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权之技术标准许可与反垄断法律冲突的案例实践_贸法通

美国商标权之技术标准许可与反垄断法律冲突的案例实践

发布日期:2025-06-06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本案涉及美国北加州联邦法院审理的 HDMI 特许公司与 A 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及反垄断纠纷案。案件聚焦于HDMI商标使用合法性及许可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同时涉及律师利益冲突问题。案件反映出企业在使用标准化技术标识及聘用海外律师时需重视知识产权合规与职业伦理规范,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管理的实践启示。

案例关键词:美国、商标侵权、反垄断法、HDMI商标、谢尔曼法、卡特莱特法、唐纳利法、商标许可、技术授权、律师行为规范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商标

标识: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 (HDMI)

注册人:HDMI特许公司

司法辖区:美国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产业领域:新一代信息产业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HDMI特许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 Inc. 

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

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美国北加州联邦法院

(三)基本案情

原告HDMI特许公司成立于20024月,由日立、松下、飞利浦、索尼、汤姆逊、东芝和Silicon Image七家公司联合成立。HDMI特许公司是唯一授权HDMI技术的组织,并且是HDMI商标的唯一授权代理。业内把厂商获得HDMI技术许可的过程俗称为HDMI认证。该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和授权HDMI(一种广泛使用的音视频传输接口,应用于众多消费电子设备)相关技术及其商标的使用。

在中国范围内,HDMI特许公司于2002109日开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注册了一系列HDMI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包括第333079号、第1025108号、10251085号等。

被告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数字电视和多媒体领域的芯片设计和应用系统开发的半导体高新技术公司。被指控未经授权使用HDMI商标,侵犯了HDMI特许公司的知识产权。

202211月,原告声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HDMI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作为回应,被告提出了反诉,声称HDMI特许公司通过其许可协议进行垄断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被告的反诉涉及HDMI特许公司在HDMI技术授权中的做法,并指控其在市场上限制竞争,从而违反了《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ct)等美国反垄断法律。

此外,本案还涉及代理律师利益冲突问题。原告提起了一项动议,要求取消B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资格,理由是进度律师之前曾代表HDMI特许公司处理与HDMI许可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四)适用法律

1、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Sherman Act, 15 U.S.C. §1)规定:任何合同、结合、或阴谋,若目的是限制贸易或商业,则属于非法行为。该条是反垄断法的核心条款,旨在保护市场中的自由竞争,防止企业通过合作或共谋来限制竞争并操控市场。

2、加利福尼亚州《卡特莱特法》(Cartwright Act)和《唐纳利法》(Donnelly Act)。

3、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行为规范(California Rul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3-310(e)条规定:律师若因为之前代表客户而得到了重要的保密信息,不能在没有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去代表与客户相对的阵营。

4、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地方规则(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Local Rules)规定:所有在本法院执业的律师必须遵守加州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标准。

(五)原告主张

原告HDMI特许公司请求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未经授权使用HDMI商标构成侵权,要求禁止其继续使用该标识并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因B律师事务所曾代表原告处理相关许可事务,提出动议要求取消该律所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资格,以防利益冲突影响诉讼公正。

(六)被告主张

被告A公司否认商标侵权行为,主张HDMI特许公司滥用其在技术标准许可中的市场地位,通过采用者协议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嫌违反美国《谢尔曼法》等反垄断法律,构成非法垄断,并以此为基础提起反诉,要求法院认定原告的许可行为不具正当性并排除其在市场上的排他控制力。

二、案件程序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包括HDMI商标使用合法性以及 HDMI特许公司在许可过程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以及是否要取消B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资格。

(二)法院观点

本案法官主要基于“HDMI商标的使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以及“是否要取消B律师事务所作为反诉原告代理人的资格”这两个法律问题作出裁判:

1、HDMI商标的使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反诉原告声称反诉被告通过其HDMI采用者协议(Adopter Agreement)实施了垄断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 1 条以及加州《卡特莱特法》和《唐纳利法》。反诉原告指控反诉被告密谋将其知识产权(包括必要的专利)组合起来,并通过采用者协议进行许可,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构成不合理的贸易限制。

HDMI特许公司反驳称其许可协议具有合理性,目的是为了保证HDMI技术的标准化和一致性。HDMI特许公司强调其行为并不构成市场垄断或不合理的竞争限制,许可协议符合行业标准,是合法的授权安排。此外,HDMI特许公司还主张,反诉原告的反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未能证明HDMI特许公司的行为构成反竞争行为。 

法院尚未作出明确裁定认定HDMI LA的行为是否违法,而是将注意力集中在反竞争指控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呈现及讨论上,以决定是否应继续推进这些指控。案件中涉及HDMI商标合法性和市场竞争行为的复杂性,法院最终会基于更深入的审理和证据判断HDMI特许公司的采用者协议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违法行为。

2、是否要取消B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资格

在上诉程序中,反诉被告提出动议,主张取消B律师事务所作为反诉原告的代理资格,理由是B律师事务所之前代表反诉被告处理了与本案高度相关的事项,涉及反诉被告的许可协议和反垄断事务。原告认为,B律师事务所因为之前的代理行为,获取了对本案有重要影响的保密信息,因此存在利益冲突,违反了加州律师行为规范第3-310条,要求在类似情况下不得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对方。

反诉原告反对取消B律师事务所代理资格,认为原告的动议不及时,且之前的事务与当前案件并无实质性关联。此外,反诉原告还主张,当前负责本案的律师团队在纽约办公,且与之前处理原告事务的北京团队无联系,团队之间有隔离措施来保证信息不被共享,因此不应存在利益冲突。

法院最终支持反诉被告的动议,取消了B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的代理资格,主要理由包括:

1)实质关联性

法院认为B律师事务所之前代理原告的事务与本案当前的反垄断反诉之间有实质性关联,涉及相同的许可协议和反垄断法律问题,存在合理可能性之前获取的保密信息会被用于当前案件中,这构成利益冲突。

2)隔离措施不充分

法院认为B律师事务所的隔离措施(如团队地域分隔和信息隔离)不够及时和有效,无法排除保密信息被共享的可能性。此外,B律师事务所北京的相关律师尚未完全离职,进一步增加了利益冲突的风险。

3)未及时屏蔽

法院指出,B律师事务所在介入本案之后才实施隔离措施,而不是在利益冲突出现时就及时采取,这样的滞后性使得隔离无效。因此,法院裁定取消B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资格,以避免利益冲突影响案件公正性。

(三)法院裁决

最终法院同意原告动议,取消B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的法律代表资格。

三、经验启示

本案的经验启示如下:

(一)关于HDMI商标的讨论

HDMI作为高清多媒体接口的技术名称已经被公众广泛认知,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HDMI”字样来标注产品。因为它实际上已经被注册为专用商标,这意味着它的使用受到严格的商标法保护。生产企业需要明确,技术名称和商标有明确的法律界限,盲目使用可能会侵犯商标权。

对于生产HDMI线的企业,申请HDMI商标授权是不可或缺的步骤。HDMI的商标许可公司负责商标和技术的授权,任何想使用HDMI标识的产品生产商都需要获得授权,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这是一项持续的成本,企业需要将其纳入成本考虑中,以规避侵权风险。

早在2020年案件号分别为(2020)苏04民初34号与(2020)浙02民终4884号的两起案件中,就有两家中国公司因生产标有“HDMI”标识的数据线被HDMI特许公司起诉侵犯商标权。但问题在于,HDMI作为高清多媒体接口的产品型号与技术名称广为人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注册商标判定侵权吗?

在本案中,A公司对于HDMI特许公司的反竞争指控便是基于这一点。在未来,HDMI可能面临更多将技术名称私有化的指控,这意味着有些技术名称有可能因为使用广泛而成为行业通用标准或公共财产。因此,生产企业可以密切关注 HDMI是否会失去商标专有权,借助行业力量推动某些重要技术名称的公用化,以减少依赖授权的长期成本。

(二)律师代理中的利益冲突

在本案的判决中,B律师事务所因之前代表过HDMI 特许公司而被取消了代理人资格。这突显了利益冲突管理的重要性,为中国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在聘用律师时需要特别注意利益冲突的合规要求。

反诉被告动议的提出是基于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行为规范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地方规则。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律师行为规范各不相同。因此中国企业在选择海外律师时,应深入了解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确保符合当地的律师职业道德要求,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问题。

除此之外,当事人应当聘用符合当地规范的律师。在美国等国家,律师执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合规条件,并受到严格的职业行为规范约束。这些法律规范决定了律师在处理客户信息、代理事务时应采取的标准和行为准则。企业在聘用海外律所时,了解这些合规要求是确保法律服务质量和避免代理纠纷的重要环节。

原标题:【海声开悟】美国商标权之技术标准许可与反垄断法律冲突的案例实践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供稿、整理)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立场。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