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丝路新能源矿业法律弈局:定局——战略定位与法律架构顶层设计(下)_贸法通

王琳:丝路新能源矿业法律弈局:定局——战略定位与法律架构顶层设计(下)

发布日期: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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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丝路新能源矿业法律弈局:定局——战略定位与法律架构顶层设计(上)》中,我们介绍了完成了三大地域的战略定位与顶层架构初判。下篇聚焦“定局”的纵深落子:双层SPV设计(上层战略控股与下层区域运营的分工)、退出路径与争议解决、电站项目特有的输电资产与土地租赁权隔离架构,以及三大地域国别尽调特殊要点。最后提供涵盖矿权、本地化、税收、保护、退出的五层合规清单。定局之“定”,在于稳。下篇将呈现从双层架构到合规落子的完整操作手册,让每一枚棋子不仅落在“大场”,更落得踏实、可进退。

一、双层SPV设计

对于在多个地域均有投资的大型企业,建议采用双层SPV架构:

1. 上层SPV:战略控股平台

(1) 选址逻辑:选择税收协定网络广泛、政治保护力强的法域

(2) 推荐方案:中国香港(ODI便利、实质要求低、与内地税收安排成熟)

(3) 功能定位:集团控股平台、未来上市主体、区域投资总部

2. 下层SPV:区域运营枢纽

(1) 选址逻辑:选择ODI备案便利、资金进出自由的法域

(2) 推荐方案:新加坡 / 迪拜 / 毛里求斯

(3) 功能定位:资金中转、区域管理平台、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本地员工、办公场所)

双层SPV架构,不是简单的层级堆叠,而是战略与运营的分工协奏。上层SPV立足税收协定与政治保护,为企业搭建稳固的“桥头堡”;下层SPV聚焦资金流转与区域管理,让海外业务拥有灵活的“中转站”。一上一下,既兼顾了合规与效率,又为未来的上市、退出预留了从容空间。对于在多个地域布局的中资企业而言,这不仅是税务优化的技术选择,更是一道可持续、可扩展的出海基础设施。打好这一根基,后续的每一枚“棋子”才能落得踏实。

二、退出路径与争议解决

在SPV架构设计中,两个容易被忽视但至关重要的维度是退出路径和争议解决机制。

未来退出时,转让SPV股权通常比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更为便捷,但需确认东道国法律是否将SPV层面的股权转让认定为矿权控制权的实质性变更。实务中,建议在SPV章程中预先设计退出条款,明确股权转让的程序、优先购买权触发条件和估值机制。

矿业投资通常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议。SPV的注册地直接影响仲裁地的选择——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均为国际仲裁中心,迪拜DIFC设有专门的仲裁机构(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而毛里求斯近年来也在打造仲裁服务体系。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与SPV注册地相协调的仲裁地和仲裁规则。

三、电站项目SPV:不只为了税,更为了“隔离”

矿业类SPV核心诉求为矿权专属持有、国别政治风险隔离、保单资产隔离;电站IPP(独立发电商)项目采用SPV架构,除税务优化外,最关键的是适配国际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信贷规则,实现风险法定切割。

若同一投资方在单一国家并行开发多座光伏 / 风电电站,法定应当为单个项目分别设立独立 SPV 法人主体,法律与商业合理性如下:

1. 债务与违约风险隔离

单座电站发生 PPA 购电协议违约、自然灾害损毁、运营纠纷、行政处罚或债务逾期时,基于法人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原则,风险仅约束该项目 SPV,不会穿透牵连同主体下其他电站的经营性现金流、银行授信、抵押资产与履约资质,实现项目间法律风险完全切割。

2. 资产分拆流转与退出灵活性

各项目以独立 SPV 股权为标的,后续股权出让、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抵押融资时,可单独交易单座电站,无需整体打包转让,规避资产捆绑、估值受限、交易谈判难度大的法律与商业弊端。

实务中两个容易被忽视的点:

1. 并网输电资产分立架构(线路资产隔离)

部分非洲主权国家(赞比亚、埃塞俄比亚)电力监管法规明确要求:IPP全额投资建设升压站至主网的并网输电支线。

若并网线路、升压站等电网配套资产统一登记在电站运营 SPV 名下,会形成资产捆绑锁定:后续更换购电方、调整并网点、项目转让时,输电资产天然依附原有电网接入批复,存在合规障碍与资产贬值风险。

国际通用合规架构:另行设立独立输电资产持有 SPV,作为线路资产唯一所有权人;电站运营 SPV 通过签署长期线路使用协议 / 地役权协议合法合规使用并网设施。

法律效果:电站 SPV 股权变更、破产、纠纷查封时,核心输电资产不受限制,投资方保留关键基础设施控制权,杜绝被电网方或第三方低价绑定、强制接管的合规风险。

2. 土地租赁权SPV分立(适配非洲土地法体系)

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等非洲国家法定实行土地全民国有化,私人主体仅可取得长期租赁使用权,禁止土地所有权转让、抵押自由流转,土地审批、续约、权属变更行政门槛极高。

实操合规安排:土地长期租赁许可、土地占用权益由专属土地持有 SPV单独签约持有;电站运营 SPV 按市场化协议按期支付租金、合规使用地块。

法律价值:当运营 SPV 因债务、仲裁、行政处罚被司法冻结、接管或清算时,土地租赁权益完全隔离,不纳入运营资产清算范围;项目重组、更换运营商时,无需重新与当地政府谈判土地审批、续约、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国别合规与政策变动风险。这一架构在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项目融资实践中被广泛采用。[1]

四、三大地域部分国别尽调特殊要点

(一)矿业项目特殊尽调要点

在完成架构设计后,矿业领域的中资企业还需逐国排查以下特殊尽调要点:

国家

地域

特殊尽调要点

法律依据/风险来源

尽调关注点

印度尼西亚

东南亚

新建冶炼厂许可限制(禁止高冰镍、MHP、镍铁、镍生铁冶炼厂)、在线单一提交(OSS)系统备案合规、外资持股限制。

2025年第28号政府条例(基于风险的企业许可管理条例)。

核查冶炼厂建设进度协议;确认OSS系统备案状态;核实工业经营许可证(IUI)申请条件。

马来西亚

东南亚

稀土全产业链战略:禁止原矿出口(仅允许加工品出口)、联邦与州双重监管、环境合规趋严。

2023年9月稀土出口禁令

分别确认联邦环境部的环境影响评估(EIA)批准和州级采矿许可;核查稀土项目是否在出口禁令豁免清单(加工环节);评估矿区邻近森林保护区的ESG风险。

哈萨克斯坦

中亚

哈萨克斯坦国家原子能公司(Kazatomprom)对新铀矿享有优先勘探权;新铀矿项目外资持股条件变化;现有项目延期需Kazatomprom持股≥90%或转让转化浓缩技术。

《地下资源利用法典》2025年12月26日修正案。

如投资铀矿:确认矿种是否受限;评估与Kazatomprom合作可行性;核查矿权许可证的续期条件;关注“战略资源”分类。

乌兹别克斯坦

中亚

战略矿产外资限制(金矿需辐射安全审查);外汇管制(利润汇出需缴2%费用);新地下资源法已生效(2025年初),许可证可转让/质押但需政府监督。

新《地下资源法》(2025年生效)。

确认许可证转让条款;核查环境合规义务。

刚果 (金)

非洲

国有参股10%免费干股(不可稀释)+采矿权续期每次增加5%、钴出口配额制度、环保义务。

2018年矿业法典;2025年10月16日钴出口配额制度。

核实国家10%干股的登记情况;确认钴出口配额分配;核查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历史撤销记录;评估环保合规状态。

赞比亚

非洲

政策调整频繁(近10年多次修订矿业税费)、本土化要求。

赞比亚《矿产监管委员会法》(2024年第14号,2025年6月13日生效)。[2]

确认适用的采矿许可证类型;核查本地合作伙伴的资质;关注最新税费政策变动。

马里

非洲

政府强制持股最高35%(10%免费干股+投产两年内可增持20%+本地投资者5%)、许可证撤销潮。

2023年8月新矿业法及2024年实施令。

确认政府持股比例和支付条件;核查矿权是否在2025年撤销清单中。

加蓬

非洲

2029年锰矿出口禁令、强制社区发展协议、ESG合规趋严、税收激励。

2019年新矿业法、2025年锰矿出口禁令总统令、强制社区发展协议法令。

确认加工设施投资时间表、核查与现有运营商合作、评估社区发展协议、确认税收激励。

摩洛哥

非洲

磷酸盐上游采掘国家垄断(OCP专营,外资禁止进入)、其他矿产外资持股无限制、鼓励矿产本地加工增值。

2015年第33-13号法律(矿业法)。

确认矿权类型(磷酸盐采掘除外);核查勘探许可/开采特许权的有效期。

埃塞俄比亚

非洲

政府5%免费干股;矿产出口限制:外国投资者可出口开采的加工矿产品,但黄金、铂、银等贵重金属及宝石矿除外(需与政府协商出口比例);央行垄断黄金收购;外汇短缺风险。

2010年第678号公告(矿业经营法)第70条;2020年投资条例。

如投资黄金:确认政府5%干股安排;评估央行收购价格机制;核实外汇汇出可行性;确认出口许可协商机制。

马达加斯加

非洲

2026年1月解除16年矿业许可禁令(黄金除外),1650份申请待处理;战略矿产出口管制;本地加工要求;政府持有干股10%。

2023年第2023-007号法律(新矿业法);2026年1月解除许可禁令总统令;海关出口关税表。

如投资镍/钴:确认镍钴出口关税及本地加工比例要求;如投资石墨:确认全球第三大石墨生产国的市场地位及出口关税;评估本地加工设施投资必要性;核查战略物资出口许可要求;评估政府10%干股安排。

毛里塔尼亚

非洲

国家10%免费干股+可选10%现金参与;优先雇用本地员工并与本地公司合作;环境保证金根据项目评估确定。

2012年矿业法。

核查矿业协议中的国家干股条款;确认本地雇佣和采购比例要求;评估环境恢复保证金的计算依据。

 

(二)新能源电站项目特殊尽调要点

国家

特殊要点

风险来源/依据

尽调关注点

马来西亚

屋顶光伏外资可达100%,大型地面电站限49%;净能源计量(NEM)配额每年更新,用完即止。

大型太阳能计划(LSS5[3],2GW)招标文件;净能源计量(NEM)3.0净计量政策[4]。大型太阳能计划(LSS)外资限制;马来西亚国家能源政策2022—2040。

确认项目类型;向马来西亚永续能源发展局(SEDA)查询NEM剩余配额;获取TNB出具的并网承诺函(LOA)。

确认光伏项目类型(屋顶净能源计量(NEM)可100%外资,地面LSS限49%);评估申请先锋地位激励或投资税务补贴的可行性。

哈萨克斯坦

2017年拍卖电价固定,但2019—2023年支付平均延迟7到9个月。

哈萨克斯坦能源部2024年7月向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提交的自查报告。[5]

核查PPA中的支付条款是否包含逾期利息;评估KEGOC(哈萨克斯坦国家电网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赞比亚

全球能源转移促进能源技术(GET FiT)[6]机制下的PPA较规范,但美元支付因外汇短缺延迟。

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相关分析报道。

确认并网承诺函(CTA)是否附带容量条件;评估ZESCO[7]的外汇获取优先等级。

埃塞俄比亚

PPA按美元计价,实际支付需经央行审批,近年延迟3到6个月[8]。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国别商业指南——埃塞俄比亚篇[9]。

向埃塞俄比亚央行(NBE)确认当前审批排队周期;核查埃塞俄比亚电力公司(EEL)的逾期应付账款账龄。

摩洛哥

摩洛哥可持续能源局(MASEN)[10]为唯一购电方,PPA条款成熟,但竞标溢价空间小。

摩洛哥可持续能源局(MASEN)2024年PPA模板;摩洛哥国家水电局购电指引[11] 。

确认土地租赁期限是否覆盖PPA全周期;核查环境许可是否包含水源使用限制(光热项目)。

 

五、架构设计后的合规清单

在完成架构设计后,请从以下五个层面逐项核对,确保架构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一)矿权层面

1. 矿权是否由项目公司直接持有?

2. 矿权转让是否需要政府批准?

3. SPV股权转让是否会被东道国法律认定为“矿权控制权变更”从而触发重新审批?

(二)本地化要求层面

1. 是否满足东道国的本地持股要求(如印度尼西亚、马里、埃塞俄比亚)?

2. 本地合作伙伴的退出机制是否明确?(如回购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

3. 强制本地加工/冶炼要求是否已在架构中体现?

(三)税收层面

1. SPV所在地与东道国之间是否有税收协定?

2.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是多少?

3. 是否满足享受优惠的条件(如持股比例、实质运营期限等)?

4. 全球最低税是否对架构产生额外补税义务?

(四)保护层面

1. 是否投保了政治风险保险(中信保或MIGA(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2. 投保主体是否为SPV?保险受益人是否为母公司?

3. 保险覆盖范围是否包含征收、汇兑限制、战争暴乱?

(五)退出与争议解决层面

1. 未来退出时,转让SPV股权还是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是否需要东道国审批?

2. 是否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3. 仲裁地与SPV注册地是否一致?

六、结语:三大地域布局的核心原则

(一)地域分化,策略各异:东南亚追求“稳定现金流”,中亚布局“增长极”,非洲抢占“战略制高点”。不同地域需要不同的法律架构和风险管理工具。

(二)SPV架构是“生命线”:在新能源与矿业投资中,SPV不仅是税收优化工具,更是矿权保护、资产隔离、政治风险保险投保的必须载体,我们不建议以母公司直接投资高风险国家。

(三)本地化要求不可规避:印度尼西亚的本地冶炼、马里的政府持股、埃塞俄比亚的本地持股比例,这些要求必须正面满足。通过“技术协议”等变通方式规避法律要求,往往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商业损失。

(四)法律尽调是重中之重:在矿业投资中,矿权的有效状态构成核心资产价值的基础;在新能源领域,电力许可的合规性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则属关键风险敞口。中资企业应向东道国主管部门逐一核实许可证的真实状态、有效期限、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以及续期条件与程序安排。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依赖卖方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作为决策依据。

(五)政治风险保险是非洲投资的“标配”:在刚果(金)、马里、埃塞俄比亚等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中信保或MIGA的政治风险保险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不过,定局只是棋局的开始。当中资企业完成SPV架构、迈出国门后,迎面而来的往往是东道国精心布设的“铁幕”——强制合资、外资持股比例红线、本地化成分要求,甚至无偿让渡的“干股”。这些规则壁垒,犹如围棋中的敌方势力范围,强行落子风险极高,但并非无路可走。在下一篇“打入”,我们将以东南亚、中亚、非洲三大区域十二个国家为地图,逐一拆解新能源与矿业领域的准入限制,探寻在强制合资夹缝中合规突围的“打入”之道。

注释:

[1] 关于电站项目 SPV 架构的土地持有与并网资产分立安排,为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集团、非洲开发银行)项目融资实务中的通行技术标准:https://ppp.worldbank.org

[2] 赞比亚《矿产监管委员会法》(2024 年第 14 号): https://www.parliament.gov.zm/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cts/Act%20No.%2014%20of%202024%20The%20Mineral%20Regulation%20Commission.pdf

来源:通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琳,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兼并收购 境外投资

延伸阅读:王琳:丝路新能源矿业法律弈局:战略定位与法律架构顶层设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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