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欧盟外观设计改革一揽子方案。该方案主要包括两个文件:(1)欧盟外观设计条例2024/282(下称“《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和(2)欧盟外观设计指令2024/2823(下称“《欧盟外观设计指令》”)。上述方案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20日后即2024年12月8日正式生效。2025年5月1日,新修订后的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的部分修订内容开始正式实施。
欧盟外观设计立法改革是对外观设计保护法律框架进行的重大现代化升级,从而适应当前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现状。下面主要介绍欧盟外观设计改革一揽子方案的改革亮点。
一、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和审查程序的简化
(一)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的“一站式”机构
在欧盟外观设计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前,欧盟外观设计[1]申请有两条路径:
- (1)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 (2)申请人可以向欧盟成员国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申请转给欧盟知识产权局。
原本第二条路径存在的初衷是为那些更愿意与自己熟悉的国家局打交道的申请人提供方便,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提供语言的灵活性。现在第二种途径已经被取消了。而这一改革的目的旨在精简欧盟外观设计体系,因为通过数字方式(网上申请)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绕道”更快,因此集中申请无论对申请人还是知识产权从业者来说都是好消息。
(二)同组多件申请要求的简化
本次欧盟外观设计法律制度最彻底的改革之一就是取消了对同组多件申请(即一件申请中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单一类别”要求。
根据改革前的法律规定,同组多件申请中的所有外观设计都必须属于“洛迦诺”分类中的同一大类。洛迦诺分类是指对外观设计受保护的产品的国际分类,根据该规则,6600多种不同的产品被分为32个大类和多个小类。在申请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必须说明该外观设计要注册在哪个产品和哪个类别上。根据改革前的法规,同组多件申请中的所有外观设计都必须本质上属于同一类产品。例如,一家公司想保护他们的手提包的外观设计(第03类)和手表的外观设计(第10类),根据改革前的法规就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洛迦诺类别。
根据改革后的法规,在同一申请中,现在可以包含不同洛迦诺类别的外观设计,但不同洛迦诺类别外观设计的数量不能超过50个。这使得同组多件申请的提交更加简便,至少对已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而言,甚至费用更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产品分类会影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同样地,对外观设计的产品描述以及解释外观设计表述的任何口头免责声明等也不能用于限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三)审查程序的简化
欧盟外观设计法律制度改革的另一项影响是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自己国内的外观设计法律体系,都要采用欧盟外观设计“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就进行授权”的审查方法。在这项改革措施实施以前,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已经实施了无需实质审查的制度,只有芬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四个国家要求自己的知识产权局对在该国申请的外观设计进行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审查。因此上述四个国家需要对自己国家的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修改以符合欧盟外观设计新法的规定。
(四)官费结构的简化
欧盟外观设计注册官费的收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化:
- (1)不再另行收取公告费,公告费自动包含在注册费中。这使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程序与欧洲商标申请程序保持一致。
- (2)在本次改革以前,申请人注册外观设计为了节约成本,会通过延迟支付公告费而不是支付延期费来推迟外观设计的公告。现在,这种节约成本的策略已经行不通了。今后,任何人希望延期公告的,都必须支付额外的延期公告费,从而在保密的情况下将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公告延期不超过30个月。这一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欧盟外观设计,也将强制适用于在各成员国注册的国家外观设计。
- (3)关于欧盟外观设计的集体申请,无论包含多少设计,集体申请的费用都是一样的。
- (4)已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的初始保护期限是5年,从申请日起算后满5年可以续展,直到最长25年。现在对于续展程序也进行了简化,与欧洲注册商标的续展程序保持一致,即续展期从外观设计到期日之前的6个月开始计算。[1]改革前称为共同体外观设计(Community Design),改革后已更名为欧盟外观设计(European Union Design)
二、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范围扩大,适配数字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二十年前,欧盟创立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体系是一场开创性的举措。从那时起,技术不断发展,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随着技术的发展,可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和产品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产品可以只存在于虚拟现实或增强现实中,可以移动,可以变形、制作成动画或由人工智能(AI)生成。
相关法规有必要与时俱进,体现技术发展的影响。因此,此次欧盟外观设计法律体系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一)突破外观设计的界限:扩展外观设计和产品的定义
根据改革前的欧盟外观设计法律规定,外观设计的应用仅限于图像、照片和图纸等传统静态格式,并不涵盖虚拟外观设计。经过此次改革,虚拟外观设计也纳入注册范围。
为了适应新的创作形式,尤其是数字和音像创作,本次欧盟外观设计法律的改革扩大了可保护的外观设计和产品的范围。如今,运动(movement)、过渡(transition)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动画都属于可受外观设计保护的特征。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3.1条和《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2.3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由产品本身和/或其装饰的特征,尤其是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材料,包括这些特征的运动、过渡或任何其他形式动画所形成的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3.2条和《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2.4条也将“产品”的定义扩展到涵盖数字产品的外观。根据这些规定,产品是指:“除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任何工业品或手工艺品,不论其体现为实物还是以非实体形式存在,包括:(a)包装、成套物品、旨在形成内部或外部环境的物品空间排列,以及旨在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部件;(b)图形作品或符号、标识、表面图案、排版字体和图形用户界面”。
这些关于外观设计和产品的新定义是此次改革的核心之一,为利用当前新技术开发的外观设计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同时又不限制未来技术创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产品有形的要求已被取消,因此没有实体形态的虚拟设计、NFT、光效、动态界面等现在也有可能受到保护。
(二)绘制外观设计:图形展示的更多可能性
欧盟外观设计和产品定义扩大的同时也需要立法机构对外观设计的展示方式进行扩充,因为外观设计保护的标的物必须在注册文件中清晰明确地表现出来从而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预期各个成员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将会对外观设计的展示方式进行扩充从而能够清晰明确地展示这些新的外观设计变体,特别是动画。
虽然动画在此次改革之前可以通过视图的方式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但申请程序没有进行调整,只有静态图像才能作为视图进行注册。根据原来的法律,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注册规定每项注册不得超过七个视图。因此,无法将复杂的图像通过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进行完整的保护。例如,在电影胶片中,要实现流畅的动画效果,每秒至少需要24帧。所以,七个视图的限制并不足以展示复杂(动画)的外观设计。
现在,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26条,外观设计不仅可以用静态图像展示,也可以用动态和动画图像展示。该条规定:“复制可以是静态的、动态的或动画的,并且应普遍可获取的技术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实现,包括图纸、照片、录像、计算机成像或计算机建模”。
预计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在第二阶段改革实施的时候,将上述做法纳入其指南,不再规定七个视图的限制。
扩展外观设计和产品的定义可以加强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因为现在有多种展示形式。即使不能完全解决视图不一致的问题,也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
虽然自欧盟商标法改革以来,动态商标可以注册,不再要求静态图形展示,但目前动态商标的注册并未得到广泛使用。而和商标的注册不同,外观设计的注册并不要求显著性。现在新的外观设计法律开始实施,预计将有更多的动态外观设计被注册。
三、聚焦欧盟外观设计维权保护
(一)对3D打印技术侵犯外观设计权利的规制
3D打印技术在不同行业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帮助创建或者修改设计,使得外观设计权利人在有效阻止其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不被非法复制面临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19条和《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16条规定,外观设计权利人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为产品制造而创建、下载、复制和分享或分发任何记录外观设计的介质或软件。
这项权利明确了权利人对技术创新所享有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对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
当然,上述新规定在实践当中的运用也留下了一些不确定性:
一方面,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介质”涵盖了可用于使用3D打印机打印产品的介质。这些通常是以STL或AMF等特殊文件格式提供的CAD文件。截至目前的实践,至少只要这些文件不是用于商业用途的情况下,创建或分享此类文件都不构成侵权。但根据上述新规定,即使是为3D打印机创建这样的模板,以及对模板进行分享都是不被允许的。对于用户交流3D打印信息的平台来说,这可能会成为一个严重的责任问题,因为这些平台以前允许合法分享和下载此类模板。
另一方面就是上述规定提到的通过“记录外观设计的软件”来创建受保护外观设计的3D打印模板。由于软件是自动运行,其不太可能区分识别其所扫描的对象究竟是自行创建的、免费的、还是受保护的外观设计,那么根据上述新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任何可以记录受保护外观设计的软件都应当被禁止?这样可能出现的后果就是导致大多数的3D设计软件被禁。
上述新法改革所带来的问题仍然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二)维修条款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20a条和《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19条加入了“维修条款”。这些新规定比以前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110条更为全面,特别是涉及到零部件市场和配件业务。
一方面,欧盟立法机构希望提升零配件市场的发展,确保消费者有机会获得可负担、可持续的维修选择。因此,上述维修条款规定,相关的零配件如果是用于维修复杂产品使其恢复原貌,则不侵犯受保护的外观设计。这是对欧盟外观设计权的限制,它缩小了原始制造商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范围。
另一方面,本次的改革并没有忽视外观设计权利人的保护。上述条款仅明确适用于以恢复原状为目的的外观相同的零配件。因此该例外规定不适用于与复杂原装产品相兼容的替换部件或配件。如果一个零配件与原装部件相兼容,但不完全相同,而是非常近似,则原始制造商依然可以主张外观设计侵权,针对其采取行动。
此外,对于二级市场的售后供应商,只要其售卖的零配件不侵犯原始制造商的外观设计权利,就可以不受约束地保护其具有外观设计权的配件和替换部件,并对仿冒品采取法律行动。上述维修条款还规定,零配件的制造商/销售商必须“适当告知”(duly inform)消费者其不是原装部件以及这些零配件的来源。并且这些零配件的制造商/销售商没有义务保证购买这些零配件的最终用户仅能将这些零配件用于修复目的,不另作他用。
随着2025年5月1日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的正式实施,对于欧盟外观设计上述维修条款已经正式适用。但是对于各个欧盟成员国内注册的国家外观设计,只需在2032年12月9日前执行即可。
显然,维修条款对汽车市场的影响最为明显。不过,除了汽车市场,上述维修条款也有诸如“劳力士改装”、电子产品的维修和改装等其他场景可能会适用。
(三)过境货物侵权问题
欧盟共同市场的原则保证了货物在欧盟内部能够自由流通。不过,货物有时只是在整个欧盟或某一个欧盟成员国领土过境。不同于欧盟商标法,之前的欧盟外观设计法没有一套具体的规则来界定外观设计权利人对此类过境货物的权利。
现在,欧盟外观设计法改革方案已经与欧盟商标法中的货物过境规则保持一致。《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19(3)条规定,不允许向内部市场进口任何假冒产品。而对于国家外观设计,《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16(3)条也规定了不允许进口任何脚毛产品到相关成员国。这意味着,“如果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或与原外观设计“在重要方面无法区分”,则有可能在过境国被提起侵权诉讼和请求边境扣押。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外观设计权利人“无权禁止产品在最终目的地国上市”,也就是说该外观设计在最终目的地国不受保护,则不存在过境侵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过境规则是一种管辖的扩张:如果在目的地国存在侵权风险,可以提前在货物穿越过境国的时候采取行动。如果目的地国没有对该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则仍有可能阻止过境——但产品的申报人/持有人可以辩称目的地国不受保护,使得货物被再次放行。
(四)鼓励设立行政程序审理无效外观设计的无效请求
如前所述,外观设计的注册无需经过实质性审查,事先检验其新颖性和独特性。不过,在侵权诉讼或边境扣押程序中,外观设计是被推定有效的(《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85条/《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17条)。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提起宣告外观设计无效的反诉请求来质疑外观设计的有效性。此外,如果预期对方即将要发起侵权诉讼,被控侵权人可以考虑提前提起无效诉讼。如果无效诉讼是在相应侵权诉讼之前提起的,则可以中止侵权诉讼(《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91条)。
相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效外观设计。而针对共同体外观设计和欧盟外观设计,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将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起无效程序则是另一条可行的路径。此外,《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31条现在还鼓励在各国知识产权局针对国家外观设计设立行政无效程序。由于行政程序通常比诉讼更容易推行,且成本更低,这对被控侵权人来说是一大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与欧盟商标法中的规定并不一致,商标法中相应的行政无效程序在2019年那次改革中是强制要求各成员国采纳的。但上述推行外观设计行政无效程序的做法对各个欧盟成员国并非是强制性的要求。
四、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一)适应外观设计与产品定义的扩大
针对欧盟外观设计新法将外观设计定义扩展至动态、过渡及动画等设计要素,并将产品的范围拓宽至涵盖非物理实体,相关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评估可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范围,对数字产品(如虚拟产品、动画界面)以及实体物品的动态特征进行排查,利用新规提交包含动态视图的申请,提升产品保护的覆盖面。
另外,针对新法取消了对同组多件申请的“单一类别”要求,企业可考虑整合跨品类设计,通过批量申请降低单件外观设计申请的成本。
(二)防范3D打印带来的外观设计侵权风险
欧盟外观设计新法将3D打印模板的创建、分享纳入侵权范畴,显然对涉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带来挑战。因此建议企业对内部3D设计文件实施加密存储和权限分级控制文件的访问范围。在对外合作中,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约束第三方对设计文件的使用与传播。另外,可以考虑在原始设计中嵌入数字水印等溯源信息,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维权固定证据。
此外,如上所述,新规对于记录外观设计软件的管制边界尚不明确,存在波及常用3D设计工具的可能。企业可以密切关注欧盟司法实践的发展,审慎评估风险。
(三)维修条款带来的机遇与合规应对
欧盟外观设计新法允许为“恢复原貌”目的生产与原始部件完全相同的维修配件。这似乎为中国企业进入欧盟汽车、电子产品等复杂产品的维修零部件市场,打破原厂垄断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中国企业也应当注意对其中合规义务的遵守,特别是注意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即销售非原装配件时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清晰标注“非原装部件”并明示商业来源。建议采用多语言标签(如英文、目的地国语言),确保符合“适当告知”要求。
(四)过境货物侵权的应对
欧盟外观设计新规将过境货物纳入监管范围,赋予权利人在欧盟境内拦截涉嫌过境侵权货物的权利。为避免物流受阻与经济损失,中国企业对于一些已知的潜在侵权主张,应尽早展开知识产权状态评估,核实产品外观设计在最终目的地国是否受到保护,另外核实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欧盟注册的外观设计相同或高度相似,提前进行风险排查。
对于已经注册了欧盟外观设计的中国企业,应当考虑在欧盟地区进行海关备案,借助海关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侵权货物。
五、结语
欧盟外观设计一揽子方案第一阶段的正式实施,为欧盟外观设计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具体的重大变革措施仍在前方:第二阶段规定将于2026年7月正式实施,因此各个成员国需要根据该时间表完成国内立法的调整。届时将会有更多具体的细则出台,预计将会持续推动欧盟的外观设计制度一系列的深度改革,持续强化欧盟外观设计制度对技术创新与市场动态的相应能力。
在这一法律环境加速演进的时代,建议企业与创作者尽早布局,主动优化知识产权策略,善用新框架所带来的可能性,从容应对挑战。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作者:
- Jan Bärenfänger,Bird & Bird律师事务所律师
- Maria Fernandez律师,Bird & Bird律师事务所律师
- Eleonora Rosati律师,Bird & Bird律师事务所律师
- 李阳,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