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25年6月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反垄断调查处罚案件的新闻公告[1],对两家欧洲食品外卖配送公司Delivery Hero和Glovo开出合计高达3.29亿欧元的罚单。虽然本案的处罚决定全文尚未公布,不过在新闻公告中,欧盟委员会披露其处罚主要指向两家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三项违法行为:
(1)达成“互不挖角”协议
(2)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
(3)划分市场
本案是欧盟委员会首次对人力资源/劳动力市场中达成“互不挖角”协议的行为作出反垄断处罚,也是首次在案件中认定通过对少数股权投资的“不当利用”促成了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形成。具体而言,Delivery Hero自2018年7月起首次投资并获得Glovo的非控制性少数股权,随后通过多轮追加投资不断增持股份,直至2022年7月获得对Glovo的单独控制权。欧盟委员会认为,Delivery Hero于2018年对Glovo取得的少数股权对双方达成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促成作用。因此,本案对于企业在涉及少数股权投资之后如何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
二、本案所涉的限制竞争行为
本案源于欧盟委员会的市场监测(market monitoring exercise),此监测的信息来源主要是欧盟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构和匿名举报。根据市场监测所获得的初步信息,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22年6月和2023年11月对Delivery Hero和Glovo进行了现场突袭调查(也称为“黎明突袭”),并于2024年7月就本案启动正式调查程序[2]。经过近一年的正式调查,欧盟委员会最终认定两家公司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 达成互不挖角协议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新闻公告,Delivery Hero在2018年7月获得Glovo的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时,双方即在该笔投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针对特定员工的互不雇用条款。此后,该安排逐步演变为双方同意不主动接洽或招揽对方员工,且适用范围也从最初的特定员工扩大至涵盖两家公司全体员工。欧盟委员会据此认定,该行为已超出合理范围,构成对劳动力市场竞争的限制。
“互不挖角”和“固定薪资”近年来一直是美国竞争执法机构的重点打击对象,其反垄断执法的范围包含各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限制性协议或条款(比如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离职补偿金条款)。如今,欧洲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欧盟成员国层面和欧盟层面)也在该领域积极开展执法行动。
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密切关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问题,致力于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例如,2025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外卖平台企业,要求规范竞争行为、维护骑手权益[3];2023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四家达成《互不挖人公约》的生猪养殖企业,表示该公约有违《反垄断法》精神、要求企业主动整改、自查自纠[4]。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在2021年针对十五家驾校达成互不挖角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当事各方达成并实施的互不挖角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5]。
(二) 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性敏感信息交换
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还认定,Delivery Hero与Glovo通过交换彼此的商业战略、定价、产能、成本结构及产品特性等具有竞争敏感性的关键信息,事实上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协同行为,从而削弱了彼此在市场上的独立竞争性。
我国《反垄断法》并未明确规制竞争对手之间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6]。但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024年1月发布的《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中明确指出“行业协会应当避免……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另在其2024年4月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中再次强调“竞争性敏感信息交换可能引发横向垄断协议风险”。
(三) 划分市场
除前述行为外,欧盟委员会还认定,Delivery Hero与Glovo之间存在协商划分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表现为:双方通过协议消除其业务在地理上的重叠,避免进入对方已开展业务的国家市场,并就由哪一方进入尚未开发的新国家市场达成安排。该行为被认定为限制市场进入和削弱潜在竞争,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关于禁止横向划分市场的规定。
竞争者之间达成划分市场的协议安排也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禁止的行为。我国《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进一步明确,竞争者就“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达成协议均属划分销售市场;就“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达成协议均属划分原材料采购市场。而达成任何违法垄断协议均将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少数股权投资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本案之所以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尽管Delivery Hero对Glovo的少数股权投资及其后来持续的增资本身并不违法,但欧盟委员会指出,正是通过对该投资的“不当利用”促使双方(在Delivery Hero在对Glovo实现单独控制权之前)形成了限制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投资方通过对竞争对手的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投资,可能更容易获取对方的竞争性敏感信息(例如涉及定价、成本结构、商业战略等核心竞争要素)。在此背景下,投资方与其并未控股的被投资企业之间可能就价格、产量、客户、市场覆盖范围等关键商业策略进行协调,从而达成并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安排,进而触发反垄断调查与处罚。
此外,少数股权投资还可能涉及反垄断监管框架下的另一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具体而言,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项少数股权投资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导致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且该交易满足营业额等申报门槛,则该少数股权投资本身可能会触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义务,需要依法履行反垄断申报义务。
四、企业反垄断合规应对建议
(一) 妥善应对少数股权投资所可能产生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本案系欧盟委员会首次对少数股权投资背景下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作出处罚,可能对其他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产生示范效应。因此,企业在拟投资或收购现有或潜在竞争对手的股权(即便仅为少数股权)时,应高度关注并有效管控由此可能引发的反垄断风险。
在与该竞争对手开展合法商业合作时,应在协议中加入关于信息交换的合规要求,例如设置“信息防火墙”,并在商业实践中严格执行。在进行投资交易时,公司应评估交易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义务,并在就该投资交易与目标公司和/或其他投资方进行谈判、接洽的过程中,设置“清洁团队安排”(clean team arrangements),确保有效管控竞争性敏感信息的合规交换。
(二) 重视劳动力市场的反垄断合规问题
若将劳动力视为一个独立的市场,则所有企业在招聘同类岗位员工时均可能构成竞争关系。除“互不挖角”协议外,企业之间若达成固定员工薪酬、福利待遇等安排,同样可能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鉴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日益重视对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应主动加强针对该领域的合规管理,密切跟踪企业业务所在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劳动力市场领域的立法、执法和监管趋势,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三) 做好应对反垄断调查黎明突袭的准备
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最初聚焦于双方涉嫌市场划分行为,但随着执法机关通过黎明突袭及后续调查掌握的信息和材料不断增加,其调查范围扩大至人力资源管理和竞争性敏感信息交换领域,显示出反垄断调查可能呈现“滚雪球”式扩展趋势。
黎明突袭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最为常用的调查手段。黎明突袭意味着执法人员将对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可能持续数日的突袭调查,期间可能查封执法机构认为与调查有关的任何证据材料、并询问相关人员,将严重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营、且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应通过夯实日常反垄断合规体系,并制定和演练有针对性的“黎明突袭”应对预案,以便在面临突发调查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作出反应,最大程度降低法律风险和运营干扰。
[注]
[1] 欧盟委员会2025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本案的详细新闻公告,请参见: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5_1356。
[2] 欧盟委员会2024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新闻,请参见: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3908。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新闻请参见: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9d68293c1568446a9ad3f9ef09fb4dc0.html。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新闻请参见: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f8664ba15fef4f1e911df846149fbd17.html。
[5] 本案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请参见:https://en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775.html。
[6] 《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第10条和《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第14条均提供了竞争性敏感信息的定义:“竞争性敏感信息,是指商品的成本、价格、折扣、数量、质量、营业额、利润或者利润率以及经营者的研发、投资、生产、营销计划、客户名单、未来经营策略等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除外”。
来源:奋迅贝克麦坚时法律天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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