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洁、岳超:《民营经济促进法》要点解读_贸法通

李洁、岳超:《民营经济促进法》要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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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内容,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本次新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对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关于加强民营经济保护呼声的回应,也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具体体现与必然要求。以下为笔者对此次新法亮点进行的归纳整理。

一、明确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确认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

从类型划分角度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主体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两类,二者之间存在“国进民退”和“民进国退”的经济学周期性争论现象。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占有很重的分量,特别是在促进经济增长、吸纳就业和推动技术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关于加强民营经济保护立法进程的呼声一直持续,热度不减。

新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一条)之立法目的,重申“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二条),明确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之重要地位。

作为民营经济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上述对经济制度、民营企业地位的明确系对当前深化改革过程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作出的回应,肯定当下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创业创新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指出:“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家作为民营企业的掌舵者,对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也是呼应当前鼓励创新创业政策的重要举措。

此次新公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第八条),“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九条),旨在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造就优秀的企业家队伍,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三、倡导公平竞争,消除所有制歧视

市场经济在起点上就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交易本身就是以平等保护为前提和基础。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更有市场资源配置和国家政策优势,从这个角度来看,所有制歧视所带来的民营经济发展的“隐性壁垒”正是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消除隐性壁垒是民营企业最强烈的诉求之一。我国受到原计划经济体制等特定历史因素的影响,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国有企业在政府主导或起主要作用的经济活动中,往往享有“先天”的交易优势。

强调消除所有制歧视,首先要从政府层面作出“表率”,从这个角度来看,倡导公平竞争既是法律问题,更是政策问题。

此次新公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第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第十四条),上述规定均着眼于先从政府层面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差别对待。

四、资本与技术扶持,解决民营企业自身能力局限

当前民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竞争力相对偏弱、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在创立和运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投资准入门槛高、融资渠道狭窄、经营成本较高、技术力量薄弱以及人力资源匮乏等多方面的挑战,更容易受到外部冲击的影响,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针对民营企业自身能力的局限性问题,此次新法中大量条款也呼应了名称中的“促进”一词,强调法律及政策层面的扶持与帮助。

新公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与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呼应,在第四章“投资融资促进”部分及第五章“科技创新”部分聚焦关系民营企业发展命脉的资金问题和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技术革新问题。

(一)资本扶持

针对民营企业对高质量投资渠道的需求或在融资方面面临的严峻资金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第十六条),“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第十八条),为民营资本进入高质量项目投资领域创设制度条件,盘活头部民营企业资本。

同时,新法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三条),确保民营企业特别是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资金血液,解决“活下来”的严峻问题。

(二)技术扶持

在当前产业结构转型的大潮中,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为带动民营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整体发展质量,此次新法独辟专章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进行了详细规定。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第二十八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第二十九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第三十三条),旨在推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民营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强调规范经营,注重发展质量

规范经营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根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早已被纠正,只有建立规范经营体系,才能提升品牌信誉,积累用户信任,从而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民营经济的发展不能“野蛮生长”,新法强调促进和扶持的同时,也注重对民营经济的引导、监督与规制,强调民营企业的风险内控及社会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三十四条),“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六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第三十八条),“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十九条),侧重从公司内控及外部监督角度,将规范经营的理念内化为民营企业的常态化要求,对民营经济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良莠不齐的现象不予以放任,而是强调规范及引导,突出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作为。

六、优化涉企服务,以服务促发展

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是评价营商环境的一大重要指标。除前文提到的政府规范及引导作用外,此次新法还强调了政府优化涉企服务的重要性,旨在减少民营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通过优质的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为民营企业搭建成长的平台。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第四十九条),“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第五十五条),均强调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七、加强权益保护,私有产权不可侵犯

从各历史阶段经济发展的逻辑及规律来看,权益保护特别是产权保护,始终都是经济发展的“定海神针”。

清晰的产权界定和强有力的产权保护能够使民营企业安心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民营经济领域,从而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

(一)约束公权,保护民产

因原计划经济体制等特定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常出现“公权膨胀”的现象,政府的过度作为有时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和挤压民营经济财产安全和发展空间。因此,“约束公权,保护民产”也是本次新法的一大亮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六十条),“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六十一条),“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第六十二条),“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第六十四条),均强调了公权力谦抑性,避免公法主体借规制之名行侵扰之实的情形。

(二)解决“回款难”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有效解决民营企业长期存在的回款难、要账难的问题,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给予了专门回应,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七条),“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第六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第七十条)。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上述规定释放出的政策信号更值得引起关注——切实解决回款难、要账难问题,才能有效提振民营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对“背靠背条款”及“新官不理旧账”等民营经济发展痛点进行专门治理,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方能将产权保护的原则落到实处。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此次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着眼于在国家经济制度层面重申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旨在消除所有权歧视,明晰民营经济领域的产权保护,突出政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引导、支持、服务和监管作用,强调民营企业内部规范运营和合规管理,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

民营经济的活跃程度、发展环境及所对应的制度供给是评价营商环境的一大重要指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改革及伴随改革过程而颁布的相关法律,其目的是要降低制度成本,服务于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为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此次《民营企业促进法》的颁布不仅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利好信号,更是实实在在的制度阶梯。

来源: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作者:

  • 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擅长领域:重大疑难争议解决、民商事诉讼、公司纠纷、刑民交叉纠纷等法律事务;手机:18661871565;邮箱:lijie@deheng.com
  • 岳超,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纠纷;手机:15275654800;邮箱:yuechao@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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