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浪潮下,数据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但您是否清楚,企业在享受数据红利之时,稍不留意,就可能踩进法律的“雷区”?
本文以虚拟案例问答的形式,对这些雷区一一解读,助力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充分挖掘并发挥数据资源的最大价值。
一、咨询背景
企业:我们公司提供网络购物平台服务,积累了很多商品数据。A公司未经同意,大规模复制、搬运我们平台的商品数据提供给购买A公司软件的商家,让他们可以利用整体复制搬运的商品数据在其他电商平台一键开设店铺。严格来说,A公司不是我们的直接竞争对手,但对于他们这种行为,我们是否可以起诉他们不正当竞争?
律师:关键在于两点,第一,判断涉案主体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第二,经营者对所持数据集合是否存在竞争性权益。
(一)要点1:争夺“交易对象”“流量”也属于竞争
律师:你们与 A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是否存在争夺“交易对象”、“流量”的可能?
企业:我们公司主要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购物平台服务,A 公司主要向电商平台的商家提供软件服务,这些商家使用该软件可以对应性复制我们平台的商品数据。A 公司提供这个服务后,其它平台商家和其他平台就能上架我们平台拥有的商品数据,那肯定很多消费者就不会来我们平台买东西了,这应该算是争夺交易对象吧?
律师:你们的经营模式略有区别,但目前司法裁判倾向于宽泛认定“竞争关系”,即竞争本质是对“交易对象”、“流量”等的争夺,而非局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狭义竞争。
结合您的答复可以看出,从用户群体来看,你们面对的用户群体有部分重合;从服务内容来看,A 公司经营模式对贵司平台的服务内容具有较大程度的依附性、关联紧密;从交易机会来看,A 公司提供的软件服务会掠夺贵司平台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和流量收益。
因此,你们被认定存在竞争关系、且此种竞争关系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的概率较高。
(二)要点2:数据来源合法、有足够的实质性投入且可以带来竞争优势
律师:关于“数据竞争性财产权益”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量数据来源合法性、实质性投入情况,以及数据集合带来的商业价值与竞争优势。
为判断贵司案件情况,后续我会就上述要点与您进一步沟通交流。
首先,你们平台获取、使用涉案商品数据是否获得了平台内商家的授权?
企业:所有入驻我们平台的商家都跟我们签订过《商户服务协议》的。《协议》约定了商家免费授权我们平台获取、存储他们在平台发布的各类商品数据,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这些数据。
律师:根据目前的实践状况,在法院判定经营者对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时,“数据来源合法”是一项重要考量因素。
通常而言,“数据来源合法”意味着经营者需从用户等原始数据主体处,获得采集、存储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数据的明确授权;当数据涉及个人信息时,还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若涉及第三方通过 OpenAPI 获取用户信息,应遵循“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从贵司与商家签订的《商户服务协议》来看,已明确授权贵司平台获取、存储以及使用数据,这为认定“数据来源合法”提供了有力依据,也有利于主张贵司对相关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律师:你们采集、维护、管理和保护这些商品数据是否付出了“足够的实质性投入”?
企业:我们在这上面投入的成本可太多了。为了保障采集的信息全面完整,我们专门设置了各种字段和数据交互,引导商家填写,这样后续商品发布、陈列和展示都能更方便。为了维护、管理信息,我们制定了一整套详细规则,确保信息发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而且质量过关,还便于对违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还有啊,为了保护商品数据不被别人非法爬取,我们设置了 robots 协议,还采用了反爬技术,目的就是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
律师:“足够的实质性投入” 是另一项关键考量因素。
一般来说,法院会关注经营者是否为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管理、维护和保护等长期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时间等经营成本。常见的投入形式包括对数据进行编辑加工和整理、搭建和维护相关系统、制定管理规范、进行常态监管以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
从您介绍的情况看,贵司通过设置字段引导数据采集、制定规则维护管理、运用技术手段保护数据,这些投入充分体现了对数据集合“足够的实质性投入”,有利于认定贵司享有数据竞争性权益。
律师:整体商品数据的集合是否能为你们带来“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企业:那是肯定的,不然 A 公司也不会专门来爬取我们的数据。我们做电商平台最基础的就是要有大量商品数据,不然消费者和商家很难完成交易。而且我们积累的优质商品数据越多,才会有更多消费者愿意在我们平台购物,商家自然也愿意入驻,长此以往,我们平台才能发展的越来越好。
律师:数据集合能否为经营者带来“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是第三个主要考量因素。
通常,法院会考察整体化、规模化的商品数据集合是否具有经济价值,能否为经营者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
从您的描述来看,案涉商品数据集合是贵司电商平台交易的基础,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能为贵司带来竞争优势。
总结来看,从目前沟通情况看,贵司在数据来源、投入成本和商业价值等关键认定因素上依据较充分,对涉案商品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的可能性较大。但需注意,法院一般不会在某一单项或少量商品数据层面对经营者进行竞争法意义上的保护。
二、结语
本篇我们围绕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前置审查要素展开探讨,明晰了竞争关系判定、数据集合竞争性财产权益认定等核心要点。
后续,我们将聚焦数据持有、直接获取及间接获取场景,深入剖析其中典型风险与关注要点;同时,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需考量的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等损害后果,也将在系列文章中逐步拆解分析。
参考资料:
1. (2021)沪73民终852号判决书
2. (2023)沪0114民初13000号判决书
3.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号判决书
4. (2020)浙01民终4847号判决书
5.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号判决书
(原标题:通商研究 | 如何避开数据不正当竞争的风险“雷区”?(上))
来源:通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
- 黄凯 ,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办公室;业务领域:反垄断与竞争法、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合规与政府监管、兼并收购;联系方式:huangkai@tongshang.com
- 感谢实习生李佩姿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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