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华东:从案例看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及对中国医药企业出海的启示_贸法通

唐华东:从案例看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及对中国医药企业出海的启示

发布日期:2026-01-09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开设“海联通鉴”栏目,以期通过整理分析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做法、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实务经验等内容,为市场主体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件历程复盘:从“首判维持”到“再审改判”,司法闸门打开

(一)争议的起点:剂量-方法专利中的“负限制”

Gilenya®(fingolimod,芬戈莫德)是口服治疗复发缓解型多发性硬化(RRMS)的重磅小分子。诺华围绕US9,187,405(405专利)布下“续量化”的剂量-方法专利:核心方案为每日口服0.5mg,并且在此之前不采用负荷剂量方案(“absent an immediately preceding loading dose regimen”)。这句话是负限制——通过“排除某步骤/行为”来缩窄并界定保护范围。

仿制方要想进入市场,必须穿过橙皮书专利“门槛”。HEC(东阳光/HEC)以Paragraph IV(PIV)认证发起挑战,由此触发H-W机制下的45天起诉窗口与最长30个月停滞期。停滞期内FDA可以继续技术审评,但不给最终批准,使得“诉讼=商业化阀门”的结构得以形成。

(二)一审与首次上诉:原研方连胜

特拉华地方法院(D.Del.)首先认定:405专利有效且被侵权。关键理由之一是地方法院认可“负限制可由整体文本与专家证词获得书面说明(§112(a))支持”;换言之,虽然说明书没有逐字写“不采用负荷剂量”,但从上下文能“读出”这样的技术方案。随后,联邦巡回法院(CAFC)在第一次判决中维持地方法院结论,暂时确认原研方防线。

(三)再审后的逆转:书面说明不足,权利要求无效

案件转折发生在再审(rehearing)之后:同一合议庭改判,明确指出

对于“不采用负荷剂量”这种排除性特征,原始说明书应当给出可辨识的文本支撑(textual hook);

本案文本仅呈现“沉默或含混”,不足以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证“发明明确排除了负荷剂量”;

尤其当该负限制是在审查后期为回避在先技术而加入,法院会更严格审视其在最初公开中的支持性。

据此,CAFC认定405专利的若干权利要求因§112(a)书面说明不足而无效。这一步一举打穿了原研方“最后的路障专利”。

(四)最高院节点与市场开闸

诺华向最高院寻求救济,曾短暂获得“暂缓执行”以试图“按住仿制入场”,但最终调卷被驳回,CAFC改判生效。司法阀门打开后,HEC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备货与渠道上量,正式在美销售(与其他持证企业几乎同步/相继上市)。从此,0.5mg市场进入多源仿制竞争周期,价格下探与份额分散成为主旋律。

二、美国“专利链接”制度(Hatch-Waxman,ANDA)要点

(一)基本框架与触发机制

新药(NDA)持有人将可链接的专利登记在FDA橙皮书。仿制方提交ANDA时,必须对每一项登记专利作ParagraphI–IV认证:I无专利;II专利已届满;III承诺待到期再上市;IV主张不侵权或专利无效/不可执行。PIV通知送达后,原研方在45天内起诉即可触发监管层面的30个月停滞期。在停滞期内,FDA可继续技术审评,但不得签发最终批准。

(二)“人工侵权”与诉讼赛道

PIV诉讼依35U.S.C.§271(e)(2)的“人工侵权”理论展开——即使药尚未上市,提交ANDA/PIV已构成可诉的侵权行为,以便提前解决专利纠纷。案件一般在D.Del.、D.N.J.等法院审理,经历Markman、事实审理、专家证言等环节。

(三)180天“首仿独占”

首个(或共同首个)提交有效PIV认证并满足触发条件的ANDA申请人,可获180天独占期(对其他仿制生效)。这段时间的商业价值极高,但也可能因共享、放弃或丧失而变形;独占规则由FDA多份指南与个案判定构成操作细则。

(四)本案中的制度应用点

本案完美展示了“45天起诉→30月停滞→一审/上诉→(可能)再审→最高院节点”的链接时间轴;并以§112(a)书面说明+负限制作为突破口,体现了Hatch-Waxman下不仅打102/103,112同样是高频致胜路径。CAFC在再审改判中明确指出:负限制并不天然违法,但必须在原始说明书中有“可辨识的文本支撑”;单靠“沉默”不够。

三、HEC坚持把Novartisv.HEC(Gilenya®)诉至联邦巡回法院、甚至“再审—改判”的原因

从商业、程序与法律三条线看,这场仗值得打,而且必须打。

(一)商业动因:大体量品种+早入场红利

Gilenya®(芬戈莫德0.5mg)是重磅小分子口服MS药物,一旦打掉最后“方案专利”拦路虎,就会释放可观的仿制市场。FDA在2019年就批准/或“有条件批准(tentative/final,视专利/停滞而定)多家芬戈莫德仿制方(含HEC、Biocon、Sun),但因为405剂量-方法专利的诉讼,上市节奏被卡住。只有把这件关键专利打掉,商业价值才能兑现。

对首批/并列首批仿制方而言,抢位早期放量的边际利润极高;即便未必取得独占的“180天首仿待遇”,只要处在首批,就能在价格尚未完全竞争化前获取可观回报(FDA对0.25mg强度曾明确给出180天给某首仿的函件,0.5mg强度则是多家“首批/早批”格局,具体独占格局视FDA与专利/诉讼动态而定)。

HEC自己的对外披露也多次强调芬戈莫德是公司“首个美国仿制大品种”、成功挑战专利后获批在美销售,其对公司国际化与收入盘子都具有标志性意义。

(二)程序动因:Hatch-Waxman机制“逼着你把仗打完”

提交ANDA并做段落IV(Paragraph IV)认证,本身在法律上就构成一项“人工侵权”(35U.S.C.§271(e)(2)),目的是让双方提前在法庭里把专利问题解决。品牌方在45天内起诉即可触发最长30个月的监管停滞期,FDA期间通常只能发“有条件批准(tentative approval)”,不能给最终放行。这意味着:不把诉讼打通,药就上不了市(或者得等到停滞期/专利期自然结束)。

因此,一旦走上Para.IV路线,诉讼是绕不过去的成本中心:你要么赢到“无侵权/无效”判决解除阻碍,要么和解(通常换取一个可控的入场时间窗),否则时间成本会吞掉大量商业机会。

(三)竞争博弈:并非靠“独占”,而是靠“早批规模化”

0.5mg并无单一企业的180天独占——FDA在2019-12-06一次性批准三家,后续又有多家在2022-10/11相继入场。HEC的商业策略不是“独食独占”,而是凭借先发与供应链执行力快速实现规模化铺货,在多源竞争中争取“量×价”更优解。

(四)外溢效应:诉讼胜利即“品牌资产”

在美国赢下一场对顶级原研的专利链接重案,对任何一家中国药企都是稀缺的品牌资产。它提升了企业在渠道、PBM谈判、BD合作和资本市场的议价力,并留下了可反复复用的判例与论证模板(特别是面对负限制/剂量-方法类续量专利时)。

该案成为近年最具分量的“负限制/书面说明”判例之一,为后续案子树立实战导向(“沉默是否能支撑负限制,要看上下文是否提供可辨识支持;后加限制尤其要小心”)。对一家志在长期耕耘ANDA诉讼的企业而言,这类判例“资产”能反复复用。

同时,它也给HEC的国际化品牌、BD合作、资本市场注入信号:有能力在美国打赢一线创新药企的“关键路障专利”。这对后续产品线进入美国、谈判分成与渠道都具有杠杆效应。

四、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如何更好地利用美国的专利链接制度

(一)把“专利链接”当成入口机制,而不只是障碍

美国专利链接制度的核心,是把专利纠纷前置到上市前解决:原研把相关专利登记到Orange Book;仿制药递交ANDA时,需要对每件专利做I–IV段落认证;如果做的是段落IV(主张不侵权或无效),原研在45天内起诉就会触发最长30个月的监管停滞——FDA继续技术审评,但通常不给“最终批准”。

这套设计的目的,不是单纯“挡住仿制”,而是为审批与市场准入提供一条可预测的时间线。进入美国的企业,不应只把它看作“法律风险”,而应把它视为进入路径的一部分:在研发、注册、商业化上的节奏,都要与这条时间线对齐。

(二)专利布局的核心理念:三件事讲清楚——在申请日“想做什么”、为什么“这样做”、边界在哪

美国法院在这类案件中非常看重书面说明(§112(a)):也就是,中国企业在美国提交专利时,是否清楚地写明并“拥有”你的发明。尤其是方案型权利要求(比如剂量、给药方案、是否使用“负荷剂量”等)。

可以把§112的要求,理解成三句朴素的话:

  • 要把话说清楚:如果主张“不采用某个步骤/剂量策略”(例如“不采用负荷剂量”),最好在最初的说明书里正面写出这件事,而不是靠事后在权利要求里加一句“排除性”用语来补救。
  • 要把理由摆出来:为什么不采用?是否与药理、稳态时间、峰浓度安全性、依从性等有明确关系?哪怕是“预期的试验”,也要写出合理的设计和推理,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读得懂、信得过。
  • 要把边界划出来:像“紧接其前”“稳定”“缓释”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尽量配上可度量的锚点(时间窗、参数区间、统计口径)。没有边界,就很难说清楚“保护范围到哪儿为止”。

这三点并不是“写多写少”的问题,而是文字与证据是否匹配的问题。匹配得好,专利更稳;匹配不好,在诉讼里就容易被“从根上”推翻。

(三)如何用好“仿制药声明”与时间结构

段落III声明(承诺到期上市)适合“等得起”的项目;

段落IV声明(主张不侵权或无效)是主动打开通道的方式,但一定会引发诉讼。

选择段落IV,建议先看三点:

  • 文本是否站得住:你对对手专利的理解与检视是否扎实,尤其是对方案型专利的书面说明(§112)有没有明显薄弱环节。
  • 证据是否拿得出:你的技术材料能否支持自己的判断(不管是“不侵权”的比对,还是“无效”的证据)。
  • 时间是否扛得住:最长30个月的停滞期,加上地方法院和上诉的周期,你的研发和商业安排是否有缓冲。

停滞期不意味着“停摆”。FDA可以继续审评、签出有条件批准(tentative approval)。换句话说,如果你的审评节奏和诉讼节奏协调得当,一旦出现对你有利的判决或和解,你就能快速转入上市阶段。

(四)标签(说明书)与专利要素必须一致

在ANDA案件里,药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一方面是侵权比对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又与用途/剂量类专利的可执行性相互呼应。两条原则:

  • 做专利时想清楚“标签怎么写”:专利里主张的方案,最好能在标签中找到合乎法规的映射,二者一致性越强,专利在诉讼中越“站得住”。
  • 做进入评估时想清楚“标签能否删”:有时删减适应症/用法用量(所谓skinny label)可以显著降低侵权风险,但需评估临床可行与支付方可接受性。法律可行不等于商业可行,二者需要权衡。

(五)工艺与质量属性的“安全距离”

即便打算主攻对手的用途/剂量专利,也别忽略处方参数、工艺窗口、关键质量属性(CQAs)、杂质谱等方面的专利。功能性或范围型表述很多,技术路径上与之保持“可证明的差异”,能减少“等同”或范围覆盖的争议。这是技术论证层面的“基本功”,但常常决定你能不能“稳妥过线”。

(六)诉讼路径的理性定位:并非“以战止战”,而是“以判定界”

Hatch–Waxman的“人工侵权”设计,目标是提前判定权利边界而非单纯惩罚。这意味着诉讼的价值在于:

  • 为监管审批提供明确信号(是否可给最终批准);
  • 为市场准入提供清晰预期(上市时点、是否和解进入);
  • 为未来布局与谈判沉积判例与信息(何类论证能过§112、何种表述存在解释风险)。

客观结论:进入者应把诉讼视为权利边界的确认机制。赢固然理想,但即便和解或部分败诉,只要“边界”被清楚界定,也能为下一个品种或下一轮布局提供可学习的证据标准。这比“把诉讼当作唯一商业成功通道”的观念更符合制度本旨。

五、同时做中美市场时的统一标准

中国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和美国的专利链接制度目标相近,但等待期、程序路径和证据习惯不同。如果要同时在中美推进,建议把美国§112的证据强度当作最低共识标准:按这个标准组织“方案型”叙述与术语边界,通常能在两地都保持较好的稳健度。

(原标题:【海联通鉴】从案例看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及对中国医药企业出海的启示)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作者:唐华东,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校对及供稿:北京乐知新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立场。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