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控描述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于2026年2月针对Vizocom ICT(美国通信公司)发布最终处罚命令,该处罚源于Vizocom在2019年实施的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行为,相关拟指控函、和解协议与最终命令均对公众公开,且该命令为相关事项的最终机构行动,立即生效。
2019年5月22日左右,Vizocom公司曾将一家美国制造商生产的甚高频/超高频(VHF/UHF)天线的技术规格上传/传输至中国某网站平台。该天线专为军用无线电设计,不适用于民用领域。由于该技术规格包含生产该天线所需的必要信息,且出于“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原因”,其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为3E611,而该天线的生产又受ECCN 3A611.4的管制,因此该技术规格属于《出口管制条例》(EAR)所管制的技术。根据EAR第742.4条和第742.6条的规定,向中国出口该技术规格需要获得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的许可,且不存在任何许可豁免。Vizocom公司彼时并未申请或获得出口该技术规格的许可。
此外,Vizocom还存在关联欺诈行为:其竞标美国海军450根上述型号天线的采购项目,该项目明确要求中标方为美国原厂授权分销商且无替代方案,Vizocom获取原厂报价(165,109.50 美元)后未采购,却以相同价格竞标并中标;随后其联系中国厂商按传输的规格生产天线,以6美元/根的价格敲定500根订单,要求产品外观与美方要求一致,中国厂商还向其CEO寄送了3根样品;Vizocom委托美国第二家公司对这批中国产天线进行测试和重新包装,伪造技术规格单谎称产品由该美企生产,向美国海军隐瞒真实制造商信息,最终向海军交付450根天线并收取165,109.50美元,其两名员工也因相关行为遭欺诈指控。
BIS决定对Vizocom处以374,474美元民事罚款(分20期五年付清),并给予五年出口特权暂停令,若期间违约或再犯,则激活五年出口禁令;该公司两名员工此前已因欺诈罪被刑事起诉。
Vizocom ICT遭受BIS重罚的案例亦为中国企业在中美贸易及跨境技术合作中划定了合规红线,尤其在应对美国EAR管控、供应链溯源、技术合作边界等方面,提供了直接且具体的指导启示:
一、精准识别EAR管制范围,防范 “技术传输出口” 的隐性违规
1. 本案中,仅通过网络平台传输的军用天线技术规格被认定为EAR管制的 “技术”(ECCN 3E611),印证了EAR对 “出口” 的定义包含电子传输、技术披露等所有形式,并非仅指实物装运。中国企业与美国主体合作时,任何涉及受控技术的信息交换(如图纸、参数、生产工艺),即使无实物交易,也需先核查ECCN编码、确认是否需要BIS许可证,尤其警惕600系列ECCN(军品相关)、涉国家安全 / 地区稳定的技术范畴。
2. 对军民两用物项、无民用用途的军用专属技术(如本案军用无线电天线),需默认其受EAR严格管控,切勿因 “非实物” 而忽视许可申请,本案明确此类技术向中国出口无许可证豁免情形。
二、强化供应链全链路溯源,防范“伪造原产地 / 制造商” 违规交易陷阱
1. 本案中Vizocom通过中国制造商定制代工、第三方包装伪造产地,向美国海军欺诈供货,中国代工厂若知晓该行为,将被纳入BIS调查范围,甚至或将被列入实体清单。中国企业承接海外代工、委托加工订单时,必须核查委托方的交易背景:包括最终采购方是否为美国政府 / 军方、产品是否涉受控技术、是否具备合法出口许可,避免成为海外企业规避管制的 “工具”。
2. 建立供应链溯源档案,留存委托加工合同、技术来源证明、最终用户声明(EUC)等文件,明确自身仅为合规代工,未参与技术违规传输、产地伪造等行为,避免因合作方的违规行为而被连带追责。
三、严格筛查交易对手方,防范与 “高风险美国主体” 的合作关联
1. 与美国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代工生产前,需核查对方是否进入相关制裁名单、是否存在出口管制违规记录。此类高风险主体的合作需求,往往隐含规避EAR的意图,中国企业应直接拒绝,而非侥幸参与。
2. 若美国合作方要求规避正常许可申请流程(如通过非正规渠道向中国合作方传输技术、要求隐瞒生产信息等),需立即中止,甚至终止合作,此类行为已构成EAR下的 “禁止行为”,合作双方均会遭重罚。
四、警惕 “中国制造” 平台等跨境渠道的技术传输风险,规范线上合作流程
1. 本案的技术传输通过中国某网站平台完成,说明跨境电商平台、线上供需对接渠道已成为美国商务部BIS监管的重点领域。中国企业在该类平台承接海外技术合作、产品定制订单时,需增设合规审核环节:要求境外合作方提供技术非受控证明、出口许可证(如有),防范接收未获许可的美国受控技术文件。
2. 对平台上的美国企业询价,若涉及军用 / 敏感技术规格定制(如本案的VHF/UHF军用天线),建议直接拒绝,此类需求本身已违反EAR对中国的出口管制要求,无合规操作空间。
五、明确 “无民用用途的军用技术” 为合作禁区,放弃侥幸心理
本案的核心违规点是军用专属技术(无民用用途)向中国的违规传输(ECCN编码 3E611,该技术因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考量受到EAR管制,用于生产受3A611 管制的同类天线),BIS 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原则为“推定拒绝”—— 即无论何种理由,均不批准出口许可证,且处罚力度远高于普通军民两用物项违规。
为此,中国企业需明确:所有美国原产的军用专属技术、仅用于军事领域的产品定制,均为跨境合作的“绝对禁区”,切勿因高额订单诱惑尝试承接,一旦被BIS发现进入调查,恐将面临列入实体清单、禁止与美国主体交易等负面后果。
综上,本案为中国企业敲响了“事前合规(合规前置)”的重要警钟:在与美国主体开展合作的全流程中,“不知者无罪” 已经很难成为出口管制违规的免责理由—BIS对相关违规行为的认定,始终以客观行为为核心依据。唯有将出口管制合规要求深度融入企业业务全链条,清晰划定合作边界、从严落实全环节风险筛查,才能有效防范沦为美国企业违规行为 “连带方” 的风险,切实保障企业跨境业务的合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来源:合规观澜
作者:翟蓓,律师、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执业领域:涉外法律合规实务,国际国内重大法律合规专项问题研判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