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邓佩芸:解读新加坡仲裁的双轨快速机制_贸法通

杨扬、邓佩芸:解读新加坡仲裁的双轨快速机制

发布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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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于争议金额与复杂程度,进一步提升仲裁程序管理效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已发布“第七版《仲裁规则》(《2025年SIAC规则》)”,该规则已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为此,《2025年SIAC规则》引入了一项称为"简化程序"的新程序机制,旨在更快速解决争议。

然而,由于先前第六版《仲裁规则》("《2016年SIAC规则》")已规定了一种称为"快速程序"的"快速通道"程序方式,这表明该快速程序与新引入的简化程序存在差异,预计将引发更多疑问。本文将通过审视仲裁协议效力、争议金额、程序进行、费用及裁决等关键方面,阐明快速程序与简化程序之间的区别。

快速程序与简化程序概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快速"程序并无统一定义,且其区别在实践中并非普遍明确或始终如一。尽管已有努力试图界定"快速通道仲裁"、"快速仲裁"及"简化程序"之间的差异,但仲裁实践及文献常交替使用这些术语,导致其用法模糊。然而,有一点不可否认:引入快速程序对争议方具有吸引力,因其能够实现经济高效的争议解决。

初看之下,简化程序与快速程序目标相似,区别甚微。尽管看似类似,但简化程序相比快速程序提供了更快捷的争议解决方式。SIAC明确,简化程序系针对"低复杂性、低金额争议"而设计。此外,随着简化程序的引入,对拟请求适用简化程序或快速程序的争议方所设门槛也已相应调整。

在众多区别中,本文将重点探讨仲裁协议效力、争议金额、程序进行、费用及裁决等方面。

一、仲裁协议

首要门槛直接源于引发SIAC仲裁的协议是否规定了争议各方已同意采用简化程序或快速程序。因此,这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被视为当事方选择权的方式类似,该门槛表明,选择简化程序或快速程序的当事方必须在仲裁庭组成前同意适用所选程序。尽管如此,需特别注意:先前已同意适用旧版规则中快速程序的当事方,应视为已同意受《2025年SIAC规则》下的快速程序约束。

二、争议金额

适用简化程序时,仲裁争议金额不得超过100万新加坡元的等值额。即便如此,SIAC主席仍可酌情决定简化程序不适用于该仲裁,即使争议金额未超过前述门槛。

另一方面,快速程序在此门槛上范围更宽,其争议金额须高于100万新加坡元但不超过1000万新加坡元。然而,以下两种附加情形亦允许其适用:

(1)在申请时,SIAC主席根据规则第13.1(b)条决定应适用快速程序以替代简化程序,无论争议金额是否符合快速程序标准;及

(2)案件情形确有必要适用快速程序。

三、程序进行

在简化程序下,仲裁庭必须自其组成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举行案件管理会议,以议定程序时间表,其中亦包括对任何中间申请的确定。

仲裁庭有权在遵循时限的前提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适用简化程序。仲裁庭还可设定截止期限,此后当事方未经仲裁庭批准不得提交中间申请。

除非仲裁庭经考虑当事方意见后另行决定,否则仲裁应基于书面陈述及随附书面证据作出裁决。当事方无权请求文件披露,亦无权提交任何事实证人证言或专家证人证据。

与简化程序类似,快速程序中的争议主要基于书面陈述及辅助书面证据作出裁决;若经当事方请求或仲裁庭认为开庭审理确属适当,则可进行开庭审理。若决定需开庭审理,则必须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除非当事方同意进行面对面或混合式开庭。

在快速程序中,仲裁庭有权采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程序方法,以满足快速程序的时限要求。此外,仲裁庭在考虑当事方意见后,可限制或不准许文件披露请求,并可限制书面陈述及证人证据。

四、费用

对于简化程序,仲裁庭及SIAC的费用上限应按照SIAC费用表计算得出的最高金额的50%,除非登记官另行决定。此规定不适用于快速程序。

五、裁决

简化程序的最终裁决应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而快速程序的最终裁决应于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

结论

为消除耗时的常规流程并开创高效的仲裁路径,新发布的《2025年SIAC规则》明确了两种快速仲裁程序路径:快速程序与简化程序,为拟提交SIAC仲裁的合同方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空间,使其能根据自身交易特点选定合适程序。尽管在程序进行方式及其他关键方面仍存在差异,但这两种选择均为争议方展现了同一愿景:实现高效且顺畅的争议解决。

(原标题:仲裁效率新格局:解读新加坡仲裁的双轨快速机制)

来源:印象尼海律航

  • 杨扬,德恒印尼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国际投融资、国际贸易、企业合规、跨境争议解决等民商事领域,拥有为近百家企业及境内外上市公司、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丰富经验;邮箱:dg_yangyang@dehenglaw.com
  • 邓佩芸,德恒印尼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跨境投资并购、企业合规、争议解决等民商事法律服务。邮箱: dengpy@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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