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在全球贸易博弈加剧的背景下,稀土等战略矿产作为“工业维生素”,其供应链安全已成为大国竞争的核心战场。我国近年来密集出台稀土及其他战略矿产关联物项的出口管制政策,从清单管理到外商投资限制,从两用物项许可到实体清单制裁,监管网络持续织密。可以说,当下的出口企业面临着清晰且严厉的合规红线。因此,本文聚焦稀土管制政策演变、违法风险及合规要点,为外贸企业及从业者解析相关物项的管制逻辑,进而提示从物项分类、交易筛查到文件留存的全流程合规要点。
一、稀土等矿产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
2025年5月9日,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商务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会议,联合启动打击战略矿产走私专项行动。从相关新闻通稿可以看出,自国家对镓、锗、锑、钨、中重稀土等战略矿产实施出口管制以来,部分境外实体与境内不法人员相互勾结,不断翻新走私出口手法,试图逃避打击。
在众多矿产资源中,稀土元素的战略意义尤为重要。稀土是指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和钪、钇共17种金属元素的总称,其因独特的磁、光、电特性,被称为“工业维生素”,核心应用领域包括且不限于催化领域、新能源领域、军工与航天领域、核工业等重要战略领域。
稀土资源的利用至少需要经历资源勘探与开采、冶炼与分离、材料加工、应用制造四个步骤。由于稀土在自然界中主要以稀土氧化物的形式存在,开采和冶炼分离难度较高,存在较强的技术壁垒,目前全球仅我国具有完整的稀土产业链,海外稀土矿产业链各环节分散。根据自然资源部转引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最新公布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稀土资源总储量约为9088万吨,其中中国储量为4400万吨,占比达48%。同时,在矿物精炼这一环节,我国掌握高效流程设计与核心技术,并拥有着全球90%以上的稀土精炼产能。
因此,若我国限制稀土出口,将导致稀土的价格上涨和供应不稳定,进而影响美国的高科技产业,美国将面临稀土供应链的不确定性和安全性问题,必然会加大稀土替代品的开发和技术研究力度。同时,若我国限制稀土及其他资源出口,将会使相应物项的国际价格上涨,一些不法分子发现有利可图,铤而走险实施走私犯罪行为。
二、近年我国对战略矿产越发严格的出口管制政策
2023年7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024年8月1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决定对锑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共同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元素勘查开采及选矿等领域。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4年12月1日,该清单正式生效,大量具有战略价值的稀有金属及相关物项被列为两用物项。
2024年12月3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6号公告,即《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指出: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
2025年2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5第10号公告,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这些物项虽不是稀土金属,但其在高科技和国防领域的关键作用使得这些物项存在显著的战略价值。
2025年4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发布2025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钐、钆两类中稀土元素,铽、镝、镥、钪、钇五种重稀土元素及其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当前,这七类稀土元素已经被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同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21号公告,公布将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采取禁止向上述16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等措施。
由此可见,我国对稀土等战略矿产的监管日趋严格,措施也越来越丰富。
三、战略矿产的出口管制方式
稀土等战略矿产具有典型的两用物项属性,即兼具民事用途和军事用途,特别是可能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我国主要通过《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对这些战略矿产进行出口管制。具体存在以下几种管制方式:
- 物项的清单式管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 临时管制措施。对于未被列入前述管制清单中的物项,也可能受到临时管制措施的限制。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在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 出口禁令。《出口管制法》第10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 根据全面控制原则实施的管控措施。据《出口管制法》第12条规定,对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技术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①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②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③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这三类风险时,应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当前,出口被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两用物项、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的战略矿产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前,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办已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相关经营者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转报至商务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反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凭电子批复单,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证系统领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四、战略矿产的出口管制方式
如前所述,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两用物项时需要严格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应许可等手续后才可以出口,否则将面临行政违法乃至犯罪风险。
(一)行政违法风险
1. 未经许可、超出许可擅自出口
若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或超出出口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出口两用物项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被吊销相关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
例如,在甬慈关缉违字〔2025〕5号案中,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0票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石墨板材等,申报最终目的国为阿曼。其中,石墨板材申报总重量11760千克,申报总价27962美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石墨板材实际最终目的国为印度,出口需提交最终目的国为印度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当事人在出口上述货物时,未提交最终目的国为印度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石墨板材实际价值共计人民币19.62万元。
当事人明知上述货物出口需提交最终目的国为印度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故意以阿曼为最终目的国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以阿曼为最终目的国向海关申报,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出口管制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因而被海关处以罚款人民币392000元。
2. 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未履行报告义务
当出口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会被警告,并被责令改正;若情节严重,则会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将被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将被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4. 非法代理
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机构,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且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将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会被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走私犯罪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时,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如(2016)粤13刑初10号案中,货运代理公司在明知委托方未取得稀土出口许可的情况下,依然接受其委托,将涉证稀土伪报为铅块、抛光粉等品名以逃证出口,涉案镧铈合金等稀土共计50吨。法院认为:非法将稀土走私出境,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本案中,货运代理公司被判处罚金,其主要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又如(2018)粤01刑初251号案中,被告单位明知客户采购的货物需境外交付和未取得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客户采购的五氧化二钒、稀土化合物、稀土合金等共计1319.855吨货物以陶瓷原料、香精等虚假货物品名委托其他公司办理出口事宜。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将货物走私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本案中,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单位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万元;业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
五、合规提示
面对上述违规违法风险,相关从业者需要考虑的是建立符合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合规内控机制,全方位关注所有可能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并将相关法律义务内化为企业合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物项分类
从业者应准确判断出口物项的管制情况,以出口物项的管制情况判断作为是否遵守相关合规义务的重要前提。在具体措施上,从业者可结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物项目录等对自身经营产品进行梳理和科学分类,并建立对应的物项数据库。
(二)交易伙伴筛查
在交易过程中,从业者不仅需要对所有交易方进行联合国制裁清单及中国管制和制裁清单(包括不可靠实体清单、反制清单、管控名单、关注名单)筛查,而且需要对每一笔涉及两用物项的出口交易,严格审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三)交易追踪
从业者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1)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2)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情形;(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
(四)文件留存
在交易完成之后,出口从业者须妥善保存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
(原标题:大成研究 | 许希坤:从战略矿产的管制政策谈走私风险与出口合规)
作者:许希坤,大成北京西城顾问;邮箱:xikun.xu@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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