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业链重构的浪潮下,中国企业“出海”已成为提升国际竞争力、拓展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从新能源电池、电动汽车、光伏组件到大型机械设备,中国优势产业正加速向海外市场延伸。然而,在“走出去”的征途上,反垄断风险已成为企业必须正视的“暗礁”。最近的某重型机械企业印尼关联公司因涉嫌垄断行为被处以1.97亿元人民币巨额罚款,以及此前中国维生素C企业在美国遭遇的反垄断诉讼,都深刻警示着“出海”企业:反垄断合规绝非纸上谈兵,而是关乎企业海外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案例一:某重型机械企业印尼关联公司被罚1.97亿元人民币案
今年8月6日,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以违反竞争为由,对中国某重型机械企业在印尼的关联公司开出4490亿印尼盾(约合人民币1.97亿)的罚款。KPPU调查认定,印尼关联公司在2023年调整了其销售政策,要求两家长期合作的印尼本地非独家经销商必须通过其指定的三家印尼子公司独家采购卡车、重型设备及备件。同时,这些子公司还存在绕过本地经销商、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设备的行为。KPPU指出,这种做法违反了印尼要求大型企业必须使用当地分销渠道的相关法规。KPPU进一步表示,印尼关联公司将这两家本地经销商视为“最终客户”,并施加了比以往更为严苛的付款条件。KPPU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不公平、歧视性的商业实践,违反了印尼《竞争法》第14条和第19条。KPPU发言人表示,这是KPPU有史以来处以的最高罚款,甚至比此前对谷歌的罚款还要高(今年1月22日,KPPU以涉嫌垄断为由对谷歌处以2020亿印尼盾的罚款)。[1]
案例二:维生素C案
2005年1月,美国某个律所组织一批企业,对4家中国维生素C生产和销售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称这些中国企业通过结成垄断组织,共同实施了对美出口维生素C产品的价格共谋行为,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2013年3月,纽约地区一审法院对该案做出决定,认为其中之一的被告企业操控了维生素C产品价格,令美国原告蒙受5400万美元的损失,判决其需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约合1.6亿美元,其他中国企业被告在一审法院陪审团做出决定前已达成庭外和解。该中国企业随后提出上诉,经过近三年的审理,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纽约地区法院并指令法院撤销案件。2017年4月美国原告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2018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撤销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的判决并发回重新审理。2021年3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最终依据国际礼让原则做出有利于中国被告企业的判决[2]。该案历时16年,虽然最终获胜,但耗费了被诉中国企业巨大的资源和成本。
以上两个案例仅是中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的众多反垄断调查中的两个例子。
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着更加复杂、更加严格的反垄断合规环境。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我国投资和商品重点“走出去”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东亚国家、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均对反垄断进行了明确规定。美、欧不用说,具有非常悠久的反垄断法历史,其反垄断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相当完善和成熟,并且美国对某些垄断行为甚至规定了刑事责任。而东南亚及其他新兴市场,如印度、越南、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巴西、南非等,近年来也都颁布了反垄断法,且执法力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严格。
在这种环境之下,企业不管是投资“出海”,还是商品“出海”,都应高度关注境外的反垄断风险。
当企业在海外投资,进行属地化经营时,应当像遵守该国其他法律一样,同样了解、熟悉该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并予以遵守。我国制造业产值目前已占全球制造业总产值的35%,并且在一些高技术领域,如新能源电池、光伏组件、新能源汽车、某些大型机械设备、数字平台服务等,形成了优势产业。由于产业链重组、国内消费不足等原因,近年来这些优势产业的企业纷纷“走出去”,在海外进行投资,可以预见,其中有些企业将不断进一步发展,逐渐成长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跨国企业。随着企业在当地和全球的影响力不断增长,应当对反垄断合规逐渐予以重视。
不仅企业投资“出海”需要关注反垄断风险,商品“出海”同样如此。前述维生素C案就是国内企业在向美国出口维生素C时,应要求对出口商品价格实施一定的管控而带来的风险。虽然价格管控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但美国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可以管辖。这就是反垄断法所谓的“长臂管辖”原则,即只要该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本国的市场竞争,行为即使发生在境外,该国也可以进行管辖。“长臂管辖”原则基本是各国反垄断法通行的做法。因此,境内行为如果涉及出口,也应高度重视反垄断风险。目前,国内正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反“内卷”,有些行业协会出于帮助企业的目的,可能会呼吁或组织成员企业采取一定的措施,甚至有些行业的企业也自发组织起来,采取某些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对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境外反垄断风险,事先应给予充分的考虑。
我国企业当前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和成长时期,在那些投资“出海”和商品“出海”不断扩大的企业中,将涌现出一大批由本土企业蜕变成为的跨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向欧美跨国企业学习,高度重视境外反垄断风险,避免这种重大风险成为自己蜕变过程中的重大意外因素和“拦路虎”。
要避免或减少这种重大风险,首先企业管理层应具有一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认识到反垄断合规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其次,应投入一定资源,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实务经验的内部法务合规人员,或引入熟悉关键目标市场的反垄断专业人员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第三,在需要预防反垄断风险或处理已发生的反垄断问题时,及时联系反垄断专业人员,在其指导下处理相关问题。
注释
[1]参见澎湃新闻,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327989;BRICS Competition, https://www.bricscompetition.org/news/indonesia-fines-chinas-sany-record-274-million-for-unfair-vertical-practices.
[2]Animal Sci. Prods., Inc. v. Hebei Welcome Pharm. Co. (In re Vitamin C Antitrust Litig.) No. 13-4791-cv, https://case-law.vlex.com/vid/animal-sci-prods-inc-886133698.
来源: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
- 杨建辉,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反垄断(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调查、诉讼、合规等)、反不正当竞争,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等;联系方式:(86-10)5809 1223、yang.jianhui@jingtian.com
- 马昕宇,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联系方式:ma.xinyu@jingt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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