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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事仲裁视角看公司合规管理策略

发布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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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月,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现行仲裁法进行全面修订。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历经近三十载。此次修订草案对仲裁法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包括45处修改、新增15个条文以及30个条文的修订。截至2024年底,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6万余人,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仲裁已经成为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其高效、灵活和保密性等特点深受企业青睐。

作为商事仲裁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亟需从合规角度出发,全面审视仲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确保在仲裁程序中能够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探讨商事仲裁规则中的重要事项,为企业参与商事仲裁提供一些合规管理策略。

一、仲裁协议条款不明引发的执行争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基础,但在实践中,不少公司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忽视了条款的严谨性和明确性,导致仲裁协议模糊不清,从而引发执行上的争议。具体情形包括:

(一)仅约定仲裁方式但未指明仲裁机构

部分公司在合同中仅约定“提交仲裁”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例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这一表述,若缺乏明确的仲裁机构指向,则仲裁协议通常被视为无效,除非双方能够达成补充协议,明确指定仲裁机构。

(二)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但无法确定具体地点

部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明确“当地”是指合同履行地、当事方住所地还是其他地点。例如,“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当地”存在多个仲裁机构,或者无法通过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当事方住所地等常用连接点确定一个具体的“当地”,则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约定“任何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但双方所在地均有仲裁机构

部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但双方所在地均有仲裁机构,且无法通过补充协议达成一致。例如,“本协议未尽事宜,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所在地市法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因此可能会被认为仲裁协议无效。

(四)约定“违约方或非违约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部分公司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或非违约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案件未经实体审理前违约方难以确定,导致约定不明确。因违约方认定需经实体审理,仲裁程序启动时无法明确仲裁机构,故该约定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五)错误约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

部分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有误或该机构根本不存在。例如,“调解不成,可向湖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若“湖北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且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则仲裁协议无效。

(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部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通过合理推断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除外。例如,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诸暨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但诸暨市隶属于绍兴市,绍兴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即绍兴仲裁委员会,绍兴仲裁委员会可以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七)既约定法院诉讼又约定仲裁解决

部分公司在合同中同时约定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例如,“发生纠纷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对于这类“或裁或诉”条款,仲裁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合规建议:

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一旦无效,公司将可能失去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途径,转而只能依赖诉讼。这不仅会增加公司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因诉讼程序的公开性质,使公司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潜在风险。为此,建议公司在签订合同时:

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避免使用如“当地仲裁委员会”这类模糊表述。若确需提及,则应清晰界定“当地”是指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具体地点,并尽可能指向一个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机构。

避免约定多个仲裁机构:如果需要约定多个仲裁机构,应明确选择其中一个,或者约定在无法达成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一旦发现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寻求达成补充协议,以明确仲裁机构。

二、电子证据的合法认定

电子证据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仲裁中,电子证据同样具有法律地位。仲裁庭可以依据《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版)》与《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修订版)》中有关电子数据审查的条款,电子数据的范畴具体包括:

1)网页、博客、微博、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保存的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同时,对于电子数据的原件,有以下明确规定:由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副本,或直接从电子数据中获取的打印件及其他可显示、识别的输出形式,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此外,针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仲裁庭将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2)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3)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4)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5)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合规建议:

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电子证据可能会遭遇无效或存在瑕疵的情况,这将直接影响证据效力,对公司的仲裁立场和最终结果造成不利影响。对此,建议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可以适当建立电子证据管理制度,明确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保管流程,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可以适时采用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增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可以定期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对于重要的电子证据,可以及时申请公证保全,确保其在仲裁中的证明力。在必要情况下,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借助法院的强制手段来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仲裁中运用临时措施及时建立保护机制

在仲裁程序中,公司可以通过申请临时措施来实现自我保护。临时措施是指仲裁庭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或裁决作出前,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现状或防止损害扩大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一)临时措施适用场景

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或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仲裁裁决能够有效执行。具体适用场景:

1)防止财产转移:当公司担心对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导致裁决难以执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对方可能在仲裁过程中转移银行存款、出售不动产或转移股权等。

2)确保履行能力:若公司担忧对方在仲裁期间可能丧失履行裁决的能力,则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对方具备足够的资产来履行裁决。

2、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仲裁庭或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种行为或采取某种行为,以防止争议事项进一步恶化或扩大损失。具体适用场景:

1)维持现状:当公司需要维持某种现状以防止损失扩大时,可申请行为保全。例如,在仲裁过程中,若一方擅自处分标的物、变更公司决议或撤销董事身份,另一方可以申请临时措施以维持现状。

2)禁止不当行为:若公司担忧对方可能采取干扰仲裁程序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申请禁止或停止止该行为。

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仲裁庭或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具体适用场景:

1)防止证据灭失:当公司担心关键证据可能因时间推移、自然损坏或人为因素而灭失时,可申请证据保全。例如,电子数据可能因系统故障或人为删除而丢失,公司可以申请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全。

2)确保证据完整性:当公司需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时,可申请证据保全。例如,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进行保全,防止对方篡改或销毁。

(二)临时措施的适用条件

根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临时措施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紧迫性:公司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临时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这种损害无法通过金钱赔偿得到充分补偿。

2、胜诉可能性:公司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仲裁请求的合理性及较高胜诉可能性。

3、平衡便利性:仲裁庭或法院需综合考量临时措施对双方的影响,确保措施既必要又合理。

合规建议:

提前准备充分证据:申请临时措施前,公司需备齐充分证据,证实申请的必要性及紧迫情形。例如,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在申请行为保全时,提供被申请人可能采取不当行为的证明材料。

合理评估担保能力:公司在申请临时措施时,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评估担保能力,确保能够提供足额且有效的担保。担保能力不足时,可考虑组合担保方式,如现金与实物担保并用。

积极配合法院或仲裁庭执行:在临时措施裁定生效后,公司应积极配合法院或仲裁庭的执行工作,及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或行为信息,确保临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同时,关注被申请人的动态,防止其逃避执行。

四、如何选择仲裁员及避免利益冲突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核心人物,他们负责审理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最终作出裁决。仲裁裁决通常是“一裁终局”,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无法通过上诉等方式进行救济。因此,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公正性和经验直接决定了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公司的权益产生决定性影响。

(一)如何选择仲裁员

1、了解仲裁规则

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通常会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程序等。公司应仔细研究适用的仲裁规则,了解如何选定仲裁员。多数仲裁机构备有仲裁员名册,名册所列仲裁员普遍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业经验。公司可以从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根据仲裁规则从名册外选定仲裁员。

2、考虑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尽量选择熟悉案件所涉专业领域的仲裁员,例如在金融、知识产权、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纠纷中,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仲裁员。仲裁员的行业经验也很重要,特别是对于复杂的商事纠纷,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能够更高效地处理案件。

3、分析仲裁案件中己方的优势与劣势

综合公司在案件中的利弊因素,通过考虑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并结合其在公开场合发表的相关意见等,评估其可能的观点走向,是否有利于己方主张。

(二)如何避免利益冲突

1、利益冲突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若仲裁员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需回避,且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需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方知悉,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另外,各仲裁委员会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年)》规定对于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仲裁员,只有回避事由是在选定之后才得知的情形,该当事人才能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合规建议:

谨慎选择仲裁员:挑选仲裁员时,需全面考量其专业背景、丰富经验、独立性及公正性,以确保所选仲裁员最符合己方利益。

充分披露与调查:可以要求仲裁员充分披露可能影响其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及时处理回避申请:公司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

五、结语

在商事仲裁中,明确仲裁协议条款、合规认定电子证据、合理采取临时措施,并谨慎挑选无利益冲突的仲裁员,公司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减少仲裁风险。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司合规意识的不断提升,商事仲裁将在解决公司纠纷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公司应持续关注仲裁制度发展,强化合规管理,提高仲裁应对能力,从而在商事争议解决中增强竞争优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子象合规|从商事仲裁视角看公司合规管理策略)

来源:子象

作者:

  • 梁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邮箱:liangfeng@jtn.com,电话:010-5706 8125
  • 王译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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