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常常面临因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的风险。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事件通常被归类为“不可抗力”。这一概念源自拉丁语,指的是一种无法抗拒的强大力量。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一种“高于人力或不可抗拒的力量”。一旦某一事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受影响的一方可被免除违约责任,前提是其未能履约完全是由于超出其控制或过错范围的因素所致。
不可抗力的常见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极端天气(如海上风暴)、政府干预(如禁运、金融危机)、社会动荡(如战争、军事行动、骚乱),以及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疫情)等。
一、印尼相关法律规定
从印尼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可抗力”的基本原则在《印尼民法典》第1244条和第1245条以及《印尼商法典》第468条中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具体如下:
- 《印尼民法典》第1244条:“如果债务人无法证明其未能履行义务或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是由于无法预见的事件,且该事件不能归责于他,即便其本身并无恶意,他仍必须赔偿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和利息。”
- 《印尼民法典》第1245条:“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偶发事件,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其应尽之事,或无法避免实施其被禁止之行为,则不承担费用、损失和利息的赔偿责任。”
- 《印尼商法典》第468条:“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自接收货物之时起至交付之时止,负责维持货物的安全。若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物,或货物受损,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未交付或受损系因其无法预防或避免的事件所致,或系货物本身的性质、状态或缺陷,或因发货人的过失所引起。承运人对其所雇佣人员的行为以及运输过程中使用的物品负有责任。”
尽管印尼法律尚未就不可抗力事件设立一套独立而全面的专门法规,但若干部门性法规已提供了关于确立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标准与认定依据。尽管这些规定具有特定的适用情境,但在合同及监管框架中解释与适用不可抗力概念时,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主要包括:
- 2022年第44号政府条例,关于商品与服务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的征收(以下简称“GR 44/2022”):在税务监管方面,若应税商品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毁损或损坏,则已抵扣的增值税或奢侈品税无需进行调整。该条例将不可抗力定义为超出人力控制、不可避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非自然灾害或社会性灾害。释义部分进一步说明,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人类能力、具有不可避免性质的事件,包括自然、非自然及社会性灾害。尤为重要的是,不可抗力的状态必须由有权的官员或政府机构正式宣布。
- 2014年第7号贸易法(经《2022年第2号政府条例代替法令》(即“就业创造法”)最新修订):在进出口监管方面,根据《贸易法》,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贸易部长有权延期履行进口或出口义务。但该延期仅在总统正式宣布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可生效。
- 2025年第6号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条例,关于修订2024年第6号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条例,即关于金属矿物国内冶炼设施建设完成事宜的规定(以下简称“2025年第6号部长条例”):根据能源与矿产资源部的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已完成冶炼厂建设但因该事件无法启动运营的铜IUPK(采矿特别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在特定数量与期限限制内获准出口已加工的矿产品(豁免履行国内市场义务/DMO的要求)。不可抗力的发生必须由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正式认定并宣布。
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通常会对可被归类为不可抗力的事件及其判断标准(除法律已有规定外)进行具体限定和界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根据双方约定灵活调整,以适应具体的情况和环境,包括补救程序、风险缓解、信息通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机制等内容。与此相应,在实际操作中,不可抗力一般分为两类:
(一)临时性不可抗力
指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但该事件的影响是暂时性的,且预期在合理时间内可恢复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合同履行可被暂时中止,待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继续履行。通常,合同中会规定当事人需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临时性不可抗力通常不会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被单独明确列出,而是通过相关条款加以规定。即当发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时,在一定期限内(例如在购电协议/PPA 中为连续120天),仅暂时性地阻碍合同义务的履行(仅在事件发生期间),且在一段时间后可以恢复(或事件结束),则合同义务仍需履行。在此情形下,合同通常为双方提供一定的恢复选项,例如:延期履行、合同修改、合同金额调整、时间表调整等。举例而言,以下情况可被归类为临时性不可抗力事件: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项目延期、洪水(未来将逐渐退去)、暴雨(未来将停止),或仅为阶段性实施的限制或封锁政策(如疫情期间的临时封锁)。
(二)永久性不可抗力
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且该状态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法恢复或克服。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解除或终止,相关义务不再履行,且免责适用于受影响的一方。此类条款常见于长期项目或涉及高风险行业的合同中。永久性不可抗力是指发生了某种事件,使得合同义务的履行永久性地变得不可能(完全无法履行),或已超过合同中规定的临时性时间限制(如在 PPA 中超过连续120天),在此情况下,双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进一步的义务。常见的永久性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法律发生重大变更、某项行为被永久性禁止、或发生某种自然灾害,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决或恢复。根据上述法规内容可以得出结论,尽管印尼法律并未以专门且统一的方式对不可抗力进行详细规定,但在若干分散的条款中,印尼法律对不可抗力作出了部分规定。因此,这些法律条款可作为确定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的标准性参考依据。
二、印尼相关司法实践
若干法院判决(即司法判例)也提供了关于不可抗力的考量因素,可用于作为相关案件中判定不可抗力是否成立的判例参考(因案制宜)。以下附上相关司法判例:
(一)司法判例
案例1
- Supreme Court Decision No. 866 K/Pdt.Sus-PHI/2021
PT New Hope Jawa Timur 因 COVID-19 疫情停止合作部门运营,解除 Wany Triana 女士劳动合同。疫情已由总统令 No. 12/2020 正式宣布为“非自然国家灾难”。
构成不可抗力,可作为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但雇主仍需支付遣散费与补偿。
案例2
- Supreme Court Decision No. 388 K/Pdt.Sus-PHI/2019
诺维塔酒店火灾致酒店永久关闭。火灾有警方事故报告与火灾鉴定支持。
火灾构成不可抗力,终止雇佣合法,但仍需支付遣散补偿。
案例3
- Supreme Court Decision No. 959 K/Pdt/2019
煤炭运输合同因2017年洪水无法履行,洪水破坏矿区与道路,政府与矿主均出具不可抗力声明。
洪水构成不可抗力,免责合同义务。
案例4
- Judicial Review No. 334 PK/Pdt/2014
AirAsia 因飞机玻璃损坏取消航班致原告迟到,航空公司提供自家报告,未获第三方佐证。
不构成不可抗力,AirAsia 构成不法行为,须赔偿损失。
- 事件的识别:明确所发生的事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 主管机构的认定或声明:该事件是否已由有权机关或官方机构正式宣布为不可抗力;
- 事件与义务履行失败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事件是否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 受影响一方的减损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尽最大努力):受影响方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减轻事件带来的影响。
三、不可抗力的评估要素
正如上文第二部分所述,当某一方因某一事件导致几乎无法或完全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就会产生,因此对该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评估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具体事件及其识别
第一阶段是识别事件,即通过对事件进行分类来识别其性质。如前所述,在合同语境下识别或分类某一事件时,我们必须了解合同中是否对某些特定事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或限定),以作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标准。例如,合同中可能已经规定或限定了哪些事件可以被归类为违约免责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尤其是有关违约事件、其后果的救济方式和解除条件,是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必须特别关注和考虑的重点,尤其是针对那些涉及大量不可控因素的合同,例如与自然能源(如水力、风力、热能、地热等)相关的合同。
那么,法律上的识别和分类应当如何进行?如前文第二部分所述,印尼法律并未对不可抗力作出具体和专门的系统性规定,也没有列出具体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过,在税法领域,例如《2022年第44号政府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解释部分,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因素作出了一定说明,即:超出人类控制范围且不可避免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非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因此,若参照印尼法律并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国际和国家层面的最佳实践),可被归类为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
- 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如风暴、洪水、地震、台风、气旋、飓风、海啸,或异常持久或严重的天气状况;
- 不可避免的非自然灾害:如流行病或大规模疫情的爆发(例如 COVID-19);
- 不可避免的社会灾害:如战争、内乱、封锁、革命、破坏、海盗行为或恐怖活动(在印尼境内),全国性或行业性的罢工或劳资冲突等。
因此,根据印尼法律进行事件识别和分类的第一阶段,就是判断某一事件是否属于自然灾害、非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的范畴。
(二)有关当局对事件的确认或宣布
这一阶段强调的是:在第一阶段已识别的事件,是否已由有关当局确认或正式宣布?因为无论我们是否愿意,“官方确认或宣布”在判断某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印尼法律体系中,确实只有在税收法领域(即《2022年第44号政府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解释部分)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由有权的官方或机构宣布。然而,若我们回顾前述提到的多个司法判例,可以明确看出: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非常重视是否有来自权威机关的确认或宣布文件,作为对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性的证据支撑。
例如:
在最高法院判决 No. 959 K/Pdt/2019 中,矿主 PT Prolindo Cipta Nusantara 和印尼南加里曼丹省塔纳布布县安格萨纳区布南蒂村政府出具了官方声明,确认在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3 日期间确实发生了洪灾(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在最高法院判决 No. 388 K/Pdt.Sus-PHI/2019 中,警方出具了事件报告(编号 B/03/IV/2018/Ditreskrimum)和火灾现场技术法医检验报告(编号 78/FBF/2018),确认诺维塔酒店发生火灾,最终该事件也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最高法院判决 No. 866 K/Pdt.Sus-PHI/2021 中,印尼总统正式发布了 2020年第12号总统令,将 COVID-19 宣布为“非自然国家灾害”,该总统令也被法院作为不可抗力认定的重要依据。
以上三个案件中,法院都认定相关事件为不可抗力,而这三起事件均得到了来自官方的确认或正式声明的支持。
相反地,在司法复审案 No. 334 PK/Pdt/2014 中,法院并未将事件(飞机挡风玻璃损坏)视为不可抗力,而仅认定为技术性问题,其理由是该事件仅由涉事公司(印尼亚航)内部出具了说明文件,如 2009 年 11 月 30 日的声明信和《维修报告 I》,并无来自任何官方机构的确认或声明。因此,法院认为该理由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
(三)事件与履约失败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这一阶段强调的是:该事件是否与当事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前所述,只有当一方因某一事件几乎或完全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才会产生有关不可抗力的讨论或争议,此时对于该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评估就变得非常关键。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从实际情况来看,即便某一事件已被归类为不可抗力,并且得到了权威机关的确认或宣布,但若该事件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没有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或阻碍,相关方也通常不会对该事件展开讨论。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件对履约产生影响时(不论直接或间接),才有必要就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界定。
例如,前述司法判例中的几个案例:
- 因 COVID-19 疫情导致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 因火灾导致 Novita Jambi 酒店永久关闭,从而终止员工雇佣关系;
- 因洪水破坏采矿运输道路基础设施,导致装货延误,并引发额外的停泊费;
上述案件中,均存在事件与履约失败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从而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
(四)受影响方的缓解措施
最后一个阶段关注的是:受影响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缓解措施。虽然印尼法律并未对“受影响方需采取的缓解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要求通常会体现在合同条款中。
这些缓解措施通常包括:向对方通报事件发生;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更改交付方式、保护货物安全;调整员工工作时间或班次安排;项目工作重新排期;寻找替代设备或资源;或依据合同背景采取其他具体的应对方案。
在实际执行中,未受影响方常常会要求受影响方提供其已尽最大努力缓解影响的证据。若受影响方未能采取任何应对措施,未受影响方可能会拒绝其“不可抗力免责”请求。而此类拒绝可能最终演变为双方的争议,甚至诉诸法院或仲裁解决。
因此,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是否存在切实的缓解行为,是法院评判责任归属的一个关键证据要素。
三、法律变更作为特殊不可抗力事件
如前所述,并根据印尼法律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人类控制的不可避免事件,如自然、非自然或社会性灾害。从表面来看,法律变更并未被直接列入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范畴。然而,若深入分析可发现,法律变更在某些情境下可被视为非自然灾害,尤其是在其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使某方完全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导致合同无法依法执行时。
尽管目前印尼法律中尚未明确将“法律变更”列为不可抗力事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2017年第10号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条例(关于电力购买协议)中,曾明确将法律变更视为不可抗力的一种形式,或称为“政府不可抗力”。以下条款可供参考:
- 第28条第2款:前款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a. 自然灾害(自然不可抗力);b. 法律法规的变更;c. 政府政策的变更(政府不可抗力)。
- 第28条第5款:“若因第2款b项所述的法律法规变更构成不可抗力,导致企业产生新的投资或额外费用,则该企业有权对电价进行调整。”
- 第28条第6款:“若因第2款b项所述的法律法规变更构成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成本减少,则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T PLN Persero)有权对电价进行调整。”
- 第28条第7款:“若因第2款c项所述的政府政策变更构成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停工或电站无法运营,则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T PLN Persero)与相关企业双方均解除各自义务。”
尽管关于政府政策变更(即政府不可抗力)的条款已经根据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条例第49号/2017号和第10号/2018号条例被废除,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某些情况下(并获得政府的认可)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了直接影响,并在早期的法规中被正式承认和接纳(在被修订之前)。这说明我们需要特别指出,法律与法规的变更本身就是一个重要事件(并可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它可能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决定性影响。
此外,若参考司法判例(作为法律解释的一个来源),以下是一起与法律变更被视为不可抗力相关的法院判决示例,供参考:在最高法院判决(审理阶段为再审),判决编号:1988K/PDT/2006 中,案件事实为:原告方(某管理公司)与中爪哇巴塘县政府签订了一项汽车管理和汽车基地收费合作合同。然而,由于政府颁布和实施了有关“禁止征收费用”(包括该类收费)的法规,合同被迫在合作期满前终止。相关法规包括:《1997年第18号法》《1997年第20号政府条例》《内政部长第10号/1998号指令》与中爪哇省长指令。
这些法规要求地方政府废止此前关于费用征收的旧规定。
因此,巴塘县政府终止了合作合同,导致管理公司起诉政府违约。但最高法院最终认定:由于法律发生变化,并且内政部长已发出正式指令,原被告之间关于汽车管理和收费的合同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巴塘县政府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在该判例中,可以明确看到,“法律变更”的因素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尤其是当这种变更对一方合同义务的履行构成了直接阻碍,甚至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下。
这一点对于合同各方,尤其是在与政府或国有企业(BUMN)合作时需要特别关注。因为此类合作通常会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甚至可能受到特定领域政策、部门条例、财政/货币政策等的直接影响,从而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建议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将“法律变更”纳入适用情形之一,并配套规定相应的识别与分类机制。
来源:印尼投资,作者:Tubagus Wahyu,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合伙人、印尼执业律师;联系方式:tubaguswahyu@topwe-law.com,翻译:金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