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9日,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BIS”) 发布一项临时最终规则 (“BIS新规”) ,将原本主要用于财政部制裁 (如SDN清单) 的“50%规则”,正式扩展适用于出口管制领域的实体清单 (Entity List) 和军事最终用户 (MEU) 清单。该规定于9月30日正式发布并即时生效。
BIS副部长Jeffrey I. Kessler称, “ (管制清单) 漏洞长期存在,导致部分出口行为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在本届政府领导下, BIS正在弥补该等漏洞以确保出口管制政策按照预期发挥作用。”
一、50%规则及最严格标准(Rule of Most Restrictiveness)
根据BIS新规, 若一个实体被实体清单或MEU清单上的一个或多个实体合计持有50%及以上股权, 则该实体将自动受到对应清单的管制, 其在获取受控美国物项时面临严格的许可证要求。此外, 若清单实体持有显著少数股权, 也将构成“红旗警示”, 触发出口商的额外尽职调查义务。
新规发布前, 实体清单及MEU清单并不具备穿透效力, 仅直接被列入清单的实体受限。新规实施后, 无疑增强了实体清单及MEU清单的管制效力和辐射范围, 将对清单关联实体获取受管制美国物项造成极大障碍。此前, 美国仅对个别制裁清单(主要为SDN清单和SSI清单中的实体和个人)适用类似的“50%规则”。
该规则目前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未经核实清单(UVL)实体: 列入原因为“无法核实”而非“已证实威胁”, 其关联公司不自动受限;
- 拒绝(Denial Orders)清单实体: 已有独立的“关联实体”法定程序, 因此不叠加此自动规则;
- 实体清单中仅列有关联地址但未明确列出实体名称的主体。
BIS新规确立了“最严格标准”: 如果一个实体由多个具有不同许可证要求的清单实体共同持股, 则将适用其中最严格的审查标准, 且该规则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出口商必须判定其在欧洲、中东或亚洲等地的交易相对方是否由被列入清单的母公司持有多数股权。
以下为BIS提供的示例:
- A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 许可证适用于所有受EAR管辖的物项, 且许可证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A公司拥有C公司35%的股权。C公司未被列入实体清单。
- B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 许可证适用于所有受EAR管辖的物项, 且许可证审查政策为“逐案审查”。B公司拥有C公司15%的股权。
- D公司50%股权由C公司持有。
结论1
C公司被一个或多个清单实体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有50%或以上的股权。因此, 适用于C公司的实体清单许可证要求, 与A公司、B公司相同。由于A公司实体清单许可证要求和审查政策更为严格, 因此在任何涉及C公司的交易中, 都将遵循A公司的许可证要求和审查政策。需要注意的是, 股权比例如何组合达到50%或以上并不影响该政策的适用(例如, 即使B公司持股35%而A公司持股15%, 仍然适用A公司管制要求)。
结论2
由于D公司被一个未被列入清单的实体(C公司)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有50%或以上的股权, 而C公司因持股关系受到实体清单许可证要求或其他限制, 因此, 在D公司没有受到更严格许可证要求和其他限制的清单实体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情况下, 适用于D公司的实体清单许可证要求, 将遵循C公司所适用的实体清单许可证要求和审查政策(即A公司许可证要求和审查政策)。
二、FDP规则中的50%所有权适用原则
外国直接产品(FDP)规则同步扩展适用50%所有权原则。根据新规的规定, 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实体清单上的实体或受实体清单限制的未列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实体, 若其中至少有一个实体符合FDP规则要求, 则该外国实体也将适用FDP规则。
以下为BIS提供的示例:
- E公司在实体清单上有脚注3标注, 意味着符合§ 734.9(g)(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和采购FDP规则)标准的外国生产商品向E公司出口需要申请许可。E公司拥有G公司35%的股权。
- F公司在实体清单上有脚注1标注, 意味着符合§ 734.9(e)(1)(实体清单FDP规则: 脚注1)标准的外国生产商品向F公司出口需要申请许可。F公司拥有G公司15%的股权。
- G公司由E公司和F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50%以上股权, 因此, G公司也适用实体清单的许可要求, 类似于商品被出口或转移给E公司和F公司。无论股权分配如何, E公司和F公司的要求都会适用于G公司。
- 在确定受EAR约束并需向G公司申请许可的外国生产商品时, 会同时使用E公司和F公司所适用的标准(§§ 734.9(e)(1)和(g)条款)来决定哪些商品需要许可。
三、红旗警示
BIS新规在KYC指南(EAR第732部分补编3)中引入“红旗29”, 出口商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如发现以下情况, 将触发“红旗29”警示: 已知交易对象存在一个或多个所有者被列入实体清单或MEU清单, 或因其所有权结构本身已受到相关许可限制。一旦识别该红旗情形, 出口商即负有进一步核实这些清单实体在目标企业中合计持股比例的义务。若因信息不透明或其他原因无法厘清所有权结构, 则必须暂停相关物项的发运, 并依据实体清单或MEU清单的许可要求向BIS提交许可证申请, 且原则上不得适用许可例外。
四、临时通用许可
BIS还在EAR第744部分中增加了“附件8”, 并设立了一项有效期60天的临时通用许可证, 允许在盟友管辖区内与某些实体清单的关联公司进行特定交易。
允许的交易范围包括:
- 向位于A:5或A:6国家组(主要为美国盟友及伙伴)的、未被列入清单但由实体清单企业持股50%以上的关联公司, 进行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
- 若上述关联方是与总部设于美国、A:5或A:6国家组且未被列入清单的实体所设立的合资企业, 则允许向除E:1或E:2国家组(受全面禁运国家)以外的任何目的地进行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
该临时通用许可自规则公开发布后有效期为60天。到期后, 相关交易须按照实体清单的常规许可要求执行。
五、合规建议
(一)扩大对交易相关方尽职调查以及持股情况审查的范围
若涉及美国出口管制潜在风险, 企业不仅应当对BIS的各类实体管制清单进行审查, 还应分析该等实体的所有权结构, 以查明交易相关方是否由实体清单、MEU清单的各方(直接或间接)持股50%或以上。如果无法确定所有权比例, 应遵循红旗警示的规则, 进一步确定比例、申请许可, 或暂停交易(除非明确适用许可例外)。
(二)谨慎对待少数持股
被实体清单、MEU清单实体持股的比例低于50%, 或存在其他控制迹象(例如董事会重叠), BIS仍会认定存在转移风险, 企业必须加强尽职调查。
(三)适用“最严格”标准
在判断BIS新规50%规则时, 如果多家清单实体持有关联方的权益, 则应当注意适用最严格的许可要求。同时, 根据直接产品规则的修订内容, 受新规则约束的关联公司也将适用所有附带脚注实体清单母公司的受限规定, 直接产品规则的管辖范围将十分广泛。
(四)利用许可证流程解决不确定性
企业可以寻求“曲线救国”的方式确认实体受控情况, 在不确定股权比例的情况下向BIS申请许可证, 若BIS认定关联公司不属于清单适用范围, 则BIS可能会“不予处理”并退回申请, 进而帮助企业确认无需许可证。
(五)更新合规政策和系统
确保企业的内部合规手册、交易清单、KYC 工具和培训能够反映新的管制规则和红旗警示等, 并确保企业筛选供应商的流程或系统及时更新。
(六)企业后续还可继续关注BIS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指南, 以了解管制规则适用的最新实操规定。
(原标题:重磅升级: 实体清单与MEU清单新规发布)
来源:通力律师
作者:
- 潘永建,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邮箱:david.pan@llinkslaw.com、电话:13621720830
- 沙莎,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刘思远,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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