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加拿大版权法的五大趋势_贸法通

2025年加拿大版权法的五大趋势

发布日期: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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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加拿大版权事务呈现渐进式发展。这些进展有望为未来几年人工智能领域及侵权救济措施的重大变革奠定基础,同时也凸显了诉讼当事人未能支撑主张基本要素时面临的挑战。以下是2025年加拿大版权法五大趋势,外加一项特别观察:

一、版权与人工智能交叉领域的更多诉讼

2024年,加拿大内容创作者首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AI)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在AI训练模型中使用作品构成版权侵权。2025年该趋势显著增长,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联邦及省级法院共收到至少6起集体诉讼,针对大型语言模型AI技术开发商提出各类版权及人身权侵权主张。其中至少一起魁北克诉讼因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针对同一被告的诉讼结果悬而未决而暂缓审理。另一起诉讼获准修改集体认证申请,将拟议集体范围限定为魁北克居民,而联邦法院相关诉讼则提议将魁北克居民排除在集体之外。

2025年,在最受关注的案件——多伦多星报有限公司诉OpenAI公司案(案号:24-00732231-00CL)中,被告以法院对争议事项及/或当事人缺乏管辖权为由提出的驳回诉讼动议遭到驳回。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法官金梅尔(Kimmel)在驳回动议时,确认了安省法院的广泛管辖权,并判定法院对相关诉求(包括版权侵权、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违约及不当得利)具有标的管辖权。此类主张既未被《版权法》条款所排除,亦不受被告援引的任何合同仲裁条款限制。同时认定被告与安大略省存在“真实且实质性”的关联,从而确立对被告的属人管辖权——包括其在安大略省开展业务的事实,且存在“充分可辩论依据”表明《版权法》侵权行为发生于安省境内。该判决目前处于上诉阶段。

尽管与生成式AI并非直接相关,联邦上诉法院在Doan诉Clearview AI公司案(2025 FCA 133)中的裁决预示了部分与大型语言模型相关的集体诉讼可能如何推进集体认证程序。该案核心在于被告从社交媒体抓取图像构建数据库,用于执法部门的人脸识别工具,由此引发的版权及人身权侵权指控。原认证法官驳回认证动议的理由在于:原告提议采用基于查询的方法识别潜在集体成员,此举将诉讼转化为不恰当的“选择加入”机制。联邦上诉法院在发回重审认证问题时指出,双方在上诉阶段的陈述表明,在“退出”期内可能存在可行的集体成员识别方案,该问题需由下级法院进一步审议。

二、法院采取务实救济措施

侵权者在互联网上的行动速度给权利人带来了诸多挑战,使其难以实时制止恶意行为者,更难以在对方拒绝配合时予以惩处。2025年,法院对此问题保持高度关注,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实时”执法。最引人注目的是在Bell Media Inc诉John Doe 1(Soap2day)案(2025 FC 133)中,福瑟吉尔(Fothergill)法官首次签发“可扩展”网站封锁令,以应对原网站被封后涌现的侵权“山寨”网站。基于联邦法院近年颁布的各类网站封锁令,福瑟吉尔法官在本案中的创新性设计:原告只需提交修订清单及宣誓书列明新增域名,即可强制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两年内封锁原始令中网站的衍生“山寨”站点。ISP需在10日内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将下令封锁新增域名。

在当事人拒绝配合或通过无视法庭命令威胁破坏司法权威时,2025年的法院毫不畏惧地施以严厉的藐视法庭处罚以强制执行。在贝尔传媒公司诉马歇尔.马恰切拉(Smoothstreams.tv)案中,联邦法院要求不配合的被告在处罚听证会上交出护照(2025 FC 461),随后又以民事藐视法庭罪判处两名被告监禁(2025 FC 1378):“某些版权盗版者蓄意违反法庭命令。面对此类公然藐视法庭的行为,本院有责任施以重罚,以最大限度地强化对法庭命令和法治的敬畏。2026年初,因持续公然拒绝配合,被裁定藐视法庭的被告还被勒令立即支付诉讼费用,涉及上述两项动议。同期在Mediatube Corp诉Bell Canada案(2025 CanLII 116181)中,Mediatube及其代表因屡次威胁披露受保护令及保密令约束的信息和文件而被控藐视法庭。

2025年,法院在需要遏制侵权行为时(例如因反复侵权),也更频繁地裁定更高额的损害赔偿和诉讼费用。例如在Yelda Haber Ve Görsel Yayincilik A.S.诉GLWiZ Inc案(2025 FC 1107)中,法院就未经授权播放电视内容判处596万加元法定赔偿(每集2000加元,直播频道1万加元),并因被告多次拖延诉讼程序及蓄意侵权行为,最终批准30%的司法费用(较判例法确立的25%下限上调5%)(2025 FC 1387)。类似地,在Archimed Studio Inc诉Cogir案(2025 QCCQ 2673)中,三度侵权的被告因未经授权复制公寓租赁广告照片,被判赔15000加元——此为魁北克高等法院小额索赔庭的最高赔偿限额。在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诉Technologies Show Canada公司案(2025 QCCS 4429)中,法院同样判令重复侵权方支付412087.39加元补偿性损害赔偿、1470387加元非法所得返还以及50000加元惩罚性损害赔偿。

三、切勿忽视基础要素

即便侵权行为看似明确,2025年法院仍延续了驳回版权主张的趋势——当版权存续、作者身份及所有权等基础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时,法院会因基本证据缺陷驳回诉讼。这再次强调了确保向法院提交“最佳可用证据”的重要性,这些基础事实是确立诉讼资格和主张的必要条件,即便存在法定推定亦然。例如在ITP SA诉CNOOC Petroleum North America ULC案(2025 FC 684)中,联邦法院确认《版权法》第34.1条关于版权存续与所有权的法定推定不适用于公司实体(因公司“仅具隐喻意义的生命与死亡”,无法成为“作者”)。因此,企业原告必须在提起侵权诉讼前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其未能满足该举证责任,因其证据未能证明“作者身份”或“原创性”。所提交证据均来自缺乏第一手知识的公司高管,而非创作作品的作者/雇员(尽管有证据表明该作者/雇员可出庭作证)。法院从缺乏作者直接证据中作出不利推断,认定公司宣誓书属于不可采信的传闻证据。

同样,在Hellboy Productions, Inc诉Doe #1案(2025 FC 1766)中,联邦法院裁定第34.1条的推定不适用于Norwich令动议的情形。该案中,法院认定法律文书员的宣誓书及电影片尾字幕截图不足以确立所主张电影作品制作者的身份,亦未能说明所有权依据,故驳回动议。在McQuaig诉Enbridge Gas公司案(2025 FC 1439)中,作品创作与转让的特殊背景成为原告败诉关键。证据显示原告曾将其声称遭侵权的软件版权转让给所属公司,后在受雇于该公司及被告期间对该软件进行修改。鉴于这些转让关系表明原告并非所主张作品的版权人,法院认定其缺乏诉讼资格。在省级层面,Contino诉Olymel L.P.案(2025 ONSC 7064)中,一份反诉状因未能具体说明所主张作品的权利链而遭驳回,该案涉及省法院对权利归属门槛的争议。

在Matsumoto诉Canuck Eats公司案(2025 FC 2017)中,原告自身证据中关于所有权的相互矛盾陈述,最终导致其中一名原告的个人索赔请求被驳回。该案中,网站版权声明及发票证据均指向某法人实体“Just One Cookbook”对涉案作品享有所有权。鉴于缺乏任何书面转让协议或权利回授给陈某的证据,亦无证明其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据,法院裁定其无权提起侵权诉讼。

四、针对大规模侵权的新主张与新方法成效参差

应对网络大规模侵权行为充满挑战——侵权活动的规模与速度,以及侵权者的匿名性,都使执法工作举步维艰。如前所述,2025年联邦法院在Bell Media Inc诉John Doe 1(Soap2day)案(2025 FC 133)中为权利人提供了动态网站封锁的新工具。然而,针对大量个人被告试图通过反向集体诉讼提出的索赔主张仍面临诸多挑战。在Voltage Pictures, LLC诉Salna案(2025 FCA 131)中,联邦上诉法院虽基于不同理由(2023 FC 893),但同意联邦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关于认证一个反向集体(其成员被指控通过BitTorrent分享未经授权的电影副本)的动议(2023 FC 893),并将命令变更为不得重新申请许可——此举实质上终结了该诉讼。上诉法院认为集体诉讼程序并非处理本案侵权主张的优选方案,因所有共同问题均无法实质推进诉讼进程。仅仅是一名集体成员为互联网用户且其账户被用于通过BitTorrent下载作品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认定侵权成立;而其余共同问题则要么涉及版权权属,已被近期相关裁决所消解,要么除非且直到责任确立否则不会产生。与此相关,利用ISP的“通知与通知”程序发送大量侵权通知的做法也正面临挑战。在Bell Canada诉Millennium Funding, Inc 案(2025 FCA 153)中,上诉人Bell Canada(一家全国性ISP)在其诉辩状中针对被上诉人(其试图迫使Bell利用“通知与通知”程序向用户发送大量自动生成的侵权通知)提出了“版权滥用”这一新颖抗辩理由(Bell拒绝允许其网络被如此使用)。尽管联邦法院在未给予修改许可的情况下驳回了该抗辩,但上诉法院在上诉审中认定,“对Bell诉辩状的审查表明,Bell基于被上诉人为不当目的利用‘通知与通知’制度的指控,提出了一个可行的版权滥用抗辩”,且“并非显而易见这些[与充分细节相关的]缺陷无法弥补”,因此准予修改诉辩状。

2025年,在其他司法情境中,面临驳回动议的新颖主张同样获得了通过准予修改诉状得以存续的机会。例如在建筑规范协会(The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Institute)诉Bibliotech公司案(2025年11月26日裁决,主审法官CMJ Moore,联邦法院案号T-2423-24)中,原告主张索引系统(即信息组织方法)构成版权侵权。法院审阅了加拿大和美国关于数据集及分类法版权的既有判例。尽管这些判例未给出明确答案,但法院承认:若分类法和索引系统通过创造性方式组织信息(即非简单按字母顺序或时间顺序排列),且该组织方式并非唯一表达途径,则其可享有版权,且该组织方式的版权应“与作品整体版权区分分析”。(法院准予修改诉状,以便原告方能更准确阐明被侵权的基础作品内容)。在魁北克法院审理的Hologic Canada诉Christie Innomed案(2025 QCCS 4127)中,被告提出驳回诉讼动议并辩称,《版权法》引入的“维修权”修正案实际上使得一项与被告反编译、反汇编或逆向工程原告软件(此举旨在获取诊断和维修功能)相关的违约索赔请求变得无实际意义。最终,法院裁定此问题不能在中间程序阶段予以考虑,并指出双方提出的问题需要在全面审理时进行充分审查,因为其中涉及的版权法与合同法的交叉问题并非界限分明。

五、过度主张

2025年,加拿大法院发布了若干涉及著作权主张过度的判决,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就其不享有权利的作品主张著作权、不当主张著作权问题,和/或未能披露合理的著作权诉由。例如在Gold Line Telemanagement Inc诉Ereele GmbH案(2025 FC 904)中,联邦法院批准一项宣告请求,认定被告方(一家奥地利数字营销公司及一家伊朗电影制作/经纪公司)对其向第三方平台提交大量《数字千年版权法》删除通知所涉的影片不享有版权(原告为互联网协议电视内容流媒体服务商)。法院认定作品不存在版权,因《版权法》第5条要求作者/制作者或出版物与“条约国”(即《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缔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存在关联。伊朗未加入上述任何条约,作品制作于伊朗境内,且无证据表明制作方在创作时满足条约国居住要求。

在Navtech Inc诉Chantier Davie Canada Inc案(2025 FC 833)中,“错误权利主张”同样构成争议焦点。该案涉及被许可方在船舶许可设计图及图纸中移除原告标识,并替换为自身商标及标识的行为。原告主张此类错误署名构成版权侵权,并在被告辩称应属人身权利主张时坚持该立场。法院驳回该主张,裁定:虽然违反错误署名禁令的指控可能构成合同索赔依据,但当任何复制行为均获得许可方同意时,该指控不足以支持版权侵权主张。

同样,在联邦法院审理的MacDougall诉Northwest Territories案(2025 FC 1062)中,法官试图透过原告自行陈述的诉求表象,审视其所主张的版权侵权是否具有实质价值,最终认定其毫无价值。该案中,原告运营的网站infobreach.ca载有详述其解雇过程的内容(该内容已注册版权),同时注册了nwtassembly.ca和nwtassembly.com域名并发布内容。随后原告与Northwest Territories(其前雇主)陷入“打地鼠式”博弈:政府向域名注册商提出投诉时成效不一,而域名重新开放后,原告便通过不同的注册商重新注册这些域名。在撤销动议听证会上,法院理解原告主张此类行为侵犯其版权,并认为这足以构成侵权。但是,法院不予采纳——政府所有行为均不构成对网站内容的“未经授权处理”。

特别篇:超越版权范畴

2025年,推动艺术家在失去对视觉作品实体控制权后仍享有更多权利的运动取得进展。加拿大政府在2025年预算案中宣布,拟修订《版权法》引入“艺术家转售权”条款。该条款将确保艺术家(尤其是视觉艺术家)在作品符合条件的转售交易中获得版税收益。此举旨在为视觉艺术家开辟额外收入来源——该群体收入中位数远低于全国劳动者平均水平。另据魁北克省小额索赔法庭在Bachand诉Mural案(2025 QCCQ 3060)中作出的裁决:因某建筑外墙壁画遭邻近地产新建建筑遮挡构成精神权利侵害,法庭判令被告向艺术家赔偿2500加元。

最后,在知识产权法范畴之外,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于2025年在Ullah诉Canada(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部)案中裁定,移民申请人因在葡萄牙犯下的刑事版权侵权罪行,构成与加拿大《版权法》刑事违规行为相当的罪行,足以使其因犯罪记录而被禁止入境加拿大,并据此下达驱逐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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