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布隆迪,矿业活动同时受到《投资法》和《矿业法典》的规制。《投资法》确立了普适性的开放框架,旨在吸引外资,适用于包括矿业在内的各类投资。《矿业法典》作为矿业领域的部门法,于2023年修订后,在收益分配和国家参与等方面作出了更具体、严格的规定。整体而言,《投资法》通过一系列普惠性政策为投资提供便利与激励,《矿业法典》则通过设立独立的税费、收益机制与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对矿业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提出额外义务。因此,在布隆迪进行矿业投资,既可享受一般投资激励,又必须遵守特定的监管要求。
一、激励政策
布隆迪于2021年修订的《投资法》构建了积极吸引外资的制度环境,适用于包括矿业勘探与开采在内的多个行业。该法新增了专门章节列明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在税收与行政层面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激励体系,其中与矿业领域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
(1)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可免征关税;
(2)企业在投资初期可享有最长五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首年5%,次年10%,其后逐步上调至25%);
(3)东非共同体成员国商品享有关税豁免;
(4)资本性货物享有增值税优惠;
(5)外资企业在办理签证、工作许可等行政手续时可享简化流程与办理便利。
《投资法》规定,上述各优惠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对于矿业、农业、金融等优先发展领域可延长至十年。
此外,布隆迪也为外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其财产权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免受征收或国有化影响。外资企业可参与政府采购、取得土地所有权,投资者在合法纳税后享有利润自由汇出权。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投资者可向国内主管机关申诉或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这些政策的总体导向是降低投资门槛、稳定预期,以增强布隆迪在外商投资中的吸引力。
二、强监管实践
布隆迪自2021年以来在矿业领域不断加强国家监管。2021至2023年间,布隆迪政府暂停或撤销了多家外资矿企的矿权,被撤销的项目包括Gakara稀土矿、Musongati镍矿等重点矿区,旨在重新谈判被认为对国家不公的矿业协议。
在此背景下,布隆迪于2023年颁布新《矿业法典》,提升了国家在矿业项目中的参与度与收益权。新法规定,国家在矿业合资公司中无偿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6%,并且须在采矿权每次续展时上调5%;国家还可通过出资进一步收购股份,总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根据2025年出台的配套《实施办法》,国家有权任命合资公司董事会五分之二的成员,并对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鉴于原《矿业法典》规定“国家在合资公司中持股至少10%”且“不参与矿业项目的经营,只作为监管者”,新法体现了政策的收紧和国家角色的转变。
除了国家参股,新法还允许国家通过产品分成模式获取收益,分成比例同样不低于16%,并将随采矿权续展次第增加5%。在实践中,布隆迪政府更倾向选择产品分成模式。该模式经济成本更低,能使政府更早、更直接地获得现金收益,国家监管也更为便捷——国家无需参与合资公司治理,仅通过出口量核查即可实现收益监督。
此外,新法还通过限制原矿出口、促进本地加工、提高本地化比例和完善税费体系等措施,强化国家对矿业价值链的控制。这一系列改革并非单纯延续非洲资源民族主义潮流,而是布隆迪在制度能力有限的背景下,通过强化国家收益与产业参与来推动工业化的现实策略。
三、结语
对于投资者而言,关键在于理解布隆迪的制度目标——国家并非排斥外资,而是寻求“有条件的合作”。这意味着,企业不仅应当履行本地加工、技术转移、员工培训和社会责任等法定义务,更应将其视为参与国家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通过在制度框架内提升本地价值链参与度,企业不仅能降低政策摩擦风险,也能在与当地政府的互动中获得更稳固的合作地位。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布隆迪的实践折射出非洲资源国政策从追求资本规模的“数量导向”,转向看重综合贡献的“质量导向”。企业若能主动适应这一变化,在技术标准、本地化运营、ESG表现及产品附加值提升等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必将在非洲的新一轮资源治理体系中赢得先机。
原标题:布隆迪矿业投资:激励政策与监管实践
来源:商法CBLJ
作者:
- 程军,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联系方式:chengjun@zhonglun.com
- 胡笳,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jiahu@zhonglun.com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5年12月/2026年1月双月刊,https://law.asia/zh-hans/protection-of-ip-rights-e-comme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