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rsyah Dinar:印尼商标法解析_贸法通

Emirsyah Dinar:印尼商标法解析

发布日期: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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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制度主要由《商标与地理标志法》(2016年第20号法律)(下称“商标法”)规范。《2023年第6号关于实施替代性政府条例以替代2022年第2号就业创造相关条例》颁布,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此外,印度尼西亚出台多项细则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1)《2019年第28号政府条例》,规定了适用于法律与人权部的非税国家收入的类别和收费标准,并确立了可向该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总局(DGIP)提交的各类事项所适用的官方费用;

(2)《2018年第22号政府条例》,关于依据《马德里协定》相关议定书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该条例涵盖了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提交或自印度尼西亚提出的所有商标国际注册事项;

(3)《2019年第90号政府条例》,规定了1995年设立的商标上诉委员会的上诉申请、审查及裁决程序;

(4)《2021年第12号法律与人权部条例》,对《2016年第67号条例》进行了修订,涉及知识产权总局的《商标注册令》,对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类别,以及已发证书和记录的更正事项作出规定;

(5)《2022年第10号法律与人权部条例》,对《2019年第12号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地理标志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一、商标的范围

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现的标志,包括图形、标识、名称、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二维和/或三维形状、声音、全息图,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的组合,用于区分由个人或法人在贸易中生产的商品和/或服务。

商标法承认两类商标:传统商标和非传统商标。部分商标因缺乏固有显著性而无法注册。若商标出现以下情形,则不予注册:

(1)违反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法规、宗教道德、伦理或公共秩序;

(2)与所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相关或仅仅描述该商品和/或服务;

(3)含有可能使公众对商品和/或服务的产地、质量、类型、规格、品种或用途产生误解的误导性元素,或者使用了受保护植物品种的名称(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4)所含信息与所生产的商品和/或服务的质量、效用或功效不符;

(5)缺乏显著特征;

(6)为通用名称和/或属于公众的符号;或者

(7)包含功能性形状。

二、注册申请流程

商标法采用在先申请原则。一般而言,任何个人、组织或公司均可申请商标注册。但法律亦对恶意注册作出规定。商标法第21条规定,若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将被拒绝。

在实践中,判断申请是否为恶意存在困难。

若恶意申请最终获得注册,依据商标法第77条,可随时向商事法院提起无效诉讼。该条规定:“如注册申请存在恶意,或相关商标违反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法规、道德、宗教、公序良俗,可在任意时间提起无效诉讼。”

三、提交前的注意事项

建议在提交商标申请前先作商标检索。检索报告能够帮助申请人识别潜在风险和可能阻碍顺利注册的问题。  

假如检索报告显示可以继续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 申请人姓名;
  • 地址;
  • 商品和服务清单;以及
  • 拟申请商标的样本,可以是文字商标、标识或非传统商标。

在提供上述信息后,专利律师将准备两份文件供客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和商标权属声明。  

自2019年起,印度尼西亚仅接受电子申请。

四、审批时间

申请审查时间大幅缩短。以往,最简单的注册流程也须两到三年,而现在,如果申请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临时驳回决定,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注册号大约需要10至13个月。

五、异议程序

商标申请仅公示两个月。在公示期间,任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均可提出异议。异议将在实质审查阶段被考虑。

公示期结束后,不再有其他正式的异议途径,包括延期申请。

要成功提出异议,异议方应具备合法的法律地位——即在印尼有在先商标申请或已注册商标。否则,审查员很可能会以“在先申请原则”为由驳回异议。  

任何第三方发起的无效或撤销程序,必须在目标商标注册后提起,且只能在商事法院提起。

六、外国驰名商标

无论商标多么有名,只有在印尼注册后才能获得保护。不过商标法为驰名外国商标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机制,以防止他人恶意注册。 

如果他人恶意申请注册与驰名外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1条,该申请将被驳回。该条规定:“若申请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的驰名商标实质相同或近似,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即便是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同样难以通过。”  

问题在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2021年第12号法律与人权部条例》(对《2016年第67号商标总局商标令的条例》的修订)第18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该商标在相关行业的知名度或公众认知度;

(2)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量及商标所有人因使用该商标获得的利益;

(3)该商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相关商品和/或服务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4)商标的使用范围;

(5)商标的使用期限;

(6)商标推广的强度,包括用于推广的投资金额;

(7)全球范围内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

(8)维权成功率,特别是被权威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

(9)因商标声誉和商标所保护商品和/或服务的质量保证而产生的商标价值。

然而,在国外驰名的商标未必在印尼同样知名。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商标权人在采取维权行动之前,是否需要先证明其商标在印尼同样具备知名度? 

七、使用要求

印尼采用在先申请原则,注册时无须主张在先使用,也无需提交使用证据。  

如果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已提交在先申请,则可自优先权日起六个月内在印尼主张优先权。  

根据法律,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或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连续五年未使用的,任何人可向商事法院申请撤销该商标。但法律未规定最低使用标准,因此一般来说,撤销未使用商标的难度较大。

八、许可

注册商标可许可给印尼的其他人使用。许可协议在知识产权总局备案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而言,许可协议应包括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详细信息、许可性质(独占或非独占)、是否允许再许可、许可协议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被许可的商标。  

许可协议不得包含直接或间接损害印尼经济的条款,也不得设置妨碍印尼获取和发展技术的限制。

来源:亚洲商法ABLJ,作者:Emirsyah Dinar,AFFA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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