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安永,原文标题:双语解读:境外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新政全知晓
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施加了全面的报送义务,旨在确保所有市场参与者的税收遵从。
在中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必须在2025年7月30日前报送基本信息,并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这将显著提高其运营透明度。
《规定》明确了对不合规行为的严厉处罚,如人民币2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款,并可能影响境外平台的在华纳税义务,包括潜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义务。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关注新出台的涉税信息报送要求,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咨询,完善合规体系并优化运营架构,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申报义务。
一、核心要点
《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构建了涵盖境内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凡在中国境内开展营利性服务的,均被正式纳入税收监管体系,实现了境内外平台的税收监管一体化。
配套实施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两项公告,对报送要求和代扣代缴程序作出细化规定。时间安排上,境外平台企业面临两个关键节点:7月30日前完成基本信息报送,10月31日前完成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
二、政策背景
伴随中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已成为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平台企业汇聚的海量交易数据和参与主体信息,为税务机关实施精准征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数据基础。建立统一的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利于有效填补平台交易的监管空白,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为新兴业务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国构建一体化税收监管体系的政策取向。通过对所有在华经营平台实施统一的报送要求,有效消除了此前可能存在的制度套利空间,为平台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监管全覆盖:境外平台正式纳入规范体系
《规定》对涵盖的平台进行了广泛定义,明确将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纳入其范围。
四、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定义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履行报送义务的互联网平台包括:
-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 网络直播平台;
- 网络货运平台;
- 灵活用工平台;
- 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 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 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 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五、信息报送主体
《规定》建立了明确的层级制度,用于确定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报送责任。
- 在境内设有运营主体的境外平台: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 在境内设有运营主体但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外平台: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
- 在境内无运营实体的境外平台: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六、报送义务详解
(一)平台基本信息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使用规定表格报送全面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仅需报送境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身份信息,包括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姓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等)和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等)。不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三)收入信息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上一季度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如果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的季度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可暂不报送。
七、实务操作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刚刚颁布,实务操作中的诸多细节仍需进一步明确。基于我们目前参与相关实施项目的经验,现就部分实务问题分享以下观察:
(一)跨境经营主体的报送义务
根据《规定》,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在这一部分的理解上,我们了解税务机关倾向于由境内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关联主体负责报送。然而,从实务角度来看,境内关联平台企业往往难以及时、完整地获取其境外关联平台的交易数据和经营者、从业人员信息,可能导致报送义务无法及时履行的风险。
(二)跨境商家的差异化处理
对于跨境贸易中的商家,需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境外商家通过平台向境内销售货物的,考虑到清关环节已正常申报税费,可不强制要求报送;但涉及无形资产交易的,仍需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
鉴于上述操作层面的复杂性,建议相关平台企业在政策执行初期主动与税务机关就具体疑问进行沟通,或及时向专业税务人士咨询,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方案,避免因理解偏差或操作困难而产生合规风险。
八、关键时间节点
(一)初始报送要求规定:
2025年7月30日——现有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截止日期
2025年10月31日——平台内经营者首次报送的截止日期;需要报送从业人员身份和收入信息
(二)持续报送要求包括:
季度报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和上季度收入信息
变更通知——在发生变化后30天内报送基本信息变更
更正义务——在发现报送错误后30天内提交更正
(三)货币折算规则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违规成本与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第十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 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 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行政处罚包括:
- 初次违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税务检查期间的配合义务
根据《规定》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流水、物流记录等。
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十、税收征管新趋势:透明化监管的深远影响
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使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华经营活动完全纳入税务监管范围。通过全面掌握平台交易数据,税务机关获得了精准识别税收义务的能力,过往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征管盲区将得到有效治理。境外平台可能面临的税收义务包括增值税、平台内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因构成常设机构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等多重风险。
例如,境外互联网平台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向中国境内提供在中国境内消费的服务或无形资产,且购买方未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或者所销售的货物原产地在中国境内或位于中国境内等。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非居民企业,如果被认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中国来源所得以及相关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未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就中国来源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境外平台可能需要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增值税代办申报义务,尽管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平台可能面临实际困难。
十一、专业建议与前瞻展望
虽然《规定》已构建起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但具体执行标准仍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密切关注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跨境数据传输、技术接口对接、税收协定适用等操作层面的具体要求。
这一制度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数字经济税收治理进入新阶段,体现了统一境内外税收监管标准的政策导向。对于在华经营的境外平台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内部合规体系,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申报义务,同时做好应对长期监管常态化的准备。
(原标题:双语解读:境外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新政全知晓)
来源:安永EY
作者:沈瑛华,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邮箱:Shirley.SYH.Shen@cn.ey.com,电话:+86 138 1095 3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