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自今年2月底美国和以色列对伊朗发起军事行动以来,伊朗方面持续对霍尔木兹海峡进行实质性封锁。作为重要的航运通道,霍尔木兹海峡的封锁导致大量船舶无法通过或被迫改道,包括石油等能源产品在内的国际货物贸易受阻、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
据报道,科威特石油公司(Kuwait Petroleum Corporation)和巴林国家能源集团(Bapco Energies)分别以基础设施遭袭和海峡航行安全为由,援引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降低了各自能源产品的产量。
不可抗力源起于罗马法,后由《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承继吸收,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制度。有别于大陆法系,在以英国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中,不可抗力条款往往需要依赖有关合同的明确约定,而非成文法的明文规定。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属性和法律后果
英国法下,触发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触发不可抗力条款的事件(以下简称“该事件或触发事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被合理预见;
(2)该事件并非由合同当事人的自身过错所致,并且该事件超出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控制范围;
(3)合同当事人已尽合理努力避免或减轻该事件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当事方(“受影响一方”)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获得救济时,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触发事件属于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所定义的事件范围,并且该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影响一方一般应及时通知未受影响一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该事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然而,英国最高法院在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 [2024] UKSC 18 一案中,明确了“合理措施”的具体内涵。在该案中,RTI公司因其母公司受到美国政府制裁而无法按合同约定以美元向MUR公司支付运费,RTI公司向MUR公司提议以欧元支付运费以便继续履行合同,但遭到MUR公司的拒绝。由此,RTI公司在英国对MUR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其赔偿损失,仲裁庭判决RTI公司胜诉。而后,该案一路被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判决MUR公司胜诉。判决指出,“提出合理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不仅仅是替换成不同的履行方式。同时考虑到作为英国合同法根基的“缔约自由原则”包括不缔约的自由,不缔约的自由又包括不接受非合同约定履行方式的自由,因此MUR公司没有义务接受以欧元方式支付运费。
成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后,合同的效力也同样取决于合同当事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条款会延长合同的履约期限,若触发事件的持续时间过长,合同也可能根据约定自动解除。
此外,在Olam Global Agri Pte Ltd v Holbud Ltd [2025] EWHC 3187 案中,法院还确立了一项原则,若一方因不当主张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合同形成违约时,另一方须证明若未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其自身本有能力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才能获得实质性损害赔偿。本案中,Olam公司负责从乌克兰港口向Holbud公司供应玉米,后因俄乌冲突导致港口关闭,Olam公司主张不可抗力,且未按合同约定提出替代港口以继续履约。Holbud公司认为Olam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则认为,在Olam公司提出不可抗力主张之前,Holbud公司已将本应派往乌克兰港口装载该批玉米的船只调往其他港口。因此若Olam公司未违约,Hulbud公司也已无法再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故Holbud公司无法获得实质性损害赔偿。
三、未设置不可抗力条款时的救济措施
若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那么当事方还可以考虑通过“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进行救济。“合同目的落空”一般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触发事件的发生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该事件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2)该事件的发生并非合同当事方的过错;
(3)该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变得不合法或者现有情况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完全不同。
“合同目的落空”的认定标准通常会高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因为它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英国法院的判例,如Tsakiroglou & Co Ltd v Noblee Thorl GmbH [1962] AC 93 案中,法官指出尽管替代航线导致合同履行的成本大幅增加,但合同并未因苏伊士运河关闭而陷入履行不能,因此合同无法解除。由此,仅因经济或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升高或可获得的利润降低并不能构成“合同目的落空”。并且,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便不能再适用“合同目的落空”的救济方式。
总体而言,英国法下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双方协议达成的一种风险分配机制。由于英美法系往往不会提供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的法定救济方式,比较类似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其认定标准也较高,这便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审慎设计不可抗力条款。具体而言,在拟定合同时,建议采用“非穷尽列举+概括要件”的形式,尽可能明确列举触发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大流行病等),同时以“超出当事人合理控制范围,且不能合理预见或避免”的要件加以兜底,以避免因列举疏漏而无法适用。另外,条款中应设定严格的通知程序与证明标准,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在约定时限内通知合同相对方,内容须包括事件性质、预计影响期间、已采取或将采取的合理措施等。证明方面,可要求受影响一方提供政府公告、商会或行业协会证明等客观证据。同时,在履约过程中,为保护自身利益,在遇到潜在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一方也应及时确定相关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范畴内的触发事件,严格按约定的时限、方式与内容履行通知义务,并积极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减少影响,同时全程留存事件时间线、影响评估与沟通记录等书面底稿,以备后续主张或应对争议。同时,如有必要,在拟定合同及分析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可行性时也可聘请当地的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以减少风险。
(原标题:蓝海法律查明 | 中东局势背景下,再看英国法的不可抗力条款)
来源:蓝海现代法律,综编自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文章、英国埃尔德威克律师事务所文章、英国基斯通律师事务所文章、Lexology的相关文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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