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地缘政治的演进,中亚正从“陆锁”变“陆联”。在此过程中,乌兹别克斯坦已成为中资企业西进的新支点。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因注册快、成本低、无最低资本要求,被不少企业视为“试水”首选。本文旨在梳理外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代表处的合规全流程,帮助读者用最小合规成本赢得最大市场先机。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第47条,代表处是法人设立的机构,负责代表并保护该法人的利益。代表处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活动依据经批准的代表处章程开展。
在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受非常严格的监管,仅可为扩展业务和开拓客户等目的设立,其主要职能包括参与政府项目的谈判,进行市场推广及法律等领域的研究。代表处可以组织和参与展览、论坛、交易会、会议,进行广告宣传,并为来访的母公司代表提供签证或移民支持。
一、业务范围
如前所述,代表处依据其经批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仅限于市场营销、广告等业务宣传推广活动及在当地代表母公司及其利益的事务,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因此,不适合在当地开展现场建设项目。
此外,代表处不得参与母公司的项目活动,也不应作为母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任何商业项目的载体,否则,其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
二、代表处设立流程
1、注册机关
代表处负责人根据总部出具的授权书对代表处进行管理。外国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设立代表处需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工业和贸易部 (MIIT) 进行设立注册,并向其提交年度报告。
2、申请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于2024年2月7日通过的第76号决议——《关于外国商业组织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代表处设立注册和活动程序的决议》对代表处可开展的活动、设立注册程序等条件作出了规定。
- 外国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代表处,应向注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 外国公司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
- 与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或组织的业务关联和其他关系的详细信息,需由代表处协助履行的已签署的合同和协议;
- 合作发展规划;
-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许可期限(一年或三年)。
书面申请还应随附以下文件:
- 外国公司注册国别法律规定的外国公司成立文件;
- 注册国别相关国家机构出具的证明该外国公司已合法登记的文件(国家登记证书或商业登记簿摘录);
- 外国公司向代表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其中应注明负责人护照的完整信息和授权范围;
- 经外国公司管理层批准并加盖公章的代表处章程;
- 拥有非住宅房产的乌兹别克斯坦法人或自然人出具的同意将房产出租或出售给代表处的保证书。
3、设立注册要求
上述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认证。具体如下:如外国公司注册地设有乌兹别克斯坦领事处,应在该领事处办理认证;若无领事处,可在该外国公司注册地的外交部或该国驻乌兹别克斯坦的领事机构、外交代表机构进行认证,随后,所有文件还需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再次认证。若相关文件已加盖了《海牙公约》的附加证明书,则无需认证。所提交的文件应当附有经公证的乌兹别克语或俄语译本。
若外国公司所在国法律未对上述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出规定,外国公司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其所在国外交部或者该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外交代表机构出具的确认函。
MIIT收取的设立注册费为48 BCV(约合1366美元)。
4、审查程序
自递交申请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将对代表处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设立注册或不予设立注册的决定。受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企业,代表处并非利润创造的平台,而是企业在当地的合规前哨。只有严格遵守“只能营销、不能经营”的原则,才能在乌兹别克斯坦实现稳健和长期的合规发展。
原标题:丝路机遇之门:企业代表处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设立路径
来源:商法CBLJ
作者:
- 王霁虹,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联系方式:wangjihong@zhonglun.com
- 谌皓碧,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chenhaobi@zhonglun.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5年10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