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波: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与现状_贸法通

李彦波: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与现状

发布日期: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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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更高质量拓展国际市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北京分中心)建立“海闻聚焦”专栏,分析近期海外知识产权热点事件,追踪热点案件进展,为市场主体优化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有效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参考。

众所周知,印度是全球知名的“世界办公室”,其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2019年2月,印度出台《国家软件产品政策》,计划将印度打造成“全球软件产品中心”,提出要在知识产权的推动下创建可持续的印度软件产业,把印度建设成全球软件产业的领导者,使印度的软件产品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增长10倍,打造1万家软件创业企业,培养100万名IT专业人员,创造350万个就业岗位,发展壮大20个软件产品细分领域。该政策以补齐软件产业的短板为出发点,从打造软件产品业务生态、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开发人力资源、发展国内市场等方面出发,部署了多项措施。该政策服务于“印度制造”和“数字印度”战略,表明印度将数字经济视为软件产业转型的机遇,重点发展软件产品,推动产品自主研发,巩固并提升其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体现了印度从“世界外包工厂”向“全球软件产品中心”转型的决心。印度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助推和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印度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本文首先从版权保护、信息技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专利保护四个方面阐述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的诞生,然后从总规划、建立研究机构以及建立执行机构三个方面介绍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最后围绕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问题并结合案例重点说明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及现状。

一、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的诞生

1993年,印度公布“新技术政策声明”,为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超大型计算机、材料的合成与加工、传感器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奠定基础。印度政府确定将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作为今后重点发展的两大知识性产业。自此,印度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开始诞生1。

由于软件行业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保护对软件行业的发展可谓举足轻重。起初,针对进口软件的盗版问题,印度政府迟迟没有制定政策,因此印度的知识产权政策一直备受国际社会的批评和诟病。自20世纪90年代,印度政府开始加大对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陆续推出若干重要举措,逐一阐述如下:

(一)两次修订《1957年版权法》,严厉打击盗版活动

1994年,印度对《1957年版权法》进行彻底修订,并于1995年5月10日生效。该修改法案对版权者的权利、侵权的惩处做出明确规定,严厉打击盗版活动,维护软件创作者的权益。该修改法案第一次清楚地阐明了版权人和用户的权利,禁止未经许可出售、出租或供给他人出售或出租任何计算机程序的拷贝。尤为重要的是,该修改法案对软件版权的违法者处以最严厉的惩罚。该修改法案第63B条规定,盗版计算机软件将被判处7天至3年的监禁,并处5万至20万卢比(折合人民币约4022.8元至16091.2元)的罚金。该修改法案被誉为“世界上最苛刻的著作权法”2,极大地促进了印度软件外包的发展。

1999年12月30日,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协议的完全接轨。1999年,印度还颁布《国际版权规则》,将版权的保护扩展至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有成员。

此外,印度政府还成立反盗版的执法机构。自印度软件服务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ftware and Service Companies,NASSCOM)于1994年8月在新德里开通反盗版热线以来,印度警方与NASSCOM频频合作开展反盗版运动。在此情形下,印度软件用户的版权意识开始增强,其软件产业的营商环境更加规范化,使得印度境外的跨国公司对在印度实施软件外包充满信心。

(二)颁布《信息技术法》,加强信息技术保护

2000年6月9日,印度颁布《信息技术法》,并于2000年10月18日正式生效。该法涉及刑事、行政管理、电子商务等内容,使得印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在计算机和因特网领域专门立法的12个国家之一。

印度《信息技术法》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确认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地位并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二是防范与打击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的犯罪。该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包括“电子合同”在内的一切“电子文书”和“数字化签名”只要经过适当的认证手续,即具有法律效力。为有效地防止和惩处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的犯罪,该法还在其刑事部分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侵入他人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私自下载他人计算机或其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制造和散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和计算机系统”犯罪;向任何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散播病毒或导致病毒散播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如果某人为获取电子签名认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认证机构谎报、瞒报任何文件或事实,也被认定为犯罪。根据该法的规定,网络犯罪分子通常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最高20万卢比(折合人民币约16091.2元)。对电脑网络系统进行攻击的黑客,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或罚款30万卢比(折合人民币约24136.8元)。未经许可进入他人受保护的计算机系统,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不言而喻,印度《信息技术法》的颁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打消欧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印度开展软件离岸外包时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种种担忧和顾虑。对此,我国有学者指出,“这是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法案,大大推动了包括IT外包在内的电子商务在印度健康发展”3。

(三)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印度没有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商业秘密主要由合同法和普通法的相关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为了达到TRIPs协议的要求,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在印度备受重视。作为普通法系国家之一,印度通过判例确认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 保密性: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公开披露;
  • 经济价值:秘密信息因其保密性而具有经济价值;
  • 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所有者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常见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数据、内部流程、专业的调查方法、配方、未申请专利的新发明、客户名单、商业策略、营销技巧、公式、草图、培训材料、算法和源代码等。印度的普通法基于公平原则认为,“违反信任”是侵权行为,并且不论主合同是否成立都构成侵权。换言之,即便主合同不成立,合同双方都应对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为营造有利于承接软件外包业务的营商环境,印度政府要求企业全面接受并达到国际知识产权标准。为了确保用户的数据产权,作为接包方的印度企业通常通过在线加密的方式读取客户信息,其目的就是向客户证明“数据最终永远属于客户自己”。为此,NASSCOM于2006年1月建立了全球第一个类似于银行个人信用的软件人才数据库,即National Skill Registry for IT Employees National Skills Registry for IT/ITES Professional(NSR-ITP)。NSR-ITP系统通过基础指纹和照片来辨认从业人员,用数据库记录印度所有软件公司职员的相关信息,包括教育背景、身体状况、曾经担任的职务及承接过的项目、擅长的工作领域和雇主评价,并在每个公司的协助下确认注册人员的信息,同时对数据进行严格的保密。只有当雇主向法院或警察局提起正式起诉或申诉时,雇主才能公布这些信息。同时,雇主的起诉或申诉会被严格审查,以防止雇主滥用权利损害雇员的合法利益。NSR-ITP系统的实施对防止商业诈骗、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增加了印度软件公司在欧美客户心中的诚信度。不可否认,印度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共同努力,有效地促进了印度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修订《1970年专利法》,与TRIPs协议接轨

加入WTO后,为切实履行成员国义务,确保本国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特别是为使专利法与TRIPs协议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首次修订《1970年专利法》,并于1999年3月26日生效。该修正案完成了地理标志、生物多样性等各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实现了印度知识产权与TRIPs协议标准的对接,使印度再次融入法律全球化进程。

1 “印度软件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吴小平,《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年2月(第34卷第2期).

2 “印度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启示”,胡水晶等,《电子知识产权》,2009(9).

3 “印度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启示”,胡水晶等,《电子知识产权》,2009(9).

二、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为了实现其“全球软件产品中心”计划,印度除了认真修改相关法律外,还强调软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很多时候,“这种软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就成为软件知识产权立法的前提和铺垫,并且是印度软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 第一,总规划。2000年,印度联邦中央政府提出了印度成为“知识大国”和建立“知识社会”的主张,并督促印度计划委员会推出印度未来发展的总体软件知识产权规划。
  • 第二,建立研究机构,提出软件知识产权规划的可行性方案。印度成立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由印度总理兼任理事长,科技部长担任副理事长兼总干事,负责制定软件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和方案。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的最高决策层为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总干事兼任,下设一名财务理事,由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科技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官员和印度著名科学家组成。理事会还设有咨询、考核机构。
  • 第三,建立执行机构。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下属的执行机构,另一部分是印度中央政府依法设立的执行机构。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下设国家科学技术和发展研究所,主要负责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和发展研究所还在国内组建了一个软件技术和法律小组,负责“全球范围内侵犯印度技术的专利性审查”事项6,即跟踪、监视全球范围内可能“抄袭、侵犯印度公知技术的专利申请,把检索、分析报告抢先发送给各国专利局审查员,帮助其驳回相关专利申请”,从而阻止危害印度利益的软件专利获得授权。

此外,印度联邦中央政府依法成立了“国家知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向中央政府提供关于软件知识产权的战略建议和立法建议。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国家知识网络小组。该小组提供了一个印度国内的软件知识产权资料库,同时也是一个收集、发布、交流国内、国外软件知识信息资料的综合平台,为印度的软件知识产权提供支持。对此,中国学者曾指出:这个平台对印度软件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7。

4 Dilip Dutta, Indian Software Industry, Growth Patterns, Constraints and Government Initiatives, [M].University of Sydney, 2002, (156).

5 “印度软件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吴小平,《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年2月(第34卷第2期).

6 Pankaj Ghemawat, Indian Software Industry in 2002, harvard business reviw [J].Sep,07, 1999,(26).

7 “印度软件业何以崛起”,周家高,《发展研究》,2000(5).

三、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及现状

当前,伴随计算机软件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即基于软件的发明创造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一直是业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在印度,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相比于版权和商业秘密,专利更能为基本的发明创造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护,但这种保护通常不包括软件。根据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2条1款的规定,只有当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时,才能获得专利保护。第3条k款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该条款排除了那些属于数学或商业方法、算法或计算机程序“本身”类别的发明。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计算软件包含其他技术内容,其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基于印度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印度的专利并不当然地禁止他人使用与计算机软件创新类似的算法或功能。毋庸置疑,这给软件行业带来巨大的挑战。如果没有专利权的保护,竞争对手完全有可能模仿,甚至直接抄袭已有的软件程序,导致软件创新者丧失商业上的竞争优势,进而破坏整个软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与印度专利法的严格规定相比,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marks,CGPDTM)于2016年2月19日颁布的《2017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则体现出一种更灵活的处理方法。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审查标准,并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实质属于计算机程序本身则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如果软件与新的硬件结合使用且该结合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则可以申请专利。此外,该指南还规定,在授予或拒绝提供专利保护时,无论要保护的是方法、工艺、装置、系统、设备还是计算机可读介质,人们都必须要强调发明的实质而不是其形式。

2019年,CGPDTM发布了《专利局实践和程序手册》。该手册重新强调了2017年的指南,旨在提升印度四个专利机构的透明度和统一性,并寻求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该手册为申请和审查程序提供了必要的清晰度,强调涉及计算机软件发明的申请必须要通过真正的创造性特征来证明其是符合可专利资格的客体。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的评判,印度法院发挥了关键作用。法院已开始循序渐进地解释《1970年专利法》中的第3条k款,承认并非所有软件都会自动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特别是在技术效果或创造性贡献较为明显的情况下。以下为印度法院近年来作出的相关判例8:

2009年苹果公司的专利申请:当时苹果公司正在寻求保护“一种用于相对于与计算设备和电子设备相关联的显示屏浏览数据项的方法”。这是一种媒体管理程序,允许用户浏览和选择电子设备(包括手机)上的特定媒体轨道,并通过在线媒体商店购买新媒体。这一权利要求最初遭到了异议,理由是该权利要求本身涉及软件。苹果公司辩称,该方法虽然是通过软件实施的,但构成了一种实际应用,产生了实用的结果并提供了改进的技术效果。加尔各答专利局接受了这一论点并授予了专利保护,承认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贡献。

2012年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专利助理审查长:此案中的申请人寻求获得一种用于生成数据映射文档的方法的专利。该发明解决了与数据库系统中数据迁移有关的技术问题。尽管专利局最初以缺乏技术效果为由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在该局意识到该发明不是独立的计算机程序后,最终还是授予了专利。

2015年爱立信起诉Intex技术(印度)有限公司(Intex):在这起案件中,爱立信指控Intex侵犯了其与移动技术有关的专利,其中包括基于软件的组件。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爱立信的裁决,认为这些专利涉及技术进步并作出了重大的技术贡献。法院重申,根据印度的法律,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本身并没有被排除在可专利性客体之外,只要它们针对技术问题提供了技术方案,同时不仅仅只是软件程序的应用程序。

2017年谷歌的专利申请:谷歌此前提交了有关“信息检索系统中的短语识别”申请,该系统可根据重要的多词短语及其相关短语一起出现的频率,使用这些短语来改进文档的索引、搜索、排名、个性化和过滤方式,以查找到互联网等大规模语料库中的重复项或摘要。这件申请遭到了异议,理由是它使用了包含逻辑步骤的基本数学算法。谷歌辩称,技术进步(即创造性)在于存储在内存中的创新型索引,其中包含相关的有效短语,而不仅仅是算法。该发明最终被确认为是一种可自动检测文档集合中短语的技术方案,并于2017年获得了专利授权。

2019年费里德·阿拉尼(Ferid Allani)起诉印度联邦:德里高等法院在重申技术效果可获得专利保护资格的标准时,采取了一种较为进步的观点,即认为不能仅仅因为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就轻易地拒绝授予专利保护。加入“本身”一词是为了确保通过计算机程序开发出来的真正发明不会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失去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

2023年微软技术授权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专利和外观设计助理审查长:最高法院确认,如果软件解决了技术问题或提供了技术效果,那么该软件可能会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重要的是,根据《2017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第4条4款4目,法院认为审查员应评估发明的真正技术贡献,而不仅仅是其结构或形式。

2024年AB Initio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专利和外观设计审查长: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嵌入硬件中的软件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这凸显了软件和物理组件之间技术集成的重要性。

综上,针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问题,近年来,印度实际上是在缓慢地、逐步地降低其评判标准,不再以“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软件都严格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而是承认具有明显技术效果和创造性贡献的软件也可以获得专利权。

8 “如何根据印度的专利法来保护有关软件和计算机的创新成果”,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25年8月26日,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bhj/yzqt/yd/202508/1992826.html.

四、结语

回顾过去,印度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明显进步;展望未来,印度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不能匹配其成为“全球软件产品中心”的宏伟蓝图。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信息技术中心之一,印度当前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全面的法律框架来加强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为由软件驱动的发明创造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印度软件行业的技术创新,进而为印度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维护印度在全球数字环境中的竞争优势。

(原标题:海闻聚焦丨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与现状)

来源: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

作者:李彦波,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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