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迪律师,作者:王志鹏
继上篇《中国企业出海沙特——专利保护制度解读》关于沙特阿拉伯王国(以下称“沙特”)专利保护制度解读之后,本期笔者将针对沙特的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以下称“外观设计”)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解读。对于布局中东市场的中国出海企业而言,尤其是消费电子、智能家居、时尚服饰、汽车配件等领域的产品型出海企业,外观设计保护是构建品牌竞争力的重要一环。
一、外观设计权的客体
根据沙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以下称“《外观设计法》”)第2条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二维线条或色彩的组合,或任何三维形状,赋予工业产品或传统手工艺品特殊外观,且该外观不仅仅出于功能或技术目的”。该定义涵盖产品外观设计和平面外观设计,但明确排除了纯粹由功能或技术目的决定的形状。
沙特《外观设计法》从原则和具体内容两方面规定了不得授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原则上,如果某外观设计的商业利用违反伊斯兰教法,或者有损人、动物、植物的生命健康或有损环境,则不应授予保护。这与专利制度的原则性排除完全一致,体现了沙特知识产权制度与宗教文化传统的紧密结合。此外,沙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45条进一步规定,外观设计不得包含他人的商标、姓名或官方徽章。
与我国《专利法》相比,沙特法律特别将“传统手工艺品”纳入保护范围并予以强调,体现了其充分重视文化遗产,这对于我国手工艺品出海沙特提供了一定契机。
二、外观设计权的主体
因外观设计权主体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总则部分,故外观设计的主体内容与发明的主体内容基本相同。
(一)设计人
设计人是指对外观设计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外观设计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任何剥夺上述权利的条款都将被视为无效,这与专利制度中发明人的权利规定相同。
(二)职务设计的权利归属
关于职务设计,《外观设计法》第6条规定,如果雇员出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设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权利归属于雇主。对于雇员离职后提交的申请归属于雇主的情形,《外观设计法》规定的时间为2年。
(三)合作设计和委托设计的权利归属
关于合作设计,《外观设计法》第5条规定:如果某项设计是由多人合作开发的,除非另有约定,各主体平等享有权利。对于委托设计而言,除非另有约定,权利由委托人享有。
(四)外观设计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16条、第17条和第21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申请权及权利的转让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未经提交变更申请、缴纳转让费用并在沙特知识产权局登记簿中登记的,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许可同样需要采用书面形式,默认为普通许可(除非另有约定),未经备案不得对抗第三方。
三、外观设计申请和审查程序
(一)外观设计申请
1.申请人
《外观设计法》对外观设计申请主体无特别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但是对于外籍自然人或法人而言,其必须委托沙特当地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此外,如果申请人和设计人不是同一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转让的相关证明。
2.申请方式
出海企业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可以采取“单一申请”方式,即通过沙特代理机构直接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此外,沙特于2025年4月7日正式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日内瓦文本)》,自此以后,出海企业可以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指定沙特进行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沙特在加入时作出声明:一件国际申请只能包含一项独立且独特的外观设计。这与我国允许一件申请中包含多项相似外观设计的做法不同,我国出海企业在通过海牙体系申请时应当特别注意。
3.申请日及优先权日
根据沙特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观设计申请日为申请提交之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这与专利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不同,我国出海企业应当特别注意时限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沙特提交申请时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优先权主张,附上与该优先权相关的申请信息,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认证的在先申请副本及译文。超期未提交的,申请人将丧失优先权。
此外,《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了优先权期限的补救措施,即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可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出更正或者增加优先权主张,并提供未遵守优先权期限的理由。这与专利制度的补救措施一致。
4.申请原则
与我国《专利法》类似,沙特外观设计申请同样适用先申请原则和单一性原则。根据《实施条例》第27条第3款,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如上文所述,沙特在加入《海牙协定》时也声明,一件国际申请只能包含一项独立且独特的外观设计,这体现了沙特对外观设计单一性的严格要求。
(二)外观设计申请形式审查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12条及《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沙特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完整;是否提交了保证信息属实的书面声明;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要求排列;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与伊斯兰教法相抵触;申请是否使用阿拉伯文等。
《实施条例》第27条至第29条对外观设计申请的文件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设计图片或照片(不得超过7张)、产品类型说明、洛迦诺分类、优先权信息等。如果申请文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90日内予以补正,超期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无效。
(三)外观设计公开
形式审查通过后,沙特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公开费。申请人缴费后,沙特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开该外观设计申请。逾期未缴费的,该申请将被驳回且予以公开。
需要注意的是,沙特在加入《海牙协定》时声明,其法律没有规定推迟公布外观设计的制度。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在海牙体系中请求推迟公布(最长30个月),该请求在沙特也不适用,外观设计将在沙特立即公布。
(四)外观设计有限实质审查
与发明专利需要进行全面实质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同,沙特外观设计的审查强度相对较弱。根据《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沙特知识产权局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核实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并确认其不违反《外观设计法》第4条(伊斯兰教法、生命健康、环境),且不包含他人的商标、姓名或官方徽章。
换言之,沙特外观设计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加上有限的实质性核查,而非专利式的全面实质审查。这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初步审查(不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做法有相似之处,但沙特法律对“新颖性”的核实要求更明确。
(五)外观设计授权
沙特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为外观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授予权利的,其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缴纳授权费和公告费。待申请人缴费后,沙特知识产权局将签发外观设计证书,并予以公告。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其将丧失该申请。
根据《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外观设计证书的首页应当包含:设计人姓名、证书所有人姓名及地址、代理人姓名、申请号、申请日、证书号、授权日、优先权信息、设计数量等。
(六)申诉程序
外观设计的申诉程序与发明专利的申诉程序一致。如申请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满足申请要求,从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或丧失的,其可以在原因消除后2个月内,或是决定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两者以较早到期者为准),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交恢复申请的申诉书。
四、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及消灭
(一)外观设计保护期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19条规定,外观设计证书的保护期为15年,自申请日起算。该条系于2023年修正,与修正案前的10年保护期相比有所延长,主要是为了与海牙协定的国际保护标准接轨。这也与我国《专利法》的修改相同。
(二)未缴纳年费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18条的规定,申请人或权利人应当在申请日后的每年年初缴纳年费。如超期3个月未缴纳,申请人或权利人将加倍缴纳年费;如其在收到警告后的第二个3个月内仍未缴纳,其权利将被无效。但沙特法律同时规定,根据《海牙协定》提交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其费用将从提交国际申请之日起每5年收取一次,无需每年缴纳年费。
(三)权利人放弃权利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31条的规定,权利人可向沙特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放弃权利,放弃的权利可以限于一项或者多项保护要素。
(四)权利无效宣告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32条及《实施条例》第48条的规定,任何利害相关人就授权外观设计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请求,要求部分或全部无效该权利。无效的理由包括:违背伊斯兰教法;有损生命健康和环境;不符合新颖性;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包含他人的商标、姓名或官方徽章等。
五、外观设计权的保护
(一)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60条的规定,外观设计证书所有人有权对任何在沙特境内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利用其外观设计的人提起诉讼。具体而言,侵权行为包括: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包含或体现全部或实质性复制的外观设计的商品。
相较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沙特法律未明确规定“许诺销售”和“使用”为侵权行为。此外,沙特外观设计未像专利制度那样赋予权利人“储存”权,这与外观设计作为美感标识而非技术方案的本质属性相符。
(二)不属于侵犯外观设计权的行为
与专利制度相比,沙特法律对外观设计的侵权例外规定较为有限。
1.先用权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申请日之前,基于善意制造产品或为此作出实质性安排,则该行为人有权继续在原有范围内实施这些行为。先用权不得进行转让,除非该企业本身连同商誉一并转让。
2.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对外观设计的使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临时通过沙特领土或领海的航空器、陆地车辆和船舶,为了该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使用外观设计的,不属于侵权行为。这与发明专利的规定一致。
(三)外观设计侵权的救济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任何未经权利人书面授权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均应视为对外观设计权的侵犯。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所有争议,以及对沙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提起的上诉,应当由委员会予以管辖。
鉴于该部分内容规定在《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总则部分,故外观设计侵权的救济方式与发明专利侵权的救济方式相同,本文不再赘述。
结语
沙特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在整体框架上与发明专利制度共享同一部法律,但在具体规则上呈现出独立性:保护客体强调美感而非技术功能,审查强度相对较低,保护期为15年,不适用强制许可制度,且侵权例外较为有限。随着沙特加入《海牙协定》,国际注册途径的开通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更便捷的布局选择,但单一设计原则、不推迟公布等特殊规定也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
对于计划进军沙特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建议在产品开发阶段即启动外观设计检索,充分利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并特别注意申请文件的图片/照片要求及伊斯兰教法合规性审查。在权利行使阶段,应密切关注沙特知识产权局关于海牙体系的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权利的有效维护和侵权救济的及时获得。
(原标题:兰迪研究丨中国企业出海沙特——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解读)
作者:王志鹏,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民商事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联系方式:邮箱:zhipeng.wang@landinglawyer.com、电话:1881732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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