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高:几内亚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简析及风险提示(上)_贸法通

吴永高:几内亚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简析及风险提示(上)

发布日期: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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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几内亚共和国(下称“几内亚”)是西非重要的矿产资源国,拥有丰富的铝土矿、铁矿、金矿等资源,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进入其矿业领域开展勘查与开发活动。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几内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矿业法律制度体系。近年来,几内亚在矿业领域的监管日趋严格,本地化要求不断强化,投资环境呈现出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特征。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几内亚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矿业投资法律风险,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鉴于本文篇幅较长,将分为上下两篇进行刊登。本文为上篇,下篇将于近日发布。 

一、几内亚基本国情

几内亚位于非洲西部,国土面积24.58万平方公里,西临大西洋,北接几内亚比绍、塞内加尔和马里,东邻科特迪瓦,南界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全国行政区划为首都科纳克里特区及7个行政大区,下设33个省。官方语言为法语。货币为几内亚法郎(GNF),可以与美元等外币自由兑换。

几内亚是典型的资源型国家,矿产资源极为丰富,被誉为“地质奇迹”。其矿种多样、储量可观、分布广泛,具备较高的开采价值和巨大开发潜力。主要矿种包括铝矾土、铁矿、黄金、金刚石以及镍、铜、钴、铀和石油等。其中,铝矾土储量约400亿吨,已探明储量达290多亿吨,占全球已探明储量的30%,居世界首位,品位在58%至62%之间。铁矿储量约200亿吨,品位为37%-68%,其中西芒杜铁矿为全球储量最大、品质最高的未开发铁矿。黄金储量约1万吨,钻石资源估计为4000万克拉,沿海地区的大陆架发现有石油。此外,几内亚还蕴藏铜、铅、锌、钴、稀有金属等多种重要资源。

几内亚是中国在非洲的重要合作伙伴。自1959年两国建交以来,双边关系持续发展,2016年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中非合作论坛机制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在几内亚矿业领域的布局不断扩大。中资企业广泛参与铝土矿、铁矿、黄金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典型项目包括博凯铝土矿项目、西芒杜铁矿项目等。

二、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几内亚尚未设立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监管法律,外商投资活动主要适用2015年颁布的《投资法典》(Code des investissements)。然而,《投资法典》明确规定矿业活动不适用其规定,矿业领域应适用专门立法,即2011年颁布并于2013年修订的《矿业法典》(Code minier)。因此,外商在几内亚矿业领域的投资,主要受《矿业法典》规范和管理。

(一)投资限制

几内亚在矿业领域对外商投资设有较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家参股制度以及对小规模矿业活动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定。

1、国家参股

为保障国家在矿产开发中的参与权和收益分配权,法律规定几内亚政府在授予采矿权时依法享有参股权。该参股分为两种形式:

  • 一是免费参股(干股),即国家无需出资即取得部分股权;
  • 二是出资参股,即国家通过现金出资取得额外股权。国家参股的总比例上限为35%,具体比例根据矿种类别、项目性质确定。

(1)免费参股(干股)

国家有权在授予采矿权的同时,无偿取得项目公司最多15%的股份,该权利自采矿权授予之日起立即生效,且不得因公司增资而被稀释。国家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该股份亦不得转让或设立质押,但可享有与其他普通股东相同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等。不同矿种的免费参股比例有所差异,例如,铝土矿和铁矿项目为15%,铝土矿-氧化铝一体化项目则为5%。

(2)出资参股

在免费参股之外,国家还可通过现金出资方式获得额外股权,其比例及行使方式由国家与具体矿公司在矿业协议中约定。该出资参股权可分期执行,但整体只能行使一次,且国家的总参股比例(免费参股+出资参股)不得超过35%。

2、资格限制

外国投资者仅可从事工业化勘查和开采活动,半工业化勘查和开采以及手工开采活动则专属几内亚本国国民或由本国国民100%控股的公司。

(二)投资形式

几内亚矿业领域的外商投资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设立本地公司,自主申请矿业权。外商可在几内亚设立项目公司,作为矿业权的申请人和项目运营主体。在取得采矿权后,项目公司需与政府签署矿业协议,并依法履行国家参股等义务。该模式适用于希望从早期勘查阶段介入、控制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投资者。

二是通过并购方式取得现有矿业项目。外商可通过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方式,在通过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取得已持有矿业权的几内亚企业的控制权,或直接受让其矿业权。该方式适合希望缩短项目周期、直接进入开发阶段的投资主体。

三是采取“资源换基础设施”模式打包开发项目。几内亚政府近年来积极推动将矿产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绑定实施,外商通过投资建设铁路、港口、电站等项目,换取矿山开发权与资源收益。此类模式通常通过与政府签署基础协议并设立项目公司推进,已在中资企业主导的多个重点项目中得到应用。

(三)投资保障

几内亚《矿业法典》为外商投资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税收制度的稳定性保障和外汇自由汇出保障。

1、稳定性保障

签署矿业协议的采矿权持有人享有税收和关税制度的稳定保障,保障期限最长为15年,自采矿权颁发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相关税费的税率和税基不得发生变动。

稳定保障涵盖工业与商业利润税、公司所得税、社区发展贡献费,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税和矿产出口税等主要税种的税率和税基,明确排除固定税费、年度使用费、地表使用费、消费税和环境税等项目。

2、外汇转移自由

采矿权持有人及其直接承包商必须将矿产品出口获得的外汇收入汇入几内亚中央银行在境外银行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在满足该外汇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采矿权持有人有权自由将投资收益、股息分红及资产清算所得汇出境外。

(四) 投资争端解决

几内亚《矿业法典》为矿业投资相关争议提供了多层次的解决机制。矿业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就其权利义务范围、矿业权证到期后是否履行义务、矿业权的转让、转移或租赁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争议可提交至几内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国家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处理。几内亚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的缔约国,投资者可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寻求与几内亚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

几内亚与中国政府于2005年签署的《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进一步明确,若投资争议在协商开始后六个月内未能解决,投资者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几内亚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依据国际仲裁规则提起仲裁,包括向ICSID申请仲裁,或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专门仲裁庭。

三、关于矿业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几内亚作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的成员国,其企业设立与治理活动需遵循《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Acte Uniforme relatif au droit des sociétés commerciales et du GIE)等OHADA统一商事法规的制度框架。

在几内亚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ARL)、股份有限公司(SA)和简易股份有限公司(SAS)。这三种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比较如下:

早期,外商在几内亚矿业投资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而简易股份公司作为近年来引入的一种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且治理结构更为灵活的公司架构,逐渐成为外商投资中采用比例最高的公司形式。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监管框架

几内亚矿业行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2011年颁布并于2013年修订的《矿业法典》及其配套法规如《矿业许可和矿业权证管理规定》(Décret portant gestion des autorisations et des titres miniers),其适用于几内亚境内及其专属经济区范围内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各类活动,包括矿物质或化石物质(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除外)的踏勘、勘查、开采、占有、持有、运输、交易和加工。

在此法律基础上,政府可根据具体项目,与矿业企业签署矿业协议(Convention minière)。矿业协议通常适用于大型矿业项目,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稳定的开发条件等。矿业协议作为法律规定的补充工具,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几内亚矿业治理体系由地矿部(Ministère des Mines et de la Géologie)主管,涵盖中央及地方多层级行政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地质局、国家矿业局、国家贵金属评估局(BNE)、矿业促进与发展中心(CPDM)、研究与战略局(BES)、贵金属缉私队、矿业项目总局、矿业与地质监察总局、地质服务总局,以及矿产项目协调人。此外,几内亚还设有两个专门委员会:国家矿业委员会和矿业权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矿业权证的授予、续期及转让等相关事务。

(二)矿业权的类型

几内亚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国家可向私人主体授予矿业权,采矿权持有主体享有其所开采矿物的所有权。

几内亚将矿产资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矿物(Mines),一类是石料(Carrières)。

矿物进一步细分为六类:

  • 第一类为铝土矿和铁矿;
  • 第二类为贵重物质,包括黄金、铂族元素、钻石和宝石;
  • 第三类为金属物质,包括基础金属和次要金属;
  • 第四类为非金属物质及稀土;
  • 第五类为放射性物质,如铀、钍及其衍生物;
  • 第六类为矿泉水和温泉水。

石料则包括建筑施工材料、陶瓷原料、土壤改良材料、石盐及其他类似物质。

从矿业权的法律形式来看,几内亚将矿业权分为两类:

一类是矿业权证(Titres Miniers),主要适用于矿产资源的踏勘、勘查与开采,具体包括勘查许可证(permis de recherche)、采矿许可证(permis d’exploitation minière)和采矿特许权(concession minière);

另一类是矿业许可(Autorisations),适用于矿产资源和石料的踏勘、勘查和开采,包括四种许可类型:

  • 矿产/石料踏勘许可(autorisation de reconnaissance de Substances minières ou de carrières)、
  • 石料勘查许可(autorisation de recherche de carrières)、
  • 矿产/石料手工开采许可(autorisation d’exploitation artisanale de Substances minières ou de carrières)、
  • 石料开采许可(autorisation d’exploitation de Substances de carrières)。

其中,矿业许可主要针对石料资源,矿产资源的矿业许可仅限于踏勘和手工开采,整体重要性较低,故本文重点分析矿业权证。矿业权证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三)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几内亚的矿业权主要通过申请和招标两种方式取得,具体方式依勘查阶段和矿区资源状况而定。

1、勘查许可证的取得方式

勘查许可证可以通过直接申请或参与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获得。对于尚无地质数据或地质信息不足以确认矿体存在的区域,适用“先申请人优先”原则,即第一个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有权获得勘查许可证;而对于已进行过地质勘查、已知存在矿体,或引起多方企业竞争意向的区域,则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授予。招标程序须由总统令正式启动,自矿业部长发布招标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申请勘查许可证时,首先由矿业促进与发展中心受理申请并开展矿业地籍审查;然后,国家矿业总局和环境部分别负责开展技术和环境评估,并会同矿业权技术委员会出具综合评审意见;最终,是否授予勘查许可证由地矿部长作出决定,并正式签署、通知及公告。

2、采矿许可证或采矿特许权的取得方式

采矿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权仅授予依据几内亚法律设立的公司。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规模:采矿特许权主要适用于大型项目,设置了较高的最低投资门槛——铝土矿、铁矿及放射性物质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美元,其他矿种项目则为不少于5亿美元。

这两类采矿权既可通过申请,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其中,申请方式主要适用于拥有勘查许可证的主体,其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申请转化为采矿许可证或采矿特许权,前提是提交完整的勘探成果并向国家返还原勘查区域的50%。

招标方式则通常适用于已完成勘查但原勘查许可证持有人未申请转化的矿区。在此情形下,采矿权将授予给非原勘查许可证持有人,获得采矿权的主体需向原勘查许可证持有人人支付合理补偿,以弥补其在勘查阶段的实际投入,补偿金额通过商业谈判确定。

一般而言,采矿许可证或采矿特许权一经授予,原勘查许可证将被撤销。但若相关区域仍需进行与采矿活动直接相关的勘探,可继续开展。此外,若在开采过程中发现除已授权矿种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持有人对该新矿种享有优先开采权。该优先权自通报政府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最长为18个月。

对于工业化采矿项目,申请采矿许可证或采矿特许权都需要与政府签署矿业协议。矿业协议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所附采矿权证书的有效期。其中,采矿特许权对应的矿业协议可每10年续签一次,采矿许可证对应的采矿协议可每5年续签一次。

(四)矿业权的有效期限

几内亚对不同类型的矿业权设置了不同的有效期限和续期规则。

1、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工业化勘查许可证的初始有效期最长为3年,可续期两次,每次续期不超过2年;半工业化勘查许可证的初始有效期为2年,仅可续期一次,续期期限为1年。

申请续期应至少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提出,且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已履行全部法定义务、施工计划与实施情况相符、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等。此外,每次续期时,勘查区域的面积必须缩减50%。

2、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工业化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5年,半工业化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两者均可多次续期,每次续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续期申请应在许可到期前6个月提出,并需满足与初次授予时相同的条件,即履行全部义务、保持合规状态等。

3、采矿特许权的有效期限

采矿特许权初始有效期最长为25年,可以续期,每次续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续期申请同样应在到期前6个月提出。续期条件与授予条件相同,除履行所有既定义务外,还需提交更新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证明项目持续具备经济与技术可行性。

(五)矿业权的转让

勘查许可证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得转让、抵押或质押。但是,勘查许可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引入技术合作伙伴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该技术合作安排须经矿业部长批准,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构成对勘查许可证的直接或间接转让。

采矿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权可以整体或者部分转让,但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转让前,须首先取得国家矿业委员会的通过意见或确认,然后提交地矿部长审批。

此外,凡涉及矿业权权益的持有主体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变更,须报请地矿部长审批或确认;任何直接或间接收购矿业权企业5%或以上股份的行为(无论一次性还是累计达到),亦须提交地矿部长予以确认。若矿业企业的直接股东发生变更,应在《官方公报》以及地矿部官网或由部长指定的其他平台上予以公告。

(六)矿业权人义务

《矿业法典》规定了矿业权人需要履行的一系列义务,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按时开工的义务、完成最低投资额度的义务,以及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本地采购和本地雇佣等本地化要求。

1、开工义务

勘查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最迟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在许可范围内启动勘查作业,并完成规定的最低工作计划,包括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环境说明书。

半工业采矿许可证持有人须在许可证颁发后6个月内开工;工业采矿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权的持有人必须在权证签发后1年内开工。开工的判定标准为至少投入总投资额的10%至15%,用于前期准备、开发及建设。如未按期开工,需缴纳延期罚金;延迟超过法定期限的,政府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

2、最低投资义务

勘查许可证的授予决定应明确在有效期及其续期内,勘查许可证持有人每年度需完成的最低工作内容及投入的最低勘查资金。法律规定的最低投入标准为每年每平方公里500美元。

采矿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权的持有人必须在可行性研究中确定的期限内进入开采阶段。若项目以开采并出口原矿为目的,采矿许可证应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4年进入开采阶段,采矿特许权则不超过5年;若项目以境内加工为目的,采矿许可证应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5年进入开采阶段,采矿特许权则不超过6年。

超过上述期限的,将被处以相当于当年未完成投资部分的罚金。但若未完成金额低于年度计划投资的10%,或经国家矿业委员会出具有利意见并获地矿部长批准调整的项目,则可免除罚金。若采矿权人在连续两个年度内的采矿工作量或投入金额低于最低标准的25%,且未能提供充分的不可抗力证明(不可抗力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其采矿权将被撤销。

3、本地采购义务

《矿业法典》规定,矿业权人及其承包商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应在其他条件(如价格、质量、数量和交付时间)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由几内亚人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本地企业的最低参与比例要求:

  • 勘查阶段为10%;
  • 开发阶段为20%;
  • 进入正式生产后,第1至第5年为15%,第6至第10年为25%,第11至第15年为30%。

此外,矿业权人还须制定并实施本地中小企业支持计划,协助其参与矿业项目中常用商品和服务的供应。矿业权人每年还必须向矿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说明本地企业的参与情况、最低比例的实现进展,以及本地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该报告还须提交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通过《官方公报》及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4、本地雇佣义务

矿业权人及其承包商应优先雇佣具备相应能力的几内亚籍管理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矿业权人须向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和矿业管理机关提交一份几内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以便在商业生产启动之日起五年内,使其具备担任管理岗位所需的能力。除管理类岗位外,所有无需技术资质的岗位必须由几内亚人担任,且优先考虑雇佣本地社区居民。

《矿业法典》设定了不同阶段雇佣几内亚员工的最低比例标准,具体如下:

如未达到法定比例,矿业权人将面临罚款。

在关键管理职位上,法规要求:从首次商业生产之日起,企业的副总经理必须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几内亚人;从首次商业生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总经理亦须为几内亚人。

此外,矿业权人须每年向就业主管部门和地矿部提交本地雇佣报告,内容包括实现各类岗位本地化比例的进展情况及促进就业、能力建设的举措。该报告将公开发布在《官方公报》及矿业部官网或部长指定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七)矿业权的终止

矿业权在有效期届满、持有人主动放弃,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终止。发证机关有权在以下情形下撤销矿业权:

(1)勘查活动中断或严重受限超过6个月,或采矿活动中断或严重受限超过12个月,且该情形对公共利益已造成损;

(2)可行性研究确认许可区域存在具备经济开采价值的矿体,但持有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开采阶段;

(3)连续两年内,采矿工作量或投资金额低于许可所载最低标准的25%,且未能提供充分的不可抗力证明(该不可抗力不得超过12个月);

(4)勘查许可证自颁发起6个月内未动工,或采矿许可证延迟18个月、采矿特许权延迟2年仍未开工;

(5)未定期规范记录采矿、销售、运输数据,或拒绝向国家矿业总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人员提供相关记录;

(6)未缴纳应缴税款或特许费;

(7)越界勘查、开采,或者对未经许可的矿种进行勘查、开采;

(8)持勘查许可证进行开采活动;

(9)丧失颁证时所具备的财务或技术能力,无法保障项目的正常实施;

(10)未经依法事先批准,擅自将全部矿业权转让、转移或出租;

(11)未缴纳资本利得税即实施矿业权主体的股权或控制权变更;

(12)对勘查许可证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转移或出租;

(13)因财务报表或资产负债表不实构成屡次税务欺诈;

(14)违反矿业法关于利益冲突与行为守则的规定。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地矿部长不得立即撤销矿业权,而应首先向矿业权人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如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持有人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方可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矿业权一旦被正式撤销,持有人将丧失所有相关权利,其在许可范围内设立的第三方权益亦将一并失效。同时,矿业权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在税费缴纳、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直至其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原标题:通商研究 | 几内亚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简析及风险提示(上))

来源:通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永高,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商事诉讼、行政与刑事诉讼、兼并收购;联系方式:wuyonggao@tong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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