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君、杨鑫:《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对电动汽车行业上下游企业出海的影响探析_贸法通
刘彦君、杨鑫:《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对电动汽车行业上下游企业出海的影响探析
发布日期:2025-04-11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来源:Mining&Energy Legal Review,作者:刘彦君、杨鑫、李晓峰、高颖。

为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512日,国家商务部下发关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拟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357号)进行调整,拟新增1项技术条目、修改1项技术条目、删除3项技术条目,为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创造积极条件。本次目录调整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21日(正月初四),截止本文发布之日,尚未正式通过并生效。

一、中资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中国锂电池行业已经形成了全球最完备的产业链,涵盖上游资源开采、中游材料加工和电池制造、下游应用等环节。

(一)上游资源海外布局

在上游资源领域,包括华友钴业、赣锋锂业、宁德时代、紫金矿业、雅化集团等在内的知名矿业公司,近年来在非洲(如刚果(金)、纳米比亚、津巴布韦)、南美(如阿根廷)等地区积极拓展资源布局,持续发力加强上游锂资源保供能力,其中非洲和澳洲锂资源类型以锂辉石为主,南美洲则以盐湖锂为主。以下是根据公开信息梳理的近年来中资企业海外锂资源布局情况:

为应对东道国将锂作为战略资源进行国有化或限制锂资源原矿出口的政策变化,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部分中资企业在完成收购后进一步深入向选厂或提锂环节投资,在东道国实现从原矿投资到精炼产品的转化,以期为国内及全球锂电池产业链提供稳定的原材料供应。

以下为公开信息检索查询的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提锂工厂的代表案例:

(二)电池工厂海外投资

电动汽车中游材料领域,中国企业在全球的出货量占比极高,如正极材料全球产能占比达到90%,负极材料全球产能占比达到86%。在下游应用方面,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全球占比达到61%,动力电池装机量全球占比突破60%。这种全产业链的优势,使得中国锂电池行业在全球市场中具备强大的竞争力。

以下是基于公开信息整理的中资企业海外投资电池工厂的部分情况梳理:

二、修改内容

本次目录调整与锂产品生产技术及其产业链下游电池正极材料生产技术相关内容较多,均为限制出口。具体内容如下:

(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新增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编号:252604X),控制要点:

(二)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拟修改技术条目“有色金属冶金技术”1项,拟修改技术条目“有色金属冶金技术”(编号:083201X),对其新增控制要点5项(新增序号为9-13)。该修改涉及锂辉石提锂生产碳酸锂技术、锂辉石提锂生产氢氧化锂技术、金属锂(合金)及锂材制备技术、原卤直接提锂技术、含锂净化液制备技术,具体为:

三、影响

基于上述近年中资企业海外锂电池工厂投资及上游提锂工厂投资的背景,本次目录调整可能对中资企业海外布局锂电池工厂及上游提锂工厂产生一定影响。

(一)技术出口的方式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下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技术进出口分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类。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和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根据前述定义,中资企业通过投资方式在海外建设提锂工厂或电池工厂且导致限定技术在境外使用的,属于上述规定的技术出口行为。

(二)对拟出海企业的影响

我国目前已形成完整且具有显著优势的锂电池产业链体系,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盐正极原材料制备技术和锂辉石/卤水提锂生产技术等都处于世界前列,锂电企业走出去是行业发展趋势所在。如上分析,本次目录新增了对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和提锂技术(包括固体矿产提锂和原卤提锂)的限制(非禁止),且设定了限制出口要达到的具体技术条件。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因此,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在进行海外投资或项目合作时,如形式或实质上符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出口”定义,且属于目录调整后的限制出口范围,则需依法申请技术出口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许可申请并获取许可意向书

企业在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经批准的,发放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企业在获取该意向书后,才能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2、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当事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以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决定许可的,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且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三)对已出海企业的溯及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10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目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原则上对于在该目录修订前已经完成技术出口的企业,目录的修订不会对其产生溯及影响。但如已完成的技术出口行为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情形,则该行为仍然面临被重新审查的可能。

此外,如正在进行中(尚未完成)的投资或项目合作涉及某项技术服务,该技术在目录调整前未被限制出口,但在调整后被限制出口,只要该投资或合作继续进行,该企业即需根据规定获得相关许可,这种情形下的具体审批流程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确认。

(四)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目录所规定行为涉及申请行政许可、签署技术出口合同等不同法律行为,可能触发多种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刑事责任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四十四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

对于不构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对于不构成第四十四条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企业与对方签署的技术出口合同或类似合同,根据签署时间可分以下两种情形讨论:

1)所涉技术在合同签署时已被限制出口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是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未获得许可签署的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如该情形系企业违反规定所致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企业将面临向对方承担赔偿的风险。

2)所涉技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限制出口(合同签署时未列入限制范围)

如此时技术出口尚未完成或需持续提供符合“技术出口”定义的技术服务,这种情形下,如合同中未将相关法律法规变动作为不可抗力或双方可协商事项,则企业可能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许可或不能获得许可从而产生合同项下之违约责任。

四、   应对措施

中资企业近年来在海外布局多个提锂生产工厂和电池生产工厂,该等海外工厂投资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目录规定限制出口技术的使用。其中,电池工厂可能涉及新增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等限制技术出口(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电池用磷酸铁锂制备技术、电池用磷酸锰铁锂制备技术、磷酸盐正极原材料制备技术等),上游提锂工厂则可能涉及锂辉石提锂生产碳酸锂技术、锂辉石提锂生产氢氧化锂技术、金属锂(合金)及锂材制备技术、原卤直接提锂技术、含锂净化液制备技术等限制技术出口。

对于目录生效前已完成的相关技术出口,笔者认为目录的修订原则上不会产生溯及影响。但如已完成的技术出口行为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情形,则该行为仍然面临被重新审查的可能。

对于目录生效前尚未完成或目录生效后拟开展相关技术出口的企业,目录的修订将会对其产生直接影响。对于该类企业,笔者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目录及相关规定评估拟进行的技术出口类型和方式,对于需事先获得许可的技术出口行为,企业应在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合同前获取许可意向书,并提交相关资料获取技术出口许可证,确保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其次,在合同条款设计中,考虑将类似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作为不可抗力或双方可协商的事项,并相应设置退出机制,避免产生违约或重大损失;

再次,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及时作出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11项国家可以设定未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的情形,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等。企业在海外布局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并根据动态导向及时作出调整。

最后,本次目录调整征求意见于202524日截止,截止本文发布之日,调整后的目录尚未正式出台并生效。本文仅结合该目录调整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最终应当以正式颁布及生效的目录为准分析、评估对出海企业的实际影响。

原标题:《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 对电动汽车行业上下游企业出海的影响探析

来源:Mining&Energy Legal Review

作者:李晓峰律师团队

  • 刘彦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境内外能源与矿业、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争议解决;联系方式:yanjun.liu@dentons.cn
  • 杨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境内外能源与矿业、跨境投资、争议解决;联系方式:yangxin@dentons.cn
  • 李晓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境内外能源、新能源及矿业,石油天然气、LNG、电力、油气化工、炼化等项目及相关的管线、码头、储存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资本市场;联系方式:xiaofeng.li@dentons.cn
  • 高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境内外能源与矿业、争议解决、资本市场;联系方式:gao.ying@dentons.cn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