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柜已经装好,船期在即,报关行突然打来电话:"海关发了质疑通知书,货放不了。"——如果您从事稀土、化工品、金属合金、无人机等产品出口,这个场景可能随时发生。
2025年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公告”),专门针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中的"海关质疑"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海关在通关环节对可疑货物的拦截有了更清晰的制度依据,而企业合规压力随之升级。
一、什么是"海关质疑"?什么情况下会触发?
简单来说,如果您出口的货物没有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而海关又有证据认为这批货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海关就会向发货人发出一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触发质疑的典型情形包括:产品的技术参数落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描述范围;货物成分含有受管制的稀土、金属等元素;目的国或最终用户存在敏感因素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这对有交期压力的出口企业来说,每多耽搁一天,损失就更重。
二、收到质疑通知书后,企业该怎么做?
根据12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 纸质报关单;
- 出口货物合同;
- 情况说明,应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企业认为货物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 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 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海关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判定,结果分三种情况:
- 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 判定需要许可证的,货物不予放行,按规定处置;
- 无法判定的,海关会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常为商务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处置。
实操中,一个关键问题需要格外注意:企业提交的材料质量、论证的充分程度,很可能直接影响海关的判断走向。材料准备得好,有可能在海关初步判定阶段就解决问题,这是企业最想看到的结果;若准备不充分,则可能被提请商务部鉴别,周期大幅拉长,对整个交易来说极为不利,甚至不少企业为此陷入因查验导致的纠纷。
三、企业容易产生的误区
(一)误区一:"系统没提示要许可证,我就不需要。"
这也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况。很多出口企业过度依赖“单一窗口”系统,认为系统没弹出许可证的提示就万事大吉。事实上,虽然申报系统已增加对部分管制物项的申报提示,但由于产品性能或者成分的复杂性、管制政策的持续更新等因素,系统无法对所有出口货物都完成精准的识别。
系统提示不构成物项属性的认定依据,并不完全免除企业自主判定的责任。出口管制合规的第一责任人始终是企业自身,说白了系统不弹提示并不说明出口企业就可以这样干,万不能把系统提示当作"免责凭证",办案机关只找企业不找系统。
(二)误区二:"货已经放行结关了,就说明没问题。"
货物通关放行,不等于海关认可货物属性。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的是程序性审核,后续仍可能开展专项稽查,而海关的常规稽查期限为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特别警惕的是,若企业被认定通过伪造材料、瞒报等方式故意逃避许可证监管,将涉嫌走私犯罪,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追责及更长的刑事追诉时效。
(三)误区三:"有了厂家的成分证明,海关就不会质疑。"
出口商取得的生产商的材质证明只是商业单证,海关仍然有权对货物属性提出质疑或进一步核查。尤其在稀土、磁性材料等敏感品类上,海关大概率会启动抽样检测或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
四、企业该做的几件事
(一)第一,主动"对标"管制清单。
不要等海关来问,企业自己先把产品技术参数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逐条比对。重点关注近年来密集管控的品类,如稀土及其制品、化学品、石墨制品、矿产、金属合金、工业设备、无人机等。
(二)第二,预留合规时间窗口。
如果产品可能涉及管制,务必提前申请许可证。考虑到鉴别和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在合同签订和船期安排中要留出充足的缓冲期,避免交货违约。
(三)第三,准备好一套"应急材料包"。
将产品技术文档、检验检测报告、合同信息等提前整理成册。一旦收到质疑通知书,能在7个工作日内迅速、高质量地响应。
(四)第四,遇到质疑,尽早寻求专业支持。
海关质疑的应对不仅涉及技术判断,还涉及法律论证和程序策略。材料如何组织、理由如何阐述、是否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属性鉴定,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出口管制执法正在进入常态化阶段。从123号公告的出台,到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的推进,监管力度持续升级。合规不再是"锦上添花",而是出口业务的"底线要求"。
来源:涉外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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