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二)_贸法通

解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二)

发布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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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链接:解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概念主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关于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众多,需要接受出口国和目的国的双重监管,知识产权风险首当其冲。因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人都密切相关。本期主要从“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操作流程及侵权处理方式。

因此,在进出口领域,商品的进出口需要就相关知识产权如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获得合法的授权,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订单的完成,还有可能涉及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前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有效防止侵权货物进出口损害权利人利益。

一、商标专用权——定牌加工出口贸易 

典型案例:“HONDAKIT”定牌加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获准注册

等三枚涉案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摩托车等商品上。后海关查获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恒胜鑫泰公司)委托瑞丽凌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标有“HONDAKIT”标识的摩托车整车散件220辆,申报总价118 360美元,目的地缅甸,该批货物系由缅甸美华公司授权委托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胜集团公司,与恒胜鑫泰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法定代表人均为万迅)加工生产。本田株式会社遂以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认定构成侵权,判决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本田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恒胜鑫泰公司及恒胜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被诉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本田株式会社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出口被誉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而涉外定牌加工则是重要的出口贸易模式。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商标侵权问题备受关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商标使用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通常包括许多环节,如物理贴附、市场流通等等,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应当依据商标法作出整体一致的解释,不应该割裂一个行为而只看某个环节。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二、著作权——出口货物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

典型案例:武汉某公司侵犯威戈瑞士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

案情摘要

武汉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拉杆箱等货物一批到新加坡。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有:标有“3D WENGER EMBLEM标识” 拉杆箱312个,(以下称上述货物),案值约人民币15600元。著作权利人威戈瑞士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向蛇口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并提交担保。蛇口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3D WENGER EMBLEM标识”美术作品著作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3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因此,著作权的表现形式相对丰富,也是进出口货物中常常容易被忽视其中合规风险的原因。

作者:蒋方舟

来源:贸促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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