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力行业在阿曼法律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既是重要的公共服务领域,也是大量商业投资活动的载体。本文以第78/2004号皇家法令为核心,系统梳理阿曼电力行业的法律监管框架,归纳四类主要争议类型,并深入分析以公共服务监管局(Authority for Public Services Regulation, APSR)行政处理、市场内部程序、国际商会仲裁及司法救济为核心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结合2024—2026年最新案例及政策动向,本文认为该机制呈现出行政处理前置、裁决效力明确、市场程序精细化、仲裁规则国际化、程序衔接有序、监管范围持续扩展等特征,为理解阿曼电力行业法律环境提供了有益参考。
正文
电力行业在阿曼法律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既是保障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也是吸引跨国资本的重点投资方向。阿曼电力行业以政府主导、私有化进程持续推进、国际投资逐渐增加为核心特征。自2004年启动私有化改革以来,外资在发电项目中的持股比例可达100%,海湾地区互联电网项目及可再生能源投资规模持续扩大。行业结构的复杂性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争议类型不断丰富。
本文旨在从法律视角分析阿曼电力行业的争议类型及解决机制,重点厘清公共服务监管局(APSR)的争议处理职能,解析市场内部程序的实操逻辑,并探讨国际商会(ICC)仲裁与阿曼司法救济的衔接机制。本文结合2025年新设投资与商业法院、2026年APSR直接补偿机制等最新动态,力求为行业实践提供更具时效性与针对性的参考。
一、阿曼电力行业的市场结构
2004年颁布的第78/2004号皇家法令《电力及相关水务行业监管与私有化法》(以下简称“《行业法》”)第三编确立了电力行业的市场主体结构,设立了一系列由电力控股公司持有政府股份的封闭式股份公司(即不公开发行股份、股份由特定股东持有的公司形式),分别负责发电、输电、配电、采购等环节的运营。历经2022年启动的行业重组,现行市场结构已发生重要调整,形成了以纳马集团(Nama Group)为核心的一体化格局。
(一)控股与监管架构
在控股层面,阿曼投资局(Oman Investment Authority)持有纳马控股公司(Nama Holding)全部股份,后者作为集团子公司的控股平台,统筹管理电力领域的核心运营主体。公共服务监管局(APSR)作为独立监管机构,对所有持证主体实施统一监管,负责许可证管理、行业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发电与采购环节
发电环节体现了政府主导与私人资本参与并存的混合模式。发电环节由纳马发电公司(Nama Electricity Generation)、独立发电商(如Manah Power Company、Wadi Al Jizzi Power Company)及私营领域的发电公司共同构成。
纳马电力与水务采购公司(Nama Power and Water Procurement Company, Nama PWP),其前身是阿曼水电采购公司(Oman Power and Water Procurement Company),作为法定单一买方,独家采购所有发电容量和电力输出;制定七年滚动需求预测,评估新容量需求;依据经济采购原则进行招标和签约;管理发电容量和输出、辅助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采购。
(三)输电环节
输电环节由阿曼输电公司(Oman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Company, OETC)负责国家高压电网的运营、维护与开发。OETC目前由纳马集团持股51%,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持股49%,是中阿能源合作领域重要成果之一。
(四)配电与供电环节
配电与供电环节已完成重大重组整合。根据纳马集团的公告,原马斯喀特配电公司、马尊电力公司、马扬电力公司及农村地区电力公司(Tanweer)已被整合为两家全国性公司。纳马配电公司(Nama Electricity Distribution)负责除佐法尔省外全国的配电网络运营、维护及接入服务;纳马供电公司(Nama Supply)统一负责电力供应、计费及客户服务。佐法尔省的服务则由纳马佐法尔服务公司(Nama Dhofar Services)独立提供。
上述持证主体均在APSR的统一监管下运营,以确保行业安全、可靠运行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二、阿曼电力行业的法律监管框架
(一)历史沿革
自2004年起,阿曼通过一系列皇家法令逐步构建并完善了电力行业的法律监管体系。这一演变过程不仅反映了阿曼在能源治理结构上的持续调整,也为理解行业内部争议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背景。
2004年颁布的第78/2004号皇家法令《电力及相关水务行业监管与私有化法》(“《行业法》”)是该体系的基石。该法令正式设立“电力和相关水务行业监管局”(简称“监管局”),将其作为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及相关水务行业进行全面监管。该法令首次系统性地确立了行业争议解决的基本框架,对许可证持有者与监管机构之间、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用户与供应商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处理机制作出规定。法令第六部分专门设立“争议与诉讼”程序,为后续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2018年,第43/2018号皇家法令对《行业法》作出重要修订,标志着阿曼电力行业治理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该法令将电力政策制定权从监管局转移至石油与天然气部,实现政策制定与监管执行的职能分离。原监管局的政策制定职能转移后,其核心职能聚焦于行业监管与争议处理。这一调整虽未直接修改争议解决机制的具体条款,但改变了争议解决的制度环境。监管局从原先的政策制定者与监管执行者双重角色,转变为专注于执行层面的监管机构,其裁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强化。同时,监管局仍需向石油与天然气部提交年度报告,并在政策层面与该部协调,这种职能分工对争议解决中的管辖权划分和程序衔接产生了深远影响。
2020年,第78/2020号皇家法令进一步扩展了监管局的职能范围。该法令将监管局更名为“公共服务监管局”(Authority for Public Services Regulation, APSR),并赋予其监管天然气运输活动的新职责,包括发放天然气运输许可证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这一调整意味着,原本属于石油与天然气部的部分监管职能被移交至APSR,使该机构的监管领域从电力扩展至更广泛的能源领域,涉及天然气运输的纠纷也将纳入APSR的管辖范围。
上述监管框架迭代的核心逻辑是“政策制定与行政监管分离、监管范围扩容”,这一演变直接塑造了电力行业的法律架构,具体体现为监管机构职能和许可制度设计两个层面的清晰界定。
(二)监管机构的设立与职能
《行业法》第二编设立“电力和相关水务行业监管局”(2020年后更名为“公共服务监管局”,APSR),将其定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行政自主权的专业监管机构。APSR总部设于阿曼首都马斯喀特,有权取得必要的动产和不动产,其财产被视为公共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APSR不受《公共机构与组织法》及其他适用于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法规约束,这一安排保障了其作为监管者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灵活性。
APSR由3至5名委员组成,由内阁根据住房、电力和水务部会同国民经济部的推荐任命,任期三年并可续任。委员须具备相关领域高级专业资质和丰富从业经验,不得在任何行业参与者中持有股份或利益,亦不得为政府或行业参与者的雇员。这一任职资格要求旨在确保监管决策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行业法》系统规定了APSR的22项职责,主要包括:保障全国范围内电力及相关水务服务的普遍供应;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业竞争;确保电力及相关水务行业安全、有效和经济地运行;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监督许可持有人履行义务;落实政府关于“阿曼化”政策(即优先雇佣阿曼公民、培养本土人才的本土化政策);推动电力及相关水务行业私有化进程;保护农村地区用户权益,通过农村地区电网连接或独立系统促进供电服务。APSR的内部组织架构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定价与市场监管、技术标准制定与监督、许可证管理与合规监督等核心职能进行设置,以确保各项法定职责的有效履行。
(三)受监管活动与许可制度
根据《行业法》,以下活动被界定为受监管活动,任何主体从事此类活动均须获得APSR许可或豁免:发电、输电、配电、出口、进口或供电;与海水淡化相关的发电活动;与海水淡化在同一厂址的发电活动;中央调度系统的运营;国际互联电网的开发和运营;以及《行业法》规定的阿曼水电采购公司(现Nama PWP)的各项职能。APSR在与住房、电力和水务部协商后,可对从事或申请从事受监管活动的主体授予许可或豁免,或免除部分许可条件。APSR可依据合理决定拒绝授予许可或豁免。
《行业法》第五编对许可和豁免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APSR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就不同受监管活动授予组合许可。许可或豁免的授予基于向APSR提交的申请,申请人须支付APSR确定的申请费用,并满足特定的技术和客观标准。各类许可应包含的具体条件包括:遵守政府关于阿曼化的政策、保护环境、不得擅自转让许可或设立资产担保、与其他许可持有人交换信息等义务。
(四)财政补贴机制
《行业法》第18条规定了供电许可持有人的财政补贴机制。该条款明确,APSR需每年评估被许可人的“允许收入”(即APSR根据被许可人的资产规模、运营成本、合理回报率等因素核定的年度合理收入额度)与“实际可收取收入”(即被许可人实际可从用户处收取的费用总额),计算二者差额并呈报财政部审核拨付补贴。
该机制是行业稳定运行的财政基础,也因其核算方法复杂、支付流程繁琐,成为被许可方与监管机构及财政部之间潜在行政争议的重要来源。实践中,关于“允许收入”的测算标准(如资产回报率认定)、补贴支付的及时性等问题,常引发行业主体不满,需要通过行政申诉或后续救济途径解决。
根据公开报道,第十个五年计划(2021—2025年)期间,政府对电力部门的补贴总额约为27.33亿(按1 OMR ≈ 17.91元人民币估算,约合489.48亿元人民币)阿曼里亚尔,年均约5.46亿(约合97.79亿)阿曼里亚尔。2025年财政预算中,电力补贴拨款达到约5.2亿阿曼里亚尔(约合93.13亿元人民币),在政府社会支出中占重要比重,凸显该领域争议对公共财政和行业稳定的潜在影响。
尽管阿曼已于2024年完成财政平衡计划,但政府明确表示现阶段暂无取消或调整电力补贴的计划。不过,根据财政平衡计划及2040愿景的改革方向,政府正逐步推动从普惠制补贴向成本反映型定价过渡,并将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支持转向国家补贴体系。
(五)行业发展的经济与政策背景
近年来,阿曼加速向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转型。第10/2023号皇家法令为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氢项目划拨专用土地,阿曼氢能公司已与国际财团签署总投资超过300亿美元的绿氢项目协议。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从2024年的4.26%提升至2025年的9.46%,总发电量超过400万兆瓦时。目前,Nama PWP正在推进约1,600兆瓦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采购,包括Al Kamil一期太阳能项目(450-500兆瓦)以及Mahoot、Duqm和Sadah的三个风电项目(总计约1100兆瓦)。能源与矿产部还透露,另有五至六个新的风能和太阳能项目将于2026年启动,预计2027年底投产,总装机超过2,000兆瓦。电池储能项目正在起步,Ibri III太阳能项目已配套100兆瓦时储能。
与此同时,政策框架的完善仍在进行中。2025年1月,能源与矿产部发布《可再生能源自发电与直售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商与工商业用户直接签署双边购电协议,并使用国家电网传输(支付过网费),标志着单一买方模式开始向有限竞争过渡。然而,行业专家指出,尽管公用事业级可再生能源项目有Nama PWP招标机制的强力支持,但工商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仍缺乏净计量、过网费和标准化并网要求等关键机制。
可再生能源转型、财政补贴机制及市场化改革等行业现状,进一步加剧了各类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催生了多元化的争议类型。
三、主要争议类型
电力行业参与主体多元、合同关系复杂,争议的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从法律角度看,主要争议可归纳为以下四类,它们分别涉及不同法律关系,需适用不同解决路径。
(一)消费争议
消费争议是指终端用户与配电或售电公司之间因服务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是数量最多、与公众关系最密切的争议类型。常见情形包括:对电费账单准确性及金额的异议、电表准确性争议、新装接电延迟、供电中断争议、欠费断电后的恢复请求,以及电力设施维护责任归属等。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服务质量标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法律平衡。
APSR发布的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常见争议的处理标准,涵盖:对高额或错误账单的异议、对电表准确性的质疑及请求校准、抄表错误或计费周期问题、安装新电表的延迟、电表被篡改、未定期出账单导致费用突然累积、租赁物业的电表分户请求、业主与租户之间欠费责任的划分、应社区要求迁移公司资产,以及因逾期付款而断电等情形。
案例:阿美拉特悲剧与间接责任认定
2025年11月,马斯喀特阿美拉特地区发生六名家庭成员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悲剧事件。此类中毒事故通常与通风不良导致的有毒气体积聚有关。在特定情境下,电力供应中断可能间接增加一氧化碳中毒风险:例如,为取暖或烹饪而使用备用发电机若置于室内或通风不畅处,会产生致命废气;此外,断电可能导致机械通风系统(如排风扇)停止运行,使泄漏的燃气无法及时排出室外。
事件发生后,社交媒体出现关于电力公司可能切断涉事住宅供电的猜测,暗示断电可能间接导致悲剧发生。Nama供电公司就此发布公开澄清,确认涉事物业采用预付费计量系统,需由业主预先充值,公司未对该物业实施任何服务中断。此案虽最终排除电力公司的直接责任,但充分体现了消费争议中“间接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即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公用事业服务中断是否可能构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因素。这一案例也反映出APSR在消费争议中“及时澄清、引导舆论”的辅助职能,为同类争议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行业合同争议
合同争议是指电力行业各主体之间因长期合同关系的履行、解释或终止产生的纠纷。在批发及基础设施层面,各主体间存在一系列长期合同关系,主要包括:独立发电商与单一买方之间的购电协议、发电商与输电公司之间的输电协议、单一买方与配电公司之间的供电安排等。此类争议通常源于商业安排和技术标准的交叉领域,往往涉及国际投资主体。
争议常见情形包括,合同条款解释分歧、燃料价格变动或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电价调整、电厂可用容量与可靠运行指标的认定、项目延误导致的违约金计算、技术故障造成的损失责任划分等。
案例:海湾电缆卡特尔反垄断诉讼
2019年,阿曼输电公司与巴林水电局、科威特水电部、海湾合作委员会互联电网管理局等海湾国家公用事业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联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包括普睿司曼、ABB等15家电力电缆生产商。原告指控这些企业参与持续近十年的全球卡特尔,通过操纵招投标、分配项目和客户、共享定价信息,导致原告在超过100份采购合同(总价值超过5亿美元)中支付过高价格。
此案作为欧盟委员会2014年卡特尔处罚决定的后续诉讼,推动阿曼电力行业在跨境采购中强化反垄断审查。该案例凸显了跨境采购中反垄断争议的复杂性与国际协同追责的趋势,也表明电力行业主体间的争议可能超越传统合同范畴,延伸至竞争法领域,需要跨国司法或仲裁机制予以解决。
(三)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指被监管主体与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因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产生的纠纷。此类争议直接关系到监管框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典型情形包括:对电价核定决定提出异议、对许可颁发或许可条件修改决定不服、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提出挑战等。争议焦点在于监管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授权及比例原则。
案例:Barka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
2025年6月,阿曼金融服务管理局向Barka电力和水务公司(Barka Water and Power Company)发出书面警告,因其违反《资本市场法执行条例》的披露要求。根据行政决定,该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关于延长与Nama PWP的电力和水采购协议的重大信息,亦未充分披露与多级闪蒸海水淡化合同授予相关的信息,且未对某主要股东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确认、否认或更正。
此案显示,除行业监管机构(APSR)外,其他政府部门(如金融服务管理局)亦可依据相关监管法规对电力公司采取执法行动,凸显行业主体面临的复合监管环境。电力公司不仅需遵守《行业法》及APSR的许可条件,还需满足资本市场、反垄断、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的监管要求,任何方面的合规瑕疵都可能引发行政争议。
(四)土地权利争议
基础设施开发与土地权利争议是指电网开发企业与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通行权、地役权或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纠纷。此类争议虽可能涉及政府征收行为,但更多表现为开发企业与私有权利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冲突,其解决结果直接影响电网扩建进度。
案例:OETC土地纠纷案
根据Nama集团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下属阿曼输电公司(OETC)面临四起因输电设施跨越私人土地引发的诉讼——其中两起为民事诉讼,两起为商业合同纠纷,索赔总额约750万阿曼里亚尔(约合1.34亿元人民币)。商业诉讼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此案揭示了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中法定通行权与私有土地权利之间的内在张力。输电线路建设往往需要跨越多个私人地块,即使法律授予电网企业一定的通行权,补偿标准、线路走向、施工影响等具体问题仍可能引发争议。此类争议的解决效率直接影响电网扩建进度,进而影响可再生能源并网目标的实现。随着阿曼加速推进南北联网工程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此类土地权利争议的数量可能进一步上升。
四、争议解决机制
阿曼立法者为电力行业设计了分层次的争议解决路径,从行政处理到市场内部程序,再到仲裁或司法救济,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一)行政处理机制
APSR在争议解决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兼具调解人与裁决者双重职能。该机制的特点是便捷、专业、成本较低,是大多数争议的首选途径。
1. 消费争议处理
对于用户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消费争议,APSR设有专门投诉渠道(包括在线平台和热线),依职权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对服务提供者具有法律约束力,APSR有权监督执行。监管局发布的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常见争议的处理标准。根据APSR官方网站信息,通过投诉平台提交的投诉,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2. 被许可人之间的争议处理
对于被许可人之间的争议,APSR依据《行业法》第25条行使监督权。任何一方认为他方违反许可条件或法定义务,可向APSR投诉。APSR经调查后可作出责令作为、不作为或赔偿等决定。
法律同时规定,就许可条件或法定义务违反事项提起诉讼前,须先行向APSR投诉——此为诉讼前置程序。《行业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就任何被许可人或豁免持有人违反许可条件或法定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除非事先已向APSR提交投诉,以便给予其补救机会。这一设计既发挥监管机构专业优势,也避免争议过早进入司法程序。
3. 对监管决定本身的异议
如果被许可人对APSR自身的监管决定提出异议,则须首先正式向APSR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以便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若未能达成一致,方可寻求后续司法救济。
4. 执法保障手段
APSR拥有执法保障手段,包括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权,以及在严重违规情形下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权力。法令详细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及处罚措施。此类手段旨在督促被许可人主动解决争议,维护服务稳定性。
5. 直接补偿机制
APSR持续强化其监管职能。在2026年3月的年度会议上,APSR启动四项新举措,旨在提高服务质量,优化能源和水供应效率。其中第一项举措涉及对供电公司未能提供适当电力服务时的直接补偿机制——若运营公司未遵守标准,必须通过从用户电费账单中抵扣等额款项的方式支付应计赔偿。这标志着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进一步强化。
(二)市场内部争议解决程序
依据《阿曼电力市场规则》(下称“市场规则”),电力批发市场内部建立了更为精细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针对因市场运行产生的技术性和财务性纠纷。该机制的特点是多层次、递进式,兼顾效率与公正。
市场规则对争议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首先,该机制不适用于依据《行业法》或行业许可产生的权利,也不影响APSR依法作出的决定——任何专家裁定或仲裁裁决均不得约束或限制APSR行使法定裁量权。其次,对于市场规则明确规定由APSR决定的事项(例如规则修改的批准),相关决定不得通过本机制提出异议或质疑。此外,当事方之间基于其他合同(如购电协议)产生的纠纷,应依据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不属于市场规则意义上的“争议”。值得留意的是,对于同一事项同时涉及市场规则争议和合同纠纷的情形,市场规则允许当事方请求将两者合并处理;对于发电商遵守并网守则相关义务的争议,亦可作为市场规则争议提起,并可酌情与相关合同纠纷合并。上述安排确保了市场内部争议解决机制与行业监管、合同纠纷解决之间既保持清晰界限,又可在必要时协调衔接。
1. 争议类型区分
该机制首先区分争议类型,以便适用不同处理程序。最常见的类型是“结算争议”,源于电费计算、数据应用或市场规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结算错误”。此外,还有涉及规则解释、义务履行、技术标准合规等方面的“非结算争议”。
市场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一系列不得作为该规则项下争议事项的情形。这些事项既不能通过结算查询或结算争议程序处理,也不能成为专家裁定或仲裁的对象,具体包括:依据市场规则应由APSR决定的问题;发电商报价数据的创建;输电公司的调度决定或减负荷决定;市场规则所依据的方法、规则或其他文件(包括批准方法论、市场规则程序、合同条款推导报价方法等)的制定或修订;市场调度软件的功能或运行,以及市场运营者在调度运行中作出的决定;市场运营者对特定交易日采用限价定价方法的决定;以及购电协议的条款或履行。上述事项或因涉及监管权、运营裁量权,或因属于规则制定范畴、合同自治领域,或因其属于系统基础功能,不宜通过市场内部争议程序解决,应分别通过监管申诉、规则修改、合同约定或司法审查等途径处理。
2. 递进式解决程序
针对不同类型的争议,机制设计了从内部协商到外部裁定的逐级递进程序:
(1)结算查询:对于结算争议,当事方需首先向市场运营者提出“结算查询”。市场运营者对查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指的结算错误是否存在,以及该错误对结算结果的影响是否达到应予修正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市场运营者将推动各方协商解决。
(2)争议审查委员会(Dispute Review Committee):若结算查询阶段未能达成一致,事项升级为“结算争议”,进入内部审查程序。市场运营者视争议特点召集由三名发电商代表或者由两名发电厂代表与一名输电公司代表组成的“争议审查委员会”,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讨论争议,并出具建议性意见(Recommendation)。该意见虽无法律约束力,但为各方提供低成本解决复杂技术或财务纠纷的机会,也为后续程序奠定基础。争议审查委员会仅处理结算争议,且其审查是结算争议提请专家裁定和仲裁的必经前置程序。
(3)专家裁定(Expert Determination)的适用范围因争议类型而异。
对于结算争议,经争议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当事人方可提交专家裁定,专家裁定是仲裁前的必经程序。对于特定类型的非结算争议,包括发电商遵守计量要求的争议、遵守IT系统相关义务的争议,以及市场规则明确规定或当事方同意提交专家裁定的其他争议,专家裁定是仲裁前的必经程序。对于其他非结算争议,市场规则规定二十一个工作日的协商期满后可直接提交仲裁,无需前置专家裁定。专家裁定由双方共同选定或指定机构任命的独立专家对争议的事实和技术性问题作出裁决。专家裁定具有约束力,除非存在明显错误或欺诈。
(4)仲裁:对专家裁定不服或依法可直接提交的事项,当事方可启动“仲裁”程序。根据市场规则,仲裁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马斯喀特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涉及市场规则重要解释的仲裁,仲裁庭需提供不披露各方身份的“公共裁决”(Public Award)(指针对市场规则重要解释作出的、不披露各方身份的裁决,该裁决对后续同类争议具有约束力,可作为行业实践中的准先例),极大增强规则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3. 违约与救济
除上述程序外,该机制还设有专门的违约与救济条款。当发电商出现严重或持续违反规则、未能支付到期应付的电费结算款项等违约事件时,市场运营者有权采取递进式处罚措施——从发出整改通知,到暂停或永久排除其机组参与市场,直至终止其市场参与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电商因违约而不再有权参与市场时,其须按规定申请注销注册 。这些处罚措施本身也可能引发争议,并纳入整体争议解决体系。
(三)仲裁机制
仲裁在阿曼电力行业争议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国际投资项目中,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和可执行性。
1. 法定仲裁框架
根据《行业法》第131条规定,仲裁须以马斯喀特为仲裁地,适用阿曼法律,并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此种设计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可预期的争议解决环境——熟悉的国际规则、明确的准据法及稳定的仲裁地。阿曼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在阿曼作出的国际商会仲裁裁决可在全球170多个国家获得承认和执行,这为跨国投资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 保密性安排
在仲裁文件的保密性方面,《行业法》亦做出灵活安排:APSR可根据情况决定相关文件是否保密,从而在保护商业敏感信息与保障仲裁员或法院查阅权之间取得平衡。
3. 合同实践
在合同实践中,主要交易文件普遍包含仲裁条款。以购电协议为例,标准文本通常约定:双方发生重大争议且友好协商未果时,应提交国际商会等指定仲裁机构,依据约定法律在特定仲裁地解决。此种安排在保障争议中立解决的同时,也确保电力项目持续运行不受诉讼程序干扰。
4. 司法与仲裁的衔接
根据《仲裁法》(第47/97号皇家法令)规定,在阿曼作出的仲裁裁决或经当事人约定适用该法的裁决不得诉讼,但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通知后9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合同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还是商业合同,撤销申请应分别向行政审判庭(原行政法院职能已并入普通法院)或民商审判庭提起。撤销事由主要包括,不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仲裁庭组成违法、裁决超出仲裁范围等,与《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基本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行业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争议由阿曼主管法院专属管辖,不得提交仲裁:涉及政府全资实体的诉讼、仅影响政府全资公司的决定,以及与街道工程相关的决定。此外,第128条规定涉及成本反映型资费决定及资产扣押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虽可选择仲裁,但一旦选择法院即视为放弃仲裁权利,不得撤回或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司法救济
尽管行政处理和仲裁是主要争议解决途径,但阿曼法院仍保留最终司法审查权。根据《行业法》第123条,主管的阿曼法院对因适用本法规定产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对于监管机构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合同效力、侵权等法律问题的争议,当事人亦可直接向法院寻求救济,但需注意在特定情形下须先履行行政前置程序。
1. 法院体系
阿曼法院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初审法院(Courts of First Instance)为第一审级,全国共44所,分布在各省。根据案件标的额不同,低于70,000阿曼里亚尔(约合125.4万元人民币)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超过该金额或涉及破产、保险、知识产权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则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为第二审级,全国共13所,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初审判决进行重新审理。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为终审法院,位于马斯喀特,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仅审理针对上诉法院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等上诉事由,不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理。
2. 投资与商业法院
2025年,阿曼通过皇家法令第35/2025号新设投资与商业法院(Investment and Commercial Court),隶属最高司法委员会,专司商业公司纠纷、破产、知识产权、PPP合同等案件。该法院仅受理2025年10月后提起的诉讼,其初审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管辖标的额超过100,000阿曼里亚尔(约合179.1万元人民币)或无法估值的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0,000阿曼里亚尔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该法院的设立不改变普通法院对电力行业一般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两者在管辖范围上形成互补关系。
3. 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方面,根据《商业法》(第55/90号皇家法令)第92条,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为十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程序选择策略
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路径时,需综合考虑争议性质、标的额、紧急程度、保密需求及后续执行便利性等因素。对于消费争议,行政投诉(APSR)是首选路径,因其程序便捷、成本低,且处理时限明确为60个工作日。针对被许可人之间的技术性或财务性争议,可考虑市场内部程序,通过逐级递进的方式兼顾效率与专业性。涉及国际投资主体的重大合同争议,仲裁通常更受青睐,尤其是国际商会(ICC)仲裁,因其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可执行性。若争议涉及对监管决定的合法性挑战,则需先进行行政申诉前置程序,方可寻求司法审查。对于涉及专属管辖事项的争议,例如政府全资实体所涉纠纷,则不得提交仲裁,须直接诉诸法院解决。
五、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阿曼电力行业法律框架以第78/2004号皇家法令为基础,通过APSR的监管职能与仲裁机制的有机结合,构建了层次分明、路径清晰的争议解决体系。该体系呈现出以下法律特征:
- 其一,行政处理前置。消费争议及被许可人之间的争议须先经APSR处理,既发挥监管机构专业优势,也避免争议过早进入司法程序。《行业法》第124条明确将APSR投诉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 其二,裁决效力明确。APSR在处理权限内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主体须遵照执行。最新的直接补偿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障。
- 其三,市场程序精细化。通过“结算查询”“争议审查委员会”“专家裁定”和“仲裁”四个逐级递进的层次,将技术性、财务性争议从市场运营层面引导至专业法律裁决层面,既鼓励内部和解,又保证最终裁决的公正性。
- 其四,仲裁规则国际化。《行业法》第131条指定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及马斯喀特仲裁地,为跨国投资争议解决提供中立平台。随着可再生能源和绿氢项目的推进,这一安排对吸引外资尤为重要。
- 其五,程序衔接有序。从行政处理到仲裁或诉讼,形成递进式争议解决路径,确保不同性质争议获得适当救济。阿曼近年通过设立投资与商业法院、完善行政审判庭等举措,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救济的专业性与可及性。
- 其六,监管范围持续扩展。从最初的电力和相关水务,已扩展至天然气运输领域,并正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监管准备。
综上,阿曼电力行业争议解决机制形成了以行政监管专业性与仲裁规则国际化为核心的“双轨模式”。一方面,通过APSR和市场内部程序发挥行业监管的专业优势,确保争议高效处理;另一方面,通过ICC仲裁为国际投资者提供熟悉、中立且具有国际可执行性的争议解决平台。同时,法律明确限定特定类型争议不得提交仲裁、保留法院专属管辖,在开放与国际接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之间实现了审慎平衡。
(二)最新发展与展望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2月,阿曼协商会议将一项旨在防止对经济困难家庭断供基本服务的法案草案提交专门委员会进行详细研究。该拟议立法旨在规范和限制对无力偿债家庭、失业人员及人道主义案例暂停提供基础公用事业服务。立法者强调,获取基础服务是基本需求,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弱势群体而言。这一立法动向表明,阿曼在推动行业市场化和私有化的同时,亦在同步完善社会保护网,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商业效率与社会正义。
展望未来,随着可再生能源项目规模扩大及市场交易形式多样化,前述争议解决法律框架将在协调商业关系、分配技术风险、平衡各方权益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需要重点关注以下趋势:
- 其一,绿氢项目的法律影响。随着第10/2023号皇家法令为绿氢项目划拨土地,阿曼氢能公司已与国际财团签署总投资超过300亿美元的项目协议。这些跨国项目可能对争议解决机制提出新要求,例如是否会在现有ICC仲裁框架外引入投资协定下的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机制,值得持续关注。
- 其二,双边交易模式的新争议类型。2025年1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自发电与直售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商与工商业用户直接签署双边购电协议,标志着单一买方模式开始向有限竞争过渡。双边交易模式下的过网费定价、系统调度协调、输电容量分配等问题可能成为新的争议焦点。
- 其三,分布式光伏的政策缺口。行业专家指出,工商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仍缺乏净计量、过网费和标准化并网要求等关键机制。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由此产生的技术标准争议、并网延迟争议、结算争议等将逐步显现。
- 其四,储能项目的并网争议。电池储能项目正在起步,Ibri III太阳能项目已配套100兆瓦时储能,政府即将宣布首个独立储能项目。储能项目涉及充放电双向计量、调度指令响应、辅助服务补偿等复杂技术问题,可能引发新的争议类型。
- 其五,2026年拟议的“基础服务断供限制法案” 若获通过,将进一步调整消费争议的处理标准,后续需跟踪立法落地情况及实践影响。APSR直接补偿机制的运行效果,将为行政处理机制的优化提供实践依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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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协力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菊方,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执业领域:出海中东(阿曼、沙特、阿联酋)、跨境合规、争议解决;联系方式:+86 18616896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