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里西尔·艾萨等:哈萨克斯坦商事调解制度概览_贸法通

艾里西尔·艾萨等:哈萨克斯坦商事调解制度概览

发布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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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草原毡房的部落调解到科技赋能型数字调解,哈萨克斯坦用三十年时间完成了商事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首倡之地,哈萨克斯坦的改革历程证明,在保持法律移植开放性的同时注重本土法治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是构建新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

一、发展历程 Development History

(一)转型期

1991年独立以来,哈萨克斯坦的商事调解制度经历了从法律移植到自主创新的蜕变。1998年,哈萨克斯坦司法部组建专项考察团赴德国研修,最终选定以海德堡调解模式作为蓝本。此后,哈萨克斯坦通过立法构建起基础、专业、资深三级调解员资质框架,规定申请专业调解员资格需完成300小时理论培训及50件模拟调解案例演练。这一阶段的法律移植虽然缓解了哈萨克斯坦商事纠纷解决渠道匮乏的问题,但调解案件年受理量长期徘徊在2000件以下,暴露出德国调解模式与本土商业文化的冲突。例如德国调解模式强调绝对中立原则,而哈萨克斯坦商人更期待调解员能主动提出调解方案。

(二)突破期

2011年《调解法》的颁布标志着哈萨克斯坦调解制度本土化改革正式启动。立法者创造性地设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规定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必须先行调解。这一改革将传统游牧文化中的“巴伊调解”习俗(部落长老主持的协商机制)与现代法律程序相结合,使调解案件受理量在三年内激增四倍。2015年的“卡拉干达钢铁厂并购案”成为典型案例,在涉及中哈两国企业的12亿美元股权争议中,调解团队引入部落协商中的“三次茶会”机制,通过非正式会谈促成双方达成阶段性和解协议。2019年《调解法》修订案增设的“调解协议公证强制执行条款”,通过公证机关与法院执行系统的数据直联,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周期压缩至72小时内,调解效率显著提升。

(三)深化期

2020年启动的数字化转型推动哈萨克斯坦调解制度创新进入新阶段。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开发的智能调解平台,集合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争议焦点分析和多语种实时翻译三大功能。该平台采用普通法系调解规则,支持中、俄、英三语调解程序,已处理多起涉及中国企业的能源投资纠纷,其中2022年“中亚天然气管道运费案”创下36小时达成跨境调解协议的纪录。此外,《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调解规则(2022)》规定,经虹膜识别认证的远程调解协议与线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主要特点 Main Features

(一)双轨启动程序

自愿启动,即当事人可凭借合同条款或事后达成的协议,主动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强制启动,即在小额商事纠纷以及劳资纠纷中,当事人必须首先尝试调解,只有在调解失败后才能提起诉讼。此外,在大额商事纠纷中,尽管调解并未被设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通过费用引导,实际上可以间接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即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建议双方先行调解,若一方拒绝,需面临后续诉讼费用增加的风险。这一规则体现了哈萨克斯坦独特的“费用惩罚”机制。

(二)阶梯收费模式

对于国内常规商事纠纷,哈萨克斯坦司法部通过第45号令,将民营调解机构收费上限确定为标的额的1.5%,且要求采用阶梯收费模式:前2个小时免费,第35个小时按标的额的0.3%计费,超出的部分每小时按标的额的0.2%计费。这种设计使中小企业调解使用率提升39%。而涉及外商投资、跨境贸易等复杂争议,则强制适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调解规则(2022)》,其特点是允许当事人指定外籍调解员,且调解费用可纳入税前扣除项目。这种收费模式使2022年外资企业选择在哈萨克斯坦调解的比率提升至61%,较2018年增长23个百分点。

(三)多元实现机制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约束力,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另一方有权提起履行之诉。经法院附设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直接转化为和解书,与判决具备同等强制力,无须再进行额外审查。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要求的国际和解协议,凭借哈萨克斯坦法院的确认书,能够在公约成员国直接执行,打破了传统司法确认的地域限制,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便利。

三、实践创新 Practical Innovations

(一)机制优化

哈萨克斯坦商事调解体系构建了行政—行业—司法三维协同机制。哈萨克斯坦常设性调解组织作为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首先,具备非政府性、自筹经费及自治管理的基本特征;其次,负有建立并更新专业调解员注册簿的法定义务,注册信息需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并接受合规审查;再次,须在通过司法部门组织的标准化培训考核并获得执业许可证书后,方可依法开展调解员的专业资格培训及争议解决工作。行业调解则以哈萨克斯坦国际仲裁法庭商事调解委员会为标杆,通过引入“推荐名册制”,建立包含能源、基建等12个领域的专家调解员数据库,确保专业纠纷匹配对应领域调解专家。法院附设调解中心依托司法资源,不仅受理由法官或认证调解员主持的诉讼转介案件,还对由其他调解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实现诉调无缝衔接以及不同调解机构之间的协调。

(二)程序革新

哈萨克斯坦构建了独具特色的调解—仲裁转换程序。当调解失败时,当事人可凭调解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直接转入仲裁程序,且原调解员经双方同意可转为仲裁员。该规则使哈萨克斯坦2023年能源领域纠纷解决周期缩短至平均94天。此外,调解程序平均耗时3060天,远低于诉讼的612个月。2020年,哈萨克斯坦修订了《电子文件和数字签名法》,允许通过指定平台开展线上调解,调解协议经电子签名后可直接提交法院执行。

(三)人才培养

人才储备战略的实施为调解制度运行提供了核心支撑。哈萨克斯坦司法部推行的调解员—仲裁员双资格认证制度,要求商事调解员必须完成剑桥大学、新加坡国际调解学院等机构的240学时普通法系调解课程。截至2023年底,哈萨克斯坦1520名注册调解员中,具有英美法系教育背景者达1292人,其中327人同时拥有国际仲裁员资质。

(原标题:第591期|域外商事调解系列九:哈萨克斯坦商事调解制度概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4月11日,第8版

作者:

  • 艾里西尔·艾萨,新疆农业大学法学院
  • 杨晓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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