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裁决如何在马来西亚顺利执行?一份详尽的实务指南_贸法通

中国仲裁裁决如何在马来西亚顺利执行?一份详尽的实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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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步法

随着“一带一路”合作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出海,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在收获商机的同时,跨境商业合作中的争议也时有发生。为此,许多中资合同会选择将争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解决。然而,赢得一纸胜诉裁决只是解决了争议的“上半场”。真正的考验在于“下半场”——如何让这份裁决在马来西亚得到承认与执行,将“纸面上的胜利”切实转化为企业账户里的“真金白银”。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在马来西亚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完整流程与核心要点,为出海企业妥善处理商事争议、成功实现债权保驾护航。

(一)确认法律基础——裁决能否被执行

由于中、马两国均为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的缔约国,两国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其中,马来西亚于1986年、中国于1987年分别加入该公约。根据《纽约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按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这构成了中国仲裁裁决在马来西亚得以承认与执行的根本法律前提。

(二)准备核心申请文件

根据马来西亚《2005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2005)第38条及《纽约公约》第四条,申请人必须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经正式认证的仲裁裁决书正本或副本。

仲裁协议正本或副本。

上述文件的英文或马来文翻译件(如原件非此两种语言),且翻译件需经过公证。无论是在中国境内或是马来西亚本土完成的翻译工作,其核心均在于,译本必须由马来西亚司法体系所认可、或经正式宣誓的持牌翻译员出具。此举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法律专业术语的精准无误与译文的司法可接受性,而绝非一次简单的语言转换。

(三)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

(1)管辖法院: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拥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权。

(2)申请形式:通过提交 “原诉传票” 并附上详述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支持宣誓书” 及全套证明文件的方式启动程序。

(3)关键程序: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若文件合格,法院可单方面发出执行令。该命令送达被申请人后,通常会有一个14天左右的异议期。若对方未异议或异议被驳回,裁决即获正式承认并可执行。

(4)法定时限:务必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6年内提出申请,该时限依据马来西亚 《1953年时效法》第6(1)(c)条。

(四)法院审查与异议程序

马来西亚法院的审查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1)单方审查(单方命令阶段):法院收到申请后,仅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若符合要求,法院通常会单方面(无需通知被申请人)发出准予承认与执行的命令。

(2)异议期(异议阶段):该命令送达被申请人后,根据马来西亚《法院规则》,被申请人通常有14天的时间提出异议。若其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裁决即告获得正式承认,并进入执行阶段。

在此过程中,马来西亚法院的审查是有限的和形式性的。根据《2005年仲裁法》第39条,法院不得对裁决的实体问题(如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正确与否)进行重新审查。其审查范围严格限于该条文列举的程序性抗辩事由(如仲裁程序不当、违反公共政策等)。

(五)应对可能的拒绝执行理由

被申请人若提出异议,必须举证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仲裁协议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协议无效。
  • 其未获得有关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 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争议。
  •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约定。
  • 裁决尚无约束力或已被撤销。
  • 争议事项依马来西亚法律不可仲裁。
  • 承认或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

关于“公共政策”的案例极少:正因其标准严苛,在马来西亚司法实践中,成功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非常罕见。这实际上为裁决的执行提供了很强的可预期性。

(六)启动强制执行措施

一旦获得高等法院的最终执行令,该裁决即取得与马来西亚本地判决同等的执行力。申请人可委托执行律师,凭借该命令向法院申请各类执行令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 查封、扣押和拍卖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设备、存货等动产与不动产。
  • 冻结并划拨其银行账户资金,通常通过申请“扣押第三方债务人款项令”实现。
  • 追索到期债权,通过法院命令,要求第三方向申请人直接支付其欠付被执行人的款项。

重要提示:有效的强制执行依赖于对被执行人资产的预先查明。若针对公司被执行人的常规执行遇阻,可考虑以前述执行令为凭证,依法启动清盘程序,作为实现债权的终极法律手段。

二、重要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一)聘请本地专业律师至关重要

认与执行程序完全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内进行,涉及《高等法院规则》、具体的法院实践惯例(如提交文件的格式、聆讯程序)以及法官对《仲裁法》的理解。没有本地律师的深度参与,几乎不可能有效推进。

(二)提前进行资产调查

资产调查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前置步骤,旨在评估执行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执行程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债权。如果在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获得执行令后,才发现对方在马来西亚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则整个努力将失去意义。

(三)关注仲裁程序的合规性

确保中国的仲裁程序严格遵循仲裁规则,这是预防性关键。根据《2005年仲裁法》第39条,被申请人最主要的抗辩理由就是“未获得适当通知”或“仲裁程序与约定不符”等程序性瑕疵。马来西亚法院在执行阶段虽不审查实体,但严格审查程序正当性。保留所有程序文件(仲裁通知、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证据交换记录等)的原件和送达凭证,是驳斥对方此类抗辩的有力武器。

(四)考虑财产保全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策略性措施。根据《2005年仲裁法》第11条及第2部分,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有权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期间,应一方申请,准予临时措施(如资产冻结令)。该措施的法律依据明确,目的是防止一方在漫长的仲裁或执行程序期间转移、消耗资产,导致最终裁决落空。操作此程序同样高度依赖本地律师。

(五)关注法律动态更新

马来西亚的仲裁法律体系,包括《2005年仲裁法》及相关《法院规则》,会随司法实践与国际趋势而适时修订。在程序启动前与进行中,必须通过您的律师确保所依赖的法律信息与策略是基于现行有效的规定,防止因信息滞后而导致的程序风险与策略失误。

三、结语

依托《纽约公约》构建的国际合作框架,中国仲裁裁决在马来西亚的承认与执行具有明确、可预期的法律路径。成功的关键在于严谨的仲裁程序、完备的文件准备以及与马来西亚专业法律团队的紧密配合。对于出海企业而言,事先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做出合理安排,并在争议发生后积极、专业地推进跨境执行程序,是维护自身海外权益的重要保障。

来源:天驰君泰马来办公室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发布的国际公约、马来西亚成文法及司法案例进行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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