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续《国际化经营中国企业的境外合规问题》前篇对南美地区、东南亚地区、北非地区、北美地区、中东地区等反垄断申报制度的概述,结合全球反垄断申报相关最新立法进展及君合反垄断团队的服务经验,我们谨推出《国际化经营中国企业的境外合规问题》更新篇,介绍与反垄断申报制度相关的最新立法及执法进展。
2026年1月1日,澳大利亚经营者集中申报正式自自愿申报转为事前强制申报制度。本篇将对今年生效的澳大利亚事前强制申报制度进行介绍。
正 文
2024年11月28日,澳大利亚国会通过了《2024年财政法修正案(并购改革)法案》(Treasury Laws Amendment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Reform) Act 2024,以下简称“《2024年修正案》”)[1]。《2024年修正案》对《2010年联邦竞争和消费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以下简称“《2010年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确立经营者集中事前强制申报制度。
2026年1月1日,澳大利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正式进入事前强制申报制度。此前,澳大利亚实施自愿申报制度,企业可以选择就并购交易事宜征求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ACCC”)意见,以降低因特定交易的潜在反竞争效果而被ACCC提起司法程序的风险,但并不属于强制申报义务。在新申报制度下,达到特定门槛且不属于豁免情形的交易必须向ACCC申报,待ACCC批准后方可交割。[2]
一、澳大利亚反垄断申报触发标准
在澳大利亚法律制度下,收购股份、资产信托份额等形式的交易均落入可能需要申报的交易范畴[3],在满足申报标准时需要进行申报。
根据《2024年修正案》,在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存在不同的申报标准,我们谨就一般行业的主要申报标准进行简介如下。
(一)导致形成大型或更大型企业集团的收购
- 收购与澳大利亚存在关联的股份或资产[4];且
- 收购方与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合计≥2亿澳元(约9亿元人民币);且
- 被收购股权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或被收购资产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5,000万澳元(约2.亿元人民币);或收购的全部股份和资产的市场价值/对价≥2.5亿澳元(约11亿元人民币)
(二)超大型企业集团的收购
- 收购与澳大利亚存在关联的股份或资产;且
- 收购方的澳大利亚营收≥5亿澳元(约23亿元人民币);且
- 被收购股权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或被收购资产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1,000万澳元(约4,500万元人民币)
(三)渐进式/连续收购
标准1:
- 收购与澳大利亚存在关联的股份或资产;且
- 收购方与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合计≥2亿澳元(约9亿元人民币);且
- 主要收购方或其关联实体在过去三年内收购了被收购股份或资产的其他部分(前次收购标的);且
- 本次收购标的与前次收购标的均直接或间接涉及供应或采购相同的、或可互相替代的、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且
- 本次收购与前次收购所涉及的被收购股权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或被收购资产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之和≥5,000万澳元(约2亿元人民币);且
- 被收购股权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或被收购资产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200万澳元(约900万元人民币)
标准2:
- 收购与澳大利亚存在关联的股份或资产;且
- 收购方的澳大利亚营收≥5亿澳元(约23亿元人民币);且
- 主要收购方或其关联实体在过去三年内收购了被收购股份或资产的其他部分(前次收购标的);且
- 本次收购标的与前次收购标的均直接或间接涉及供应或采购相同的、或可互相替代的、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且
- 本次收购与前次收购所涉及的被收购股权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或被收购资产标的的澳大利亚营收之和≥1,000万澳元(约4,500万元人民币);且
- 被收购股权的法人的澳大利亚营收或被收购资产对应业务的澳大利亚营收≥200万澳元(约900万元人民币)
(四)资产收购(非一项业务的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
- 收购与澳大利亚存在关联的非一项业务的全部或实质性资产;且
- 收购方的澳大利亚营收≥5亿澳元(约23亿元人民币);且
- 收购资产的市场价值/对价≥5,000万澳元(约2亿元人民币)
谨请注意,某一收购交易即便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只要符合下述申报标准,也将触发在澳大利亚强制申报的义务。具体而言:
- 收购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非上市公司实体等特殊实体(“特殊实体”)股权
- 交易前收购方已控制该等实体,且交易导致收购方投票权从20%或以下增至20%以上;或
- 交易前后收购方均不控制该等实体,且交易导致收购方投票权从20%以下增至50%或以上
- 收购非特殊实体股权
- 投票权从20%或以下增加至20%以上
- 收购所有类型实体(包含特殊实体及非特殊实体)股权
- 交易前收购方投票权≥20%,且≤50%;交易后收购方投票权≥50%
二、豁免情形
根据《2024年修正案》即便达到上述强制申报标准,符合特定豁免条件的交易也无需申报,例如,土地收购豁免、金融市场交易豁免、内部重组豁免、日常经营中的资产收购豁免等。
此外,根据《2024年修正案》,交易方可以向ACCC申请豁免申报义务(notification waiver),请求ACCC书面同意免于申报。申请豁免程序承认,仅凭营业额门槛等数值标准并不能完全反映一项交易对竞争的影响,若ACCC认定某项交易不太可能产生竞争关注,或其是否达到申报门槛存在不确定性,可作出一定有效期内的具有约束力的豁免决定[5]。
三、澳大利亚反垄断申报程序
若满足上述申报标准,且无法豁免,集中方须通过简易申报(short form)或完整申报(long form)向ACCC申报。法定审查程序分为两阶段。一阶段审查为有效申报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ACCC最快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若ACCC认为某项交易可能产生导致削弱市场竞争的效果,则将在一阶段审查届满后发出进入二阶段的书面通知,二阶段审查期限为一阶段届满后90个工作日。在一些情况下,法定审查时限可以延长,如相关事实发生实质性变化、交易方申请延期等。
四、未依法申报或提前交割的处罚规则
在强制申报制度下,满足申报义务,但未获批准即完成的交易将自动无效。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对未依法申报或提前交割的“抢跑”行为处以高额罚款,且ACCC可以同时对收购交易的买卖双方追究责任(例如,卖方可能因明知买方的违法行为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实施“抢跑”行为可能受到的最高罚款为以下三者中较高金额:
- 1亿澳元(约合4.5亿元人民币);
- 所获合理相关利益价值的3倍;
- 如前述第(2)项中的相关利益价值无法确定,则为违法期间营业额的30%。个人实施“抢跑”行为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250万澳元(约合1,000万元人民币)[7]。
五、澳大利亚反垄断申报执法动态
据ACCC公布数据[8],自2026年1月1日,澳大利亚强制反垄断申报制度实施以来至2026年3月31日的三个月内,ACCC共收到了50起反垄断申报和108份豁免申请。在此期间,ACCC在一阶段内批准了39起申报和70起豁免申请,有6起豁免申请未被批准。就审查时限而言,一阶段内审结的平均时限为18个工作日,作出批准豁免决定的平均时限为11个工作日,80%的审查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
六、合规风险与提示
在新生效的澳大利亚事前强制申报制度下,未依法申报的违法成本极高。此外,对澳大利亚反垄断申报义务的分析思路与中国境内反垄断申报分析存在显著差异,涉及多重因素考量,且判断标准较为复杂。基于此,我们建议公司在交易可能涉及澳大利亚反垄断申报时,尽早启动反垄断申报工作的评估和准备工作,并在交易时间表中作出合理规划。
注释:
1.参见:https://treasury.gov.au/review/competition-review-2023/mergers
2.参见:https://www.accc.gov.au/business/mergers-and-acquisitions/why-the-accc-assesses-mergers-and-acquisitions
3.参见:https://www.whitecase.com/insight-alert/australia-enacts-mandatory-merger-control-law
4.与澳大利亚存在关联是指:(1)股份属于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的法人的股本;(2)实体中的权益类资产(股份除外)属于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的实体;或(3)被用于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或构成该等业务一部分的其他资产。
5.:https://www.lexmundi.com/guides/merger-notification-guide/jurisdictions/asia-pacific/australia/
6.参见:https://www.ashurst.com/en/insights/doubling-down-the-australian-government-doubles-penalties-for-serious-competition/
7.参见:https://www.lexmundi.com/guides/merger-notification-guide/jurisdictions/asia-pacific/australia/
8.参见: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new-merger-control-regime-off-to-positive-start
来源:君和法律评论
作者:
- 魏瑛玲,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竞争法 、合规、公司与并购 ;邮箱:weiyl@junhe.com
- 丁雨杭,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邮箱:dingyh@junhe.com
- 叶紫凡,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邮箱:yezf@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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