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彬彬、刘月瑶:境外矿业勘探开发的法律风险管控
发布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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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全球资源战略格局深度调整的背景下,境外矿业勘探开发已成为我国保障资源安全、推动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路径。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矿业企业加速布局海外市场,但复杂多变的东道国法律环境、矿权属争议及跨境投资风险,对企业境外矿业勘探开发提出了严峻挑战。矿业投资具有资本密集、周期漫长、利益相关方复杂的特性,其法律风险贯穿勘探、开发、运营全流程,既涉及东道国矿业政策与环保法规的适配性,又需平衡多方主体权益。本文立足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实践,结合笔者参与的跨境矿业项目经验,系统梳理境外矿业勘探开发的模式演进路径,聚焦法律尽职调查的关键维度,并针对项目架构设计提出风险防控策略,以期为跨境矿业投资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境外矿业勘探开发的风险基础——开发模式选择

中国企业在境外矿业勘探开发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从风险规避型的技术服务输出,到风险共担的合资合作,最终升级为风险自持的独立开发三种主要模式:

1、技术服务输出模式

该模式以知识密集型技术服务为核心,企业以专业承包商身份承接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委托项目。通过与资源开发主体签订技术合作协议,依托专业设备和技术储备获取稳定服务收益。主要合作对象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地勘机构,其显著优势在于运营风险可控、资本投入有限,能够充分发挥专业地勘单位的技术本位优势。作为轻资产运营的典型形态,该模式是地勘企业开拓矿业国际市场的初级战略选择。

2、合资合作模式

此模式实现从劳务输出向资本增值的转型升级,通过战略参股或合资设立方式介入初级矿权勘探开发。具体表现为:以技术作价或资本注入获取境外矿业公司股权,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该模式的竞争优势在于整合中外资源禀赋——中方提供技术人才储备,外方贡献属地化运营经验,构建互补型战略联盟。值得注意的是,该模式对合作主体的跨国运营能力及专业人才储备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已成为我国矿业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主导型合作范式。

3、独立勘探开发模式

该模式体现从项目运营向资本运作的质变跃升,通过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实施战略性收并购。具体操作包括:在资源国设立独立法人实体,定向收购具有开发潜力的初级勘探公司或优质矿权资产,最终形成矿权资产组合。该模式伴随较高市场风险,要求实施主体具备雄厚的资本实力、成熟的国际投融资能力以及专业的矿权价值评估体系。作为矿业资本运作的高级形态,该模式代表着我国矿企全球化发展的战略方向。

二、境外矿业勘探开发的风险识别——法律尽职调查

在确定开发模式后,风险识别和防控的首要环节在于尽职调查。系统性法律尽职调查作为跨境矿业投资的核心风控工具,在项目前期阶段承担着风险识别与防控方案制定的关键职能。当前我国矿业领域尽职调查实践仍处探索阶段,既缺乏标准化流程与行业准则,又存在理论研究滞后问题。实务操作中普遍存在侧重财务技术审查而弱化法律审查的倾向,致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效能不足。境外矿业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需重点围绕以下维度展开:

1、东道国矿业法律体系研究和矿业开发程序审查

需系统梳理东道国矿业法规体系,重点审查特定矿种的投资准入限制、矿业开发审批流程等。就矿业开发程序而言,其具有资本密集、周期长及属地化特征,需综合评估政治生态、法律环境及文化差异对项目可行性的影响。以加拿大项目为例,开发周期涉及以下核心环节:

(1)环评程序:法律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须通过环境可行性评估,涉及原住民居住地的需履行协商义务。环评周期通常数月甚至超一年,审批复杂度高。

(2)原住民权益协商:宪法承认原住民权利,项目常需签订社会利益分享协议,协商过程耗时且成本较高。如笔者曾参与的矿业投资项目,原住民称其对某地区的土地及资源拥有原住民权利,项目公司最终与原住民协商达成协议,每年向原住民支付几万加元。

(3)水资源许可:各省水法要求取得地表水/地下水使用授权,并受地方政府排放监管。

(4)基础设施建设:涵盖土地获取、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及公共设施配套(道路/港口/水电),需完成建设审批、协议签署及施工监管全流程。

(5)勘探开发程序:包括地质测绘、岩芯取样、预可研及最终可研报告(银行级),涉及专业机构认证与融资安排。

投资稳定性与政策激励体系构成重要审查延伸,如阿根廷近期实施的大型投资激励制度(RIGI),对矿业等战略行业超2亿美元项目给予30年税收减免与司法稳定性保障。但需注意此类政策可能因政权更迭失效,如赞比亚2021年新政府上台后即废止前任政府的矿业免税政策。

2、矿业权属综合核查

在矿业项目中,矿权合法性审查与资源储量核验构成风险控制的核心基础。矿业投资人需要构建"证照有效性审查-资源储量核验-权属结构溯源"的核查体系:首先确认矿权证照的持续有效性,重点核查矿权维持费用/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开发承诺履行、公共利益收回风险等终止事由;其次依托专业技术团队验证资源储量,防范"基建工程先行但储量基础不实"的行业风险;再次,穿透核查合作勘探项目中"资金-技术"协同开发模式的权益分配问题,尤其关注技术方享有的固定收益或资源量分成权益对矿权完整性的影响。

3、技术资料法律验证

勘查报告审查:重点验证各阶段地质报告(含JORC、NI43-101标准报告)的合规性,特别是样品加工流程的规范性和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证。需建立不同勘查阶段的数据继承性分析机制,对成果差异进行专业研判。

历史资料对比:系统收集矿区既有勘查数据进行对比研究,针对资源量估算、矿床模型等关键参数的显著差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这种纵向对比分析往往能揭示重大技术法律风险。如笔者曾参与的某中亚矿业投资项目中,矿权历史勘查资料大量缺失;而在一个南美矿业项目中,通过调取历史勘探许可证登记信息,发现探矿权范围较前手缩水较大部分。

上述核查需律师协同技术团队共同完成,此类技术-法律交叉验证,本质是通过证据链重构揭示隐蔽风险,为交易结构设计提供实质性风控支撑。

4、项目结构性问题审查

境外矿业项目往往涉及较多利益相关方,如地主(土地权属方)、政府(监管与税收主体)、风险勘探方(技术合作方)、Royalty Holder(特许权益方)等,需要明确该等项目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配置情况。该类项目中,往往地主/Royalty持有方通过优先收益权或固定分成条款实现"零风险"状态,操作者借助管理权转移风险,而投资人往往承担勘探开发全周期风险。还需特别关注"轻资本陷阱":多数矿业项目公司采用轻资产结构,土地权益通常未实质注入项目实体,投资人仅通过合同权益间接持有开发收益。例如某非洲铜矿项目中,投资人虽持股70%,但矿地租赁协议约定地主享有20%净收益优先分配权,且土地权属始终独立于项目公司资产。

5、对合作方的了解和调查

在跨境矿业合作开发模式下,对合作方的法律尽职调查直接决定项目风险敞口与商业可行性。中国企业应在境内外律师的协助下,尽可能多的了解合作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该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资质资信情况、股权结构、项目可行性、管理团队能力等情况。评估核心管理人员的行业经验也至关重要,如某中资企业因忽视合作方管理层缺乏深井开采经验,导致煤矿透水事故。

三、境外矿业勘探开发的风险防控——项目架构设计

如果说法律尽职调查是绘制风险地图,架构设计则是搭建避险通道。境外矿业勘探开发项目架构设计需考虑以下问题:

1、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结构

如中国企业作为小股东投资境外矿业,应聚焦治理结构设计:争取董事会席位或观察员身份,设置重大事项否决权,同时配置同比增资、优先认购/受让、信息查阅、共同出售及反稀释等保护性条款;如作为控股股东,则需重点验证对企业的实质性控制能力,避免出现“名义控股、实际失控”的治理困境。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障碍:一是小股东"永不稀释"条款(常见于以矿权出资的早期股东),可能限制股权结构调整。二是遗留的小股东一票否决权条款,可能导致重大决策僵局。

2、项目管控机制

从笔者的项目经验来看,专业人员介入和管控项目支出是境外矿业项目成功的关键。经验表明,需配置涵盖财务、技术、法律等领域的团队实施精细化管控,特别是在股权比例受限的小股东情形下,应重点保障知情权与预算控制权。值得注意的是,全球矿业投资市场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和封闭性特征,缺乏专业监管易导致项目失控风险。中国律师团队在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要对境外合作律师的工作质量实施动态监督,又需精准把控交易节奏与核心流程,针对关键法律节点及时提供方向性指引与风险预警。

3、项目估值机制

在项目进入商业化生产阶段前,由于作业成本估算存在偏差,项目估值往往缺乏明确基准。鉴于投资框架中股权比例划分及后续注资义务多与估值挂钩,该不确定性易导致投资人权利义务界定模糊。实务中可引入回购条款作为风险对冲机制,但需审慎评估其可执行性——矿业企业破产重组高发特性常使回购条款失效。

4、动态注资安排设计

尽量避免刚性投资承诺,可协商以下替代方案:以分期注资替代预缴保证金;将后续融资与银行授信挂钩;设置附反稀释保护的股权稀释机制;灵活采用股权认购或可转债注资模式。这同样适用于项目公司层面的融资安排,通过弹性条款保留商业决策空间。

5、ODI审批与境外架构搭建

跨境投资还需同步完成ODI审批与境外架构搭建:ODI审批周期存在显著不确定性,常规审批周期为1-2个月,但实务中不乏因政策调整或材料瑕疵导致审批延宕至1-2年的案例。境外架构搭建需同步完成公司注册、股权架构设计及合规审查等程序,整体时间成本往往被低估。

中国企业境外矿业投资通常采用离岸控股架构,选择合适的离岸控股公司设立地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税收优惠体系:涵盖股息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及税收协定网络;政治经济稳定性与投资保护水平;公司设立维护成本及行政效率;外汇管制与信息披露宽松度;反避税监管强度;融资渠道通畅性等。

结语

境外矿业勘探开发既是中国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战略选择,也是考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的试金石。从技术服务输出到独立资本运作的“三级模式”,展现了我国矿企从技术输出向资源整合的转型升级;而系统性法律尽职调查与精细化项目架构设计,则是破解跨境投资风险的核心工具。当前,国际矿业投资正面临地缘政治波动、ESG标准升级、资源民族主义抬头的多重挑战,企业需构建“法律先行”的全球化思维:一方面深化对东道国矿业法律体系的动态研判,另一方面通过创新交易结构实现风险隔离与权益保障。未来,随着我国矿企国际化程度的深化,唯有将法律合规嵌入战略决策全流程,方能在全球矿业竞争中行稳致远,为构建自主可控的矿产资源供应链提供坚实保障。

(原标题:观点 | 境外矿业勘探开发的法律风险管控)

来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作者:

  • 慕彬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能源与自然资源、并购与重组,资本市场与IPO;联系方式:mubinbin@jtn.com
  • 刘月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能源与自然资源、并购与重组,资本市场与IPO;联系方式:liuyueyao@j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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