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云峰、樊佳欣:中国企业通过司法审查成功应对UFLPA执法——从被扣货到胜诉:某上市企业应对美国海关扣货诉讼案_贸法通

景云峰、樊佳欣:中国企业通过司法审查成功应对UFLPA执法——从被扣货到胜诉:某上市企业应对美国海关扣货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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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美国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以下简称“《涉疆法案》”或“UFLPA”)的扣货条款于2022年6月正式生效以来,该法案已成为中国企业涉美贸易中最具挑战性的合规壁垒之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依据该法案,对大量来自中国及第三国的产品实施扣留、排除乃至没收措施,执法力度持续加码。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业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近期,本所贸易合规团队受国内某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应对的一起UFLPA扣货案,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取得了关键性胜利。本案历时4个月左右,直接涉及多个明显存在程序错误的批次,并间接影响了累计超过数百个此前被美国海关错误扣留或排除的货物批次,产生高额储费损失,最终不仅成功促使CBP自行纠正不当执法,更获得法院正式裁决,认定涉案货物不应被适用UFLPA而扣货。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梳理案件经过,分析核心成果,并就企业应对UFLPA执法及恶意举报问题提出若干思考。

注:术语说明

根据美国海关执法实践,CBP依据UFLPA对进口货物采取的管控措施通常分为三个递进阶段:扣留(detention)——货物在入境口岸被暂停放行,等待进一步审查;排除(exclusion)——经审查后认定货物不得进入美国市场,正式拒绝货物进口;扣押(seizure)——货物被美国政府没收,进口商面临财产损失。为便于表述,本文以“扣货”作为上述措施的统称。

一、UFLPA执法态势:从行政推定到司法审查

美国《涉疆法案》的核心机制在于“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凡是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地区生产或由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生产的货物,均被推定为涉及所谓“强迫劳动”,除非进口商能够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供应链不存在强迫劳动。这一制度设计,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进口商,执法实践中CBP往往采取较为宽泛的扣留标准,对存疑的货物会优先进行扣留。

据美国海关统计,截至2025年底,CBP依据UFLPA累计扣留货物金额已超过数十亿美元,涉及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光伏产品、纺织品等多个行业。在此过程中,大量中国企业面临供应链审查周期长、证据标准不明、程序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部分企业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产生巨额仓储费、滞港费,甚至因此丢失客户,丧失市场机会。

与此同时,司法层面针对UFLPA的挑战亦逐步增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为审理涉贸案件的专业法院,近年来受理了多起UFLPA相关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列单争议、扣货争议)。本案的特殊意义在于,它不仅促使CBP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其扣货依据存在瑕疵,主动放行货物,而且获得了法院的正式裁决。

二、案件回顾:从大规模扣货到司法认定

2025年8月起,该公司位于海外的制造基地向美国出口的产品在美国多个港口陆续遭到CBP无端扣留或排除,数百批次货物被扣,部分批次被直接拒绝入境。

本次扣货诉讼由该公司位于美国的经营实体(被扣货物的进口商)作为原告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美国CBP为本案的被告,主要就CBP在签发排除通知和处理扣货放行申请资料当中的程序不当进行控诉。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原告律师发现了一封CBP官员的电子邮件,其中显示了一份标题为“工作指引”(job aid)的内部工作文件截图。后经证人证言确认,美国各港口确实存在依据该文件执行“立即排除”公司货物的情况。据此,原告律师向法院发出强制动议要求公开该文件。

最终,CBP完成了供应链审查并通知原告放行所有被排除货物,且已向法院进行了正式的汇报。2026年3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正式作出判决(Stipulated Judgment),明确认定涉案货物不应被适用UFLPA。法院同时确认,CBP此前发出的所有排除通知即时失效,案件至此终结。

三、本案的核心成果与启示

(一)司法认定:合规体系获得权威背书

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案件双方通过司法的途径,确认货物不适用UFLPA,且提交的资料未见强迫劳动痕迹。

对于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的企业而言,供应链合规始终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客户、合作伙伴乃至金融机构在评估合作风险时,往往对清单身份本身保持高度警惕。而本案的司法认定,直接回答了“公司海外基地的产品是否受UFLPA法案约束”这一核心问题,为企业在商业层面修复商誉、稳定客户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应对启示:当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或遭遇扣货时,单纯等待或仅被动沟通往往难以解决问题。积极运用司法程序,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争取有利结果的有效路径。

(二)程序价值:行政权力的司法纠偏

本案的另一重要看点在于,从CBP依赖内部未经证实的指令作出扣货决定,到未给予企业法定回应窗口,再到长期不回复企业抗议——这些几乎完全不透明的程序性缺陷,正是许多中国企业面临的普遍困境。结合本案处理经验来看,程序权利的精准运用至关重要。

应对启示:美国行政程序法赋予相对人诸多程序性权利,如抗议权、证据开示权、司法审查权等。企业在应对CBP执法时,应当高度重视这些程序性权利的运用,而非被动接受执法结果。

(三)商业修复:商誉损害的实质性对冲

本案所涉扣货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在近年UFLPA执法案例中亦属罕见。自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公司累计数百批次货物被扣留,产生高额储费等经济损失,此外还面临客户流失、市场信任下降等间接损害。

而本次法院判决以及CBP主动放货的事实,侧面证明了UFLPA实体清单不具有穿透效力以及公司货物不适用UFLPA这两个重要事实。公司得以向市场证明:其产品经美国海关实质性审查后,被认定为不受UFLPA约束,即美国海关不应依据UFLPA对该批次货物或相同供应链的产品进行扣货。这一信息对于稳定核心客户信心、恢复国际商誉具有实质价值。

应对启示:在遭遇扣货后,企业不应仅着眼于货物放行这一结果,更应关注如何利用有利的司法裁决或行政决定,对冲商誉损害。通过适当方式向核心客户传递权威信息,是修复商业信任的重要环节。

四、关于恶意举报行为的法律思考

在UFLPA执法实践中,部分扣货事件的起因或源于不正当竞争,或与个别主体的恶意举报,被扣货企业因此可能遭受巨额仓储损失及商誉损害。在此,我们就恶意举报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作如下简要分析,供企业依法维权参考:

(一)美国法下的法律风险

在美国法律框架下,恶意举报可能构成商业侵权(business tort)。若举报人基于虚假信息或恶意动机,导致他人被行政机关错误执法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受害方可依据相关州法或联邦普通法提起民事索赔。美国法院在部分判例中已认可受害方对恶意举报人追偿损失的诉权,包括实际损失、律师费乃至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

  • A公司虚假侵权举报案:软件巨头A公司因涉嫌为阻止第三方卖家在e平台上转售其软件而向e平台提交大量虚假的侵权举报,被转售商(reseller)G公司诉至法院。原告指控A公司滥用e平台的举报程序,以“侵权产品”为由在e平台上进行恶意举报,导致其账号被封。法院认可了原告关于“首次销售原则”的抗辩,而A公司则面临商业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指控。[1]
  • 美国电商A平台打击恶意商标举报案:2024-2025年,A平台多次对数家中国和美国公司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美国律师提起诉讼,指控其合谋欺诈性地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大量商标,并滥用A平台的商标注册平台,利用这些商标向其他A平台卖家虚假举报侵权。该案揭示了恶意举报者利用平台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新模式,A平台明确表示将追究举报者的法律责任。[2]

要点总结:上述案例表明,恶意举报者面临的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美国法院在认定商业侵权时,重点关注举报内容是否“明知虚假或罔顾真相”、举报动机是否“恶意”、以及被举报方是否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二)中国法下的法律风险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亦对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商业诋毁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明确了对诋毁、贬损竞争对手、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的认定标准。其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诋毁的相关规定,被告编造、传播原告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3]
  •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暴力典型案例——企业商誉诋毁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包括一起在网上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的案件。法院认定,通过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企业商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商业诋毁,需承担侵权责任。[4]

要点总结:中国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的认定不要求诋毁信息必须“公开传播”——只要向特定第三方(如电商平台、海关等执法机关)传递了不实信息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侵权。受害企业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商誉损失、交易机会损失等),情节严重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任何主体在向境内外执法机关提供信息时,均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利用不实信息诱导行政执法的行为,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更可能引致严厉的法律追责。企业如掌握相关线索,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恶意举报者的责任,既维护自身权益,也对潜在的不当行为形成威慑。

结语

本案是中国企业在UFLPA框架下通过司法途径成功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它再次证明:合规的供应链经得起审查,程序正义的武器可以为无辜企业所用。面对UFLPA的持续执法压力,中国企业应当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行政抗议、司法诉讼等多元化救济渠道,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本案的处理经验来看,在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应对UFLPA执法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建立健全的供应链合规体系,确保关键环节可追溯、可证明;

第二,遭遇扣货后应迅速启动行政抗议程序,避免因程序懈怠丧失救济机会;

第三,在必要时果断寻求司法救济,通过法院审查纠正行政执法的程序瑕疵;

第四,充分运用中美律师协作机制,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应对合力。

脚注:

[1] Green Savannah LLC v. Adobe Inc.,案件编号4:20-cv-05568-JST,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2020年。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bqajzz/202008/1954439.html

[2] 代表案例:Amazon.com Inc v. Hao,案件编号2:25-cv-02000,2025年。https://iipla.org/amazon-files-lawsuit-against-california-lawyer-and-chinese-firms-over-alleged-ip-scheme/ https://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71658633/amazoncom-inc-v-hao/

[3]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等,2025年9月发布。http://www.chinatrial.net.cn/news/32736.html

[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五。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4aa6cf46486e5c78bb30ba58fd28beb6bdfb.html?way=textRightFblx

原标题:程序正义的胜利:中国企业通过司法审查成功应对UFLPA执法——从被扣货到胜诉:某上市企业应对美国海关扣货诉讼案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景云峰,合伙人,公司业务部;执业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中国反制措施与国家安全合规、海关与进出口监管;联系方式:jingyunfeng@cn.kingandwood.com
  • 樊佳欣,律师,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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