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渊源
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有着独特的发展轨迹。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的首个法律依据。然而,该批复未能清晰阐释不侵权之诉制度设计的初衷,导致后续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出现分歧。
直至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将第152个案由确定为确认不侵权纠纷。最高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定义为:“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至此,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三级案由,正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中明确了诉讼类型定位。
从性质层面剖析,侵害专利权之诉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核心都聚焦于判断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关键法律事实。侵权之诉本质上涵盖了确认之诉的部分,而确认不侵权之诉实际上可看作是侵权之诉的特殊组成部分,它既是一种确认之诉,在本质属性上又与侵权之诉紧密相连。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应对侵权乱诉的常用手段,也是侵权警告函收受方进行主动维权反击的有力武器。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该项诉讼的受理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并提出书面催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
二、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相关规定
(一)扣留依据与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承担着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受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职责。国家严禁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查验。当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存在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时,可依法依规实施扣留操作。
例如,若某知名品牌企业在海关总署完成商标权备案,海关在日常查验货物时,一旦发现某批进出口货物所使用的商标与备案商标极为相似,且种种迹象表明可能存在侵权情形,海关即可依据相关规定,果断扣留该批货物,阻止侵权货物流通。实践中,全国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
(二)执法流程与措施
海关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循既定执法流程。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货物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后,会立即启动进一步调查程序。调查期间,海关有权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货物的合法来源、授权许可证明等相关证据,以此判断货物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若收发货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不侵权,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措施包括没收侵权货物、对侵权人处以罚款等。对于情节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超过特定阈值的情况,海关官员还将启动更深入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刑事诉讼程序,坚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也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但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同时还要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2015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流亭机场海关向ZENG PERRY(中文名:曾培瑞)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流亭机场海关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告知其已将原告烟台煜星服装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到澳大利亚的7616件服装予以扣留。原因是原告加工生产被告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商品并出口,但无法向海关提交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授权文件。
(二)诉讼过程与结果
原告烟台煜星服装有限公司在货物扣留期间,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权的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1149号一审判决,判定原告烟台煜星服装有限公司加工“Valleygirl”品牌服装并出口澳大利亚的行为,不侵害被告ZENG PERRY享有的第1935442号“valley girl”商标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鲁民终73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ZENG PERRY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胜诉影响及后续
后续,原告因货物被扣产生损失向被告索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2902号民事判决认为,涉案货物的商标“valleygirl”由FFB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在澳大利亚享有较高知名度,ZENG PERRY系澳大利亚籍华人,住所地与FFB公司同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其在一审庭审中亦承认2007年后知道FFB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该商标。虽然被告系依据海关通知申请扣留货物,但海关不能认定侵权且法院判定不侵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ZENG PERRY赔偿原告烟台煜星服装有限公司相应损失。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企业在面对海关扣留及侵权指控时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成功维权,还明确了错误申请扣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需承担赔偿后果 。
四、案例总结与启示
(一)案件特点总结
1、证据至关重要:无论是产品研发记录、在先销售证据,还是商标注册资料、市场调研结果,充足且有效的证据是胜诉的核心。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注重各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2、专业分析与论证不可或缺:对于专利侵权案件,需对技术特征进行专业对比分析;商标侵权案件中,要从商标设计、市场影响等多维度进行论证。这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团队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
(二)对企业的启示
1、强化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企业应定期对自身产品和品牌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引入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提前规避侵权风险。
2、积极应对侵权指控:当遭遇海关扣留货物及侵权指控时,企业不应消极应对,而是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分析案件情况,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认不侵权之诉为企业提供了主动反击的手段,合理运用这一诉讼策略,有助于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
(原标题:视点|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分析)
来源: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玉健,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民建德州市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德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委会秘书长;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