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超级联系人”,新加坡凭借健全的商事法律体系、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广泛的国际协定网络,成为中资企业布局东南亚及全球市场的核心枢纽。其以《公司法》为基石的商事法律框架,既明确了企业从注册到治理的全流程规则,又通过双边投资协定(BITs)、自由贸易协定(FTAs)及特殊项目保护机制,为跨境投资提供“安全垫”。本文将从《公司法》核心规则切入,结合“一带一路”实务需求,解析新加坡商事法律的应用要点与合规风险。
一、《公司法》下的企业全生命周期规则:从注册到治理的合规基础
新加坡《公司法》历经多次修订(最新核心修订为2017年《公司修订法》),以“简化合规、强化透明、保障权益”为原则,构建了覆盖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流程制度,其中公司注册、治理结构、破产重整三大模块最受中资企业关注。
(一)公司注册:低门槛与高规范的平衡
新加坡对企业注册的要求以“灵活便利”为特色,但核心合规要点需严格把控,否则可能导致注册失败或后续处罚:
1. 注册核心要件(2025年最新要求)
主体类型:私人有限公司是中资企业的首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允许100%外资持股,且2017年修法后豁免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AGM)的义务(需满足“向股东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等保障条款),大幅降低合规成本。
关键人员:至少1名股东(个人/法人均可),但必须包含1名“本地董事”(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就业准证的居民,需无破产或欺诈犯罪记录);公司需在成立后6个月内委任“公司秘书”(必须为本地居民自然人,负责保存法定记录、提交年报等合规工作),实务中多数企业选择专业秘书机构提供服务。
注册资本与地址:最低注册资本仅1新元(SGD),但银行开户时通常建议实缴1万新元以上以提升信誉;注册地址需为新加坡境内实际商业地址(不可用邮政信箱),可租赁商务办公楼或申请合规住宅地址。
2. 注册流程与效率
全程通过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ACRA)的 BizFile + 平台在线完成,通常1-3个工作日即可办结:
① 提交2-3个备选名称(ACRA 几分钟至几小时内审核,获批后有效期60天);
② 上传董事/股东身份证明、住址证明、公司章程(可采用ACRA模板或定制);
③ 支付300新元注册费;
④ 审批通过后下载电子版《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资料档案》(含UEN注册号、董事/股东信息等核心凭证)。
3.2017年修法的核心便利
私人公司无需强制召开AGM,年报提交时限与财务年度(FYE)对齐(非上市公司需在FYE后7个月内提交),且solvent(有偿付能力)的私人公司可简化年报内容,合规成本降低30%以上,特别适合“一带一路”项目中的中小型控股企业。
(二)公司治理:以“董事义务”为核心的合规红线
新加坡《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要求聚焦“透明度”与“问责制”,其中董事义务和受益所有权披露是中资企业最易踩坑的合规点:
1. 董事的双重核心义务
注意义务:董事需以“合理谨慎的普通人”标准管理公司事务,例如审批重大合同前需核查对方资质、监督财务报表真实性;若因疏忽导致公司损失(如未发现财务造假),需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忠实义务:禁止利益冲突,例如不得挪用公司商业机会、不得与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如关联交易需经非关联股东批准);2017年修法后新增“受益所有权透明度”要求 —— 所有公司需保存受益所有权登记册(记录持股25%以上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ACRA可随时调取核查,隐瞒者最高罚款10万新元。
2. 股东权利的实务保障
股东除享有表决权、分红权外,《公司法》还明确了“弱势股东保护”条款:
① 异议股东可在“公司重大变更”(如合并、出售核心资产)时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股份回购请求权);
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需书面申请,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③ 若董事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
3. 公司秘书的“合规守门人”角色
公司秘书并非“行政辅助”,而是法定合规责任人:需确保董事会会议记录完整、按时提交年报至ACRA、提醒董事履行义务(如申报关联交易);若因秘书失职导致公司违规,秘书与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择具备资质的本地秘书机构至关重要。
(三)破产重整:偏向“企业拯救”的灵活框架
新加坡《公司法》的破产重整制度以“尽量保留企业价值”为导向,尤其适合“一带一路”项目中资金链紧张但仍有运营价值的企业:
1. 两大核心重整程序
司法管理: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可能时,法院可委任“司法管理人”(通常为专业会计师)接管公司,制定重整计划(如延期偿债、债务减免),期间暂停债权人追偿,保护企业正常运营。
债务重组计划:公司可与债权人协商重组方案(如债转股、分期偿债),经法院批准后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无需全体债权人同意(通常需持有75%债权的债权人表决通过)。
2. 国际债务重组的优势
2017年修法后,新加坡明确允许外国公司在新加坡启动债务重组(如“向内迁册”制度,外国公司可将注册地迁至新加坡并适用本地重整规则),且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可处理跨境重整纠纷,吸引了大量“一带一路”基建项目的债务重组案件(如东南亚某高速公路项目通过新加坡司法管理实现债务延期,避免项目停工)。
二、跨境投资的“双保险”:BITs与FTAs的实务应用
新加坡凭借全球最密集的BITs(双边投资协定)和FTAs(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为中资企业的“一带一路”投资提供“双重保护”——既通过BITs防范东道国政治风险,又通过FTAs降低关税和市场准入壁垒。
(一)中新BIT:中资企业投资新加坡的“基础保障”
中国与新加坡于2008年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及2019年升级的《中新自由贸易协定》(CFTA),是中资企业布局新加坡的核心法律依据,关键条款包括:
1. 投资保护核心条款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中资企业在新加坡设立、运营、处置投资时,享受与新加坡本地企业及其他国家企业同等的待遇(如税收优惠、市场准入),避免“歧视性监管”。
征收补偿:若新加坡政府因公共利益对中资企业的投资进行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如通过法规限制企业运营导致投资贬值),需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通常按征收前的市场价值计算)。
争端解决机制:若中资企业与新加坡政府发生投资争端,可选择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而非仅依赖本地法院,裁决可在160多个《纽约公约》成员国执行,保障救济的有效性。
2. 实务应用:通过新加坡“中转投资”享受协定红利
由于新加坡与 100 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BITs(包括多数“一带一路”国家,如马来西亚、印尼、越南),中资企业可通过“中国-新加坡-第三国”的投资架构,享受多重BIT保护。例如,中资企业在新加坡设立控股公司,再通过该公司投资印尼某矿业项目,若印尼政府实施歧视性政策,企业可依据《新印BIT》提交仲裁,而非直接适用《中印尼BIT》(后者保护范围较窄),大幅提升维权成功率。
(二)FTAs:降低“一带一路”贸易与投资成本
新加坡已与30多个国家/地区签署FTAs,其中与中国、东盟、欧盟的协定对“一带一路”项目最具实务价值:
1. 中新 FTAs 的关税优惠
2020年升级的《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实现了95%以上货物贸易零关税,中资企业通过新加坡出口“一带一路”国家时,可利用“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减免。例如,中国生产的机械设备在新加坡进行简单加工(如组装、检测)后出口马来西亚,可凭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享受《新马FTAs》的零关税,比直接从中国出口节省10%-15%的关税成本。
2. 服务贸易与投资便利化
协定允许中资企业在新加坡设立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机构,无需与本地企业合资(如中资律所可在新加坡设立分所,提供跨境法律意见);且“一带一路”项目中的专业人才(如工程师、律师)可凭新加坡的“专业资格互认”条款,便捷进入东盟国家市场(如新加坡律师可在印尼提供跨境投资法律咨询)。
三、“一带一路”项目的特殊保护:新加坡法律的“定制化”优势
“一带一路”项目多为大型基建、能源、跨境贸易类项目,具有周期长、金额大、参与方多的特点,新加坡法律针对这些需求提供了 “定制化”保护机制,核心包括基础设施纠纷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跨境调解执行三大模块。
(一)基础设施纠纷管理:SIDP的“预防为先”模式
针对“一带一路”基建项目(如电站、港口、铁路)易出现的延误、超资、多方争议,新加坡律政部2024年推出的《新加坡基础设施纠纷管理协定》(SIDP),打破了传统“事后解决纠纷”的模式,强调“事前预防”:
1. SIDP的核心机制
事前专家顾问团:项目启动前,各方共同委任3-5名基建领域专家(如工程师、造价师、律师)组成顾问团,全程跟踪项目进度,识别潜在风险(如原材料涨价、设计变更),并提出解决方案,避免争议升级。
快速纠纷解决流程:若发生争议,顾问团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非约束性建议”;若各方不接受,可启动“迷你仲裁”或调解,整个过程不超过3个月,远快于传统诉讼(通常1-2年),大幅降低项目延误风险。
(二)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型“一带一路”企业的“安全网”
新加坡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其体系特别适合“一带一路”中的科技型企业(如新能源、数字技术企业)。
1. 专利申请的“加速通道”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与全球30多个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中资企业在新加坡提交专利申请后,若获得IPOS授权,可凭此在其他PPH成员国快速获得专利授权(如中国、欧盟),审批时间缩短50%以上。
2. 跨境IP纠纷解决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均设有“IP专业庭”,法官/仲裁员多为国际IP专家(如前WIPO官员、专利律师),可处理跨境专利侵权、商标抢注等纠纷;若选择调解,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与WIPO新加坡调解中心可提供多语种调解服务,且调解结果可通过《新加坡调解公约》在51个签署国(包括中国)执行。
(三)《新加坡调解公约》:跨境纠纷的“高效执行工具”
该优势已在上一篇文章中详细讲解过,此处笔者便不再赘述。
四、企业出海新加坡的合规风险点与应对建议
尽管新加坡法律体系友好,但中资企业仍需警惕以下合规风险,避免因“细节疏忽”导致损失:
(一)常见合规风险点
1. 本地董事与公司秘书的“合规陷阱”
部分企业为满足“本地董事”要求,选择无实际履职能力的“挂名董事”,若董事未履行注意义务(如未审核财务报表),企业与挂名董事均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未按时委任公司秘书(超过6个月)或秘书资质不合格,ACRA可对公司罚款5万新元,且影响银行开户。
2. 受益所有权申报不实
2017年修法后,新加坡对“受益所有权”的核查极为严格,若企业未如实记录实际控制人(如通过多层股权代持隐瞒),一经发现,最高可罚款10万新元,负责人面临监禁;部分“一带一路”企业因不熟悉规则,未及时更新受益所有权信息,导致账户被银行冻结。
3. 税务合规风险
新加坡公司税率虽低(17%),但合规要求高:①年度应税营业额超过100万新元需注册GST(商品与服务税,税率9%),未注册者需补缴税款并罚款;②跨境关联交易需遵守“转让定价规则”,需准备同期资料证明交易公允,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 基础设施项目的合同风险
若“一带一路”基建项目未在合同中纳入SIDP机制,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传统诉讼/仲裁解决,延误项目进度;此外,合同中未明确 “适用法律”(如选择新加坡法还是东道国法),可能导致纠纷解决时法律适用混乱,增加维权成本。
(二)应对建议
1. 选择专业服务团队
注册阶段委托本地持牌秘书机构(如港通智信、迅捷财税),确保本地董事、公司秘书合规;运营阶段聘请新加坡本地律所(如Allen & Gledhill、Rajah & Tann)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定期审查受益所有权、关联交易等合规事项。
2. 利用新加坡的“合规工具”
通过ACRA的BizFile+平台定期更新公司信息(如董事变更、年报),避免逾期;基础设施项目签订合同时,明确纳入SIDP机制,并约定由SIAC或SICC解决争议;跨境投资前,通过新加坡律政部官网查询目标国与新加坡的BITs/FTAs,设计最优投资架构(如通过新加坡控股公司投资第三国)。
3. 加强内部合规培训
定期组织董事、财务人员参加新加坡《公司法》《税务法》培训,重点关注2017年修法后的新要求(如受益所有权、AGM豁免);针对“一带一路”项目团队,专项培训SIDP机制、《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应用,提升风险预判能力。
五、结语
新加坡商事法律制度以《公司法》为核心,通过“灵活的注册流程、严格的公司治理、高效的跨境保护”,为“一带一路”企业提供了从“设立”到“运营”再到“纠纷解决”的全链条保障。中资企业在利用这些优势时,需重点关注“本地合规细节”(如本地董事、受益所有权)和“协定实务应用”(如BITs的中转投资、FTAs的关税优惠),同时借助SIDP、《新加坡调解公约》等特殊机制,最大化降低“一带一路”项目的风险。新加坡不仅是企业出海的“据点”,更是利用法律工具实现跨境投资保护的“枢纽”——只有深入理解其制度逻辑,才能真正享受其法律红利。
来源: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孙光明,公司法律事务一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青岛大学法律硕士、联系方式:18653139778
- 李哲凡,公司法律事务一部、意大利都灵大学法学学士、澳门大学法学硕士;工作语言:普通话、英语、粤语;联系方式:13275316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