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风向标:英国篇_贸法通

集体诉讼风向标:英国篇

发布日期: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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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集体诉讼概况

过去十年,在英国法院进行的集体诉讼愈发受到关注,其案件规模和个案金额均持续攀升。

自2015年起,在英国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的一套独立制度下,当事方可以通过“默认加入”(opt-out) 的方式提起集体竞争诉讼(即法院将默认当事方有权提起集体竞争诉讼,除非当事方选择放弃此类权利)。同时,英国高等法院的集体诉讼案件也在稳步增加。

这一趋势并非来自立法上的变化,而主要源于诉讼资助(litigation funding)在集体诉讼案件中显著增加的运用。诉讼参与方对使用诉讼资助的意愿不断提高,包括机构投资者,而此类投资者又通常是证券类集体诉讼的核心力量。

由于大型综合性律所对代理此类案件兴趣较低,许多专擅于银行诉讼的精品诉讼事务所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相继成立。随着越来越多的本地律所(或跨国律所的英国办公室)选择专精于集体诉讼的原告方业务,这一趋势延续至今。集体诉讼已成为此类律所的核心商业模式。

二、最新动态

原告方代理律所和资助方正在影响英国法院的“代表人诉讼”(representative action) 程序。

“代表人诉讼”程序允许原告代表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提起单个案件。基于“默认加入” 机制,在相关诉请于案件初步阶段获得法院支持之前,被代表方无需加入诉讼程序,甚至无需在诉讼程序中明确身份。这与英国集体诉讼案件中的主流程序形成鲜明对比——例如,在传统的“团体诉讼令”(Group Litigation Order, GLO) 程序中,每位原告均需单独起诉,而后再将该些案件交由法院统一管理。

在成本方面:“默认加入”机制因无需花费成本刊发广告及说服其他原告加入,而使得前期成本大幅降低。同时,在该机制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方被自动纳入,故其索赔规模也更大。但这类案件能否顺利启动仍取决于资金支持 —— 尤其是诉讼程序初期的资助方是否相信他们未来能从集体赔偿中获得回报。

在赔偿及其分配方面:法院是否可以判给集体性赔偿以及是否可以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律所和资助方费用这两个问题,本应在Commission Recovery v Marks & Clerk 一案中于2025年初召开的庭审中考虑。然而,该案的和解使得这两个问题仍悬而未决 —— 但鉴于其重要性,这两个问题很可能会在其他案件中被考虑到。

法院的态度对此类案件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如果法院态度宽松,则原告方代理律所和资助方将可能在更多案件中采用此类诉讼模式。但如果法院明确禁止资助方在未经诉讼所涉集体同意的情况下从其赔偿中扣款,则资助方的参与积极性可能会下降。

此外,英国民事司法委员会 (Civil Justice Council) 在2025年6月发布的诉讼资助行业报告中,还建议建立一种“轻监管”制度,即建议在资本充足率要求 (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等问题上采取宽松态度。对于消费者和集体诉讼资助,可能存在额外的要求,包括必须获得独立法律意见、资助协议须获法院批准、及限制资助方主动联系潜在原告等。这些变化一旦实施,可能对资助方产生重大影响。

三、未来趋势

近年来,针对上市公司的证券类集体诉讼显著增加,尤其是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第90A条提起的诉讼。该条规定,当公司在公开信息中发布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存在不诚实的遗漏,致使股东损失时,股东有权向发行人索赔。

这类诉讼通常发生在监管机构对公司作出不利认定,或执法机构采取行动,导致公司股价下跌之后。原告方代理律所和资金方会审查公司发布的信息,并结合后续事件,寻找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陈述。这一趋势预计将持续,包括在与ESG相关的索赔案件中 —— 在这类案件中,公司对其环保资质作出的过于乐观的表述,可能会面临“漂绿” (greenwashing) 指控。

除了证券领域,我们还持续关注到,因海外子公司或供应链企业在环境或人权方面涉嫌失职,相关企业的英国母公司在英国法院被提起诉讼的情形不断增多。近年来的案例显示,想在初期以“英国公司对原告不承担注意义务”为由驳回此类诉讼,难度极大。

产品责任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药品或其他消费品的缺陷均可能影响大量的个人主体。一个典型案例是“全球氮氧化物 (pan-NOx) 诉讼”,该诉讼系针对约十几家全球汽车制造商提起,涉及超过一百万名原告和超过1500名被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该案中积极整合了各项团体诉讼令 (GLO),并设定了紧迫的审理期限,这种做法可能为未来的大型集体诉讼设立重要先例。

四、行动建议

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在英国市场运营的企业可以关注以下要点:

  • 建立健全系统:从源头防止索赔,例如核实市场信息、监督跨国企业的政策执行、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等。
  • 获取充分信息:发生索赔时,确保公司要求原告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便于调查和应对。
  • 保险保障:配备适当保险,并及时处理索赔通知。
  • 保持关注:跟进“默认加入”模式下代表人诉讼判决的动向,以及诉讼资助的相关监管动态,以评估相关规则发展对集体诉讼风险的影响。

来源: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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