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信息揭露声明(IDS)实务指南_贸法通

美国专利信息揭露声明(IDS)实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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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2025年1月19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正式实施信息揭露声明(IDS)分级收费制度。这一变革颠覆了延续多年的实务习惯。本文系统梳理IDS的法律基础、递交时机、费用结构及应对策略,帮助申请人精准应对新规。

一、IDS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IDS,全称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信息揭露声明),是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一项独特制度。根据37 CFR §1.56的规定,与专利申请递交和审查相关的每个人都负有向USPTO披露其已知的、与专利申请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所有信息的义务

(二)递交IDS的重要性

违反IDS义务,可能被法院认定为inequitable conduct(不正行为)。根据CAFC(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Therasense案(2011)确立的标准,认定“不正行为”须满足:

 

一旦认定“不正行为”成立,后果极为严重:该专利将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即权利人无法对任何人主张该专利,专利权仍有效,仍需缴纳专利费,但无法行使权利;相关家族专利也可能被一并认定不可实施;无法通过再颁程序(reissue)补救。

(三) “应交尽交”的误解与边界

实务中常说的“应交尽交”,是在不确定是否“实质相关”时的保守策略——因为一旦漏交被认定为故意,后果极为严重,所以宁可多交也不漏交。

但须注意,法律并未要求“全部交”:37 CFR §1.56仅要求披露与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信息,无关紧要的背景信息、已被充分覆盖的重复信息,并不在强制披露范围之内。

(四)IDS递交内容

  • 信息列表:使用PTO/SB/08表格,列出每份对比文件的专利号/公开号/日期等识别信息。
  • 文件副本:外国专利和非专利文献须附全文PDF(美国专利/公开免交副本)。
  • 英文内容:非英文文件须附英译文或关联性简要说明。
  • 书面声明:说明累计文件数量及是否需缴纳数量附加费(2025年新规必须)。

二、IDS的递交时机:三个窗口期

IDS通常可以与申请同时递交,若在50篇以内,无需缴纳额外的费用。

在申请之后,若需要递交,根据37 CFR §1.97,IDS的递交时机分为三个窗口期,不同窗口期的要求截然不同。

窗口期一:无条件递交期

 

实务要点:这是最理想的递交窗口。在此期限内递交IDS,无需缴纳时机附加费,且只要符合了形式要求,审查员必须考虑。但请注意:即使在此窗口期,累计对比文件超过50篇仍须缴纳数量附加费(详见第三部分)。

窗口期二:有条件递交期

实务要点:此窗口期递交的IDS,若不符合递交要求之一,审查员有权拒绝考虑。如无特殊理由,应尽量避免在此阶段递交重要对比文件。此阶段如提交1.97(e)申明,则无须缴纳时机附加费。

窗口期三:最后递交期(要求更严)

实务要点:这是IDS的最后窗口,递交要求更加严格。此阶段必须提交1.97(e)申明,同时须缴纳时机附加费,缺一不可。缴纳授权费之后,不再接受任何IDS。遗漏的重要对比文件只能通过再颁发或补充审查补救,成本极高。

需注意:§1.97(e)声明的两种情形

窗口期二和窗口期三要求的“声明”,须证明以下情形之一:

实务提示:如无法作出上述任一声明,则必须缴纳时机附加费。

“3个月”的起算规则:

“3个月”的期限从首次引证该对比文件的审查意见的寄发日期(mailing date)起算,而非从申请人收到该文件的日期起算。

常见来源文件类型包括:

实务要点:USPTO使用的是寄发日期,而非电子下载日期或申请人实际阅读日期。因此,申请人应保存每份审查意见的第一页(通常印有寄发日期),以便准确计算三个月期限。

三、费用结构:两种独立费用

(一) 变革背景

长期以来,出于“避风港”心态,许多申请人倾向于将所有已知的现有技术文件一股脑儿递交,导致大量低相关度甚至重复的对比文件涌入USPTO。新规要求“产生成本者付费”,由大型IDS的申请人自行承担额外负担,因此设置了按梯度付费的IDS数量附加费。

(二)两种费用的区别(重要)

2025年新规实施后,IDS涉及两种独立的费用,切勿混淆:

两者相互独立、并行计算、互不抵消。

(三) 时机附加费(§1.17(p))的收费标准

适用情形:仅在窗口期二或窗口期三递交,且无法作出§1.97(e)声明时缴纳。

(四)数量附加费(§1.17(v))的收费标准(2025年1月19日起生效)

数量附加费基于整个申请生命周期内累计提交的对比文件总数计算:

特别注意:

  • 数量附加费是累计计算的!即便分多次提交,只要累计数量突破阈值,就需要缴纳相应费用。
  • 数量附加费的触发与递交时机无关——即使在窗口期一递交,只要累计超过50篇,也须缴纳。
  • 每次提交IDS均须附具书面声明(IDS size fee assertion),否则该次IDS将不被审查员考虑。USPTO明确表示不负责计算累计笔数,需申请人自行记录。
  • 与时机附加费(§1.17(p))不同,数量附加费(§1.17(v))不适用小实体或微实体的折扣政策。所有实体类型(大、小、微)均按统一标准缴纳。
  • IDS数量附加费不适用于第三方提交的IDS(例如,请求人、异议提出者),且专利持有人应承担的引用信息总数量不包括由这些第三方提交的信息项。

四、应对策略:从“全交”到“精交”

策略一:把握窗口期一,抢占最佳时机

最迟应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之前完成IDS的首次批量递交。这不仅是免费期(无需时机附加费),而且审查员必须考虑,是最安全的操作方式。

但须注意:即使在此窗口期,累计超过50篇仍须缴纳数量附加费。

策略二:建立追踪机制

建议为每件在审申请建立IDS日志,持续追踪已累计提交的对比文件数量、各窗口期的截止日期以及已缴纳的数量附加费金额。

策略三:分案/续案中,母案文件无需重复递交

USPTO明确强调,针对分案或续案申请,申请人无需将母案中已被考虑过的IDS文件重复递交。母案中已递交的对比文件及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在分续案中会被自动视为已考虑,且不计入新案的IDS文件数量,除非是申请人希望信息被印刷在授权专利首页的引用信息中。实务中高价值专利还是建议交;普通专利可不交。

策略四:按类别筛选,优先递交高质量对比文件

部分国家(如欧洲)的检索报告中,审查员会对对比文件进行分类(X、Y、A等):

当累计数量逼近收费阈值时,应优先递交X、Y类文件,对于A类文件或明显不相关的文件,可在充分评估后选择不递交。

策略五:FOA阶段慎重决策

在FOA阶段,对于提交IDS的问题,须注意要满足提交申明和缴纳时机附加费两项要求。如申明中要求的3个月期限已过,若该对比文件非常重要,建议提交RCE + IDS;如对比文件不重要,可放弃提交,但在档案中记录评估理由。因此追踪机制的建立十分重要,在3个月的期间内及时递交,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因不满足要求而无法递交导致必须提RCE的情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颖,普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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