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的前期准备
企业在谈判前期需要进行系统化、战略性的前期准备,有助于企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精准把握对方诉求,评估案件胜诉概率及诉讼成本,从而帮助企业设定合理的谈判目标与谈判底线,在谈判中占据主动。
(一)整理与挖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证据收集是企业应对涉美知识产权纠纷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判断侵权是否成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计算和解金额等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整理与挖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可能导致原告权利基础无效的证据;
2、原告在获取专利和商标时存在不当行为,进而可能导致其无法就专利权和商标权获得救济(unenforceable);
3、原告曾以任何方式授权被告(或被告的前一手合作方)(包括默许的方式)使用其专利或商标,进而导致被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二)研判原告背景与诉讼目的
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深入研究原告背景、经营领域、影响力等基本信息以及其诉讼目的,综合评估案件整体法律风险。经营领域、影响力大小以及诉讼目的的不同均会对谈判策略的制定产生影响。企业应深入挖掘、研究原告背景与诉讼目的,提升谈判策略的精准性,在谈判中设定合理目标,预测对方底线,为己方争取更多的谈判空间。
(三)建立规范专业的和解谈判环境
企业应该注重提前建立规范专业的和解谈判环境。一方面,提前建立起保密机制或约定保密条款,规范谈判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与对外沟通,防止泄露敏感信息;另一方面,提前组建由律师、法务、业务专家等组成的谈判团队,明确分工与沟通机制,从而保障谈判的高效推进。
二、“谈判与诉讼双线进行”的纠纷应对策略
和解谈判的开展并非意味着完全脱离和放弃诉讼程序,企业可运用“谈判与诉讼双线进行”的纠纷应对策略,在确定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前,坚持参与诉讼,保证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一)“谈判与诉讼双线进行”纠纷应对策略的优势
1、诉讼程序的进行可能会增强被告企业的谈判筹码。企业积极参与诉讼并展现强硬的法律抗辩姿态,提交有力证据与提出合理的辩护,可以向原告表明被告企业有能力在法庭上维护权利,从而迫使原告在谈判中降低赔偿要求或接受更灵活的和解条款。
2、确保企业保留诉讼胜诉或减损诉讼赔偿的机会。坚持参与诉讼可以保障企业在谈判不幸失利时,仍可通过在诉讼中尽量维护己方利益,为谈判结果兜底。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若和解谈判破裂而企业未积极应诉,可能错过关键诉讼节点,导致败诉或高额赔偿。
(二)动态调整谈判策略
在谈判与诉讼双线进行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根据诉讼的进程制定灵活的谈判策略,平衡诉讼风险与和解利益。企业可以根据在诉讼证据开示等阶段的证据充分程度,或诉讼进程中法院发布的倾向性意见,适当调高或调低自身的谈判底线。此外,企业应定期评估诉讼胜诉概率与成本(如律师费、时间成本等),对比和解谈判与诉讼的经济与战略价值,如在判断诉讼胜率较高时,可以适当侧重于诉讼进程。
三、采取其他反制措施,增加谈判筹码
企业在进行和解谈判时应基于前期充分挖掘的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针对原告采取其他反制措施,迫使原告应对多场战役,增加自身谈判筹码,从而牵制与制衡原告,增加与之和解的可能性。
企业可能可以采取以下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在美国:
- 针对原告的涉案专利及其他核心专利提起多方复审专利无效程序等;
- 针对原告的商标提起商标撤销程序等;
- 针对原告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提起反诉(若在美国有充分知识产权权利储备)。
在中国:
- 针对原告涉案专利的同族专利(若有)及其他核心专利提起专利无效程序;
- 针对原告的商标提起商标无效、撤销程序等;
- 针对原告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提起行政投诉(若在中国有充分知识产权权利储备);
- 针对原告在中国的核心产品(若有)开展FTO尽职调查,若核心产品落入第三方专利权保护中,尝试从第三方处购买该基础专利,购得后,以该权利针对该原告提起反制诉讼等。
四、谈判技巧的运用
企业在进行和解谈判时应从心理建设、沟通策略、目标设定等角度出发,使用合理的谈判技巧,最大程度地促进谈判的成功。
(一)注重谈判时的心理调适
根据鲁宾斯坦的谈判模型,在谈判中双方拥有越大的分歧利益,越有可能达成谈判;同时,在谈判中越耐心的一方,越有利于在谈判中占据优势。这种耐心在谈判中表现为经济成本和心理承受能力。因此,企业在应对美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谈判中,应尽量表现出更高的协商耐心,以更有利于占据优势地位。
(二)保持定期的会议或稳定的沟通
根据哈佛大学的谈判策略研究,谈判双方保持定期的会议或稳定的沟通,有利于表明谈判的诚意和解决冲突的诚意、察觉对方立场的变化。尤其在和解协议签署阶段,企业更应该与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讨论,确定和解协议关键条款,或者通过签署合意书记录双方对关键条款的共识。
(三)设定达成互惠互利的谈判目标
鲁宾斯坦谈判理论的原则之一是双方都相信谈判能达成比非谈判条件下更对自身有利的结果。这意味着,双方都倾向于谈判,而且都关注如果谈判破裂,会造成何种后果。因此,在谈判中提出对对方有价值的方案更有利于谈判的成功。面对难以解决的争议,企业可以尝试放弃或选择中立的观点,致力于达成互惠互利的谈判结果,以避免陷入谈判僵局,并进一步换取在其他层面上更有价值的和解协议条款。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桂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为中国企业在美国诉讼与行政投诉(含337调查)中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