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丽:国际新能源EPC项目争议解决实务探析(中)_贸法通

刘俊丽:国际新能源EPC项目争议解决实务探析(中)

发布日期: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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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争议解决方式实务分析

(一)法律冲突与准据法适用问题

国际新能源 EPC 项目跨越不同法域,法律冲突与准据法选择构成争议解决的先决性问题。

其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关乎实体权利义务的评判。当事人通常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如 FIDIC 合同条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但在缺乏明示选择时,仲裁庭或法院需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合同的 “最密切联系地” 法律,这一过程本身即易引发争议。

其二,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构成重要限制。工程所在地国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地质抗震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往往具有技术法规属性,无论合同准据法如何选择,此类规定均可能通过 “公序良俗” 或 “直接适用法” 理论对项目产生约束力。

其三,国际仲裁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分亦需厘清: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而实体争议适用合同约定的准据法,二者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应予以明确区分。

其四,外国法的查明机制在实践中成为关键环节,通常通过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权威法学著述、判例汇编或成文法条文等方式完成,仲裁庭亦可依职权启动查明程序。

其五,对于联营体内部关系、分包合同效力等问题,需综合考量主体资格适用登记地法、合同效力适用合同准据法等多重法律适用规则,避免单一法律适用带来的偏差。

(二)FIDIC 2017 版合同条件下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

FIDIC 2017 版合同条件对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升级,将原 “争端裁决委员会” 更名为 “争端避免和裁决委员会”,凸显其 “避免” 与 “裁决” 双重功能,形成多层次、递进式的争议解决路径。

其一,DAAB 的制度设计体现为常设性与早期介入。2017 版合同将常设 DAAB 作为默认规则,要求其在项目启动时即组建,通过定期现场访问、会议沟通等方式持续跟踪项目进展,熟悉技术细节与履约背景,为履行争议避免功能奠定基础。

其二,争议避免功能的实现路径包括 “非正式协助”。DAAB 可应双方共同请求或主动邀请,就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问题或分歧提供建议或意见,此类协助程序灵活、方式多样(口头或书面),且建议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其专业判断有助于双方理性评估立场、弥合分歧,从而将潜在争议消解于萌芽状态。调研数据显示,DAAB 在多数项目中实现了争议的 “完全避免” 或 “相对降低”。

其三,争议裁决功能作为仲裁前置程序,具有强制性特征。当争议未能避免时,任一方可将争议正式提交 DAAB 裁决,DAAB 应在 84 天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该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须立即执行;若一方在收到决定后 28 天内未发出 “不满意通知”,则该决定成为终局性决定。

其四,裁决后的友好协商与仲裁衔接机制。若一方发出不满意通知,双方应在启动仲裁前努力友好解决;无论是否尝试友好解决,不满意通知发出 28 天后即可启动仲裁。仲裁庭有权审查争议实体,亦可依据合同条款以简易程序执行 DAAB 决定。

其五,DAAB 的效力在实践中得到较高认可:调研表明,双方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守 DAAB 裁决,后续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比例低于 10%,且仲裁或诉讼结果实质性改变 DAAB 裁决的情形极为罕见。FIDIC 2017 版的 DAAB 机制通过 “避免 — 裁决 — 仲裁” 的递进设计,实现了争议解决的效率性、专业性与终局性的统一,为国际新能源 EPC 项目提供了标准化的争议治理路径。

(三) 主要争议解决方式及其适用场景

在明确法律适用前提与 FIDIC 标准化路径的基础上,国际新能源 EPC 项目仍需依托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实际纠纷。各类方式在程序刚性、成本投入、周期长短及执行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需结合争议性质与商业诉求审慎选择。

1、协商

协商作为成本最低、灵活性最高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新能源 EPC 项目中通常为首要尝试路径。其核心优势在于可自主掌控协商进程与结果,避免司法或仲裁程序对项目推进的长期拖累,同时能最大程度维护合作双方的商业关系,为后续潜在合作保留空间。实务中,协商多围绕争议核心诉求,结合项目实际履约情况、技术可行性及利益平衡原则展开,需重点关注证据固定(如履约记录、技术参数凭证)与沟通纪要的书面确认,避免协商过程中的口头承诺因无书面依据引发二次争议。但协商的有效性依赖双方合作意愿与利益契合点,若涉及核心利益分歧,或一方缺乏协商诚意,该方式往往难以达成实质成果。

2、调解

调解通过引入中立第三方,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协助梳理争议焦点、搭建沟通桥梁,兼具灵活性与专业性。对于技术密集型的新能源 EPC 项目,选择具备能源行业背景与跨境争议处理经验的调解员,可更精准把握技术争议的核心症结,提出符合行业惯例与实际操作的解决方案。同时,调解程序不公开的特点能有效保护项目商业秘密与企业声誉,避免争议扩大对项目融资、政府关系等造成负面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需通过司法确认或仲裁裁决转化为可执行依据,实务中需注意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履行条款与违约责任,确保调解成果能够落地。该方式适用于争议尚未完全激化、双方仍有一定合作基础,且希望快速化解纠纷、降低时间成本的场景。

3、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因其中立性、专业性、跨境执行性、无需受到严格的程序性限制等优势,成为国际新能源 EPC 项目争议解决的主流选择。[1] 在管辖约定上,双方通常会优先选择具有能源争议处理经验的国际仲裁机构(如 ICC、SIAC、CIETAC),并明确仲裁地、仲裁语言与法律适用规则 —— 考虑到项目跨境属性,法律适用多选择中立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如 FIDIC 合同条件),避免单一国家法律的地域倾向性。仲裁的专业性体现在可组建由能源工程、跨境法律、融资领域专家组成的仲裁庭,精准审理技术密集型、利益关联复杂的争议。同时,《纽约公约》保障了仲裁裁决在全球多数国家的强制执行效力,有效解决了跨境争议 “执行难” 的问题。但仲裁程序存在周期较长、费用较高的不足,实务中需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仲裁程序简化机制,并提前固定关键证据,以提升仲裁效率。

4、诉讼

诉讼因管辖刚性、程序严格等特点,在国际新能源 EPC 项目争议中多作为补充选择,仅适用于特定场景:

  • 争议涉及东道国政府或公共利益,需通过东道国法院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
  • 双方未约定有效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 争议涉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紧急事项,需借助法院的强制措施保障后续权利实现。

诉讼的核心劣势在于跨境执行难度大、审理周期长,且可能受东道国司法地域保护影响。[2] 此外,诉讼程序公开性较强,易泄露项目商业秘密与技术信息。实务中,若选择诉讼方式,需提前调研东道国司法体系、诉讼程序规则及判决执行情况,优先选择司法独立、程序规范、与中国存在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或地区作为管辖法院。

总结

国际新能源 EPC 项目的争议解决涉及法律冲突的前置判断与程序路径的组合选择。在实体层面,需统筹考虑合同准据法、工程所在地强制性规则、国际惯例的适用关系,避免单一法律适用带来的不确定性;在程序层面,FIDIC 2017 版合同提供的 DAAB 机制为争议避免与快速裁决提供了标准化路径,值得在合同谈判阶段予以采纳和细化。协商与调解侧重柔性化解,能快速降低争议对项目推进的影响、维护商业关系,但效力依赖双方意愿与后续固化。国际仲裁凭借中立性、专业性及跨境执行优势,成为跨境争议的主流选择,适配复杂技术与多方利益绑定类争议,但存在周期与成本较高的问题。诉讼则作为特定场景下的补充路径,其刚性管辖与执行难度需重点考量。企业需在合同签订阶段提前规划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准据法与管辖机构,争议发生后根据核心诉求灵活选择组合路径,并注重全过程证据管理与合规记录,以提升争议解决的主动性与可预期性。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 [美] 加里・博恩:《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白麟、陈福勇等译,商务印书馆 2015 年版,第 19 页。

[2] 参见许军珂:《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71-181 页。

参考文献

一、中国国内法、司法解释等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6]《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7]《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国际公约与多边条约:

[8]《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9]《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0]《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三、学术著作:

[12][美] 加里・博恩:《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白麟、陈福勇等译,商务印书馆 2015 年版

[13] 许军珂:《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14] 覃华平:《论国际投资调解机制的续造与中国路径》,载《当代法学》2025 年第 6 期

四、网络资源:

[15] 中材节能土耳其 H29 SALIHLI 10MW 生物质发电项目成功并网发电 [EB/OL]. 2021-01-15. http://www.sinoma-ec.cn/contents/268/17232.html.

[16] 涉 “一带一路” 国家能源索赔争议中的英国法律查明和适用 [EB/OL].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6-01-04. https://www.cietac.org/articles/34444.

(原标题:视点 | 刘俊丽:国际新能源EPC项目争议解决实务探析(中))

来源:德和衡律师

作者:刘俊丽,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联系方式:邮箱:liujunli@deheheng.com、电话:13391809892

延伸阅读:刘俊丽:国际新能源EPC项目争议解决实务探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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