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种瑞璇: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制度建构——以对接CPTPP相应规则为视角_贸法通

李本、种瑞璇: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制度建构——以对接CPTPP相应规则为视角

发布日期: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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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结合当下ESG体系的全球最新实践,以及我国申请加入CPTPP的现实需求,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制度建构具有重大意义。CPTPP强调环境法律的高标准、有效性、透明度以及对成员国和企业环境责任监管的程序性,在CPTPP框架下国企可以参与制定、完善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标准,补充国内对于环境的监管措施。借鉴CPTPP其他成员国相应经验,应统筹考量ESG治理体系及CPTPP环境规则的相应要求,鼓励对接ESG的国际通行标准,平衡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与绿色补偿机制,量化环境社会责任披露标准,采取规范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参与等举措来持续提升国企国际竞争力,助力我国加入CPTPP。

关键词:CPTPP,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国企改革,ESG

在国际经贸形态发生新变化、全球价值链再整合的当下,坚持国际经贸规则多边主义意味着要谋求国家之间在贸易投资和经营环境等方面形成新的共识与一致性标准,以旨加强相互吸引,谋求共赢,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指引无疑具有凝聚力。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治理体系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践模式自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提出后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ESG治理体系逐渐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企业价值的核心体现部分。目前ESG已形成的国际通用标准包括联合国规范性文件框架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责任投资原则,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的披露框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跨国企业则等。基于这些标准,根据评级对象、方式、用途、呈现形式的不同,全球涌现众多评级及排名体系,这些排名体系成为企业创造全球声誉,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背书指标。我国如何融入其中,探索形成中国特色ESG体系成为促进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全球价值、引领投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环节。通过ESG制度性工具,将ESG视为我国企业发展模式转型的衡量要素,也将是中国从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重要表现。

就我国而言,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同时国企进行全球投资布局也是超越目前国有企业固有范畴的创新性发展的核心思维所在。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国有企业在2016年约占全球跨国企业总数1.5%,1500家跨国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占全球总量的11%,其中18%的外国附属机构总部设在中国,中国是最大的国有企业海外投资者母国。另据世界银行的相关统计,中国国有企业在全球2019年GDP中比重高达5%。近年来,虽然中国海外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但国有企业仍然是出海的主力军,这意味着国企也将是承载ESG制度建构,特别是对接国际标准的先行者和主力军。

从ESG作为全球性企业治理体系来看,其涵盖的各类标准极其庞杂,主要表现为各类国际组织框架下的指引性文件,其性质界定可归类为特殊的国际法渊源, 属于可能或未然性范畴的法的后备库,成法的过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 即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 (即法的产生途径 ) 、动因性要素,而目前这三类要素都尚处于生成过程中,这无疑为我国企业的ESG制度对接乃至创新性建构既提供了难题,也提供了机遇;从ESG本身所涵盖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主要板块来看,较之于社会和公司治理,环境板块更具有规则生成性特征。从多边的巴黎协定到区域性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 )都全面或局部涵盖环境规则,这也为我国国企对ESG体系的相应切入提供了方向性指引,更与中国绿色发展进入新阶段特别是至2060年碳中和目标相呼应,本文选题聚焦于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制度建构,也正着意于此。

当前我国社会正值转型时期,国企改革进程亦进入攻坚阶段,在国际经贸规则面临重构的时代背景下,国企应该承担怎样的环境社会责任?怎样建立适配的ESG体系?其中一个需要重点考量的要素是必须结合我国申请加入CPTPP的规则对接需要:CPTPP强调高标准的环境规则,其环境章节对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鼓励缔约国企业自愿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包括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等方面。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统筹考量ESG治理体系与CPTPP规则,对中国国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相应制度建构提出建言。

一  统筹视野下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制度建构的着眼点

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对于提升国企国际竞争力,健全ESG体系的发展,助力我国加入CPTPP都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绿色低碳的发展注入新动能,符合我国的长远发展和为人民谋福祉的战略目标。承前所述,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制度建构的统筹重点应着眼于两个方面:

(一)与ESG体系的全球新发展密切结合

ESG治理体系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突破传统的利润理念,强调企业对环境(E)、社会(S)、治理(G)三方面的贡献。具体来看,ESG体系分为三层次:第一,信息披露体系,要求企业对ESG三方面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如企业的绿色投入数据、废弃物处理方式、员工权益数据、公司治理结构等。第二,企业评级体系,指第三方评估机构以ESG三方面作为考量因素对企业进行指数化评级并发布报告,帮助投资者更直观地预判公司未来发展,规避“黑天鹅”事件等投资风险。国内主流的ESG评级体系有华证、中证、嘉实、商道融绿等,许多国际的ESG评价体系和标准也在中国得到广泛应用,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Sustainalytic指数、MSCI ESG指数等。第三,企业投资实践,指在投资流程和研究中纳入ESG因素,如全球可持续投资联盟(GSIA)提出的ESG投资策略。

当下国际社会愈发重视投资领域的ESG情形,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也相继制定政策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或者强制性披露ESG相关信息。ESG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包括披露内容、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等。欧盟于2014年发布《非财务报告指令》 强制要求拥有50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披露ESG信息,并明确环境为强制披露内容;2019年港交所强制要求企业进行ESG信息披露,对披露的要求不断加强;英国于2021年实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律框架》 (FSMA)修订法案,要求大型上市公司披露与ESG相关的信息。此外,许多行业和投资者也自愿制定了自己的ESG披露体系。

我国ESG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 2006年我国深交所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披露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报告。《中国上市公司ESG行动报告(2022-2023)》 显示我国A股虽还未施行强制披露ESG报告制度,但即便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领域,透明度和环境责任也被广泛认可。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企业披露ESG尚属自愿性的制度定位,尚未有统一的ESG披露标准,披露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就目前主流的报告形式,主要包括社会责任报告(CSR)、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ESG)、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报告书等类型。

基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对国企ESG体系建构必当先行。其中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中提出探索中央企业应积极参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体系。2023年3月由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委员会发布《中国企业ESG报告评级标准(2023)》 。各社团组织以及地方也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信息披露规则指南,如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发布《企业ESG信息披露通则》 。一些央企也积极参与制定ESG标准,如中国国新发布ESG评价体系“中证国新央企ESG成长100指数”,中国节能推出自主研发的ESG评级产品(H-ESG Rating V1.0)。在2023年中国企业论坛平行论坛上正式发布《中央企业上市公司ESG蓝皮书(2023)》 ,并公布截至2023年8月底已有86.8%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公开发布了2022年度ESG相关报告。2024年以来证监会和财政部相继出台ESG相关政策,政策及与政策配套的指引对上市公司ESG及可持续信息的披露提出规范化发展的要求,为最终形成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整体来看,全球ESG对促进和提升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准确性不断有新的要求,也将影响到ESG的影响力从资本市场向实体经济深化,这将对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制定、运营和管理产生深刻影响,表现为ESG将作为参与企业战略和运营的因子进入企业增长与发展的考量中,进入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考量中,进入企业风险管控和长期价值创造的能力建设中。

(二)与CPTPP竞争中性原则的深入对接

2021年9月,我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CPTPP的宗旨与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向高度一致,并且将环境保护置于与自由贸易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然而,CPTPP具备“活协议”的性质,“国有企业”章节未来通过谈判可能会加入新内容。由于CPTPP不少规则未来发展走向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无疑对我国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对标CPTPP规则提出了要求。

从全球来看,国有企业虽然经济效率和创新性不及私营企业,但其所肩负的非财务目标更为重要。非财务目标大致可以归为三类:

  • 公共服务的全民可及,如公用设施、地面交通;
  • 发展促进,国有企业在支柱产业、金融部门不发达地区发挥作用;
  • 战略性资产的本国控制,如石油、天然气、银行业等。

而在我国除了以上国企涉猎领域外,还存在大量的竞争领域的国企。这类国企在当下我国面临经贸壁垒丛生,全球化再次阻滞情形下,特别是在面临数字经济新浪潮的背景下,我国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理念,国企在新的赛道做强做优,成为突破困局的重要战略。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决定》 指明了关于国资国企下一步改革十大重点和高质量发展的十大方向。提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国有企业对标CPTPP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在宏观层面上,利用其在主导性行业中的优势,能够率先适应高标准环境规则,并引领国内其他性质的企业逐步适应国际标准和规则。这进一步推进了我国贸易规则和国际规则的接轨,为营造积极公平的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推动作用。在微观层面上,国有企业通过对标CPTPP规则,可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加快企业绿色创新和转型升级,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开拓境外市场和投资机会。

但深入对标CPTPP规则,必须和CPTPP规则所推崇的核心理念——竞争中性相契合。关于竞争中性, 目前的国际法律文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义。OECD作为当下研究竞争中性问题最全面和最权威的国际机构, 将竞争中性定义为“经济市场中没有经营实体享有过度的竞争优势或竞争劣势时的状态”。竞争中性意味着国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法律政策环境,不因市场主体的所有者或控制人等方面的差异,而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优势或面临劣势,在我国更多被表述为公平竞争。国企承担更多的ESG责任,无论对公益性国企还是充分竞争领域的国企,毋庸置疑在某种程度会引起商业考虑和社会责任的冲突问题,特别是在CPTPP国企章节里商业考虑是一项竞争中性外化的基本考量,这意味着需要对应CPTPP相应环境章节要求在我国国企环境社会责任制度建构中做多重目标的制衡设计。作为中国国企在承担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方面势必付出更高的投入,如何在合理比例范围内设计出合规的补偿机制,从而形成良性动态发展模式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 CPTPP环境章节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制解构

CPTPP环境章节(第20章)共包括二十三条和两个附件,涉及重塑环境法律的定义与分类、鼓励企业自愿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强调环境法律的透明度。CPTPP环境章节加强了对成员国和企业的环境责任监管,鼓励各成员国加大对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促进企业遵守环境法规、标准,从而确保企业的环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CPTPP高标准的环境规则一直备受争议。有学者认为CPTPP因扩大了现有多边环境协定下的实质性义务及对个别词语进行了扩大解释,因而可以视为国际环境法的新渊源。有学者认为CPTPP的环境章节是一份充满模糊和空洞承诺的文件,条款薄弱、含糊不清且基本上无法执行,无法改变现有的环境治理体系。笔者认为,CPTPP环境规则虽然强调环境的高标准和有效性,但鼓励企业自愿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也没有规定企业不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后果。由于CPTPP具备一定“活协议”的性质,未来如若发生争端,环境委员会的会议文件、成员国间的磋商成果都可能作为协议的延伸性补充,这也为CPTPP留出“活”的空间。因此以发展的眼光看,结合前述ESG体系的发展带来的影响,未来CPTPP内涵将不断丰富,而在规则的执行上则会基于ESG体系的不断完备而趋于越来越严格的态势。

(一)CPTPP强调环境的高标准与有效性

CPTPP环境章节的目标之一为“为促进相互支持的贸易和环境政策”,强调环境的高标准与有效性,规定了各成员国应保护的环境原则、标准和措施,要求各成员国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和措施,以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总体来看,不同于WTO(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GATT 1994第20条仅将环境作为贸易规则的例外条款,CPTPP专门设立环境章节(第20章)。

第一,CPTPP第20.2条对缔约方的国内环境法提出成文性和实践性要求,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努力保证其制定的环境法律和政策中需要包含规定、鼓励高水平环境保护的条款,并继续提高各自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CPTPP要求缔约国确保其贸易和投资政策与环境保护目标保持一致,缔约方之间不得出于鼓励贸易或投资的目的,而削弱环境法律的效力。CPTPP第20.3条第2款赋予各缔约方设定国内环保法律政策的主权权力,在不损害主权权力的情况下,第20.3条第6款提出通过弱化或减少各自环境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以鼓励贸易或投资是不适当的。

第三,CPTPP强调对可持续发展下的公平竞争。CPTPP提出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必须遵守 CPTPP 所含所有现行规则的方式并承诺提出最高标准的国有企业市场准入出价。CPTPP 一系列规定意味着成员国对环境保护的承诺需更加明确和具体化。

CPTPP对环境法律的定义有创新性突破,规定了一系列更全面的环境法律分类,并要求其成员国在实际环保实践中采取具体的举措,以推进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CPTPP下环境法律的范围非常广泛,为履行该缔约方在多边环境协定项下义务的任何法律、法规或条款。环境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还包括污染物防治、有毒物质传播、生物多样性等领域。

CPTPP在环境保护的范围更全面、法律框架更完整,对环境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更严格。它没有仅仅做出一般性的规定或口头承诺,而是从法律上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强制执行国际环境协议和标准,确保各成员国通过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并通过惩罚行为加以约束,从而促进环保标准逐步提高。第20章包括环境规定、环境监督和环境执行,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也暗示着成员国若不按照CPTPP规定的标准来保护环境,将面临违规风险。一旦被CPTPP成员国认定为可能确定的环境产品和服务的任何潜在贸易壁垒,CPTPP委员会有权开展调查工作。

CPTPP高标准的环境规则要求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必须达到更高的标准,这不仅对成员国的环境法规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还对成员国的环境治理打造了更高的标准,迫使成员国改进现有的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CPTPP明确规定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CPTPP通过软法约束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具体分析其内容,主要从承担责任方式和具体责任形式上进行规制。

1.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自愿性

CPTPP第20.10条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将企业限定为在缔约方领土或管辖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的企业,提出企业可以自愿采取与环境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对于企业是否应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存在一定的观点差异。支持自愿性的学者Archie Carroll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认为企业应该自愿承担超越法律要求的社会责任,包括环境责任,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支持强制性的学者David Vogel认为由于企业的行为对环境和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进行强制性监管和约束。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虽然自愿性行为是可取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性规定是必要的,以确保企业在关键领域履行其社会责任。由于CPTPP缔约国各自拥有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因此强制要求所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可能会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虽然CPTPP文本上鼓励企业自愿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但仍需注意:

第一,环境章节规定一系列的执行条款,暗示企业必须按照环境规则保护环境,否则将面临惩罚措施;

第二,CPTPP环境委员会具备监督环境章节执行职能,其后续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可能对环境条款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这也意味着后续的环境标准可能会更加收紧,企业若不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也将面临一定风险。

2.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方式

CPTPP并没有对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仅做出了一些形式上的指引。CPTPP首先明确企业所承担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应与该缔约方赞成或支持的国际公认标准和指南相一致。第20.11条第1款对自愿性机制的内容进行具体阐释,鼓励缔约方设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例如自愿审计和报告、基于市场的激励措施、自愿分享信息和专门知识以及公私合作关系。CPTPP第20.11条第2款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提出CPTPP缔约方的企业也应继续制定和改善“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标准。

自愿性机制可以由政府制定,也可以由私营实体或非政府组织制定。自愿性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让企业可以自己决定环保行动的具体方案、实施策略以及环保投入的规模,让企业的环保工作更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而不是单纯地依赖政府的强制性要求。企业经过自我评估和监测后可以将环保的成果和收益向外界进行透明化,降低企业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风险,从而取得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支持,推动企业的环保工作更加深入和有成效地实现。

CPTPP虽然规定了自愿性机制,但其前提仍为自愿,缺乏强制性与可追责性,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参与程度不均衡的情况。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应对来自不同层面的自愿性机制,即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合规要求,需要遵守更多的环境法律和法规。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业务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进行环境合规性的监测和报告。

(三)CPTPP强调环境程序性规则

CPTPP规则中新设环境程序性规则,如公众参与、环境合规、争端解决等。

第一,CPTPP要求缔约方向公众公开程序事项,为公众提供参与机会、建立咨询机制、向公众公开意见,确保各缔约国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时考虑公众需求和利益,便于企业在更广泛的信息基础上掌握环保信息,从而自主决策是否承担更多的环境社会责任;

第二,CPTPP要求各缔约国建立环境监察机构和合规机构,设立环境委员会和联络点,目的为监督CPTPP环境章节的实施,增强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和行政监管,并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第三,CPTPP首次对环境争端设立程序性规则,建立了一个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争议解决程序,以解决有关合规的任何问题。

规定缔约方之间的可以先进行具有严格时间限制的环境磋商程序(第20.20、20.21、20.22条),如果各国无法通过协商与合作解决问题,则可以根据CPTPP第28章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有学者认为CPTPP的环境条款多为“高度限定的义务”,如多处使用“努力”(strive,endeavour)、“促进”(promote)、“酌情”(as appropriate)等模棱两可的词汇,因而CPTPP不太可能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如亚太地区较为严重的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甚至可能会因环境规则中执行条款错失通过具体的国内法律义务和国际合作行动解决环境问题机会。但就目前具体情况而言,中国需警惕这些“高度限定的义务”,一旦中国国企违反了CPTPP下或是投资国的任何环境规定,则可能会触及CPTPP争端解决机制。

三、我国国企对接CPTPP承担环境社会责任面临的挑战

CPTPP环境规则所强调的内容与中国环境法律改革的联系密切。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目前面临“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的形势,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国企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着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历史使命,承担环境责任。中国国企在对接CPTPP框架下的环境标准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时,还面临着来自国内环境立法与ESG体系建设的考验,以及国企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实践上的考验。

(一)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CPTPP环境规则尚有不兼容之处

虽然CPTPP鼓励企业自愿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但对于企业选择不参与或不承担这些自愿性机制的情况,可能在品牌形象、声誉和市场份额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现阶段我国国企在承担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方面需要双重达标:既要对标CPTPP环境规则,又要将ESG理念与国企改革深化和高质量发展相结合,这无疑给制度建构提高了难度。

CPTPP强调环境法与贸易法、投资法之间的关系,规定缔约国不得削弱其环境法律制度,限制了通过削弱环境法来鼓励贸易或投资的行为。对比我国法律政策,环境法与贸易法、投资法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我国环境法与贸易法、投资法的联系主要在政策理念中,却鲜见于法律条文中。198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 首次提出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着重于从自经济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由基本国策上升为国家战略,逐步转化为中国国内立法的价值趋向。但在具体环境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仅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仍未有具体关于贸易、投资方面规定。

而在对外贸易法、投资法领域,对环境保护只是零星规定,对于企业的贸易投资活动中是否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定更为鲜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立法宗旨仅涉及贸易秩序本身,而未将CPTPP所强调的高水平环境贸易作为贸易秩序之一。《对外贸易法》 对于环保的规定散见于具体条款之中,如第十六条规定保护健康、保护自然资源等因素作为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原因之一,第二十六条将保护“保护环境”作为限制或禁止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也未见对环境保护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仅“境外投资监管”章中倡导投资主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受到我国监管的情况限于在境外投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及程序上原因,而未对因破坏环境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所规制。

我国环境法与CPTPP环境法律体系存在一定差异。CPTPP的环境法律更加完备和严格,存在与我国环境法律规制的侧重领域不同、立法与监管体系不统一等问题。CPTPP规定了环境标准、环境立法、环境信息透明等方面的规则,并要求各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障措施,对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进行约束和制约。

CPTPP与我国环境法律规制的侧重领域不同,我国环境法规定范围相对较窄。在CPTPP规则下,CPTPP在环境法律的范围中不仅包含传统环境保护领域,如大气、土壤、水资源,还包含非传统领域,设立具有可持续性的环境保护条款,如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修复等条款,并对此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制。而我国环境法则更注重维护自然环境和人民福祉,强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与CPTPP强调的领域仍有一定的差异。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集中在传统的领域,如水资源开采、动物栖息地保护等,而对于CPTPP专门强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遗传资源、外来物种入侵、非法捕捞和过度捕捞的关注相对较弱。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与监管体系不统一。我国虽逐步重视环境保护,但法律监管手段过于宏观,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处罚措施。而CPTPP要求设立环境委员会,并详细规定环境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则。

(二)我国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制度尚不完善

CPTPP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非常重视。国企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然而我国国企作为公众参与主体,与CPTPP公众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差距。

CPTPP鼓励企业自愿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强调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披露。然而对于国企开展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是否需要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问题,我国贸易法、投资法中鲜有法律规定。《公司法》 (2006)将社会责任纳入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原则性条款,但未对社会责任的内涵做出具体阐释。《公司法》 (2024)第二十条将生态环境保护列为社会公共利益之一,承担社会责任,鼓励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但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尚有待细化。

CPTPP认可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制定、改善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标准,以补充国内监管措施。这有助于加强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自我约束和自律。我国《环境保护法》 虽然规定法人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力,但只规定特定主体才能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国企作为监督环境保护的主体难以全方位参与环境监督。

目前我国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制度欠缺整体性标准。

第一,企业自身欠缺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整体性规划。从企业自身角度,企业章程是企业行为的规范手册,其中包含了企业的核心价值和行为准则。而在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中少见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缺少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指导。

第二,我国ESG体系也欠缺整体性标准。ESG和CPTPP环境章节都关注企业的环境表现和可持续发展。我国ESG体系尚在起步阶段,存在尚未建立系统的ESG披露标准、未有统一的ESG信息评级框架、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参与较少等问题。

2021年公布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仅强制部分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且披露内容局限于传统的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尚不能对接国际通行标准。随着ESG的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可能会看到更多国家和地区制定或加强ESG披露的强制性规定。

四、CPTPP既有成员国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制度借鉴

对CPTPP既有成员的国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方式的借鉴对我国国企承担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改革无疑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日本作为CPTPP重要成员国之一,较早重视ESG体系建设;越南作为发展中国家,社会制度和我国相近。越南在加入CPTPP之前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环境制度改革,这些改革为越南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建立了基础。

(一)日本:全面的ESG评估框架

日本是CPTPP重要成员国,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环境会计制度和环境审计监督制度、企业自我管理模式,以及领先的ESG治理体系,尤其是其评估框架。

自上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制定大量法律法规,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日本环境省于1998年颁布了《日本环境会计指导原则》 ,推广环境会计制度。此后又于2005年细化《环境会计指南》 ,要求将环境相关成本与企业管理相结合,规定企业提高环境透明度,披露环保费用、公开环保报告书,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企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为了推动实施环境会计制度,日本环境省成立设立“环境报告资料库”,建立“全球环境信息中心”。日本企业环境审计监督制度制定于1970年代初期,由日本环保协会、社会团体、第三方机构等对企业进行环保审计,评价企业的环保举措,监督企业的环保事业及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情况。日本的环境会计制度和环境审计监督制度强调信息披露、环境审计和监督,鼓励企业自主性和主动性。中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加强信息披露、环境审计和监管执法,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日本国家环境政策的约束和企业环境意识的支配下,日本企业的环境管理逐渐走上了自我管理的模式,主要表现在企业环境管理员制度和“生产者负责”制度。日本企业会自行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的环境管理体制明确所经营的行业与环境的关系,形成本公司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原则。日本企业还依法设立公害防治管理员岗位,且公害防治管理员需要通过严格的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资质后才能上岗。“生产者负责”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经营企业回收其生产的产品,倒逼企业使用环保材料生产产品,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形成绿色循环。

日本ESG评估主要由《日本尽职管理守则》 和《日本公司治理守则》 进行规制。2014年,日本金融厅首次发布《日本尽职管理守则》 ,为ESG创设法律地位,从投资者角度规定投资者应监测被投资公司的ESG风险。2020年新修订的《日本尽职管理守则》 加重了对投资者促进可持续增长责任。日本政府2021年发布了《日本公司治理守则》 ,鼓励公司披露与ESG相关信息,并提高企业的ESG实践水平。这两份文件与CPTPP相同,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均采用原则性倡议,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日本ESG投资在亚洲尤其处于领先地位。日本可持续投资论坛(JSIF)的研究表明,日本企业的ESG投资逐年增多。截至2022年3月底,JSIF对日本可持续投资未偿金额进行了调查,可持续投资总额为493兆5977亿2900万日元(比上年下降4%),占管理总资产的比例为61.9%(比上年增加0.4%)。日本将ESG的三个要素系统且清晰地编入通常的财务分析、运用过程的投资,并对公司ESG评级进行积极审查和消极审查。积极审查是投资同行业中ESG性能优秀、评价超过规定阈值的企业、项目。消极审查基于伦理、社会、环境的价值观,不以特定行业、企业为投资对象。通常投资者先进行消极审查,判断目标企业是否能被纳入的正面审查。

日本ESG审查制度要求投资者对企业的ESG表现进行评估,并根据ESG风险来决定投资决策。这种制度强调了ESG因素在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性。中国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加强对企业ESG风险的关注和评估,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建立更加科学和全面的ESG评估框架,以提高ESG评估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越南: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进行立法规制

作为CPTPP所有成员国中竞争力最弱、最不发达的国家,越南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市场竞争,改善国内营商环境和监管一致性,越南政府团结一致支持CPTPP,并认为其缔结是国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对接2018年生效的CPTPP,越南在环保领域做出了多次修改。2020年越南修订《企业法》 ,该法首次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公共类和社会类三个类型,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定也有新突破。

第一,针对社会企业专门设立“社会企业之标志、权利与义务”。越南《企业法》 第10条第1款(b)项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社会企业必须满足“营运目标旨在为大众利益解决社会、环境之问题”。除此之外,越南《企业法》 第10条第2款(d)项还规定社会企业可以使用所筹募之资助款项于弥补企业所注册解决社会、环境问题之管理费与营运费。越南《企业法》 第10条第3款规定当终止执行社会、环境目标或不使用盈利以再投资时,社会企业应向审查机关通知。

第二,越南《企业法》 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透明度也做出了新要求,规定公司应定期进行资讯公布。若依计划或投标(若有)及其他社会责任,则应在公司及业主代表机关之电子资讯网站上定期公布任务执行结果报告。

第三,越南2020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投资政策,并对企业环境评价、保护生物多样性、污染物防治、环境监督等方面做出规定。

越南国内立法上全面与CPTPP环境规则接轨,明确规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与方式,这一系列举措对我国修订国内环境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五、我国国企承担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制度建构路径

ESG框架提供了一种评估企业在环境方面的表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方法,CPTPP环境章节则为成员国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构建我国国企承担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需统筹ESG体系与CPTPP协定相应要求。

(一)体系性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制度

我国在对接CPTPP的过程中,应将企业自愿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作为改革点,合理定位自愿性责任。从立法层面,目前我国《公司法》 《环境法》 均缺乏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具体规定,应在法律层面上体系性补充完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包括借鉴日本的环境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法》 ,从立法上鼓励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普及企业环保知识和披露ESG的优势,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借鉴越南修订环境法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承担强制性责任划定红线。

通过对接CPTPP程序性规则,出台法律政策明确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规范企业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至于企业的自愿性责任,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要求之外的道德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利益相关方期望和企业核心价值观,自主制定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指引性设计国企作为公众参与主体的相应规定

对接CPTPP,我国应加强公众参与,完善国企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的相应规定。根据CPTPP,国企可以参与制定、完善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标准,补充国内对于环境的监管措施。

从构建中国特色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来看,国企若自身主动披露了高标准的ESG报告,是为推进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报告作出贡献,提高国企在环境方面的透明度,使其成为披露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示范标杆。促进国企诚信经营、勇担责任的社会形象,也能带动其他类型的企业也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参与ESG制度构建,披露ESG报告,制定ESG评级,参与ESG投资实践,这些行为均可以解释为CPTPP中国企以公众的身份“完善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标准”,可以很大程度地补充国企环境政策标准与监管措施。

此外,国企可以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借鉴日本企业自我管理模式,常态化承担企业社会环境责任,主动宣传贯彻环保政策,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社会意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终端开展信息发布公开信息,与社会组织和公众对话沟通,接受公民、媒体、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监督。加强与业内外媒体的合作,提高信息的传递和互动效果,形成信息公开的正向循环。

(三)对接ESG国际通行标准

对接ESG国际通行标准,构建中国特色ESG评价体系,其中重要一环就是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具体需要采取如下举措:

1.细化环境社会责任披露内容

在构建ESG信息披露体系方面,ESG信息披露已经成为投资者和企业在评估企业环境方面的重要考量标准。但由于目前ESG尚未有明确标准,未在强制披露名单内的企业可能仅简单披露企业的环保理念,却模糊、规避重要环保数据,没有真正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在细化环境社会责任披露标准过程中,需对接CPTPP环境规则,包括但不限于CPTPP重点强调的“预防、削减或控制污染物或环境污染物的释放、排出或排放”“控制具有危害环境或有毒的化学品、物质、材料”“保护或保育野生动植物,包括濒危物种、其栖息地和特殊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看,分为气候保护、海洋环境、污染物和有毒物防治处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四个方面。我国在大气、水、土壤领域目前已经能基本和CPTPP对接上,现有ESG披露内容中也包含碳排放、污染治理等内容,现阶段最应当注重的是细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披露内容,增加披露生态系统维护、披露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利用、外来物种入侵、过度捕捞等领域。

2.量化环境社会责任评级标准

我国现阶段主流的ESG评级标准纷繁复杂,既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也可以采用国内评级指数,有的企业自己也出台了评级方案。在环境社会责任领域,由于环境数据易量化、部分环境数据必须披露,因此环境社会责任最容易达成有规范统一的评级标准。具体而言,量化环境社会责任评级标准分为三步:第一,鼓励公开企业环境保护投入、环评报告、环境治理方案、碳数据等关键性量化数据,用于评估企业所承担的具体环境社会责任;第二,明确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环境披露标准时,应参照ISO标准、联合国规范性文件框架、国际主流的ESG标准(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MSCI ESG评级);第三,确定指标评分体系,规范不同内容的环境社会责任占比,将强制性披露内容作为基础得分,自愿性披露内容作为加分项,以确保评级结果更准确。

3.规范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参与

ESG报告可以由企业自主披露,也可以由第三方披露,导致ESG报告的真实性与全面性也受到质疑。当前监管部门尚未强制对企业ESG报告进行独立外部审计,使得部分企业的ESG报告披露存在一定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因此,构建环境社会责任制度需要规范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参与,增加ESG报告的透明度:首先需要制定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参与ESG评估的行业标准。通过建立明确的准入标准,确保只有符合一定要求的评估机构才能参与评估工作。这些准入标准可以包括机构的专业资质、独立性等方面。其次需要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管,对评估机构进行注册和备案。监管机构可以与CPTPP中提及的环境委员会制度对接,由负责贸易与环境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管,确保评估机构的合规性和质量。监管机制应严谨有序,包括资格审查、审计监察等,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最后还需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具体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网络发布等形式,增强透明度,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对评估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也符合CPTPP对公众参与机会、公开意见的规定。

(四)平衡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与绿色补偿机制

基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和CPTPP所提倡的竞争中性原则,企业的抉择无疑会体现商业化考虑。如前所述,在推动国有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建构时,如果政府相应增加了相关的政策性负担,当然也应基于等价有偿原则获得相应补偿,政府在推动国企改革时应该合理评估和控制相应政策负担,以促进国有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CPTPP“非商业援助”条款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规制,禁止成员国为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援助,包括直接或间接向企业提供资金、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并具体规定了商业考量中的因素。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体系庞杂,非商业援助条款对国有企业造成巨大挑战,但CPTPP除了国企章节对非商业援助的规制外,尚在例外章节中有条件地承续GATT 1994的一般例外条款中的环境例外条款,规定 GATT 1994 第20条(b)款中所指的措施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环境措施,且GATT 1994 第 20 条(g)款适用于与保护可用尽的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这意味着包括通过国有企业的活动或指定垄断而实施的环境相关措施也可纳入例外范畴,甚至可以突破“非商业”的限制。这也意味着在构建国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时,可借鉴CPTPP成员国的实践,平衡国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政策负担和政府提供的绿色补偿,以制定竞争中性的补偿标准,同时还可能基于环境例外条款获得非商业援助豁免。具体可以采取如下闭环式举措:

首先,在政府要求国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时,应注重多方面量化环境社会责任,并制定明确的环境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估体系,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和量化衡量;其次,基于量化评估的结果,政府应确定国有企业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政策的公开透明,确定科学合理的政策负担水平;再次,应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绿色补偿机制,明确补贴目的为促进环境保护,确定补偿对象、标准、方式等;结合以上制度设计,政府最后应确保向国有企业提供合理的补偿,以鼓励其积极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但政府应设定补偿范围的范围和上限,确保补偿金额不超过企业的政策负担,从而形成符合CPTPP竞争中性要求的绿色补偿机制。

另外,在符合CPTPP例外章节对环境例外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设计相应的非商业援助,最大化利用好环境规则的相应空间。具体实施时,可以在自贸区先行试验。2023年12月7日推出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已经提议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补偿机制。海南自由贸易港也正在探索对接CPTPP经贸规则。这些举措无疑都是致力于以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激励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促进我国自身发展以及对全球经贸和环境社会责任的协同规制。

中国特色的ESG评价标准,构建基础是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SSB)提供的一个基础平台,允许不同地区或国家在此基础上做加法,以适应各自的特殊情况。例如主要经济体可以在ISSB的标准之上添加一些特定的要求。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果计划进入欧盟市场,则需遵守欧盟在其ISSB平台上的附加要求。同样地,中国也可能在ISSB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反映本国国情的特定指标,尤其是在社会和治理方面。如果将中国特色理解为在国际平台基础上加入本土化元素,这是一种合理且符合发展趋势的做法。这意味着既与国际标准接轨,又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的来说,中国在这一进程中应当采取开放性的立场,将ESG看作中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行动,在与国际接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以反映本国的特殊需求,而不是完全另起炉灶。这样既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也能确保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合规性,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

结语

目前我国大部分国企已经在尝试披露ESG,但披露的质量参差不齐,并且在ESG评级、ESG投资上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在国际经贸规则面临重构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要统筹考量CPTPP相应规则与ESG治理体系,平衡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与绿色补偿机制,引导鼓励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对接ESG国际通行标准,借鉴既有CPTPP成员国环境责任经验,包括从程序性规则角度按照CPTPP要求设立环境委员会,以便未来和其他成员在ESG投资等领域进行环境磋商和争端解决,全方位对接相应国际环境规则,更全面地规范国企环境社会责任制度。

原标题:李本 种瑞璇|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制度建构——以对接CPTPP相应规则为视角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

作者:

  • 李本,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理事,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 种瑞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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