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智库发布《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欧盟及其他地区的方法》报告_贸法通

欧洲议会智库发布《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欧盟及其他地区的方法》报告

发布日期: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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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洲议会研究服务处(EPRS)发布《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欧盟及其他地区的方法》报告,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兴起对全球版权法体系带来的挑战。在欧盟层面,目前尚未出台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版权性的专门规则,但欧盟法院现有判例及成员国实践表明,“人类创造力”要素是当前版权保护的关键。在全球范围,大多数国家将版权保护限定于显著包含人类参与的作品。英国等普通法国家为“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授予版权,但将作者身份归于负责创作安排的人。中国法院根据人类在生成作品中的参与程度授予版权。全球范围内的规则差异导致了法律不确定性。以下是报告主要内容介绍: 

欧盟强调版权保护以人类创造力为核心

欧盟《人工智能法》未直接触及该问题,仅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遵守欧盟版权法规定。欧盟法院方面,其判例法要求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即体现“作者自身的智力创造”。自2009年以来,欧盟法院在多个判决中重申了这一标准,进一步要求作品体现“个人印记”。当人类创意专业人士在人工智能辅助下创作作品,如何适用“智力创造”标准具有开放性,其核心在于人类创造性参与最终表达成果的程度和质量。成员国方面,匈牙利在2024年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时曾发起政策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成员国普遍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获得版权保护需要“显著的”人类投入。欧洲议会方面,其在2020年和2021年的决议中强调了与自然人相关的原创性原则,指出了人工智能辅助与纯人工智能生成之间的区别。

其他国家在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方面存在差异

美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坚定支持者。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发布的有关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作品登记的政策指引指出,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只是根据人类的提示词产生作品,该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同时,美国《黎明的扎里亚》等成功获得版权保护的案例显示,若人类以“足够创新的方式”选择或编排人工智能生成材料,则该部分可能受版权法保护。英国、爱尔兰、新西兰等国家版权法明确承认“无人类作者的计算机生成作品”,将作者身份赋予“为作品创作做出必要安排的人”。但这些规则基本在通用人工智能出现之前制定,尚未明确人类极少或间接参与作品创作的情形。中国是最早赋予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的国家之一。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的一项判决中确认了“文生图”的可版权性,认为原告从超过150个提示词中进行选择及后续编辑等行为体现了人类的个性化表达。乌克兰为人工智能生成图像创设了一种独立于传统版权的特殊权利,作品中由人类创作的部分仍适用于传统版权。但此类特殊权利已受到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反对。

警示当前全球范围的规则差异带来法律不确定性

全球范围内对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规则的差异,可能引发版权执行和跨境许可等方面的复杂问题。大多都司法辖区将一定程度的人类参与作为赋予人工智能作品版权的前提条件,但这一立场可能因为全球竞争格局的变化而改变。此外,对于版权规则的执行者而言,检测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程度可能日益困难,这一技术难题可能导致版权欺诈。在此基础上,报告呼吁进一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规则协调性,提出建立国际标准、促进跨境许可等政策建议。

来源:CAICT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作者:王金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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