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纽约公约》倡导促进仲裁裁决的自由流通,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赋予了缔约国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权力。本案聚焦于俄罗斯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探讨当该执行与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ordre public,具体表现为欧盟针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产生冲突时,所应适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德国斯图加特高等州法院作出判决,其核心依据是认定执行该裁决将违反欧盟制裁法规,进而构成对德国公共秩序的 “暂时性” 违背,因此驳回了关于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申请。本案不仅对国际仲裁的参与者,包括企业、律师及仲裁员具有警示意义,也为理解制裁法律制度对跨境争议解决的影响提供了实践样本。
本案索引:Docket 1 Sch 3/24 (13 May 2025)
一、本案案情
申请人为一家依据俄罗斯法律在俄罗斯注册成立的公司(买方),被申请人为一家在德国注册的公司(卖方)。双方于2021年2月5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购买三台机器及其他设备。该合同后经2021年10月15日和2021年11月29日的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以俄文和英文双语拟定,根据合同第13.6条,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第3条规定了付款条件,第4.3条规定了合同附件1所列货物分三步交付的期限,其中第三批货物(“第三步”)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交付。合同第13.1条约定,若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在2022年6月30日前发运,已支付款项应予退还。 合同第11.1条(德文译文)规定:“卖方承诺就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启动向买方提供咨询。”合同第12.1条约定:“所有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和分歧,应尽可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所有争议应提交位于莫斯科的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MKAS),并根据俄罗斯法律裁决。”第12.2条规定:“仲裁院的裁决对双方均为终局且具有约束力。”
至2021年底,被申请人(卖方)交付了合同第一步和第二步的货物。申请人(买方)至2022年8月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款项。合同附件1第3.1至3.3点所列的、本应在第三步交付的货物,被申请人最终未能向申请人交付,原因是乌克兰战争爆发后,被申请人决定完全停止与俄罗斯的业务往来。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一定金额。被申请人表示,一旦在不违反针对俄罗斯制裁的情况下安全可行,愿意退还多付的款项,但同时主张抵销其认为根据合同第3.5和3.6条应得的款项,以及两笔总额一定的关于已交付设备的总装和调试的发票款项。
2023年2月7日,申请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中关于附件1第3.1至3.3点货物的条款。随后,申请人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MKAS)提起仲裁。
MKAS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内容包括: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德国被申请人应向俄罗斯申请人支付主债务、主债务利息;德国被申请人还需支付申请人为支付登记费和仲裁费的支出以及申请人的其他支出。关于被申请人就已交付设备的安装调试索赔一定金额的争议,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该部分索赔不成立。根据合同第11.1条,卖方有义务就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启动向买方提供咨询。合同(第3部分)规定了买方的付款义务构成,并未规定买方有义务在第2.1条确定的合同总价之外,额外支付被申请人安装调试费用,这也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
关于制裁问题,仲裁裁决第9.10点指出,被申请人虽告知申请人其愿意在能够安全转账(不因违反制裁而被追责)时退还部分预付款,但被申请人未能就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交付设备和退还预付款)提供必要的理由或证据。仅仅提及制裁并不能成为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和证据。因此,没有理由免除被申请人退还预付款的义务。
二、德国法院判决及理由
德国斯图加特高等州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作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驳回申请人请求:拒绝申请人关于宣告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 2023 年 11 月 27 日所作仲裁裁决可执行的申请,理由为该申请“目前理由不充分”;
2. 确认裁决效力:明确该仲裁裁决“目前在德国境内不予承认”;
3. 驳回被申请人部分申请: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第 3 项申请(即请求确认该仲裁裁决在德国境内不予承认)予以驳回,理由为该申请“不可受理”。
主要理由如下:
(一) 申请的可受理性
法院首先确认了申请人提出的执行俄罗斯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可受理的。关于管辖权,斯图加特高等州法院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及第2款的规定具有管辖权,因为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在该法院辖区内。关于形式要求,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形式要求已得到满足。法院指出,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61条第1款,承认与执行的决定应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然而,《纽约公约》第七条第1款允许适用对承认与执行更为有利的国内法。德国法院有权依职权适用更有利于承认的国内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64条第3款结合第1款对寻求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方的提交文件义务作出了独立的国内规定,该规定因更有利于承认而优先于《纽约公约》第四条的相应规定。德国国内法仅要求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1日提交了俄文原件的仲裁裁决,满足了此要求。申请人还提交了经认证的裁决翻译件、基础合同原件及经认证的翻译件,但法院认为根据更有利原则,无需详细审查这些翻译件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要求。
(二) 申请目前理由不充分
尽管申请可受理,但法院认为其目前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次排除了被申请人提出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但最终认定执行裁决“目前”会违反德国公共秩序。
首先,被申请人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及《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九条提出的如下抗辩理由不成立。关于未能适当通知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程序(语言问题),被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违反合同约定以俄语进行,导致其收到的文件“完全无法理解”。法院驳回此点,理由是:根据MKAS仲裁规则第22条第1款,双方可自行约定仲裁程序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若无约定,则以俄语进行。这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45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一致。本案中,双方并未就仲裁程序语言作出约定。合同第12条的仲裁条款仅规定了仲裁地点、适用法律等,未涉及程序语言。合同第13.6条关于合同文本双语的规定,也不能解释为双方约定仲裁程序也应双语进行。合同签订后的英文邮件往来也不能推断出仲裁程序应以英文或双语进行。被申请人不通晓俄语且申请人知晓此事实,并不导致俄罗斯仲裁庭必须以被申请人能理解的语言(如英语或德语)进行沟通。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以俄语进行程序是符合常理的。被申请人有责任自行安排翻译收到的俄语文件及己方提交的文件。从事国际贸易者应预料到使用翻译的必要性。只要将相关文件以俄语邮寄送达,即给予了被申请人充分的抗辩机会。此外,被申请人在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且已有庭外和解尝试后,应预料到申请人可能提起仲裁,并应意识到翻译收到的俄语官方文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问题,被申请人主张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九条第1款d项及《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d项。法院认为,无论被申请人对仲裁员公正性的质疑是否充分,以及国际律师协会(IBA)利益冲突指南(特别是2024年新增的关于仲裁员同时担任仲裁机构主席团成员的规定)是否适用,被申请人就此提出的所有异议均已丧失时效(präkludiert)。MKAS仲裁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可在被告知仲裁庭组成或知晓可构成异议理由的情况后15天内,书面提出说明理由的异议通知。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参照规则第44条)。被申请人收到了关于仲裁庭组成的通知(法院认为俄语送达已足够),但直至最后也未作回应,反而坚持其没有义务理解俄语文件或承认俄罗斯仲裁裁决的立场,因此根据MKAS仲裁规则,其已无权再提出此类异议。这些仲裁规则的规定也符合德国法律。
其次,法院认定存在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形。法院认为,如果仲裁裁决迫使被申请人履行一项根据德国适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则构成违反公共秩序。本案仲裁裁决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付款义务,无论是在裁决作出时还是当前有效的欧盟第833/2014号条例(关于俄罗斯破坏乌克兰稳定的限制性措施)版本下,均属于被禁止的行为。根据欧盟第833/2014号条例(2024年6月25日修订版)第3k条第1款,“禁止直接或间接向俄罗斯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或机构,或为在俄罗斯使用,销售、供应、转移或出口附件XXIII所列的、无论是否源于欧盟的、尤其可能有助于增强俄罗斯工业能力的货物”。法院确信,本案争议的、被申请人根据2021年2月5日合同已交付和尚待交付的货物,无疑属于此规定范围。这些是用于特定生产的机器和设备,属于欧盟第833/2014号条例附件XXIII中CN代码Ziffer所列的货物。申请人虽辩称机器的预期用途并非加强俄罗斯军事工业,但这无关紧要,因为根据条例第3k条第1款,只要设备“可能”有助于增强俄罗斯工业能力即可,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此外,合同第11.2条允许申请人将设备用于“任何技术上可行的格式和形式生产产品”并“为第三方利益进行销售”,这使得设备可能被用于受限用途。对于欧盟第833/2014号条例附件XXIII所列货物(当前版本),没有“祖父条款”或过渡期安排。该禁令也适用于现有合同。退还为履行合同所预付款项的行为同样被禁止。根据欧盟第833/2014号条例第11条第1款b项,与因该条例所施加措施而直接或间接受到全部或部分影响的合同或交易有关的索赔,包括损害赔偿索赔和类似索赔(如补偿索赔或担保索赔),如果是由任何俄罗斯个人、组织或实体提出的,则不得满足。本案中要求退还未交付货物的预付款属于此列。法院注意到,德国联邦经济与气候保护部(BMWK)在其网站的FAQ中,关于“如果合同因相关制裁禁令无法履行,退还在制裁实施前收到的预付款是否违反欧盟第833/2014号条例第11条的履行禁令?”这一问题的解释发生了变化:最初认为不违反,因为退款旨在恢复到制裁前的状态;但自2023年4月13日起,经与欧盟委员会相关工作单位沟通后,答案修改为“是(违反)”。条例的措辞禁止履行与现已受制裁的交易相关的所有索赔,因此旨在将法律关系恢复到制裁前状态的预付款退还是法律上不允许的。因此,尽管申请人获得仲裁裁决本身(例如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并不违反公共秩序,但根据该裁决进行支付将违反现行欧盟法律。违反欧盟制裁的行为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法》第18条及以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虽然申请人主张制裁将来可能会解除,届时被申请人将有义务支付,但履行禁令首先是持续性的,即使超越制裁的有效期。制裁的解除及其后果目前尚不可预见。因此,该仲裁裁决目前不能被宣布为可执行。这不仅违反德国现行法律,也违反了基本的政治和法律价值观念,即由此产生的法律禁令,违反该禁令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申请应以“目前理由不充分”被驳回,该仲裁裁决目前在德国不予承认。
(三) 关于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裁决不予承认的申请
被申请人独立提出的确认仲裁裁决在德国不予承认的消极确认请求,被法院裁定为不可受理。理由是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请求只在执行宣告程序启动前才可提出。在执行宣告申请中,对裁决的承认是固有的,如果驳回执行申请,法院会依职权确认裁决不被承认。因此,在执行宣告程序中,这种“反诉式”的确认请求缺乏受案利益。
三、本案的启示
本案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一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案例,尤其在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经济制裁频发的背景下。本案中,德国斯图加特高等州法院的这一判决,为国际仲裁实践者在处理涉及受制裁方或受制裁交易的争议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与风险警示。本案清晰地表明,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制裁合规已成为影响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制裁措施的优先性与公共秩序
本案清晰表明,欧盟针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已成为德国法律体系下公共秩序的重要构成要素。当仲裁裁决的执行与这些具有强制效力的制裁规定直接抵触时,即便仲裁程序本身无显著缺陷,执行地法院仍会基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拒绝(至少是暂时拒绝)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院采纳了德国经济主管部门在欧盟委员会指导下对制裁条例(特别是关于预付款退还)的最新解释,表明公共秩序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法律法规及官方解释的更新而发展。同时,法院区分了获得一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与执行该裁决的合法性。尽管获得一项旨在确定债权(例如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裁决本身可能不违反公共秩序,但如果执行该裁决的行为(如付款)在执行时点违反了如制裁之类的强制性法律,则执行仍会受阻。
(二)国际商事主体的合规义务
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企业而言,必须高度关注并遵守相关的国际制裁法律制度。在合同谈判阶段应考虑加入制裁相关的免责、中止履行或争议解决条款。在发生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后,也需评估制裁对案件实体及程序的影响。
(三)“暂时不可执行”的裁决
法院判决该仲裁裁决“目前”不可承认与执行,这为将来情况变化(如制裁解除)后,申请人再次寻求承认与执行留下了可能性。这体现了法院在遵守现行法律与尊重仲裁终局性之间的一种平衡。
(四)程序参与的重要性与失权制度
本案中,被申请人关于仲裁程序语言、仲裁庭组成公正性等诸多程序性抗辩,均因其未在仲裁程序中或在MKAS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而“失权”,导致在执行审查阶段法院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这警示仲裁当事人必须积极参与仲裁程序,并在程序中及时、有效地行使程序权利,否则可能在后续的承认与执行阶段面临不利后果。
(五)仲裁语言的约定
案件再次强调了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语言的重要性。若无明确约定,将适用仲裁机构规则或仲裁地法律的默认规定,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在程序中面临语言障碍和额外的翻译成本。
来源:采安律师事务所
作者:石伟律,采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理建设工程、融资租赁、环保、投融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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