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 请求人:Universal Remote Control, Inc.
- 专利权人:Universal Electronics Inc.审理机构: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 裁定结果:美国专利US5255313A的权利要求1、2和20被认定不具备专利性
Universal Electronics Inc. 持有美国专利US5255313A(下称“313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用于控制多种电子设备的通用遥控器,其包括输入电路、用于输入控制指令的按键组、用于向受控设备发送红外信号的输出电路,以及与输入电路相连的微处理器/中央处理单元(CPU)。
Universal Remote Control, Inc. 就“313 专利”提起多方复审程序。专利权人在程序中主张,请求人未在IPR申请中明确标识其真正的利益相关方(real party-in-interest, RPI),即其产品供应商Ohsung Electronics Co., Ltd.(“Ohsung”),从而违反了35 U.S.C. § 312(a)(2)的规定。
二、法律分析
根据35 U.S.C. § 312(a)(2),多方复审申请须明确标识所有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某一未被列明的第三方是否构成真正的利益相关方,属于高度依赖具体事实的判断问题。PTAB在相关实践中通常重点考察,该第三方是否对IPR程序的提起或推进具有实质性控制权,或是否在资金、策略或决策层面对请求人的程序行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在本案中,专利权人从多个方面主张Ohsung应被认定为请求人的真正利益相关方,但均未获得PTAB支持。
首先,专利权人主张请求人与Ohsung曾存在人员交叉。PTAB认为,仅凭人员交叉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证明第三方对IPR程序具有控制权或主导作用。专利权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表明该人员在相关期间对是否提起IPR或IPR程序的具体决策产生了实际影响。
其次,专利权人主张Ohsung实际承担或补偿了与IPR程序相关的费用。对此,PTAB认为,专利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据Ohsung就本次IPR程序承担了直接费用或通过资金安排对程序产生了控制性影响。
再次,专利权人援引请求人与其之间既往签署的一份专利和解及许可协议,主张该协议所体现的关系表明Ohsung具有控制或影响本次IPR程序的可能性。PTAB指出,该协议签署于较早时间,所涉专利亦不包括本案争议的“313 专利”,专利权人未能说明该历史性协议如何在本案IPR提起时体现出第三方对程序的现实控制或实质影响。
此外,PTAB指出,在相关侵权诉讼中聘请相同律师的事实,并不能当然证明第三方对本案IPR程序的提起或推进具有控制权,亦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构成§ 312(a)(2) 意义下的真正利益相关方。
PTAB 强调,RPI的判断关键不在于第三方是否具备抽象上的影响可能性,而在于是否有证据显示其就IPR程序的提起或推进实际行使了控制或施加了实质性影响;零散事实线索若不能指向对程序决策的具体干预,通常不足以支持RPI的认定。
三、判定结果
综合全案证据与论点,PTAB认定Ohsung并非请求人的真正利益相关方,请求人未违反35 U.S.C. § 312(a)(2) 关于RPI识别的要求。
在随后进行的实质性审查中,PTAB进一步认定“313 专利”的权利要求1、2和 20不具备可专利性,并依法宣告无效。
四、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PTAB在早期实践中适用§ 312(a)(2) 判断真正利益相关方时所采取的事实导向审查路径,即重点关注第三方是否在资金、决策或程序推进层面对IPR申请具有现实而具体的控制或主导作用,而非仅依据人员交叉、历史合同关系或一般性的商业往来作出认定。
在制度层面,真正利益相关方的认定不仅关系到§ 312(a)(2)的形式合规问题,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能与35 U.S.C. § 315(b)所规定的时效阻断风险产生联动影响:若未披露的第三方被认定为RPI,且其此前已因同一专利被送达侵权诉状满一年,则相关IPR申请可能面临程序性阻却。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续判例的发展,针对真正利益相关方的认定标准逐步趋于实质化。例如,在Applications in Internet Time, LLC v. RPX Corp.(2018)一案中,法院强调,PTAB在判断RPI时不应适用过于狭窄的标准,而应结合整体证据记录,对相关实体在程序中的角色及其利益安排进行综合评估。因此,本案在当前实务中仍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所体现的判断路径应结合后续判例的发展一并理解。
(原标题:案说海外|美国专利无效 - IPR2014-01106-PTAB - 关于IPR程序启动)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