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3 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依据《1974 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 301 条款,以“未有效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为由针对全球 60 个经济体发起新一轮的301专项调查(下称“本次301调查”)[1]。
本次301 调查以打击所谓的“强迫劳动”为核心,首次激活了第301(d)条项下的特定程序,并且覆盖范围极广,显著区别于以往单项调查主要针对个别国家或者是重点产业的情况;同时,其与美国的另一项执法工具——所谓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下称 “UFLPA”)共同指向其所称“强迫劳动”,其潜在的法律联动以及后续影响等,都可能对国际供应链和贸易安全带来新的挑战。
本文将重点对本次301调查及其后续影响,以及与UFLPA执法可能存在的法律联动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一、301调查的简要介绍
(一)301 调查的依据
301 调查是美国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款,后经《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订强化,授权USTR发起的单边贸易审查工具,用于调查其他国家被认为 “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 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若认定损害美国商业利益,可采取加征关税、限制贸易等报复性措施。
(二)301 调查的典型流程
1、调查启动
USTR 可根据行业申请、国会要求或主动判断启动调查,随后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明确调查对象、核心指控及后续时间安排。
2、调查与磋商
USTR 会开展事实核查、收集行业数据,并向公众开放意见征集,同时召开听证会,允许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及利益相关方提交证据、陈述观点。这一阶段通常持续数月,为各方提供充分的抗辩与沟通渠道。
3、裁定与措施实施
调查结束后,USTR 会发布最终报告,若认定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将决定具体的贸易限制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或其他贸易限制,部分措施会设置过渡期或暂停期。
4、终止或撤回
若相关国家调整政策、问题得到解决,或美方认为无需继续推进,调查可被撤回或终止。例如“中国非法芬太尼” 301调查已经“withdrawn(撤回)”,意味着该调查正式结束,相关贸易措施也随之终止。
二、本次301调查的相关分析
(一)本次301调查的特殊性
1、全新的调查启动理由
301 条款下的可采取行动事项,包括外国不合理、具有歧视性且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行为、政策及做法。典型调查理由包括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侵犯、市场准入壁垒、产业补贴、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等,而第 301 (d)(3)(B)(iii)(III) 条[2]更是将 “纵容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持续性行为模式” 直接明确为 “不合理” 行为,这也是本次调查首次将劳工监管作为核心触发理由。
美方声称,当前全球范围内强迫劳动现象呈增长态势,尽管其自身长期实施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加拿大、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也出台了相关措施,但多数贸易伙伴未切实建立并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美方认为,这一状况导致其国内生产商面临他国商品凭借不合理成本优势的不公平竞争,美国出口商品也遭遇非公平竞争环境,对美国商业利益形成负担与限制。基于此,美方以自身在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贸易领域的所谓“先行实践” 为依托,启动本次调查,这也标志着美国开始将劳工标准问题深度嵌入单边贸易救济工具,301调查正在日益成为美国维护自身贸易优势、向贸易伙伴施压的灵活工具。
2、调查范围极其广泛
本次301调查的对象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经济体,其打击面之广,波及经济体之多,在301条款的执法历史中实属罕见,彻底打破了主301调查多聚焦于个别重点国家或者是某些重点行业产业领域的传统格局。
3、调查重点及后续影响
根据美方公布的征求公众意见内容,其调查核心聚焦五大维度:
一是受调查经济体的强迫劳动进口禁令设立及有效执行情况;
二是这些经济体未建立并有效执行禁令的行为,在不合理性、对美商品的歧视性及形成强迫劳动持续行为模式上的程度;
三是该行为对美国商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具体程度,包括出口、经济产出损失,商品价格及工人工资受影响情况等;
四是针对该问题应采取的应对行动,涵盖对受调查经济体产品的关税、进口限制的水平与范围;
五是对受调查经济体产品加征额外关税时,应覆盖的适当贸易总额水平。
根据上述调查调查重点,同时结合美国IEEPA 法下的全球关税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无效的相关背景,我们分析预测:
- 本次301调查的最终结果,很可能会再次采取对多国加征进口关税的措施,从而成为IEEPA关税的替代措施。并且,针对不同的经济体,很可能延续此前“对等关税”政策所采用的不同国家和地区适用不同的加征税率的方式,从而对不同的贸易伙伴形成不同的压力,包括迫使相关国家和地区与美国达成进一步的让步协议。
- 本次301调查的另一方面影响,是美方试图通过关税压力,倒逼贸易伙伴建立与美方对标的所谓针对“强迫劳动”产品的进口拦截机制。生产国是否具备其所谓的“有效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的能力,将成为决定该国产品关税成本的关键变量。因此,不排除相关国家为了获得相对有利的关税待遇,而采取与美国类似的所谓针对“强迫劳动”进口产品的执法措施,比如,UFLPA框架下的供应链溯源执法等,要求出口商提供全链条劳工合规证明,从而推动其 UFLPA式溯源执法逻辑向外延伸。
三、301调查与UFLPA的法律联动
UFLPA 作为当前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强制执行的核心法律,秉持“可反驳的推定” 原则,全面禁止所有含有“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本次 301 调查的启动,预示着供应链透明度要求风险将从针对美国市场的单向拦截演变为全球范围内的制度联动。如前所预测,由于本次301 调查可能迫使生产国效仿美欧出台本国的进口禁令,意味着即便是不直接出口美国的跨国企业与供应链主体,未来也可能面临由当地政府发起的更高标准、更严核查的贸易壁垒压力。
(一)调查维度的升级
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UFLPA主要沿袭了《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19 U.S.C. § 1307)的执法逻辑,即授权CBP针对具体的货物、供应商或特定区域执行拦截,其性质更倾向于“对物”的行政准入禁令。而本次301调查则将制裁维度升格至“对国家”的贸易实践审查。这意味着企业的贸易准入义务发生了质变——不仅要通过严密的供应链溯源证明单一货物符合CBP等主管部门准入要求的证据链闭环,还必须面临USTR对其生产国整体劳工监管环境的穿透式制度性审视。
(二)证据链的协同机制
在行政执法与政策制定的协同层面,USTR 与 CBP 之间存在着基于法定机制的信息共享基础。根据UFLPA及相关行政令所确立的跨部门强迫劳动执法任务小组(Forced Labor Enforcement Task Force,FLETF)职能,USTR作为该任务小组的法定成员单位[3],深度参与了美国贸易战略的制定。基于 FLETF 成员单位间的跨部门协调机制(Coordination and Collaboration),可以推测,USTR 在本次 301 调查的实务过程中,具备参考并引用CBP等其他部门在 UFLPA 执法中积累的实证案例记录的制度基础。
(三)惩罚机制的叠加效应
在美方当前的执法趋势下,本次301调查与UFLPA在客观上可能产生一种“高额关税”与“准入禁令”相互交织的复合惩戒效果。这将使得企业的国际供应链安排及贸易活动面临更多的挑战。“税收成本激增”与“准入确定性降低”的潜在叠加,不仅在关税层面对出口企业构成直接压力,更将全面抬升全球供应链劳工合规标准与溯源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在供应链举证责任、追溯深度、资料留存时限等方面可能面临更高要求。企业在规划和实施产线布局时,需要考虑同步构建能够兼容多国监管要求的供应链溯源体系,以确保在应对现有关税压力的同时,能够有效应对未来潜在的全球供应链透明度要求联动风险。
四、全球供应链重构下的风险应对
在301调查与UFLPA执法形成的复合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全球供应链正经历一场从底层逻辑到空间布局的深度重构。本次301 调查虽覆盖美国 60 个主要贸易伙伴,但根据其发布的调查重点以及参考以往的美国对华加征关税政策的发展过程,以及基于当前中美竞争和贸易博弈格局来看,中国在本次301调查中仍然会是美方的关税政策重点对象。并且,美国通过各种形式的加征关税措施针对不同国家原产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待遇可能在相当长时期内将持续存在。再加上近年来美国持续大力推行针对中国的UFLPA 执法,以及可能进一步向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延伸的发展态势。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应对:
(一)从应对加征关税的角度
1、密切关注后续加征关税政策发展和变化
从我们对美国 301、201、232 等单边关税措施的长期跟踪来看,美方在加征关税后,普遍会配套相应的豁免政策或者是排除机制。因此,建议企业关注本次301调查的后续进展的最终政策的出台。对于符合条件的,可适用豁免或者是及时提出排除申请。对于即将到期的排除资格,USTR 通常会开展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延长豁免有效期。
根据我们的经验,获得排除的理由通常包括:
(1)相关产品是否仅在中国供应,尤其是该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能否从美国或第三国渠道获取。若美国国内及其他非中国来源均缺乏可替代供应,获批豁免的概率将显著提高。
(2)加征关税是否会对申请人或其他美国相关方造成显著经济损失,包括对美国消费者的影响。若额外关税将大幅抬升美国企业经营成本与终端产品价格,USTR 更倾向于准予排除。
(3)相关产品是否具备战略属性,或对美国供应链安全具有关键作用。
除本文所述的强迫劳动相关 301 调查外,美国针对中国发起、且可能触发加征关税程序的其他 301 调查及相关措施还包括:2024 年 12 月启动的半导体相关产业调查、2025 年 10 月启动的第一阶段协议履行相关调查,以及2025 年 3 月启动的制造业结构性产能过剩调查等。建议企业同步跟踪上述调查的政策进展,提前完成影响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
2、结合原产地规则进行产线筹划
调整供应链布局与产线规划、优化产品矩阵的原产地归属,依然是企业对冲 301 高额关税、优化贸易成本的重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具有较强特殊性,即便产品在第三国完成最终生产工序并取得当地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若未能满足美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4]标准,仍可能被CBP认定为原产于中国或其他受限地区,进而需要承担更高的关税成本 。
因此,企业需深度研究美国繁杂的原产地规则体系,结合自身生产业态、产品特性量身定制产线筹划方案。实操过程中,需重点把控原产地调整的合规性与有效性。美国原产地判定逻辑较为严苛,所谓“实质性转变”并非单纯增设海外组装工序、叠加海外生产价值即可实现;CBP针对不同行业、细分产品的实质性转变评估标准存在差异,对此需要基于具体产品特征进行个案分析和准确判断。 建议企业在进行海外产线布局时,充分考虑原产地评估,必要时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以免相关的产线安排无法达到最终目的,甚至带来其他风险。
对于经评估具备条件的,建议可以申请美国海关原产地预裁定,以确保产线布局方案的法律合规性,同时也可以为后续的产品出口快捷通关提供有效保障。
同时,本次301调查涉及多个东南亚经济体,企业在产线规划时,需综合考虑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最终措施,以实现供应链布局与关税优化。
(二)针对UFLPA的溯源应对建议
建议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加快构建覆盖上游供应商、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等全环节的劳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可追溯、可核验、可证明的全流程合规留痕管理,以适应由 301 调查与 UFLPA 共同塑造的严苛跨境监管格局。
针对 UFLPA 项下的“可反驳推定”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信息化水平与资源投入能力,从内部存证与外部管理两个维度构建常态化供应链管理体系。
1、构建全流程溯源与证据留存体系
考虑到 UFLPA 尚未对外披露统一、具体的溯源审查标准,参考既往实务案例,企业需尽可能确保出口货物的原材料链条逻辑清晰。对于传统制造企业,建议强化“一单一档”的纸面存证制度,除基础贸易单证外,建议留存生产排期表、物料领用单及带有生产日期的成品标签,力求人工台账在时间线与数量上实现逻辑关联。对于具备信息化条件的企业,则建议部署数字化溯源系统,尝试采集入库、加工、物流等数据,提升证据链的客观性。
此外,也可通过备份工资流水、考勤数据及引入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第三方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等辅助性证据证明企业已履行所谓的“尽职调查”义务的重要补强材料,虽然该等材料并非法定豁免证明,但在货物遭遇扣押时,可能起到一定的证明力度。
2、强化供应商穿透式审计与合同风险对冲
已经具备基础溯源能力的企业,甚至可以尝试将供应链审查重心下沉至二级及三级供应商,通过定期开展穿透式穿行测试,识别并隔离所在供应链的潜在风险点。
在商业合同层面,建议补强专项条款。同时,企业需预先建立针对 CBP 扣押令(WRO)的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在货物被拦截后的法定期限内,如何迅速整合现有证据包并协调专业律师团队开展溯源工作。
结语
当前国际贸易规则环境日趋复杂,单边性贸易措施频发,对全球产业链稳定与国际经贸秩序带来多重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全球供应链的博弈已从单纯的成本竞争转向复杂的制度对抗。企业亟需更清晰地意识到国际贸易格局的深层变动,跳出传统的路径依赖,未雨绸缪地从战略高度审视并优化自身的全球产业链布局。在多变的规则环境中,唯有建立起前瞻性的风险预判与多维度的抗辩机制,方能保障企业在国际震荡中的长远安全与贸易韧性。向下滑动阅览
脚注:
[1] Initiation of 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s: Act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of Certain Economies Relating to Structural Excess Capacity and Production in Manufacturing Sectors: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3/17/2026-05214/initiation-of-section-301-investigations-acts-policies-and-practices-of-certain-economies-relating
[2] COMPS-10384.pdf: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OMPS-10384/pdf/COMPS-10384.pdf
[3] https://www.dhs.gov/uflpa
[4] eCFR :: 19 CFR Part 134 -- 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34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郑银莹,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监管团队;执业领域:跨境监管合规,行政争议解决;联系方式:zhengyinying@cn.kwm.com
- 郭欢,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监管团队;执业领域:企业并购重组、以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为首的跨境监管等;联系方式:guohuan@cn.kwm.com
- 张良,金杜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跨境监管团队
- 刘姝倩,金杜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跨境监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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