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专利侵权申请临时禁令之平衡便利原则、正义衡量的案例实践_贸法通

英国专利侵权申请临时禁令之平衡便利原则、正义衡量的案例实践

发布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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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专利

专利名称:SUCTION EVACUATION DEVICE(负压吸引排石装置)

专利号:EP(UK) 3760143 B1

产业领域:生物技术和医药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A公司

被告:CJ MEDICAL LIMITED(以下简称为“CJ”)

审理机关: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商事与财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IPEC)

(三)基本案情

原告 A公司是一家大型上市企业,业务主要涉及开发、制造和分销医疗设备,核心业务涵盖泌尿外科、麻醉、呼吸护理和血液透析。A公司在内窥镜手术领域有大约20种产品,包括输尿管访问鞘(UAS)、输尿管支架和扩张装置等,这些产品在全球分销,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是ClearPetra系列的两种产品——具有负压吸引功能的UAS,名称分别为ClearPetra Sheath和Flexi ClearPetra Sheath。

CJ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康沃尔特鲁的私营公司,其是英国广泛的医疗和外科设备的分销商。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应用于内窥镜肾碎石术的UAS,其具有负压吸引的功能,该功能由一个斜向主鞘的侧臂和纵向缝隙提供,使用该功能可以通过覆盖更多或更少的缝隙来改变负压,从而使得压碎的肾结石随着盐水回流通过鞘和内窥镜之间的间隙时被移除(权利要求1)。此外,涉案专利还提供了一种具有灵活尖端的UAS,使用户可以调整吸引、灌注、器械放置或结石移除的方向(权利要求3)。

据A公司称,其在英国销售的ClearPetra Sheath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Flexi ClearPetra Sheath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特征,截至2024年2月15日,ClearPetra系列产品是英国市场上唯一具有负压吸引功能的UAS,其中,ClearPetra Sheath产品的单价为165英镑,而Flexi ClearPetra产品的单价为125英镑。

UAS产品主要销售给NHS和私立医院。根据2021-2025年NHS内窥镜手术框架,产品需被纳入框架方可进入NHS采购体系。A公司通过分销商BioSpectrum列入该框架,CJ公司则于2024年2月获批为新供应商。

CJ自2023年起分销Seplou系列产品,并于当年11月展出Seplou Sheath,引起A公司关注。至2024年3月,CJ已向4家医疗机构供应该产品,并启动推广。A公司认为Seplou Sheath侵犯其专利,遂于2024年2月15日提起侵权诉讼,并申请临时禁令,要求法院禁止CJ在英国进一步销售、进口或使用被控产品。

(四)适用法律

法院采用著名的美国氰胺公司(American Cyanamid)诉美国爱惜康公司(Ethicon)[1975] AC 396案(以下简称“396案”)的分析方法,该案是英国法院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确立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颁发临时禁令的标准。该标准可总结为四阶段判断法(也称为“美国氰胺原则”),即:

1、第一阶段:判断是否存在待审理的严重问题

法院需要确定是否存在一个真正的、有待审理的专利侵权问题。

2、第二阶段:判断赔偿对原告是否足够

法官需要考虑如果禁令不被批准,对原告来说赔偿是不是足够的补救措施,若不是(例如,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无法通过金钱赔偿来充分弥补),则法院可能倾向于颁发禁令。

3、第三阶段:如果不是,判断(在赔偿的交叉承诺上)赔偿对被告是否足够

法院也需要考虑如果错误地颁发禁令,赔偿是否能够作为对被告的足够的补救措施。

4、第四阶段:如果赔偿对双方来说都不是足够的补救措施,判断便利的平衡在哪里

如果赔偿对双方而言都不是足够的补救措施,法院需要权衡双方的利益,考虑禁令带来的便利性,包括哪一方更有可能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以确定在便利上哪一方更应获得禁令。

(五)原告主张

原告A公司主张,其英国专利被被告CJ Medical及其关联公司在英国市场销售的产品所侵犯。A公司认为其专利有效,且被告销售的产品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抄袭。为防止持续侵权造成不可弥补的商业损害及市场份额丧失,原告请求法院在诉讼期间发布临时禁令,禁止被告继续销售涉案产品。

(六)被告主张

被告CJ主张其产品未侵犯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实质差异,并质疑原告专利的有效性,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临时禁令不应被支持。

二、案件程序

(一)争议焦点

被告CJ主张其产品未侵犯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实质差异,并质疑原告专利的有效性,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临时禁令不应被支持。

(二)法院观点

双方对于四阶段判断法中的第一阶段没有争议,均认可本案存在待审理的严重问题(是否侵权、专利权是否有效等)。针对临时禁令请求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四阶段判断法中的第二阶段,即,如果不批准临时禁令而最终判定CJ涉及侵权行为,那么,对A公司的赔偿是否足够。

双方均主张通过参考以下两个时间段来考虑赔偿问题,即,假设专利持有者在审理后获得永久禁令的时间点(假设)之前的时间段(第一时间段)和该时间点与专利到期日之间的时间段(第二时间段)。并且,双方均认可第一时间段的赔偿将是足够的补救措施,争议焦点进一步落在第二时间段对A公司的赔偿是否足够。

A公司主张,基于以下四点理由,如果临时禁令请求被错误地拒绝,A公司在第二时间段将(或可能)遭受的损害无法通过赔偿来充分补偿。第一,A公司将失去市场独占性。由于目前享有的市场独占性,A公司控制了ClearPetra系列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外科技术)被引入市场的方式,以及外科医生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接受教育的方式,并且,第三方目前被阻止进入市场。但如果禁令被拒绝,其教育市场的能力将遭到损害,并且对第三方的威慑将消散,且无法量化。第二,CJ已经对市场做出了关于ClearPetra系列产品的贬损性声明。临时禁令的效果将使CJ退出市场,从而使其没有真正的动机在未来做出这样的声明。第三,如果禁令被拒绝,A公司的ClearPetra系列产品可能会出现大幅度和不可逆转的价格萧条,因为第三方将不可避免地进入市场,并且将导致价格战。第四,如果禁令被错误地拒绝,第二时间段的赔偿将无法充分量化,因为A公司将极难将价格恢复到原始水平。

CJ先是提供证据主张,A公司的ClearPetra系列产品内部没有金属线圈不具备可视化的特点,因此存在安全隐患,而Seplou Sheath产品提供了一种比该系列产品更安全的替代品,如果颁发临时禁令,患者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之后,CJ又认可了ClearPetra系列产品内部具有金属线圈而不再坚持上述主张。此外,CJ主张,其已经将Seplou Sheath产品对NHS的价格固定在125英镑以匹配Flexi ClearPetra Sheath产品的价格,如果A公司不降低价格,其也不会这样做,从而不会有价格萧条的风险。即使本案审理前出现价格萧条,并且最终发现禁令被错误地拒绝,那么A公司也将能够在本案审理之后提高价格,因为NHS了解侵权产品对价格的影响以及优质产品的重要性,并不只根据价格选择产品。

对此,法院的观点如下。

第一,失去市场独占性本身并不应作为无法量化的损害的一个独立论证观点。并且,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的营销手段正在导致市场增长,也没有证据表明CJ在Seplou Sheath产品方面的活动会干扰A公司营销和推广ClearPetra系列产品或教育医学界的能力。此外,从A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可能进入市场的第三方的证据来看,除Ingles Medical之外没有具体证据表明任何第三方可能会进入英国市场,而对于Ingles Medical而言,也没有证据表明对CJ的临时禁令将对Ingles Medical起到威慑作用。

第二,CJ仅在提供的证据中主张过A公司的ClearPetra系列产品具有安全隐患,并未向市场做出任何贬损性声明,也没有证据表明CJ将在将来做出贬损性声明,相反,这样的声明反而会破坏这类产品在市场上的整体价值。退一步而言,即使CJ已经作出这类贬损性声明,这也不能作为颁发禁令的理由,因为二者并无足够的关联性,禁令并不会阻止CJ做出这类声明。

第三,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价格战是可能的,更不用说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一点上,法院接受了CJ的主张,认为其没有意图将价格降低到A公司之下,引发价格战并不符合CJ的利益。此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会有第三方进入市场并导致价格下降。

第四,针对赔偿能否量化的争议,法院支持了CJ的主张。本判决中首先指出,赔偿应该是足够的,而不是完美的。其次,本判决中认为,即便A公司的产品价格在2025年1月的审理之前出现下降,但这样相对较短的时间不足以使市场在价格方面变得根深蒂固,尤其是在NHS熟悉专利对定价的影响的基础上。并且,在禁令被错误地拒绝的情况下,计算第二时间段的损害赔偿是相对简单的,因为在进行损害赔偿调查时,法院将知道A公司在本案审理后且恢复其垄断地位恢复后所达到的ClearPetra系列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并能够将其与A公司提供的预测结果进行比较,从而充分计算A公司应得到的补偿。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在本案的所有事实和情况下对于A公司而言赔偿都将“是”足够的补救措施。

虽然在第二阶段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形下已无需再进行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判断,但本判决中为了尊重双方还是对这两方面进行了认定。对于第三阶段,法院认可如果禁令被错误地颁发,量化CJ在第二时间段的损害比量化A公司在禁令被错误地拒绝的情况下的损害“稍微困难”,但并不认为在本案审理后第三方可能进入市场以及CJ失去先发优势会使得无法确定对CJ的足够赔偿。对于第四阶段,法院也支持了CJ的主张,认为现状是CJ已经开始了一定的交易,基于此,拒绝该禁令将是更便利的。此外,不公正风险的平衡应有利于CJ,因为如前所述,计算在禁令被错误地颁发的情况下第二时间段对CJ的损害赔偿比计算在禁令被错误地拒绝的情况下对A公司的损害赔偿更困难。 

(三)法院裁决

法院认定A公司为涉案专利权人,但认为其未能证明若禁令被拒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且其主张的损害可通过赔偿救济。综合各方利害衡量,法院最终拒绝颁发临时禁令。

三、经验启示

本案的经验启示如下:

本判决是针对原告提出的临时禁令请求所作出的判决。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为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具有救济及时和高效的属性,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意义。

本判决的结果为拒绝颁发临时禁令。本判决采用了英国法院著名的396案中使用的“美国氰胺原则”,然而却得出了与之相反的结论。在396案中,法院权衡了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害与被告可能因禁令而遭受的损害,认为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可能遭受的损害是严重且无法估量的,那么即使被告也可能遭受损害,法院也应当考虑颁发临时禁令。最终,396案法院认定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害可能无法估量,理由包括:如果被告继续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原告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这可能不仅仅是短期的销售损失,还可能包括长期客户关系的破坏和市场地位的削弱;如果被告以较低的价格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可能会迫使原告降低其产品价格,从而导致利润下降,长期的价格竞争可能会对原告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原告的专利价值可能会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降低,专利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其直接的经济收益上,还包括其作为商业资产的潜在价值,等等。

英国法院在裁定是否颁发临时禁令时会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其中尤为关键的一点是,若不颁发临时禁令,原告是否会遭受无法充分补偿的损害。在这一考量中,原告能否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可能损失的“不可逆性”至关重要。此外,案件的紧迫性也是一个决定性因素。临时禁令制度本就是基于诉讼程序通常耗时较长从而影响了诉讼救济功能而产生的,缺乏紧迫性将使得临时禁令失去意义。在本案中,由于侵权纠纷的审理日期已经安排在2025年1月,这降低了临时禁令救济的迫切性。综上可见,虽然著名的396案最终判决颁发临时禁令,但法院在引用其“美国氰胺原则”评估是否颁发临时禁令时往往是更加审慎的。

我国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即行为保全)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临时禁令时同样也会优先考虑侵权的紧迫性和损失是否难以弥补(或难以量化)。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于欲采用临时禁令救济的申请人而言,应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侵权的“紧迫性”以及可能损失的“难以弥补性”,例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有时效性、恰逢重大商业活动等,以及若不立即颁发禁令,将对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商誉侵害、重大的商机损失、客户关系损失、市场份额大幅损失等。

(原标题:【海声开悟】英国专利侵权申请临时禁令之平衡便利原则、正义衡量的案例实践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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