条对某中国安检设备企业的欧洲子公司进行了《外国补贴条例》实施以来的首起黎明突袭检查(“黎明突袭”)。
根据2024年7月8日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公布的信息,针对欧委会的调查决定及后续的信息提供和诉讼保留请求(尤其是针对存储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的请求),该安检设备企业的欧洲子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欧盟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并起诉违反欧盟法,请求欧盟法院裁定欧委会中止执行调查决定,并进一步判决调查决定无效。[9]
2024年8月12日,欧盟法院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驳回了该企业的欧洲子公司的临时禁令申请,该企业已经提起上诉。截至2025年3月12日,该案的诉讼程序仍在进行过程中。
2、针对中国风电行业企业开展的依职权调查
2024年4月9日,前欧盟竞争事务专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在其公开演讲中宣布,欧委会将对中国风电行业相关企业开展《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的依职权调查。[10]目前该案调查仍在初步审查阶段,欧委会尚未披露此次调查的中国风电企业具体名单,但根据新闻报道,部分中国风电企业已收到欧委会初步问卷,正在参与调查。
3、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向欧委会投诉曼彻斯特城足球俱乐部违反《外国补贴条例》规则
根据公开新闻报道,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西甲”)已于2023年向欧委会提出投诉,指控曼彻斯特城足球俱乐部涉嫌违反《外国补贴条例》规则,欧委会发言人确认收到西甲的投诉,并表示欧委会可能对涉嫌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进行调查。[11]截至2025年3月12日,欧委会尚未在其官网披露相关调查情况。
(二)欧委会依职权调查机制
根据《外国补贴条例》第9条的规定,欧委会可以依职权自行对欧盟境内任何可能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查。可能触发依职权调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低于申报门槛的交易和公共采购投标、特定行业可能存在具有扭曲效果补贴的情况、特定企业的并购交易与公共采购投标活动等。
在依职权调查机制下,欧委会有广泛的调查权利,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具体而言,欧委会的主要调查方式如下表所述:
(三)依职权调查的应对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欧委会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依职权调查过程中发出的信息需求清单将可能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问题:
应对建议:
基于我们协助企业应对《外国补贴条例》项下依职权调查的实践经验,在应对欧委会开展的依职权调查程序时,企业应从程序安排与实体内容两个方面妥善考虑应对策略,具体而言:
1、程序方面:
(1) 由于依职权调查过程中发出的信息需求清单涵盖范围可能比申报表中相关信息的覆盖范围更广、对信息的颗粒度有更高要求,所以在收到依职权调查下的信息需求清单后,被调查企业应快速引入中国及欧盟律师团队,协调启动问卷答复工作;
(2)在准备信息需求清单答复的过程中,应结合答复准备的工作量,评估是否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单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考虑向欧委会提交延期申请。
2、实体方面:
在答复欧委会发出的信息需求清单时,公司应对在欧盟的业务情况、相关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外国财政资助的情况进行梳理,提前布局后续实质审查的应对思路;
(1)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引入经济学家或第三方数据公司提供支持;
(2)对于外国财政资助情况,针对《实施细则》附件2表1第6点规定的无需披露的外国财政资助类型,在信息需求清单的初次答复中,可以较为有限地考虑相关类型的外国财政资助信息;
(3)对于按照信息需求清单的要求和《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披露的外国财政资助类型,可以考虑将信息披露范围限于与公司欧盟业务直接相关的财政资助。在初次答复时,可以综合考虑披露口径,参考相关规则对信息披露范围进行限缩。
四、欧委会就《外国补贴条例》相关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3月5日,欧委会开始就2026年拟发布的《外国补贴条例》指引(“指引”)征集反馈意见,向成员国以及包括律所、非成员国政府机构、学术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发布定向咨询问题清单,同时也在其官网开通了线上的意见反馈通道。[12]据悉,部分企业、行业协会已收到欧委会发来的定向咨询问题清单。
根据欧委会发布的意见征求公告,《外国补贴条例》就外国补贴对于并购交易、公共采购程序及内部市场的其他经济活动的影响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概念,该等概念的适用与解读应当与其他相关欧盟立法衔接,包括欧盟关于国家援助、并购交易、公共采购的相关立法,指引的出台将提高《外国补贴条例》的可预见性,并提高欧委会执法的透明度。具体而言,欧委会将通过指引进一步解释与澄清以下内容:
(1)指引将说明在认定外国补贴是否可能提高被补贴企业在内部市场的竞争地位、实际或潜在地对内部市场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哪些标准和指标,并将就欧委会如何评估外国补贴对竞争的潜在扭曲效果提供澄清;
(2)指引将明确平衡测试的适用,包括如何评估外国补贴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否可以抵消其消极的扭曲效果,指引将就哪些积极影响可以在评估中予以考虑以及欧委会在进行平衡测试时采取的方法提供指导;
(3)指引将澄清欧委会行使要求经营者就低于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或公共采购投标进行事先申报的权力需要符合哪些标准和程序;
(4)指引还将进一步明确欧委会如何评估公共采购程序中的扭曲效果,具体而言,指引将进一步说明该等扭曲效果认定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即:
- 就相关工程、供应产品、或服务而言,投标具有不正当优势;
- 外国补贴与投标之间必须存在联系。
如前文所述,欧委会在2024年已发布《工作文件》作为对包括扭曲效果、积极影响、平衡测试适用等诸多具体问题的初步澄清。但是,对于如何理解这些《外国补贴条例》下的核心概念以及相关规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仍有待指南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五、中国政府认定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措施构成贸易壁垒
如上所述,2024年欧委会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的各类执法均高度关注中国企业。在这一背景下,2024年7月10日,商务部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申请,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调查规则》”),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经过为期半年的调查,商务部认定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包括:
(1)选择性执法行为;
(2)关于“补贴”的认定标准模糊;
(3)调查范围过于宽泛;
(4)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5)执法手段超出必要限度;
(6)关键认定主观随意;
(7)举证责任倒置与严厉惩罚。
基于上述理由,商务部于2025年1月9日发布公告,认定欧委会根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对中国产品或服务进入欧盟市场构成阻碍,并对中国产品或服务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损害,构成《调查规则》第三条项下的贸易投资壁垒。[13]
根据《调查规则》第33条规定,商务部可进一步采取的后续措施包括与欧盟启动双边磋商,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六、展望及建议
2024年12月1日,新一届欧委会成员正式上任,特瑞莎·里韦拉(Teresa Ribera)接任维斯塔格成为欧委会负责竞争事务的执行副主席,带领新一届竞争总司。[14]根据欧委会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Ursula von der Leyen)于2024年9月17日向里韦拉签发的任务信,冯德莱恩明确提出欧洲未来需要构建一种新的、现代化的竞争政策,更有利于企业在全球市场扩大规模,让欧洲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充分享受到有效竞争带来的所有好处,并且更加契合包括碳中和、公平转型在内的欧洲发展目标。在任务信中,冯德莱恩也向里韦拉强调了通过竞争政策应对补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敦促里韦拉更加积极地执行《外国补贴条例》。[15]2025年,新一届欧委会的竞争政策及其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的执法仍然将会是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之一。
《外国补贴条例》制度已日益成为外国企业在欧洲经营、投资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审查制度。2024年4月10日,欧委会发布了《关于以贸易防御调查为目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造成严重扭曲问题的工作文件》,其中讨论了中国特定行业可能存在由政府导致的经济扭曲,包括钢铁业、铝业、化工业、陶瓷业、电信设备业、半导体行业、轨道工业、环境产品(可再生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车等领域。[16]鉴于欧委会在《外国补贴条例》项下对中国企业参与欧盟市场的持续关注、日益频繁的执法活动以及灵活的执法工具,相关中国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外国补贴条例》的复杂性与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应在自身经营的各个环节重视有关《外国补贴条例》的合规建设,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力。相关普适性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在财政资助较多的行业(如新能源汽车、核心芯片、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领域)从事主要业务的中国企业,应当做好应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项下审查的准备,对可能涉及外国补贴的内容提前进行梳理;
(2)对于有进入欧盟市场计划,或已在欧盟进行投资、研发、生产、运营等业务的中国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在欧盟业务的交易架构、业务模式和具体商业决策,参考《外国补贴条例》相关规则,对资金来源、投标定价等环节的风险进行把控,提前评估并规划《外国补贴条例》相关的申报工作;
(3)对于在欧盟有实体业务的中国企业,可以做好欧盟本地及其他国家/地区员工的调查应对培训,并建立紧急预案,以及时响应可能出现的黎明突袭。
脚注:
[2] 参见: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foreign-subsidies-regulation/questions-and-answers_en。
[5] 参见:https://competition-cases.ec.europa.eu/search?caseInstrument=InstrumentFS。
[6] 参见: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4842。
[9] 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OJ%3AC_202404107。
[10] 参见: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peech_24_1927。
[11] 参见:https://inews.co.uk/sport/football/man-city-la-liga-war-why-what-happens-3559870。
[13] 参见:https://trb.mofcom.gov.cn/mybldc/art/2025/art_4585ba645ce84e12bbf0db43515673f8.html。
[14] 参见:https://commission.europa.eu/about/departments-and-executive-agencies/competition_en。
[15] 参见:https://commission.europa.eu/document/download/5b1aaee5-681f-470b-9fd5-aee14e106196_en。
[16] 参见:https://ec.europa.eu/transparency/documents-register/detail?ref=SWD(2024)91&lang=en。
来源:金杜研究院,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刘成,金杜研究院合伙人、金杜研究院公司业务部;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公司投资和并购、国际贸易;联系方式:liucheng@cn.kwm.com
- 苏畅,金杜研究院合伙人、“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业务领域:WTO争端解决、国际投资仲裁、国际贸易;联系方式:suchang@cn.k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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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晗雪,金杜研究院律师助理、金杜研究院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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