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慧: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附表A”诉讼模式现曙光(上篇)_贸法通

王晓慧: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附表A”诉讼模式现曙光(上篇)

发布日期: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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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相信许多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并不陌生:突如其来的临时禁令、店铺和账户查封等“雷霆手段”,令跨境电商轻则业务中断,重则资金链断裂。近年来,这种情况更趋频繁,涉案金额从数千美元到上百万美元不等,波及范围涵盖平台店铺和独立站,我们亲自经手的在该法院的相关案件就有多起。但美国诸多法院,为何单单伊利诺伊北区法院成为了“明星杀手”的存在?这就不得不提到一种特别的诉讼模式,即 “附表A”诉讼。

一、何谓“附表A”诉讼?

这是一种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等少数司法区域内,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主要针对商标、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机制,其主要特点是:原告在一项诉讼中对数十甚至数百名被告起诉;被诉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不直接出现在诉状中,而是在一个被密封的“Schedule A”中列出并递交给法院;这些案件的起诉状内容往往高度概括、几近模板化,也缺乏对每一被告的具体信息或各被告之间关系的说明;与此同时,该模式的案件往往以单方形式提起,并同时伴随有以下申请:

1.针对涉嫌侵权行为请求紧急临时限制令(TRO);

2.请求对被告进行判前资产限制;

3.请求部分或全部诉讼程序密封;

4.请求电子送达。

这种诉讼机制最早始于2010年代初,其产生的背景主要是美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解决来自海外竞争者(主要是来自中国的跨境电商卖家)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的许多法官接受该诉讼机制,认为它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救济的一个有效方法。因此,当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和附随的包括TRO、在线账户资产冻结等申请后,该等申请几乎总是能够获得许可。而由于这些申请是以密封且单方面方式(即非事先通知被告)提起,因此任何被告在获知其被诉并首次应诉之时,其账户往往已经被冻结,资金也已受限,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不过近日,该法院的John F. Kness法官(“Kness法官”)做出了一份针对“附表A”诉讼的法律意见和裁决,该意见对该诉讼模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据此驳回了案件原告针对附表A所列的50名被告的临时禁令申请。这份法律意见和裁决,于跨境电商企业在美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意义重大。

二、案件背景

Eicher Motors Limited (下称“Eicher Motors公司”或“原告”)是 Royal Enfield 摩托车的品牌权利方。2025年初,其向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五十名匿名在线卖家(列于保密的附表A中)以协调一致的方式通过阿里速卖通等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带有原告 ROYAL ENFIELD 商标的假冒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联邦商标侵权与假冒、普通法商标侵权、虚假来源标识以及违反《伊利诺伊州统一欺骗性贸易行为法》。

原告在提交诉状的同时,申请了一系列单方临时救济措施,包括单方面临时禁令、临时资产冻结、加速证据开示,以及允许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公告的替代送达方式。原告称,此类单方面救济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境外假冒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和匿名性,如果事先通知被告,他们极可能迅速更改注册信息、转移服务器、将流量重定向到其控制的其他网站,并将资金从美国转移至境外,从而使法院的救济措施落空。原告还强调,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批准过该等即时禁令救济,并且此举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建立经济威慑也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原告还解释将五十名被告合并在本案中,是因为被告的网络商店在设计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据悉它们彼此之间存在关联。

2025年8月8日,负责审理该案件的John F. Kness法官裁定驳回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并就该典型的“附表A”式诉讼的合法性以及禁令申请驳回理由,给出了长达24页的法律分析与说明。

限于篇幅,对于法官意见与分析将在下期文章中继续分析。

(原标题:跨境电商海外诉讼专题系列 | 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附表A”诉讼模式现曙光(上篇))

来源:元达律讯

作者:王晓慧

合伙人介绍:马骏,元达合伙人、律师;专业领域:跨境投资、争议解决、兼并收购,跨国交易、公司运营、合规调查、股权纠纷、涉外争议解决等;联系方式:jma@yuanda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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