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一带一路” 倡议的持续推进下,土耳其凭借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广阔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中资公司前往投资兴业。然而,想要在土耳其市场稳健发展,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循当地法律是关键,尤其是土耳其商法典(Turkish Commercial Code, Law No. 6102)中关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相关规定。本文将从商法典核心条款、重要修正案及配套法规出发,为中资公司梳理合规要点,助力企业规避风险,行稳致远。
一、商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一)董事会相关规定
土耳其商法典第359条至第396条对董事会进行了详细规范。在组成与任期上,明确股份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成员至少一人,可由自然人或法人担任,若为法人需指定自然人代表履职,具体资格与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任期最长三年,届满后可再次选举。
职责与权力方面,董事会肩负管理和代表公司的重任,其不可转让的职责包括公司顶层管理、架构确定、财务体系搭建、管理人员任免、管理层监督、股东会事务筹备以及资不抵债时向法院报告等核心事务。
义务与责任层面,董事需以 “谨慎的管理者” 标准履行职责,秉持诚信维护公司利益,严格遵守竞业禁止规定。一旦违反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遭受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会议制度上,董事会成员有权请求主席召集会议,会议的召集、决策流程及法定人数要求通常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
(二)股东会相关规定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规定集中在商法典第409条至第451条。召集规则上,分为普通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普通股东会需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是主要召集主体,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请求法院授权召集。少数股东满足一定条件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召集,遭拒后可申请法院指定受托人召集,且召集通知需提前至少两周,通过《土耳其贸易注册公报》及公司章程规定方式发布。
权力范围涵盖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成员及审计师选举罢免、年度财务报表及利润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解散合并分立及重大资产出售决策、新股发行与注册资本变更决定,以及董事会股票回购计划批准等。
在会议法定人数与决策方面,普通决议一般要求代表至少四分之一注册资本的股东出席,首次会议未达要求时,第二次会议无最低人数限制;对于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项,则设定了更高的法定人数和表决权要求。同时,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和质询权,且该权利不可被公司章程或公司机构决议限制剥夺 。
二、主要修正案及配套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一)主要修正案
1. 2021年不记名股票修正案
2021年生效的关于不记名股票的修正案对公司治理影响重大。该修正案废除传统不记名股证实物股票,要求所有不记名股票持有人通过持股公司,将股票信息报告给土耳其中央注册局(MKK)进行电子化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可行使股东权利。这一规定使得董事会在召集股东会前,必须从 MKK 获取最新股东名册,只有名册上登记的股东才有出席、发言和投票权。同时,董事会有责任督促不记名股票持有人完成登记,并及时向 MKK 报告股东变更情况,否则将面临行政罚款。
2. 2024年注册资本调整
这一调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耳其商法典第332条和第580条授权贸易部提高最低资本额,并通过2023年11月25日发布的《贸易部公报》正式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新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更新为: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50,000土耳其里拉提高至250,000土耳其里拉。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 10,000土耳其里拉提高至50,000土耳其里拉。
根据贸易部规定,所有在2024年1月1日前成立、且注册资本低于新标准的存续公司,被要求最晚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增资。在2025年,若公司注册资本仍未达上述标准,将面临严重后果,包括可能被视为已解散,无法进行新的商业注册,其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也会受到严重质疑。
(二)配套法律法规
对于在土耳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遵循商法典外,还需严格遵守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SPK)颁布的《资本市场法》(Capital Markets Law No. 6362)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其中,《公司治理公报》(Corporate Governance Communiqué, No. II - 17.1)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提出强制性要求,如规定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且需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风险早期识别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同时,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制定了严格的审批和披露程序,并推行 “遵守或解释” 原则,要求公司对未遵守的非强制性治理原则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解释原因。《股息公报》(Dividend Communiqué, No. II - 19.1)则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息支付的时间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股东会在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严格遵循 。
在电子会议实施方面,土耳其商法典第1527条为在线举行董事会和股东会提供法律依据,《关于股份公司以电子方式举行股东会的公报》进一步细化操作。该公报明确上市公司必须为股东提供电子参会选项,电子股东会需通过 MKK 开发的电子股东会系统(Elektronik Genel Kurul Sistemi - EGKS)进行,并详细规定了股东身份验证、在线发言、提议和投票的技术流程,以保障电子会议的法律效力。
财务报告和审计领域,公共监督、会计和审计准则管理局(KGK)制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的土耳其财务报告准则(TFRS),董事会需据此编制财务报表。同时,KGK 联合内阁决议确定需接受独立审计的公司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达到一定资产规模、收入或员工人数的非上市公司也在其列,股东会批准的财务报表必须附有独立审计师报告。此外,《贸易注册条例》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贸易注册办公室登记所需的文件、格式和时间限制,确保决议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
三、中企合规要点
(一)明确公司类型精准适用法规
中资公司需首先准确界定自身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因为二者适用法规存在显著差异。上市公司面临更严格的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如独立董事比例、专业委员会设置等;非上市公司虽监管相对宽松,但需重点关注注册资本规定及董事会职权调整。
(二)注册资本合规与董事会制度适配
- 注册资本合规:新设立公司需确保实收资本足额达到标准,股份公司为250,000土耳其里拉,有限责任公司为50,000土耳其里拉。涉及外国合伙人的,需单独核查 20% 股权对应40,000 里拉的最低资本要求。
- 董事会制度适配:依据现行商法典相关条款,明确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边界,合理设置主席、副主席任期及会议召集规则,避免因误解法规产生职权争议。
(三)规范特殊事项管理流程
不记名股票登记:若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必须建立完善的 MKK登记跟踪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确保股东及时完成登记,董事会按时获取准确股东名册。
在股权交易或尽职调查中,需将 MKK 登记记录核实作为核心环节。
资本亏损应对:建立财务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资本亏损达注册资本50%或过度负债,董事会需在30日内启动股东会召集程序,快速制定整改计划,必要时及时启动破产申请等法定程序,避免因延误履职引发法律责任。
(四)强化会议与决议合规管理
董事会层面需严格执行新规中的召集机制,联名召集会议时需留存成员签署文件;股东会则需重点关注注册资本相关决议的投票门槛,确保符合法定人数要求。所有决议需按《贸易注册条例》时限完成登记,尤其是资本变更、董事任免等事项,避免因登记延迟影响效力。
(五)关注特殊行业监管与动态合规
若公司属于金融、能源等特殊行业,除遵循通用法规外,还需密切关注行业特定监管要求,如金融机构的额外资本充足率标准。同时,与当地法律顾问建立月度沟通机制,重点跟踪注册资本、董事会制度等新规的实施细则更新,确保治理策略与法规变化同步。
四、结语
土耳其商法典及系列新规为中资公司构建了清晰的治理合规框架,从董事会的组成权责、股东会的决策机制,到注册资本上调、董事会职权重构等关键调整,每一项要求都直接关联企业运营合法性。对中资公司而言,合规不仅是遵循法条,更需结合自身属性动态适配 —— 既要及时更新章程以契合注册资本、董事任期等新规,也要规范股票登记、资本亏损应对等特殊流程,更要通过强化会议管理、衔接行业监管筑牢合规根基。在 “一带一路” 合作深化的背景下,唯有以 “精准对标法规 + 主动适配变化” 为核心,将合规融入公司治理全流程,中资公司才能在土耳其市场规避风险、稳健发展,实现商业价值与合规安全的双重保障。
参考文献:
[1]土耳其《商法典》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6103&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2]土耳其《资本市场法》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636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3]土耳其《公司治理公报》 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9225&MevzuatTur=9&MevzuatTertip=5
[4]土耳其《股息公报》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9333&MevzuatTur=9&MevzuatTertip=5
[5]土耳其《关于股份公司以电子方式举行股东会的公报》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6548&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6]土耳其《贸易注册条例》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0124093&MevzuatTur=21&MevzuatTertip=5
来源:兰迪海外观察
作者:
- 徐芹,兰迪律师事务所土耳其负责人;邮箱:qin.xu@landinglawyer.com、电话:15071019014
- 张琪,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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