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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辛:单边选择条款在埃及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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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选择条款(Uniliateral Option Clauses, UOCs)也称为非对称或分割(asymmetric or split )仲裁条款,它授予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之间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将另一方约束于单一的争议解决机制。这些条款在金融和商业合同中尤为常见,在这些合同中,强势方经常利用它们来确保战略优势。

虽然英国法律通常支持将单边选择仲裁条款作为合同自由下一方自主权的行使,但对公平和议价能力不平衡的担忧导致多个法域的法院包括法国、俄罗斯,以及最近的迪拜,都不认可单边选择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

本文探讨了埃及法院对单边选择仲裁条款的立场,特别是考虑到将仲裁作为一种特殊争议解决机制的司法解释以及仲裁协议中更广泛的相互同意原则。

一、单边选择条款在埃及的可执行性

(一)仲裁在埃及是一种特殊的机制

根据埃及法律,仲裁被视为一种特殊机制,需要双方明确同意。仲裁是法院程序的替代方案,这意味着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且自由地选择仲裁。

埃及最高宪法法院曾在一个案件(Case No. 65 JY 18 (2001))指出:“因此,仲裁作为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技术机制,旨在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争议,其基础是仲裁员从中获得权力的特殊协议,而不是来自国家。因此,仲裁被认为是诉讼的替代制度,不能与法院的管辖权共存。通过同意仲裁,当事人将国家法院排除在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事项的裁决之外,构成了其一般管辖权的例外。”

将这一推理应用于单边选择条款,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一方当事人缺乏真诚和平等的选择,那么必要的相互同意就会受到损害。单独授予一方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与埃及仲裁的核心理念相矛盾,埃及仲裁的核心理念是提供无条件和明确的共同商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埃及与法国和阿联酋一样,也属于对单边选择仲裁条款持怀疑态度的阵营,因为他们看到了此类仲裁条款破坏当事人共同同意的风险,而当事人的同意是仲裁的基础。

(二)埃及最高法院关于单边选择条款的裁决

在Challenge No. 15530 JY85 (2017)一案中,埃及最高法院在供应商(上诉人)和分销商(被告)之间就2005年供应协议项下的30,910,000.65美元未付款项的争议中考虑了单边选择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在第一段中规定了仲裁,然后在下一段中引入了以下单边选择仲裁条款:“2-供应商有权将任何争议提交商定管辖区的法院或任何其他当地法院追讨债务。如果供应商行使此权利,则经销商同意不挑战法院的管辖权,也不在任何其他法院提出任何反索赔或抵销(2-The Supplier shall be entitled to refer any disputes, as well as to recover debts, before the courts of the agreed jurisdiction or any other local courts. Should the Supplier exercise this right, the Distributor agrees not to challeng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or to bring any counterclaim or set-off before any other forum.)。”

最初,开罗经济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并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驳回了此案。上诉人对这一决定提出质疑,认为法院没有全面评估争议解决条款。上诉人认为仲裁条款只是是授权上诉人在埃及法院提起诉讼的单边选择条款的一部分。

埃及最高法院裁定上诉人胜诉,重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认为,第 2款的措辞很明确,并授予上诉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地方法院的权利。此外,合同明确要求上诉人行使诉讼权时,被上诉人必须接受当地法院的管辖,且不提出异议。

埃及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错误地只关注仲裁条款,而忽视了授予上诉人单方面诉讼权的单边选择条款。埃及最高法院裁定:

  • 争议解决条款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解读。下级法院错误地强调了仲裁条款,而没有考虑第2段中的单边选择条款及其影响。
  • 该条款明确为上诉人提供了单方面优势,这意味着仲裁不是强制性的。

结果,埃及最高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开罗经济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然而,埃及最高法院并未直接处理单边选择条款内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此,一方当事人根据单边选择条款诉诸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质疑仲裁庭管辖权的情况,在埃及还有待检验。

二、任择仲裁协议(Op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相关类比

埃及法院之前曾审查过任择仲裁协议(“OAA”),虽然它们与单边选择条款不同,但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可以进行法律类比。在任择仲裁协议中,诉讼和仲裁均被列为潜在的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各方当事人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因此,任择仲裁协议规定了类似于单边选择条款的选择权,但它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

在Challenge No. 6791 JY86 (2017)案中,埃及最高法院审查了任择仲裁协议,并重申仲裁是一种必须狭义解释的特殊机制。法院强调,需要明确和无条件的同意才能排除埃及法院的管辖权。由于任择仲裁协议缺乏这种明确和无条件的同意,埃及最高法院宣布仲裁条款无效,并维持国内法院的管辖权。

应用相同的推理,单边选择条款同样缺乏明确和无条件的同意,因为它们只授予一方在仲裁和诉讼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这意味着从该条款中受益的一方当事人尚未对仲裁提供绝对同意。

三、结论

埃及法院上述裁决的要点是:

  • 埃及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机制,需要双方明确和无条件的同意。任何歧义都可能导致法院保留管辖权。
  • 根据埃及法律,任择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它们未能提供对仲裁的绝对承诺。这一原则可以扩展到单边选择条款,它们同样缺乏相互同意和绝对承诺,因此容易被宣布无效。
  • 单边选择条款授予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选择权,从而使仲裁条款具有非排他性。由此产生的不平衡可能会破坏公平地寻求司法公正的机会,从而进一步成为无法执行的理由。

归根结底,重要的是要注意,埃及的法律体系不遵守遵循先例的原则。相反,埃及高级法院的裁决是有说服力的权威(persuasive authority),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这意味着虽然过去的判决具有很强的支持价值,但它们并不具有与普通法体系相同的决定性效果。因此,埃及法院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解释和适用法律原则,而不是严格受先前判决的约束。这种灵活性意味着,虽然以前的法院判决和总体法律趋势表明单边选择条款在埃及可能被视为无效,但法院仍可能根据条款的确切措辞和争议的背景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出现潜在的例外。

(原标题:《【非洲仲裁】单边选择条款在埃及的效力》)

来源:非洲法商,(编译自https://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25/04/26/unilateral-option-clauses-a-threat-to-mutual-consent-in-arbitration-an-egyptian-perspective/.

作者:马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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